“出租人格”和“租借违法”/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5:19   浏览:9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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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格”和“租借违法”

                杨涛

     天下之大,真是无奇不有。新华网8月30日报道,目前租赁公司数以百计,租赁品种和项目大到汽车、房屋,小到家政服务,都不鲜见。近日,记者在广州发现竟有所谓的“小偷出租公司”,可以出租专业“小偷”给商家使用。
    大多数“小偷出租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为商家提供“小偷”,并故意让保安人员捉住,然后在超市里“示众”,配合作秀以此警示真小偷。
   不过,这一貌似让“小偷出租公司”和商家“双赢”的做法,在笔者看来,极可能让他们“双输”。
    先说说“小偷出租公司”。且不说这种公司的设立违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能不能通过工商登记。光说其让员工假装“小偷”在超市里“示众”的做法,就是在“出租人格”来换取金钱,这种做法有违公序良俗,这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将使公司没有任何收益还可能受罚,得不偿失。再说了,公司有什么权力让员工出卖人格去换取金钱呢?
  再说说商家。通过让假小偷“示众”来警示真小偷,也许能收一时之效,但这一做法本身就有辱于假小偷的人格,是一种违法行为将受处罚,如果遭致假小偷反咬一口,那更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了”,到头来真是花钱“租借违法”。而且,在人权保护的观念日益浓厚的今天,小偷“示众”的做法也会带来正直的消费者对商家的反感,给商家带来的可能是客源的减少,那就真是“偷鸡不着反蚀了把米”。还有,如果真小偷识破了“小偷出租公司”与商家的把戏,觉得商家“黔驴技穷”了,本事不过如此,从而更加变本加利地偷窃,商家的损失就更大了。
   不过,有一家“小偷出租公司”显得更为聪明。它除了提供上面的服务外,还提供另一服务,为客户提供防盗检测服务——在限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从商场偷出东西,事成后告知客户其存在的安全漏洞并提出改善意见。然而,笔者还是要提醒接受这一服务的商家悠着点,能得到行家里手指点自己存在的安全漏洞并提出改善意见,自然是一个不错的主意,但是这假小偷偷了自己什么东西可就无人知晓,要是由此引发纠纷也就解释不清了。而且,这种野鸡的“小偷出租公司”来路不明,万一商家不幸遇到的是打着“小偷出租公司”的旗号实际上是真“小偷公司”,它就可能利用为商家提供服务的机会摸清商家的安全漏洞和更多的底细,下手就更加容易了。
     商家要积极防盗,多找找警方、专家和正规的保安公司进行咨询和要求提供保护,对野鸡的“小偷出租公司”还是不沾为好!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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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申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1999]59号




关于重新申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证书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申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根据“证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条件如下:

1. 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 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3.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六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4. 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5. 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二、申请程序

1. 我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的申请。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本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证上岗培训情况。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将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基本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发放的截止日期为1999年7月31日。

3. 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一律打印填写),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包括原有评价证书复印件、专职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人员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及各级环境保护局对本单位1995年1月1日以后主持编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复印件(若项目较多,可只选5个)。

4. 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至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查。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审查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单位先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再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审查。

5. 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对本辖区内的申请情况进行汇总,于1999年9月20日前将“申请表”、汇总材料及核发初步意见报我局。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的颁发

我局将根据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对原评价单位的考核情况,对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分期、分批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

四、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乙级)》的有效期截止至1999年12月31日。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原持证单位可继续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必须在截止日期前完成。自2000年1月1日起,只有取得我局新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中国登山协会


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建立与国内各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联系,落实“服务、引导、规范”"的管理宗旨,推动我国登山户外运动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应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为宗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条例》,培育登山户外市场,促进登山户外事业稳步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中国登山协会与各俱乐部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俱乐部根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可分别隶属于地方各级登山协会、体育组织、行业体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
第四条 登山户外运动,包括高山探险、登山类户外运动、攀岩攀冰、群众登山、拓展运动等。
第五条 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授权负责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的注册与管理。本委员会由高山探险、攀岩攀冰、登山类户外运动、群众登山、拓展运动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组成。

第二章 俱乐部注册
第六条 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是开展群众性登山户外活动,普及登山户外知识,提高登山户外竞技水平的基层组织,各类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均可向中国登山协会申请注册。
第七条 注册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 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三) 具备法人地位,或经法人授权、代表该法人的团体;
(四)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第八条 注册俱乐部的权利
(一)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全国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会议;
(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可申请运动员注册;
(四) 可申请参加登山户外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等级评定;
(五)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比赛和培训;
(六)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注册俱乐部的义务
(一)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 积极向会员和广大登山户外爱好者宣传科学的户外理念,促进和推广登山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
(三) 积极开展登山户外运动,对中国登山协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承担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五) 按照中国登山协会要求提供俱乐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注册程序
(一) 俱乐部申请注册,须经历以下程序,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经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首次注册的俱乐部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法人或所代表法人的资格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3.非法人团体的,需提供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4.保证执行中国登山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及注册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5.俱乐部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产状况、从业人员和场地器材的配置基本情况等;
6.有关从业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俱乐部注册申请得到批准后,中国登山协会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名单。
(四)俱乐部应在法定工作日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中国登山协会将在20日内答复申请人是否批准注册,准予注册的,将于申请人之申请资料和手续齐备后30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五)注册俱乐部退会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中国登山协会,协会收到通知之日视为该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有证据证明其宗旨、业务范围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 发起人或责任人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在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四) 被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吊销注册登记证书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俱乐部等级
第十二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必须是在中国登山协会注册的俱乐部。
第十三条 中国登山协会根据俱乐部的规模、技术等级、场地器材、运营情况等将申请评定的俱乐部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为A级、AA级和AAA级。

第四章 俱乐部等级评定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能够行使A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 承认《中国登山协会章程》,遵纪守法,以推动全民健身为己任,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 具有一名以上中级、二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保护员、医护人员等)的技术力量;
(四) 正式注册会员在50人以上,具有组织50人以上规模活动的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
(五) 每年组织10次以上的登山户外运动活动或比赛;
(六) 有较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环保制度》、《会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活动组织规范》、《技术操作规范》等),并能严格执行;
(七)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八) 没有因为人为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A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能够行使AA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 已获得A级的俱乐部;
(三) 具有2名以上中级、4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保护员、医护人员等)的技术力量;
(四) 成功组织或承办过2次以上地区级或1次以上省级的登山户外活动或比赛;
(五) 有固定的场地和设施,具有组织60人以上规模活动的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
(六)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七) 没有因为人为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AA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能够行使AAA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 已获得AA级的俱乐部;
(三) 具有3名以上中级、5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保护员、医护人员等)的技术力量;
(四) 具有组织每次100人以上登山户外活动的技术装备;
(五) 拥有可供训练、培训、活动、比赛使用的场地,有承办一般全国性比赛或活动的能力;
(六)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七) 没有因为人为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第五章 等级评定程序及年审
第十七条 等级评定程序及年审
(一)注册俱乐部申请等级评定,须经历以下程序。
1.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交纳一定的评定费;
2.中国登山协会在接到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申请后,将在1周内通知俱乐部收到申请。原则上,每半年评定一次;
3.评审工作由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负责,在详细听取(有条件时)、仔细阅读有关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考查)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评审结果,报中国登山协会批准;
4.中国登山协会批准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委会的评定结果后,通过等级评定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其所有申请材料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保存归档,并由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5.只有通过A级俱乐部的,才能申请AA级、AAA级俱乐部。
(二)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等级评定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进行等级评定的申请书,其中须包括对《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承认的承诺、所开展的登山户外运动的项目(攀岩、登山类户外运动、高山探险、群众登山、拓展训练);
2.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学校俱乐部须有学校法人的签字和法人单位公章;
3.所在地登山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信。特殊情况(无登山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暂不行使对本项目管理权限)下,可由具有等级的两家以上的俱乐部或从业机构进行推荐;
3.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
4.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环保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活动组织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
5.俱乐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中担当的技术工作、受专业技术教育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工作或技术简历、主要成就、照片1张等);
6.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正式注册人数、开展活动情况(活动性质、次数和人数)、场地、装备、经费基本情况、以往重大事故及简要技术分析;
7.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具体位置,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年审程序
中国登山协会每年年末将对评定了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进行年审复核,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须按时(12月1日-12月15日)提供年度俱乐部资料,并交纳一定的年审费用。
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内容包括:
(一)组织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变更情况);
(二)活动概况、赛事情况、经济状况、环保工作情况;
(三)受奖情况;
(四)重大事故报告;
(五)对我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级并收回原等级证书;
(一)俱乐部情况变化,不再满足原等级条件要求的;
(二)不能履行其所承担义务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并收回等级证书:
  (一)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为并被处罚的;
(二)获得认证的服务项目不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
(三)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持有证书的俱乐部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使用等级证书:
(一)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复审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等级证书的;
  (三)有违反中国登山协会要求的;
  (四)监督审查结果证明获得认证的服务项目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冒用等级证书。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的权利
(一) A级俱乐部的权利
1. 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3.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二) AA级俱乐部的权利
1. 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3.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5.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性活动的权利;
6.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C级全国性比赛的权利。
(三)AAA级俱乐部的权利
1. 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3.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5.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性活动的权利;
6.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B级、C级全国性比赛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的义务
(一)A级俱乐部的义务
1.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 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 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二)AA级俱乐部的义务
1.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 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 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 积极宣传和开展登山户外活动,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5. 积极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提高登山户外运动竞技水平;
6. 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承办的比赛或活动的计划及完成情况、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7. 承担中国登山协会委托的工作;
8.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三)AAA级俱乐部的义务
1.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 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 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 积极宣传和开展登山户外活动,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5. 积极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提高登山户外运动竞技水平;
6. 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承办的比赛或活动的计划及完成情况、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7. 承担中国登山协会委托的工作;
8.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为登山户外运动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俱乐部,中国登山协会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对登山户外运动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给中国登山协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俱乐部,中国登山协会将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终止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七条 因违法乱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俱乐部将自动丧失全部资格,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登山协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登山协会、行业体协登山协会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各级地方俱乐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