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邻接权/董世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1:13:04   浏览:8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著作权中的邻接权

董世连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因为它与著作权紧密相连,故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例如,图书、期刊的出版者,音乐、戏剧等表演者,录音、录像的制作者以及广播电视组织等。
  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是用以传播的作品,即演绎作品,它是以原作品为前提,根据传播形式的需要加工而成,如戏剧、音乐演奏、诗朗诵、相声等。
  所以,邻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等。

二、邻接权受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

  作品的传播者对原创作品进行加工和传播,使作品具有了新的外在表现形式,便产生了作品传播者的邻接权。邻接权来源于邻接权人自身的创造劳动,而且邻接权人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绝非机械性的重复劳动,而是一种类似于创作的创造性劳动,至少体现着表演者、录制者或广播电视组织的一种技艺或技巧,绝非寻常人或任何组织可以轻易做到的。邻接权人的这种劳动需要得到肯定,需要在法律上赋予权利。所以邻接权人的创造性劳动是其享受权利的基础。

三、邻接权的取得

  作品传播者对作品进行加工和传播,必须经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所以邻接权的取得以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为基础,例如,表演者进行表演并取得表演者权,应取得作品作者授予的表演权;出版者出版某部小说并因此而取得出版者权,需要获得作品作者授予的出版权才可以出版。
  同时应该注意传播权和传播者权不同,前者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而后者属于邻接权,传播权是联系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桥梁。(作者:董世连律师,2009-12-28)

作 者:董世连 知识产权律师
电 话:13910629206
邮 箱:dsldls@126.com
网 址:www.beijinglvshi.com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donglvshi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预防职务犯罪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司法活动监督和职务犯罪监督的重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无疑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古今中外的历史告诉我们,腐败,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饱览历代兴亡历史的明代哲学家王夫之说:“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① 清朝顺治说过:“贪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贪官不惩,民生不安”,“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康熙提出“治国莫要如惩贪”。②他们为什么有这样的认识呢?这是因为“廉则兴邦,贪则亡国”,已是被历史反复证明了的社会发展规律。尤其是社会发展到今天,人民群众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政治意识增强,只要有一些腐败出现,就会引起群众的不满。而腐败问题积重难返,十分严重时,必将引起社会动荡。全球性的廉政和反腐败监督组织透明度国际去年宣布了它称之为世界最腐败的前国家领导人名单,印尼前总统苏哈托名列前茅。透明度国际在一份“全球腐败报告2004”中说,印尼前总统苏哈托在职的1967年至1998年期间,共挪用公款150亿至350亿美元,而印尼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695美元。③这样的政府,人民难道还能容忍它存在下去吗?社会动乱——政府垮台,是它必然的结果。
国家是如此,一个地方也是同样。如果那个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廉洁问题上过不了关,贪赃枉法、敲诈勒索、愚弄百姓,势必引起群众的不满和反抗,使社会陷入无序状态之中。例如,个别地方出现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群体事件,其中,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满干部的工作作风,尤其是腐败问题引起的。虽然,这只是局部、个别现象,但如果不加以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一旦矛盾激化,后果就不堪设想。
可见,我们自觉地做好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了职务犯罪高发的态势,就会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达到政治清明、人民安定的太平盛世。
2、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打造廉价、高效政府。
和谐的社会,是建立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的。贫困、落后的社会,是根本不可能有和谐可言的。恩格斯在谈到贫困问题时曾指出:“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 ④而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有好的经济体制,以合理调配资源,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还必须有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上层建筑。廉价、高效的政府,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要建设这样的政府,就必须将职务犯罪降到最低限度。新加坡是一个国土面积不到700平方公里,总人口400余万,“除了阳光和空气,几乎没有任何资源”的岛国。为了生存和发展,新加坡政府始终怀有强烈的危机感和紧迫感。新加坡执政党——人民行动党的创始人、前总理、内阁资政李光耀指出:国家兴旺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廉洁的政府,政府官员保持廉洁和献身精神,是政府牢固的基础。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执政党——人民行动党重要的治国理念。因此,新加坡政府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治国理念,就是把预防腐败作为政府建设的首要工作来抓,对公共服务人员(国家公务员)有严格的纪律约束、严肃的制度管理、严密的考核奖惩。新加坡政府经过近四十年的不懈努力,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法规和严格执法机构,使公务人员“不想贪、不敢贪、不能贪”,从而有效地保持了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廉洁和高效。⑤在这样的政府领导下,新加坡在一代人的时间内从一个第三世界国家转变为一个富裕的发达的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居世界前茅。
如果政府出现严重的腐败现象,则必然要阻碍经济的发展。安徽省原副省长,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时,大权在握,在人事问题上独断专行,在经济发展上虚报浮夸,并大肆收受贿赂,极大地败坏了党风涣散了民心,给阜阳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王怀忠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他一手酿成的苦果只能自己吞下。但是,在王怀忠主持工作的几年中,阜阳错失了多年以来少有的发展良机,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⑥
做好了预防工作,就能提高公务人员的素质,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权力运作,建设廉价、高效的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优质服务,就能有力地促进社会进步。
3、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密切干部和群众的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马克思在《莱茵报》担任主编时,首次遇到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题,这个难题是促使马克思去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机。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中发现,理解历史的钥匙不是国家、政治社会,而是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的科学是政治经济学。因此,理解历史的钥匙,实际是市民社会的物质利益。1842年他在《莱茵报》发表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一文中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是思想的基础,利益决定思想,利益推动生产和生活,同时也决定政治活动。“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阶级斗争“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他认为阶级斗争是“基于物质利益的”的根本冲突。人们从事物质生产活动,是为了获取物质利益;人们的社会结合是为了取得共同的利益;革命也是为了利益。恩格斯说:“革命的开始和进行将是为了利益,而不是为了原则,只有利益能够发展为原则。”可见,利益在处理社会关系中的重要地位。
正确处理干部与群众的关系,从本质意义上讲,就是处理利益关系。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他还指出: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如果我们的公务人员都能够按照胡锦涛同志所说的那样去要求自己,去实践,爱人民、尽职责、讲奉献,就能廉洁自律,就能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就能恢复到战争年代那样血肉关系、鱼水关系,社会就是一片和谐的景象。焦裕禄、孔繁森的先进人物,就是这样的典范。
但遗憾的是,由于党的地位和任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客观环境给公务人员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不少干部,甚至是一些高级干部,利用人民所赋予的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可以这样说,腐败分子,是新时期的剥削者,是和人民群众根本对立的部分。这样的人,在我们的队伍中虽然是少部分,但已经严重损害了党和干部队伍的形象。这样的人,如果任其发展开来,其后果将不堪设想。最终必将引起政治、经济和民族三个危机并发症合流,导致党、国家和社会制度三个灭亡。
因此,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中,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我们强有力的、富有成效的工作,逐步减少公务人员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使他们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们就一定能建立起和谐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使民心凝聚,齐心协力建设好我们的国家。
4、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
毋庸讳言,现在的社会风气,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甚至还比较严重。导致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很多,但我们不能不承认,一部分公务人员自身要求不严,素质不高,行为不够检点甚至违法乱纪,是一个重要因素。公务人员是社会的精英阶层,他们的一言一行,起着示范的作用。真善美的行为,能够熏陶许多善良的人们。而假恶丑的行经,无疑在社会的染缸里注入了墨水。
我国儒家学说是十分重视官员的修养的,孔子曾经说过:“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又说:“子欲善而民善矣。”古代经典著作《大学》的内容,主要是明确告诉学生,人生的奋斗目标是,即内心的道德修养要达到圣人的境界,同时还须积极入世,做个圣明的统治者,人生奋斗过程是“八条目”,即实现“内圣外王”的八个步骤: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他们把自身修养,放在首位,摆在基础性的位置。只有前几者做好了,才能治国平天下。这是很有道理的。自己都做不好,自己都管不了自己,怎么去管理社会,怎么能去为社会服务,社会风气怎么会好呢。
建国初期,社会风气很好,达到了夜不闭户、道不拾遗的境界。这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党员队伍经过长期的战争磨练,培养出了高尚的情操,为人民群众树立了象南京路上好八连的先进典型。公务人员榜样力量,感染了一代人的思想道德,使社会风气,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腐朽状态,一下子转变为清明的世界,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改革开放后,有一批公务人员没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思想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追求享受,金钱至上,导致权力异化:不惜用人民委托其行使的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大肆贪污受贿;有的则抵挡不了灯红酒绿的诱惑,过着糜烂腐朽的生活。上行下效,这些人的不良言行,严重毒害了社会风气,起着很坏的作用。
我们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从根本上努力解决职务犯罪发生的机理问题,促使公务人员加强自身修养,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观念,洁身自好,廉洁自律,努力成为道德上的完善之人。有了一支人民群众信服的、倍受人夸奖的公务人员队伍,我们还愁社会风气不会好起来吗。
5、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推动依法治市的进程。
法治的关键所在,不在于依法治民,而在于依法从严治吏。“从广义上说,法治意味着人民应当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治理。但在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中,法治应作较为狭窄的理解,即它是指政府应受法律的治理,遵从法律。”“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 。”⑦“法治所治对象是什么?权也。人民依法治权的具体化,也就是依法治官。在非法治国家或社会中,法是官治民的手段;在法治国家或社会中,法是民治官的工具。这里当然没有法只治官而不治民的意思,但治官无疑是首要的,它关乎治民治得好与不好、当与不当。不求官之治,而求民之治,乃法治中舍本而逐末也。”⑧而贪污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从来不可能严格执行法律,他们往往把法律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所以,职务犯罪是与依法治市水火不相容的。
从守法的的角度来将,依法治市的重要内容,不仅要求普通公民遵守法律,更重要的,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地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守法,无视法律,甚至亵渎法律,就很难要求普通公民去守法。言教不如身教,违法者去教育他人守法,其效果可想而知的。
国家工作人员的守法,要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不仅要求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工作中,模范地遵守各项法律,还应当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自觉地用程序法和实体法来约束自己的执行职务的行为。刘斌俊在1999年1月25日《检察日报》撰文《守法重于泰山》中指出:“就守法的内涵而言,现代意义上的‘大守法’具有‘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用法护法、依法办事’的丰富内涵。”“依法办事乃是守法概念的应有之义。从一定意义上讲,守法就是要求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应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法办事,任何行为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只有具备良好的守法意识,才能实现严格依法办事;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保证国家和各项工作皆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理想才能成为现实。”从法治意义讲,国家工作人员的后类守法行为,更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工作人员要不折不扣地做到上述要求,就必须远离职务犯罪。任何腐败行经,都必然破坏法制,损害依法治市的进程。因此,积极主动地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无疑能够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使广大干部都能把法律放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自觉的遵守法律,减少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从而确保依法治市能够顺利推进。







注释:
①王夫之:《读通鉴论》。
②《大清世祖皇帝实录》。
③news.sohu.com/2004/03/26/10/news219611003.shtml搜狐新闻。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9页。
⑤www.sinolaw.net.cn/news/fanfun/ffxw/2004810143655.htm中国法治网。
⑥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031231/
11596377.html中华网。
⑦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11-612、630页
⑧卓泽渊《以身作则:法治对官员的要求》,载1999年6月24日《法制日报》第3版。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苗 勇
邮政编码 312400
电子信箱 zjszmy@126.com


晋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1)2号

2001年1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创建一流文明城市,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晋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特色园林城市和一流文明城市,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积极推行城市集中供热和加强供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是市区集中供热的具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供热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10吨以上)以及燃油、燃气和电锅炉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属于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其设施的建设庆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 城市供热要发展集中供热,建成区范围内一律不准新建供热燃煤锅炉。鼓励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引进、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 鼓励社会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投资应列入道路综合投资计划。

第十条 城市供热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政府自筹、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利用外资和受益单位缴纳“入网费”等多种渠道筹集。

城市供热设施的大修和改造应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要积极发展集中供热,要按规划,有计划地统一建设热源,统一敷设热网。

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城区,严禁新建燃煤锅炉。

第十三条 在城市热网覆盖不到的地区,应允许建设燃油、燃气和电锅炉。严禁建设各种燃煤锅炉,以防超标排污,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行招投标制度,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

第十六条 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入网费。此项费用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热网(支管网)的建设。

城市供热工程入网费的收缴办法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供热管理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各住宅小区区域锅炉房供热单位要纳入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管理。

供热管理部门对各供热资质单位实行年检制度。经年检不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资质的供热单位,由供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到不规定资质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市规定采暖期限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异常气候应当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期限,超供期间的热费另计。

供热单位供热运行中的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合理地控制热煤。实行规范化服务,确保供热质量和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按时、连续、保质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发生重大故障,应当同时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紧紧依靠技术进步,逐步试行和推广采暖系统分户控制和用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管理方式,以适应集中供热商品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客观要求。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要强化职工培训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要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不断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增强新技术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用户,需要根据自身的供热面积或用热负荷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第二十六条 被接收参加集中供热的用户,要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过户更名,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未办理减少用热面积手续的,仍按原核准面积收取热费,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要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集中供热的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供热单位要求在内网上安装热量计量和调节控制装置。

(二)内网系统的安装、改造应符合集中供热系统的技术标准。

(三)按规定采取保温、保护措施。

(四)每年用热前对内网管道和设施进行清洗检修,保证设备完好。

第二十九条 用户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连接管网,增加散热器或私自转供热。

(二)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

(三)擅自开关、调节一次控制阀门。

(四)跑、冒、滴、漏、浪费用热。

(五)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三十条 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厂区内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城市热网的主管网、支管网、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用户的入户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热管网和附属设施上面及外缘二米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临时构筑物。

(二)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三)种植树林、埋设线杆、构筑花池。

(四)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属国家所有。由用户投资敷设的巷道管网和庭院管网,应无偿移交供热单位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热源调配。其维修费用应由用热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禁止损坏、移动和擅自改造集中供热的管网、井室、阀门等供热设施。特殊情况确需移动改造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所需费用由申请移装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经供热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热管网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配合供热单位,保证抢修及时进行。管网上面如有占、压物可以先行拆除,如属违章建筑,损失由占、压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对经指出跑、冒、滴、漏和热损失浪费严重又拒不改进的用户,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热实行供热缴费制度,不交费不供热。热电厂出口热价以及供热收费标准由供热管理部门和热源单位向物价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城市集中供热源、辅材料按时市场和储备,对集中供热热费收取实行预收管理。

每年9月1日至10月底应向供热单位缴纳下一个采暖期的热费,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10月底前至少缴纳下一个采暖期70%以上的热费,年末前应足额缴清。

第三十九条 对内部采暖系统无法分开控制的新建房屋或空闲未出售房屋,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使用集中供热采暖流用户的热费,每供热层高3米和3米以下的,按政府批准的价格基数计收,层高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生产、经营性使用蒸汽的热费,按计量仪表计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违反本办法和供用热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锅炉的,应立即停建,限期无条件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到达前建设的供热燃煤锅炉,待集中供热到达后,必须无条件限期拆除。

第四十三条 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的;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供热单位的管网连接或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的;

(三)擅自在采取系统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及改变热用途的;

(四)工程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

第四十四条 用户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用热费用的,逾期按日加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缴纳欠费情节严重的,供热单位有权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热行政管理人员疏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城市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进行申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县(市)有关集中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