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时效通论/余秀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19:11   浏览:9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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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时效通论


                  作者:余秀才、管燕[1]


引言:

时效问题,实质为时效与财产权之冲突问题,两者权重的不同分配形成古今中外各国、各地区五花八门之时效制度——如以古中国为参照,古罗马与古中国分处两个极端,法、中、德、台、日[2]等大陆法系各国、各地区分布于中间。此冲突,各国、各地区至今均未能彻底解决,笔者曾在《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再救济》一文中,指陈中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的硬伤。随后,通过对比其他国家的时效制度,发现其规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关键词:

大陆法系、时效制度、过时效权益的救济、完善时效制度的构想

目录:

第一章 时效制度概述

第一节 取得时效、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制度概说

第二节 古中国未产生时效制度的原因探析

第三节 古罗马建立时效制度的原因分析

第四节 法国、德国时效制度分析

第五节 日本的时效制度分析

第六节 前苏联及中国的诉讼时效制度成因

第二章 时效制度与自然法

第一节 时效制度立法思想的转变过程

第二节 占有与抛弃的悖论

第三节 时效制度与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时效制度与恶法亦法

第三章 中国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与困境

第一节 中国时效制度的现状、缺陷和影响

第二节 义务人诉讼行为的可罚性分析

第四章 过时效权益的直接救济

第一节 第一种直接救济方法——利用涉嫌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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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本级财政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1〕11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本级财政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本级财政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2月24日第二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安庆市本级财政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安徽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2号令)和《安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宜政发〔1998〕1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执收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除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及专项资金外,均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财政调节资金。财政调节资金筹集的计算公式为:
调节资金=调节基数×调节比例
调节基数=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上级支出-纳税额-部分收费成本
(一)全日制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常规收费,医疗机构的门诊挂号收费筹集比例为零;
(二)财政拨款学校的预算外收入筹集比例为25%;
(三)全额拨款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筹集比例为40%,收费成本占收入比例超过10%的,经核定适当扣减部分收费成本后再按规定比例进行筹集;
(四)差补拨款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筹集比例为20%;
(五)自收自支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筹集比例为10%;
(六)民政部门所属自收自支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筹集比例为10%,所调资金专项用于建设殡葬事业。
二、资金划缴
日常核算采取预提办法,对执收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按月预提,年终结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每季终了后5日内将预提调节资金划缴金库。年终决算后,将当年筹集的财政调节资金全额划缴市金库。
三、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外,仍要相应筹集财政调节资金。
四、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安庆市本级1998年财政调节资金筹集办法》(宜政发〔1988〕22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通知

卫规财发〔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的精神,指导各地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将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明确政府责任,维护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有序竞争,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效率、质量和水平。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实现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二、要坚持全行业与属地化管理,加强对医疗卫生全行业的宏观管理,打破现有按照部门和行政隶属关系形成的条块分割、布局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格局,对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价等进行统一管理。
三、要统筹各方资源,科学规划卫生资源的总量、结构和布局,确定区域卫生发展与资源配置重点。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卫生资源现状,深入分析供需双方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要,因地制宜,确保规划科学、合理、有效和可行。引导卫生资源向公共卫生和基层倾斜,向薄弱区域和薄弱领域倾斜,增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综合服务能力。
四、要坚持分级分类管理,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对区域内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属的卫生资源如床位、人力、技术以及医疗设备的数量和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和部署,制订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设置或配置标准,满足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五、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地区)依法开办私人诊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
六、要拓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站)、老年病和慢性病诊疗机构等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的薄弱领域,如儿科、精神卫生、院前急救等。鼓励设置独立的医学影像诊断、医学检验、病理诊断机构等医疗机构。
七、要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整体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合作、托管、重组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八、要切实加强对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的指导,把规划工作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主动与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沟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九、所有新增卫生资源,特别是城市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必须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与管理程序,严格审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建设。
十、要强化规划监督和评价,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监督评价机制,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规范、管理和保障规划工作的健康开展和有效运行,落实各项规划要求。
十一、各地在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的过程中,要着力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