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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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财政部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1998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四)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四、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
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2”。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统一在本科目中列支。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
1.出差人员按本规定实际发生的食宿费超出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由接待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部分在接待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
4.行政事业单位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5.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业务招待费列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办(接待处)用于接待的费用支出,统一在“业务招待费”中反映。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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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




为进一步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券款对付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债券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通过自身债券业务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之间的连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

四、市场参与者通过其开立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债券托管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债券结算。

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五、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当通过其在支付系统的特许清算账户进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该账户下为委托其代理资金结算的市场参与者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六、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在办理券款对付结算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的前提下,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从)市场参与者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七、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若其对手方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若该市场参与者为付款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同时确保其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资金足额)的前提下,直接向(从)特许清算账户划入(转出)款项,并对市场参与者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若其对手方也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参与者指令,在确认付券方债券足额并冻结以及付款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资金足额的前提下,对市场参与者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确认资金结算完成后,及时进行债券过户。

八、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接受市场参与者委托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时,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不得泄漏市场参与者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管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应当按债券托管账户分户设置,一户一账,仅用于办理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二)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归市场参与者所有和支配;

(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动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垫资;

(五)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统一对日终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内的剩余资金作自动划回处理,不得滞留资金;

(六)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查询机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账户查询服务,市场参与者有权通过电子和电话等渠道实时查询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

十、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加强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管理,并于每旬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上一旬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十一、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前,应当与市场参与者签订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接受市场参与者委托代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前,应当与市场参与者签订资金结算代理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十二、市场参与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切实加强结算资金头寸管理和内部流程规范,有效防范结算风险。

若出现债券交易结算失败的情况,该笔债券交易的参与双方应当于结算日次日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书面说明,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十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为市场参与者办理券款对付结算提供应急服务。

十四、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券款对付结算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季度券款对付结算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十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当加强市场参与者在券款对付结算过程中的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日常监控,发现日终滞留资金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十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充分征求市场参与者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公告制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券款对付结算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十八、为保证平稳过渡,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的3个月为实施券款对付结算方式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市场参与者应当积极与有关机构沟通协商,做好业务、技术等各方面准备,尽快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过渡期结束后,对未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的债券交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为其提供交易结算等各项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现券交易净额清算机制下债券交易的券款对付结算遵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

二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12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8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4号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
          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截止2000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已清理完毕的第二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的1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1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1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5件)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11件)
  附件三 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件)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5件)




┌──┬───────────┬──────────┬───────────────────────┐│序号│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说明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宁政发[1986]17号 │ 已被国务院令2001第321号           ││  │ 政府关于制定法规性  │1986年2月23日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22号      ││  │ 文件的若干规定    │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代替           │├──┼───────────┼──────────┼───────────────────────┤│ 2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良  │宁政发[1987]57号 │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宁政发[1997]129号    ││  │ 品种家畜家禽管理办  │1987年7月22日    │ 修正已被自治区政府令第38号《宁夏回族自    ││  │ 法          │          │ 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代替     │├──┼───────────┼──────────┼───────────────────────┤│ 3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宁政发[1988]60号 │ 已被宁政发[1995]115号《宁夏回族自治    ││  │ 政府关于尊重少数民  │1988年6月6日    │ 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代替         ││  │ 族风俗习惯的规定   │          │                       │├──┼───────────┼──────────┼───────────────────────┤│ 4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  │宁政发[1989]101号 │ 已被2001年11月8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  │ 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3日    │ 常务委员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  ││  │           │          │ 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 5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  │宁政发[1991]89号 │ 已被1999年4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     ││  │ 负担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9月10日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 6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  │宁政发[1991]95号 │ 已被1987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  ││  │ 石开采保护办法    │1991年9月20日    │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 ││  │           │          │ 8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           │          │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 ││  │           │          │ 源管理条例》代替               │├──┼───────────┼──────────┼───────────────────────┤│ 7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  │宁政发[1991]110号 │ 已被2001年3月14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宁政办││  │ 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29日   │ 发[2001]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管理办 ││  │           │          │ 法》代替                   │├──┼───────────┼──────────┼───────────────────────┤│ 8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货 │宁政发[1992]18号 │ 已被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  │物运输搬运装卸业管理 │1992年2月24日    │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 ││  │办法         │根据1997年12月29日 │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代替         ││  │           │宁政发[1997]129号 │                       ││  │           │修正        │                       │├──┼───────────┼──────────┼───────────────────────┤│ 9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 │宁政发[1992]59号 │ 已被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 ││  │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1992年6月17日    │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 ││  │           │根据1997年12月29日 │ 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代替           ││  │           │宁政发[1997]129号 │                       ││  │           │修正        │                       │├──┼───────────┼──────────┼───────────────────────┤│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2]104号 │ 已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引进人才智力的 ││  │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1992年10月24日   │ 若干规定》[宁党办[2001]20号]代替     ││  │的优惠办法      │          │                       │├──┼───────────┼──────────┼───────────────────────┤│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2]104号 │ 已被1998年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关于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1992年10月24日   │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 ││  │作的规定       │          │ 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代替         │├──┼───────────┼──────────┼───────────────────────┤│ 1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外派│宁政发[1992]121号 │ 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2002  ││  │持因私普通护照劳务人员│1992年12月16日   │ 年第2号令《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代替 ││  │出国审批的暂行办法  │          │                       │├──┼───────────┼──────────┼───────────────────────┤│ 13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宁政发[1994]97号 │根据1998年9月27日宁政发[1998]73号修正 已被19││  │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4年8月30日    │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 国家计划生││  │           │          │育委员会第1号令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 ││  │           │          │法》代替                   ││  │           │          │                       │├──┼───────────┼──────────┼───────────────────────┤│ 14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1994年12月23日   │ 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  ││  │ 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4]138号 │ 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  │           │根据1997年12月29日 │[2001]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  │           │宁政发[1997]129号 │ 相抵触                    ││  │           │修正        │                       │├──┼───────────┼──────────┼───────────────────────┤│ 15 │ 宁夏回族自治区良种鸡 │宁政发[1995]109号 │ 已被自治区政府令第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  │ 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20日   │ <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代替        │└──┴───────────┴──────────┴───────────────────────┘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11件)




┌──┬───────────────────┬──────────┬───────────┐│序号│规章名称               │ 布机关及日期    │ 说明         │├──┼───────────────────┼──────────┼───────────┤│ 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区电镀、│宁政发[1983]110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热处理、铸造、锻造等工艺专业化厂、点 │1983年9月7日    │自然失效       ││  │试行颁发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          │           ││  │                   │          │           │├──┼───────────────────┼──────────┼───────────┤│ 2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宁政办发[1988]69号│已有新的政府规则   ││  │                   │1988年6月3日    │           │├──┼───────────────────┼──────────┼───────────┤│ 3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   │宁政发[1988]95号 │行政主体已消失    ││  │ 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8月23日    │           │├──┼───────────────────┼──────────┼───────────┤│ 4 │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   │宁政发[1988]132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加费的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1日    │自然失效       │├──┼───────────────────┼──────────┼───────────┤│ 5 │ 宁夏回族自治区拍卖国有小企业实施办法 │宁政发[1989]41号 │行政主体已消失    ││  │                   │1989年3月29日    │           │├──┼───────────────────┼──────────┼───────────┤│ 6 │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土地有偿承包费   │宁政发[1990]33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1990年3月12日    │自然失效       │├──┼───────────────────┼──────────┼───────────┤│ 7 │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通信设备报废、  │宁政发[1990]99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丢失的处理办法            │1990年10月19日   │自然失效       │├──┼───────────────────┼──────────┼───────────┤│ 8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1]113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1991年12月9日    │自然失效       │├──┼───────────────────┼──────────┼───────────┤│ 9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 │宁政发[1992]104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规定        │1992年10月24日   │自然失效       │├──┼───────────────────┼──────────┼───────────┤│ 10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4]83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1994年8月8日    │自然失效       │├──┼───────────────────┼──────────┼───────────┤│ 11 │ 宁夏回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办法     │宁政发[1998]48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1998年7月6日    │自然失效       │└──┴───────────────────┴──────────┴───────────┘


附件三:   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件)



┌──┬────────────┬──────────┬──────────────────┐│序号│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说明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鼓励 │宁 政发[1990]93号 │2001年3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  │ 外商投资的规定     │1990年9月17日    │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规定》││  │            │          │ (宁政发[2001]30号)规定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