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设单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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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设单位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建设单位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单位的管理,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发生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需对工程进行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建设单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如期完成。
第五条 对建设单位基层建设管理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建设单位应对其基层建设管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申报,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等级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基层建设管理机构设立时间不满三年的,可发给临时资质证书,进行一次性的工程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基层建设管理机构的资质分为四个等级,其等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
1、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党和国家有关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参加过一项以上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建设实践和组织指挥能力。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和高级经济师作技术、经济管理负责人。
3、土建、工艺、设备、暖通、电气、工程管理、经济管理等专业人员配套,有技术、经济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四十人。其中高级工程师(建筑师)不少于六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二人。
4、专业人员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且有审查设计、审查概(预)算,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识别材料性能的能力;有施工管理以及工程验收的能力。
5、具有工程、设备质量检测手段。
(二)二级
1、主要负责人熟悉党和国家有关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参加过一项以上的大、中型民用项目或中型工业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有建设实践经验,能协调设计、施工、物资供应等各方面的工作。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和高级经济师作技术、经济管理负责人。
3、土建、工艺、设备、暖通、电气、基建管理会计、统计等专业人员配套,有技术、经济职称和管理人员不少于二十人。其中高级工程师(建筑师)不少于三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一人。
4、专业人员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具有审查设计、审查概(预)算、识别材料性能、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施工管理的能力。
5、有相应的工程质量和设备检测手段。
(三)三级
1、主要负责人熟悉有关建设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懂得施工规范、标准。参加过一项以上中型民用项目或小型工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建设实践经验,有组织协调设计、施工等各方面的工作能力。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和经济师作技术、经济管理负责人。
3、土建、工艺、设备、暖通、电气和基建财会、预算等专业人员配套。有技术、经济职称的管理人员有少于十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一人,经济师一人。
4、专业人员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具有审查设计、审查概(预)算、识别材料性能、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施工管理的能力。
5、有一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手段。
(四)四级
1、主要负责人熟悉有关建设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参加过一项以上小型工业项目或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对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核。
2、有在职的工程师和经济师作技术、经济管理负责人。
3、土建、水暖、电气、预算、会计等专业配套,有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六人,其中工程师、会计师各一人。
4、有一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手段。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基层建设管理机构资质,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资质申报表;
(二)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
(三)主要负责人、技术和经济管理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基层建设管理机构的资质要定期审验。对常设管理机构要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临时资质证书要在有效期内进行抽查,到期后及时注销。
第十条 建设单位基层建设管理机构需要管理超过其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时,必须重新申报资质等级,不得超级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基层建设管理机构不具备管理工程项目相应资质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监理。
建设单位基层建设管理机构只有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或按本规定进行委托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发给建设开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双方必须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证。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程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具体收取比例按下表执行:
工程概(预)算M(万元) 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监理取费a(%) 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监理取费b(%)
M〈500 a〉0.20 b〉2.50
500≤M〈1000 0.15〈a≤0.20 2.00〈b≤2.50
1000≤M〈5000 0.10〈a≤0.15 1.40〈b≤2.00
5000≤M〈10000 0.08〈a≤0.10 1.20〈b≤1.40
10000≤M〈50000 0.05〈a≤0.08 0.80〈b≤1.20
50000≤M〈1000000 0.03〈a≤0.05 0.60〈b≤0.80
M≥100000 a≤0.30 b≤0.60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
(三)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他方法计收。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对不具备建设管理机构资质条件又不委托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对未经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而擅自组织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因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严重损失浪费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在基建管理中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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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3月11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财政部《关于发布“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的通知》(财预字〔1996〕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发布“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的通知

财预字〔1996〕2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推动预算会计改革进程,我们拟定了“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预算会计人员认真学习,为明年新预算会计制度的出台做好准备。

附件 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
预算会计是以预算管理为中心的宏观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手段,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以及事业行政单位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计,是我国两大类会计体系之一。
我国预算会计从建国初期建立以来,经过四十多年的改进和完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预算会计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形成了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培养了一支逾百万人的预算会计队伍,在预算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国际交流的增加,财政分配格局和单位财务管理形式都在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及运行机制,已不适应客观情况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改革。
一、指导思想
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总结建国以来我国预算会计的工作经验,继承行之有效的核算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从我国预算会计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企业会计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借鉴国际公共会计的习惯作法,既要
改革创新,又要继承发扬。
二、改革目标
预算会计改革的总目标是逐步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科学规范的管理型预算会计模式和运行机制。以利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和促进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当前改革的重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调整预算会计的组织体系;规范预算会计核算方法;提高预算会计信息质量。
三、会计体系
为更有效地实行分类管理,改革后的预算会计体系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共同构成。
全国统一的预算会计制度,包括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会计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党派和人民团体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由于事业单位涉及的行业很多,情况各异,为了既能统一,又能适应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及今后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应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个别特殊行业确需单独制定会计制度的,由财政部在本要点和上述有关制度原则的基础上,制订特殊行业的会计制度。
为有利于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有关国库会计制度收入征解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商有关执行部门制订。
四、核算方法
改变记帐方法。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国内通用和国际交流,将资金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
确认会计要素。将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基金)、收入、支出等五个要素。各要素的具体内容,由制度或准则加以确定。
改进会计科目设置。取消原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的三套会计科目,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和方法。将预算会计对各种不同来源的资金分别核算、各自平衡改为在对各项资金分别设置相应科目的基础上,统一核算,综合平衡。
规范记帐基础。根据预算会计核算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采用不同的记帐基础。财政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统一实行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会计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核算要求,分别采用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改革预算支出列报基础。为了真实反映财政结余和简化会计核算,在普遍实行预算包干的条件下,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会计对各项包干的经费,以拨款数列报支出;对基本建设支出以各级财政管理基本建设拨款的职能部门拨出数列报支出;对需要结算的经费,先以拨出数列报,结算或年
终收回余款时,冲减原列的支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一律以实际支出数列报支出。属于上下级财政或部门之间转拨的资金应与本单位直接支出区别反映。
统一和强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统一和强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前提条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由资产负债(资金平衡)表、收入支出表及必要的附表、预算报告情况分析说明书组成。各表的指标及口径,必须首先满足国家对经济宏观管理的
需要,同时还要满足各该行业和单位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地、及时准确地按照规定编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核和汇总工作,保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及时完整、真实可靠。
预算会计应当遵循统一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重要性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原则。需要核算成本的单位会计还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五、改革步骤
根据上述要求,今年做好财政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定稿、出台及培训等工作,为明年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做好准备。考虑到我国当前预算会计的实际情况,为了慎重起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明年先开始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做进
一步修订。预算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要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财政部统一组织编写辅导材料和师资培训,并组织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具体做好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1997年,新的预算会计制度正式实施。为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要密切注意制度启动、运行状况,并根据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法,不断对会计制度加以修改和完善。
争取在今后5至10年的时间内,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预算会计制度体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刊播烟草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刊播烟草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为了贯彻《广告管理条例》精神,我局先后在《关于印发部分省市广告管理工作调研会会议文件的通知》(工商广字〔1991〕第184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广告管理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2〕第94号)中,对制止利用四种媒介刊播烟草广告,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近来发现有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大城市的有关单位,却违反规定刊播烟草广告,给社会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吸烟危害健康,目前国际上广泛宣传吸烟的害处,并采取各种禁烟措施
,烟草广告被列为国际性的禁止宣传内容。为了维护广告管理法规的严肃性,坚决制止非法刊播烟草广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刊播下列涉及烟草内容的广告:
1.冠以烟草商标名称的特约刊播栏(节)目、文艺演出和体育赛事预告等形式的广告;
2.前述形式的广告,虽不冠以烟草商标名称,但在画面、背景等处显示烟草产品或其商标,或不含有烟草产品或其商标,但属于烟草产品的创意广告;
3.在介绍烟草企业的广告中,介绍烟草产品或其商标;
4.关于烟草产品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祝贺广告。
烟草产品商标同时用于其它产品的,刊播其它产品广告时,必须标明该产品的名称,否则,视同烟草广告。
上述媒介以外的烟草广告,也要从严控制。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期刊社与国内外烟草企业或其广告代理人签订的烟草广告刊播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必须立即中止履行。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对当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期刊社有无刊播烟草广告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法刊播烟草广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检查情况,请于今年八月十五日以前书面报送我局广告司。
本通知请转发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期刊社。今后凡发现继续违法刊播烟草广告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199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