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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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

深发改〔2007〕1292号 (2007年7月31日)


  根据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我局对《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现予发布实施。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2007年本)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实施《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总体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目标,在《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
  第二条 《导向目录》的修订依据是,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国家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十一五”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发展规划;国家、省和深圳市的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三条 《导向目录》的政策取向是,实施产业强市战略和产业第一原则,发展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导、适度重型化制造业为重点、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推进资源节约和节能降耗,加快形成以循环经济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新模式;实施产业、人口和布局的联动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 《导向目录》由国标代码、产业发展条目、约束性指标、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等部分组成。产业发展条目由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三类构成。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本目录。
  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是指在产业导向中,现有政策对某些区域和行业的特定规定、要求和指引。
  第五条 实施产业发展分类指导政策,促进鼓励类产业发展壮大和规模集聚,引导限制类产业升级改造和有序退出,坚决控制禁止(淘汰)类产业发展。
  第六条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产业链和产业群的提升具有先导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自主创新,需要采取政策措施加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和产品。
  政府对鼓励类产业和项目实行优先发展、扶持发展的政策。国家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第七条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利于资源节约和节能降耗,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布局等有关政策,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能力明显过剩,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内外市场拓展等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政府对限制类产业和项目采取引导存量、控制增量的政策。限制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对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加以改造升级。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对限制类产业依法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新建项目或简单扩大再生产的,依法清理,并责令整改。
  第八条 禁止(淘汰)类包括制造业淘汰类和其他产业禁止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最低标准等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属于禁止(淘汰)类的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有关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应当停产或关闭。对不按淘汰期限停产或关闭的项目,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清理,并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第九条 根据《“十一五”总体规划》确定的调控指标体系,按照全市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水耗、劳动生产率等调控目标,分解确定国民经济行业的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五项约束性指标的导向值。
  约束性指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74254-2002)的分类,以深圳市行业发展类型为基础,将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类行业中,通过国标代码与约束性指标相对应。
  第十条 约束性指标的适用范围为鼓励类、允许类的新建项目。其中,鼓励类产业项目按照相对应的约束性指标导向值进行调控;允许类产业项目的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按鼓励类的0.9系数进行调控,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按鼓励类的1.1系数进行调控。
  鼓励类、允许类产业的现有项目达不到上述约束性指标导向值的,市有关部门可根据行业政策和实际情况,参照限制类产业办理。限制类产业现有生产能力的改造升级,应当达到本目录确定的允许类约束性指标的调控要求。
  第十一条 产业主体功能区执行适度从严的原则,在对应的约束性指标导向值的基础上,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按鼓励类的0.8系数调控,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按鼓励类的1.2系数调控。产业主体功能区外的其他区域,按照相应约束性指标导向值进行调控。大鹏半岛、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区域,从其规定。
  根据《“十一五”总体规划》,产业主体功能区包括以下区域:特区内现代服务业主体功能区;光明新区西部高新技术产业主体功能区;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和宝龙工业区东部先进制造业主体功能区;东部滨海地区生态休闲度假主体功能区。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市场机制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根据各区域和行业的发展特点,在《导向目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入规定,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确保《导向目录》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导向目录》是基于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而编制的导向性、指导性产业政策文件。制定和实施具体行业的发展政策,应当与《导向目录》的产业导向、约束性指标等主要内容相衔接。
  约束性指标导向值为目前全市行业水平的参照值,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在本市市域内开展投资活动,应根据《导向目录》的约束性指标开展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进行新建项目的投资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但《国家产业目录》中的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本市市域内国家淘汰类产业的内资、外资项目在国内和市内的区域经济、产业合作中,禁止易地转移。
  第十五条 《导向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涉及工艺技术、质量标准、环保要求、控制性指标等行业准入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六条 《导向目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下次修订目录公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导向目录》所指的新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第十八条 约束性指标释义:
  (一)增加值电耗:行业当年用电总额/行业当年增加值(单位:千瓦时/万元);
  (二)增加值水耗:行业当年用水额/行业当年增加值(单位:立方米/万元);
  (三)投资强度:行业固定资产额/行业用地面积(单位:亿元/平方公里);
  (四)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单位:万元/人);
  (五)资本密集度:固定资产投资/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单位:万元/人)。



一、循环经济。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依照对应行业的导向值进行调控
序号/
国标代码 鼓励类 序号 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 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
A1
A101/36
A102/36
A103/46
A104/46
A105/46
A106/46
A107/36
A108/46
A109/36
A110/39
 
A111/36
A112/36
A113/36
A114/36
A2
A201/39
A202/39
A203/36

A204/39
A205/39
A206/36
A207/36
A208/36
A209/36
A210/39
A211/44
A212/36 节水及非传统水利用
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空调冷凝水回收技术
污水生物处理与循环利用技术
中水开发利用
分质供水技术及工程
雨水、微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
重复用水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与使用
高效输配水及节水灌溉技术及设备
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设备制造
冲洗用水量每次6升及以下的坐便器,节水型小便、蹲便器及节水控制设备开发生产
节水水龙头等节水产品
透水铺地面层,透水铺地材料和技术
植物滴灌系统、本地耐旱植物
智能与自洁玻璃、外墙饰面材料
节能及可再生能源
变频电机、稀土永磁电机等高效节能机电产品
新型节能环保家用电器和关键零部件生产及技术开发
新型节能照明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配套材料、设备技术开发
节能型电力变压器
节能实验检测技术
自然通风技术研究和应用
低辐射玻璃生产及技术开发
建筑玻璃热反射膜技术开发
光导管自然采光开发和应用
路灯、灯光夜景的自动监控及节能
绿色再生能源
生物质能的开发和利用
001

002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009
010
011

012




001
002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限制类:
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洗衣机、空调器项目
自来水喷淋式洗车
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
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糊式锌锰电池、镍镉电池项目
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电石生产装置
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
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用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其他17项轻工项目

 
禁止(淘汰)类:
新建高尔夫球场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一次性木质餐具
烟花、爆竹、打火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项目
进口废物加工利用项目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非环保的开启式干洗机
氯氟化合物干洗剂 ●在大鹏半岛、盐田港及西部港区开展海水冷却、海水淡化、海水冲厕项目示范,开展研究海水综合利用项目 
●推广使用“循环洗车机”,鼓励利用污水回用进行机动车清洗 
●促进利用污水回用、中水、雨水作景观绿化用水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力推进节能减排。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增长,大力发展低耗能产业,着重降低工业、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和公用设施四大领域的单位能耗
●新建和建设中的产业集聚基地和开发区,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或者调整规划
●已建成的开发区、工业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
●鼓励企业引入合同能源管理(EMC)节能新机制,推动和鼓励大型公共建筑物的节能改造
●推进提高建筑新型墙材使用率、散装水泥使用率、预拌砼使用率、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使用率 


A213/44
A214/36
 
A215/42
A216/37
A217/26
A218/36
A219/36
A220/39
 
A221/39
A222/39
A223/39
A224/44
A225/44
A3
A301/37

A302/31
 
A303/31
 
A304/39
A305/36
A306/36
A307/36
A308/75
 
A309/31
A310/31
A311/31
A312/36
A313/36
A314/36 地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蓄能技术开发与应用(包括冰蓄能、蓄能电站、空调废热回收、液化天然气废冷回收、电厂废热回收等)
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
汽车尾气检测、节能净化装置
车用燃油清净剂
新型计算机节电电源、不间断开关电源(USPS)
智能型节电开关
高性能绿色电池(无汞碱锰电池、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
汽车动力电池及材料
太阳能转换材料晶硅薄膜和新型太阳能电池
燃料电池及大型储能电容器
核发电
风能、地热、太阳能、海洋能开发
节材及环保材料
汽车玻璃(LOW-E玻璃、SOLAR-E太阳能热反射环保夹层玻璃)
新型节能环保复合门窗、墙体材料、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和建筑密封材料、建筑涂料开发生产
优质浮法玻璃生产技术、装备和节能、安全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
自蓄光材料
低噪声建筑施工机具开发与制造
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与部件制造
智能建筑产品与设备的生产与集成技术研究
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和黄金珠宝等优势传统产业清洁生产技术
建筑外遮阳技术与装置
C80以上高强度混凝土、高强度轻骨料混凝土的研究与应用
预拌干粉砂浆
用清洁生产技术建设和改造无机化工生产装置
陶瓷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高性能钢筋建筑应用 009

010

011

012

013 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
非法改装车辆和已到报废期限的车辆
销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使用落后工艺、技术、设备,超量排放污染物的制革、电镀、印染、线路板、表面处理等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等资源节约和循环使用情况评估报告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绿色消费,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制度,开展“绿色GDP”核算试点工作 
●加快电子、能源、建筑等重点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修订调整,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的标准体系,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小区建设,创建“国家生态示范园区”
●加快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力争把深圳市高新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市高新区的入驻项目应当符合其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市高新区以发展高附加值、高成长性、高技术含量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总部及高端研发中心为主,禁止生产加工类企业以及企业的生产部分进入市高新区;进入市高新区的企业(项目),原则上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


A4
A401/47
A402/47
A403/76
A404/76
A405/76
A406/81
A407/80
A408/76
A409/47
A410/47
A411/47
A412/72
A413/72
A414/72
A5
A501/44
A502/43
A503/43
A504/44
A505/44
A506/80

A507/80
A508/80
A509/43
A510/36
A511/36
A512/36
A513/36
A514/36
  节地及空间利用
节能省地型建筑开发
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技术开发
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及关键技术开发
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应用技术
主干道路上部空间开发应用技术
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
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
结合屋顶绿化、小区绿化和架空层绿化的都市农业
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住宅部品研发和推广
立体停车场
绿色酒店等绿色建筑的开发
国家住宅示范工程
城中村、旧住宅区改造和旧工业区功能置换
经济适用住房
资源综合利用
垃圾及污泥焚烧发电、供热、制冷
垃圾填埋气体回收利用
废旧电器、塑料、废旧橡胶回收利用设备制造
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应用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综合处理
放射性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技术及设备开发、制造
“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
烟气脱硫工艺及成套设备
大型高效除尘器
水处理药剂生产与应用工艺及设备
噪音、固体废弃物处理工艺及设备
污水处理工程工艺技术及成套设备
废弃物循环再生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程及工艺技术和成套设备
 
 
 
 
   
 
 
 
 
 
 
 
 
 
 
 
 
 
 
 
  ●高起点建设市高新区、留仙洞园区、大学园区(大学城、深圳大学、深职院)、石岩园区、沙井松岗园区、光明园区、龙(华)观(澜)坂(田)园区、宝龙碧岭园区、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坝光园区等十个产业园区,以市高新区为核心区,其他规模化园区为组团产业区,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协作、互补配套的规模化园区经济
●全市建设四个产业主体功能区:一是以特区内为主体的现代服务业主体功能区,二是以光明产业园区为主体的西部高新技术产业主体功能区,三是以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和宝龙工业区为主体的东部先进制造业主体功能区,四是以东部滨海地区为主体的生态休闲度假主体功能区
●建设笋岗清水河商贸物流园、盐田港区保税物流园、前海湾现代物流园、空港保税物流园、平湖现代物流园、龙华现代物流园等六大商贸物流园,探索多元合作的物流园区开发管理模式 



二、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①增加值水耗≤4立方米/万元;②投资强度≥44亿元/平方公里;③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人;④资本密集度≥6万元/人
序号/
国标代码 鼓励类 序号 限制类和禁止
(淘汰)类 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
B001/40
B002/40
B003/40
 
B004/40
B005/40
B006/40
B007/40
B008/40
B009/40
B010/40
B011/40
B012/40
B013/40
B014/40
B015/40
B016/40
B017/40
B018/40
B019/40
B020/40
B021/40
B022/40
B023/40
B024/40
 
  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终端设备
数字交叉连接设备
数字移动通信产业[二代以上移动通信系统设备及终端产业(须国家批准)、移动通信专用芯片等关键配套件]
高性能综合业务交换设备
卫星及航天技术应用
卫星通信系统及地球站设备
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622兆比/秒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系列传输设备
同温层通信系统关键技术及设备
10千兆比/秒及以上光同步系列传输设备
915-917兆赫兹频段内的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设备
无线射频识别系统及设备(RFID)
超宽带(UWB)无线通信设备
农村无线数字通信设备
光纤预制棒、单模光纤及连接器件
光纤到户关键部件及设备
全光交换机设备和大容量全光网络(OXC、OADM)设备及关键部件
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讯系统设备
个人数字助理(PDA)产品
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
射频技术及设备
平板显示器件背光源、偏光片、滤光片制造
数字微镜器件(DMD)
新型显示器件[液晶显示器件(TFT-LCD和STN-LCD)、等离子显示器件(PDP)、场致射显示发光器件(FED)、真空荧光显示器件(VFD)、硅上液晶微型显示器(LCOS)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OLED)]及其驱动模块
013




014


015

016




限制类:
经营生产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天线、高频头、解码器、接收机等)
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单、双面印刷电路板
 
 
 
 
 
 
 
 
 
 
 
 
●建设深圳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国家软件出口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和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产业化基地等六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优势产业群,强化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强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数字视听、通信设备、微电子及基础元器件、软件、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医疗器械等优势产业的区域集群效应
●依托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龙岗大工业区,调整整合公明、沙井、石岩、观澜、沙坣-碧岭、宝龙、新生-高桥、金沙-沙田等工业区,形成以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为支柱的产业发展带规模效应;规划改造和建设一批适合于优势传统产业和企业发展的特色工业园区



B025/40
B026/40
B027/40
B028/40
B029/40
B030/40
B031/40
B032/40
B033/40
 

B034/40
B035/40
 
B036/40
B037/40
B038/40
B039/40
B040/40
B041/40
B042/40
B043/40
B044/40
B045/40
B046/40
B047/40
B048/40
B049/40
B050/40
 
  线宽0.25微米及以下超大规模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新技术及设备
集成电路抛光片、掩膜板制造
集成电路测试封装
大规模集成电路装备制造
电子纸(电泳影像显示技术EPID)
氮化镓、砷化镓等Ⅲ、Ⅴ族化合物半导体器件
锗硅半导体器件
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
LED和LD封装、LED照明器具
光通信器件(光组件、光模块、光无源器件、光交换器件、光子集成器件等);光存储器件
大功率激光器
新型微机电组件
新型继电器
电子计算机用光传输与光电集成器件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及高性能微机、工作站、服务器设备制造
机械产品开发、生产用计算机软硬技术及设备
高速路由器、网络交换机、集线器、网关、网卡等网络设备
智能网络及软交换产品
有线及无线用户接入网系统设备(光接入网、ADSL接入网等)
激光打印机
硬盘、磁头和驱动器
银行、证券、财务专用机,自动票据机,IC卡读写机(ATM机或POS机)
网络安全产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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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06〕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



  《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 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市就业的,可“先落户、后就业”;



  (二)入学前户口在本省的大中专毕业生暂未就业的,可持报到证将户口落入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三年仍未就业的,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三)入学前户口在本市市区及市辖县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非农业户口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农业户口的,可将户口落入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三年仍未就业的,须将户口迁入原户口所在地,按自愿的原则可落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毕业分配报到证复印件;



  (三)人事等部门录用证明复印件及用人单位的落户证明;



  (四)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毕业院校所在地户籍证明。



  第六条 被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聘用,且在我市有住房,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本市急缺的技术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工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 7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且取得房产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九条 本省外州县单位和国家、省直行业单位在本市购建住宅出售给职工的,其无工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九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



  (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三)婚姻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第十一条 因投资经商、创办企业、纳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在本市投资办企业的外商,一次性投资 10万美元的,如本人不办理,可允许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二)在市区一次性投资 50万元、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城南新区)一次性投资30万元、在本市市辖县一次性投资20万元的,项目开工或开业后,引资单位出具证明,且有固定住所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三)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 2万元或3年累计纳税4万元以上的,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投资者、无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投资证明、项目开工开业证明或税票;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四)婚姻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配偶无工作证明。



  第十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夫妻两地分居,投靠配偶的;



  (二)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



  (三)男年满 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来宁投靠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婚姻证明;



  (二)户籍证明、出生证;



  (三)父母投靠子女需出具当地乡(镇)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身边无子女的证明;



  (四)父母双亡投靠直系亲属的,需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



  (五)收养的,需出具民政部门的收养证;寄养的,需出具寄养协议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第十五条 其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离退休后来本市定居且在市区有固定住所的干部、工人及其不在职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



  (三)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退役干部及其无工作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离(退)休证;



  (二)民政、人事部门安置手续;



  (三)房屋产权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五)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第十七条 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任职命令及家属随军报告表;



  (二)配偶无工作证明;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四)婚姻证明。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件,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十条 本市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按照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原则,逐步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郊区和市辖县的农业户口,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基本生活来源的,可采取自愿的原则,允许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西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未涉及到的迁入户口按原相关户口迁入的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原《西宁市迁入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 [2003]14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第四个工业信贷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第四个工业信贷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已确定认识到本协定附件二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要求协会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借款人还要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本项目另外提供援助资金,通过借款人和银行于同一天签订的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银行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相当于二亿五千万美元(即$250000000)的资助(以下简称“贷款”);
  (C)借款人与协会同意,在可能的范围内,根据本协定用于本项目所需支出的信贷资金,应在为本项目提供的贷款资金之前支付;
  (D)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中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资银行)执行。作为协定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本协定和贷款协定的规定,为投资银行提供信贷资金和贷款资金;
  鉴于上述情况,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及协会、银行与投资银行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及本协定附件三所列内容的修正,构成了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的已经《通则》加以解释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通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投资银行”系指“中国投资银行”即按照《中国投资银行章程》而成立的一个国营企业。
  (b)《项目协定》系指协会、银行与投资银行间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正;该词汇的含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补充协定及附件。
  (c)《附属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投资银行按照本协定3.02节(a)规定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正;如《附属贷款协定》有附件的话,该词汇含义也包括所有的附件。
  (d)《章程》系指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由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银行章程》。
  (e)“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银行为本项目在同一天签字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予以修改,该词汇的含义包括适用于该协定的一八八五年一月一日通过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本《贷款协定》的所有补充协定附件。
  (f)“分贷款”系指投资银行使用按照《附属贷款协定》转贷给投资银行的信贷资金或贷款资金发放或拟发放给一个投资企业用于一个投资项目的贷款或信贷。
  (g)“自由限额内分贷款”系指按照项目贷款附件一第2段(b)条款中自由限额内分贷款。
  (h)“前一笔分贷款”系指借款人与协会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订的工业信贷项目《开发信贷协定》中1.02节(e)(i)所规定的“分贷款”和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借款人与协会签订的第二笔工业信贷项目《开发信贷协定》中1.02节(e)所规定的“分贷款”,以及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六日借款人与开发协会签订的第三笔工业信贷项目《开发信贷协定》中第1.02节(f)所规定的分贷款。
  (i)“投资企业”系指“投资银行”提出拟对其发放或已发放分贷款的一个企业。
  (j)“投资项目”系指由工业部门的一个投资企业利用一项分贷款的资金而实施的一个具体开发项目。
  (k)“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l)“外币”系指除借款人货币以外的任何货币。
  (m)《补充规定》系指投资银行董事会于一九八二年十月六日批准的《中国投资银行章程的补充规定》。
  (n)《业务方针说明》和《开发策略说明》系分别指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一日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银行的《业务方针说明》和《开发策略说明》。
  (o)《贷款办法》系指由借款人的财政部一九八三年四月二日批准的投资银行《(试行)贷款办法》。
  (p)“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所述的帐户。
  (q)“子公司”系指任何一家公司,其超过半数的已发行的有投票权的股票或其他股权已为投资银行或其一家或数家子公司所拥有或控制,或由投资银行与其一家或数家子公司所共同拥有或控制。
  (r)“中技公司”系指借款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所属的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所建立的国际招标公司。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总数为四千零九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40,900,000)的金额。
  2.02节 (a)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信贷资金。
  (i)投资银行已支付给(或在协会同意的条件下准备支付给)某一投资企业信贷帐户项下提取的以抵补其为投资项目所要求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支出;
  (ii)项目B部分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支出(或如果协会同意准备支付的)。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
  2.03节 提款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将该更晚的日期通知借款人和投资银行。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额,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应从本信贷协定签订六十天后开始起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额或款项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
  (b)承诺费应:(1)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2)不受借款人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3)用本协定指定的用于《通则》第4.02节目标的货币,或用按照该节条款的规定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合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交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六月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五日至二0三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在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
  2.08节 现确定美国货币为用于《通则》4.02节目标的规定的货币。
  2.09节 投资银行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执行本协定和《通则》第五条的规定所要求或允许采取的行动。

  第三条 项目的说明及信贷的使用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除了无任何限制和制约地履行本贷款协定中所承担的任何其他责任外,借款人应:
  (1)使投资银行能履行这些职责,而不应进行或不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涉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2)使投资企业能够获得足够的外汇资金,以便在需要时向投资银行偿还部分贷款;
  (3)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二的规定,应使中技公司按照投资银行的需要,接受委托,进行工作。
  (b)借款人应通过将与投资银行签订的《转贷协定》,将贷款及信贷资金转贷给投资银行,《转贷协定》的条件应经银行及协会批准,其中包括(1)按时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本金金额部分交付年率为百分之七(即7.00%)的利息;(2)还款期为二十年,包括五年宽限期,而投资银行的还款额将为投资银行转贷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的美元等值(该等值数额应按自贷款帐户中的提款日期分别确定);(3)根据《转贷协定》由借款人负担的承诺费由投资银行付给借款人。
  (c)借款人应以保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利益的态度来行使《转贷协定》所赋予的权利和实现本贷款的各个目标,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取消或废止该《转贷协定》,以致影响上述(b)段条款的实现。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和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及劳务的采购,均应按项目协定的附件二的规定办理。
  3.03节 协会和借款人在此商定投资银行将按照项目协定2.04节的要求,对《通则》9.03节、9.04节、9.05节、9.06节、9.07节和9.08节(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程序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用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第四条 财务和其他条款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清单从信贷帐户提取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1.根据健全的会计核算法,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类费用的记录和帐目;
  2.确保证明这类费用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和其它票据)直到完成从信贷帐户最后一次提款的该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为银行收到后至少满一年为止;
  3.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
  (b)借款人应:
  1.由协会认为满意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1)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及有关专用帐户的各种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2.在收到上述审计报告后,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及时向协会提供一份证明无误的审计报告,其审计范围及详细程度应符合银行的合理要求,它包括上述审计师的独立的意见书,其中说明该财政年度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有关费用表准备阶段的程序及内部钳制情况的文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明有关的提款是合格的依据;
  3.根据银行的合理要求,随时向其提供涉及上述帐目及该帐目审计和有关记录等其它资料。
  4.02节 借款人将根据银行和投资银行任何一方的要求,随时与他们就投资银行在其贷款业务过程中,根据其资金成本、盈利、利息以及中国和国际上的通货膨胀率所确定的贷款利率交换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为了执行《通则》6.02节,现规定以下补充事项作为该节(h)段所要求的情况:
  (a)投资银行未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b)由于本协定签订日以后发生的事件,导致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投资银行不可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
  (c)由于《章程》、《补充规定》或《贷款办法》的修改、中止、废除、撤销或放弃而致投资银行的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或履行《项目协定》中的义务的能力受到了严重而不利的影响;
  (d)在未经协会同意的情况下,对《业务方针说明》及《开发策略说明》作了修改。
  (e)借款人或其他有权威的机构采取了解散或撤销投资银行或中止其业务活动的行动。
  5.02节 为了《通则》第7.01节的目的,根据该节(d)段增列以下情况:
  (a)在本协定第5.01节(a)段内所列举的情况的出现,并在“协会”因此而向借款人和投资银行发出通知六十天后,继续存在;
  (b)本协定第5.01节(c)、(d)、或(e)段中所列举的任何一个情况的出现。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列情况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b)《附属贷款协定》已由借款人和投资银行分别签署;
  (c)投资银行已执行了协会能够接受的财务管理办法;
  (d)除本协定生效外,《贷款协定》生效前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
  6.02节 在《通则》第12.02(b)节的含义内,下列补充事项应列入向协会提出的意见书之中:
  (a)《项目协定》已由投资银行正式批准或认可,并按该协定的条款,对投资银行具有法律上约束力。
  (b)《附属贷款协定》已由借款人和投资银行正式批准或认可,因而按该协定的条款,对借款人和投资银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要求的日期。
  6.04节 本协定第4.02节项下借款人的义务以及本协定第5.02节(a)段及(b)段的条款将在《开发信贷协定》终止之日,或在本协定签订以后二十年的一天停止生效,而以其中早出现之日为准。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除本协定2.03节所规定者外,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通则》第11.03节所要求指定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复外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 (ITT)
  Washington,D.C. 248423 (RCA)或
                  64145 (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及
  经授权的代表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韩  叙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