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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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综〔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牡丹江市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合理的政务信息质量评价标准,引导和鼓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报送高质量的信息,全面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两个月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内容包括:采用信息数量、采用信息标题、采用信息载体、领导批示情况、信息质量量化分值等。
第三条 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实行打分制,市本级各载体重复采用的信息只记最高采用得分,市级、省级、国家级信息载体分别采用则累计加分。
第四条 政务信息打分标准:
(一)市政府办《专送信息》采用的问题、调研类信息,标注"专送信息A",每条10分;采用的其它信息标注"专送信息B",每条5分。
(二)市政府办《政务信息》采用的问题、调研类信息,标注"政务信息A",每条5分,采用的其它信息标注"政务信息B",每条3分。
(三)市政府办《摘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摘报信息",每条2分。
(四)直接送市领导参阅的信息,标注"直接送阅",每条1分。
(五)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专送信息A》(问题、调研类信息)采用,标注"省专送A",每条10分;《专送信息B》(除问题、调研类之外的其他信息)采用每条5分;省政府《昨日要报》、《政府领导参考》采用,每条5分;
(六)经省政府办公厅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载体采用,标注"国办",每条20分。
第五条 政务信息加分标准:
(一)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30分;
(二)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20分;
(三)市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分;
(四)一条信息多位领导批示的累计加分;
(五)采用信息分值与领导批示累计加分。
第六条 政务信息扣分标准:
(一)对报送虚假错误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条扣30分。上述情况一年内出现两次,取消全年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未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信息的,每条(次)扣10分;
(三)所扣分数在年度累计得分中统一扣除。
第七条 市政府按年度对信息报送质量较好和进步明显的单位进行表彰。具体表彰单位及人员根据信息质量综合评价得分及增长幅度等选定,表彰分为"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标兵单位"、"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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