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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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推进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财会[2009]13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发布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效率,提高会计人员管理水平,现就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推进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信息化建设,推动会计监管手段、技术和方法的创新,建立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实现对全社会会计人员的动态管理,不断提升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水平。建立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实现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是贯彻国家信息化、会计信息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会计从业资格有关管理部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是建立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前提和基础。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成与否、建设质量,直接影响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速度、建成质量,是关键所在。因此,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会计从业资格有关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保障供给,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为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奠定扎实基础。

  二、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

  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会计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利用现代化数据技术、系统接口技术、网络传输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等,建立适应本地区、本部门需要的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满足快速高效地处理日常会计管理的各项业务,实现本区域会计人员管理网络化、信息化、无纸化,保证与财政部、各省级之间以及与社会之间会计管理资源的数据共享、信息共享,促进会计管理人性化、公开化、科学化。

  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应当满足本地区业务管理及财政部的要求。为保证数据安全性,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维护管理功能应当在财政内网实现,对社会和广大会计人员提供服务的功能可在财政外网实现。

  三、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基本原则

  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要按照“统一指导、领导负责、分别实施”的总体要求,有效开展系统建设工作。在建设过程中,要认真遵循财政部的统一指导,各省级财政部门领导同志牵头组织实施,会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系统建设工作;同时,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用性原则

  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会计人员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系统总体设计应充分考虑当前会计人员管理的各业务层次、各环节管理中数据处理的便利性和可行性,最大限度地做到管理简单、界面简洁、使用方便。系统一般应包括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模块(含报名、缴费、考试、发证等功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模块(含继续教育管理、奖惩诚信记录管理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模块(含初、中、高及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等)、会计人员调转、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等功能模块,实现基础数据及其变动情况在模块间的联动、共享,并可实时统计、查询。

  (二)先进性原则

  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应采用当今国际、国内最先进和成熟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与设备,确保新建立的系统能够最大限度地适应日后业务发展的需求。系统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系统运行后数据量大、实时性强的特点,采取必要技术和手段,保证系统的有效正常运行。系统建设应保证便捷的后期维护功能,并根据不同系统架构,应用不同的维护技术。

  (三)可扩展性原则

  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应充分考虑在结构、容量、通信能力、产品升级、处理能力、数据库、软件开发等方面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灵活性,预留与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各个功能接口(接口标准另行下发)。与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功能接口一般应包括:全国会计管理统一数据平台接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数据接口(用于接收无纸化考试题库)、会计人员跨省调转接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系统接口(含初、中、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接口)、会计人员奖惩诚信记录数据接口等。

  (四)安全性原则

  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在硬件上应采用必要的网络安全保护措施,保证系统安全运转;在数据存储、传递过程中应采用必要的数字加密技术,保证数据安全传输;在操作上应采用分层权限控制及完备的系统日志审核和数据备份机制,保证信息系统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五)时效性原则

  基础数据是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实现功能的有效保证。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基础数据的时效性,切实保证基础数据全面及时传递、更新和维护,保证财政部与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的会计人员基础数据及时同步。

  (六)统一性原则

  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应当尽可能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建设成果,做到经费有保障,技术有支持。在系统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本着节约办事的原则,参考其他地区或部门较为成熟的系统建设经验,既可以采取自主开发方式,也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其他地区或部门已开发成熟的、较完善的系统。

  建设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要求在数据层次与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对接。财政部经整理形成了十七张代码表,各省级系统建设应按照附表中的要求进行定义,以便能顺利实现系统间数据交换。

  四、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实施

  本次系统建设工作是一项涉及全国广大会计人员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必要的资金和物质投入,严格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以服务广大会计人员为宗旨,组织精干力量,配备责任心强、熟悉会计管理的人员,投入到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开发建设中。

  (二)严格按照要求采集会计人员基础信息

  为保证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基础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在系统开发建设时,应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表1-17)的数据标准提供基础数据。为方便管理,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数据项扩充。已经建立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应当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在3年内逐步按照新要求采集和核实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建立会计人员纸质、电子档案。

  (三)确保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对全国系统适时对接,数据同步

  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系统开发建设工作,实现省内联网,保证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能够适时对接。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成运行中,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将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中的变动数据,同步至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主数据库中。

  (四)省际间会计人员调转管理系统应当满足财政部调转平台的需求

  财政部负责建设全国会计人员跨省调转平台,实现省际间会计人员的调转。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应当留有会计人员调转平台接口,同时按照财政部提供的会计人员调转信息标准,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系统进行调整改造,确保能按照接口标准导入导出会计人员调转信息。省内调转系统由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自行开发建设。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

  会计司  胡兴国 010-68552544,huxingguo@mof.gov.cn

       万文翔 010-68553024,wanwenxiang@mof.gov.cn

  信息中心 关伟文 010-68553128,guanweiwen@mof.gov.cn

       王玉林 010-68553111,wangyulin@mof.gov.cn

  

  附件:代码表

  

  

                         财政部会计司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

代码表1-17.xls
http://kjs.mof.gov.cn/kjs/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11/P02009112639233372169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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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3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文化,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进一步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本市〔含各区、县(市),下同〕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及其研究、创作、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传统优良,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艺术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工艺品和技艺。
  三、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义务。对破坏、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控告。
  四、市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是我市传统工艺美术发展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五、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都市型工业的发展要求,制定具体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的健康发展。
  六、杭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本市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社团法人,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七、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保护制度。
  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
  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制订。
  八、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不得少于70%。
  九、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从认定的本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及工艺美术大师中,优先推荐申请认定为国家或省级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以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
  十、为保护、发展、繁荣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用于资助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奖励获奖工艺美术品创作人员、收购有价值的工艺美术品、培养工艺美术人才、开展工艺美术的宣传与交流。
  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十一、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利用录像制作、记录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抢救或者发掘。
  十二、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和精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珍品和精品可由国家或市政府征集、收购、珍藏。
  (二)杭州市政府珍藏的珍品和精品,由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制作单位和个人荣誉证书。荣誉证书可作为评审杭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条件之一。
  十三、建立杭州市传统保护品种、技艺目录。被列入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技艺目录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十四、文化、宣传、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一)进行传统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
  (二)发掘和整理已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资料。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四)收集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
  (五)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国内外交流。
  十五、工商、税务、科技、文化、宣传、旅游、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研究、生产、经营工作,并为其创造便利条件:
  (一)支持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
  (二)支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可将研究开发的成果作为科技成果进行评审,给予奖励。
  (三)帮助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文化交流等活动,开设旅游参观景点和销售网点等。
  十六、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和保障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传统工艺美术品。
  十七、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传统工艺美术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收藏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
  十八、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从外地引进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上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安、劳动、人事、教育、医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外地工艺美术人才来杭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做好服务工作。
  外地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在杭创办企业或建立大师工作室期满5年,外地省工艺美术大师在杭创办企业或建立大师工作室期满10年的,可以享受杭州市对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支持的优惠政策。
  十九、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
  二十、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保护、发掘、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有突出贡献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的。
  (三)捐赠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省工艺美术精品、市工艺美术精品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资金的。
  (四)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五)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发展、繁荣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十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我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以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荣誉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收回认定证书,会同有关部门追索享受的有关优惠资助或者其他优惠待遇,并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今后申报和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
  二十二、评审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解聘,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如实反映违纪事实。
  二十三、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和技术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四)遗失有关评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二十四、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乡、镇、街道信访工作办法

四川省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等


成都市乡、镇、街道信访工作办法
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基层信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地市街道办事处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内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四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对党和政府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扣建议,揭发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申诉和反映自身的要求,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发生在当地的信访问题,应及时就地妥善处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保证信访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并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便利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成兼职信访干部,受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第七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当认真阅处,文明接待,及时妥善地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具体任务是: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问题;
(三)指导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搞好信访工作;
(四)组织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几个村(居)委会或多个单位的信访问题;
(五)查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经多次处理本人不服的信访问题;
(六)搞好信访调查预测工作,及时掌握并向上级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带倾向性、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并积极主动做好疏导工作,把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七)收集、整理、上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有关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干部作风、生产生活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向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咨询,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九)按时向上级信访部门报送有关文字材料和统计报表;
(十)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处理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应坚持自办为主的原则,凡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就地解决,不得推诿。
第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群众的信访问题涉及面宽,情况错综复杂,处理时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把问题解决好。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遵循党的方针、政策的原则,要在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公正处理和正确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第十一条 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群众在信访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和要求,既有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山有思想认识问题。要针对信访人的具体情况,有目的地进行形势、政策、法制、人生观、伦理道德等教育,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解开他们的思想疙瘩。
第十二条 坚持切实保护检举揭发人的原则。凡群众检举揭发的来信来访,严禁转变给被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举揭发人和内容泄露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四章 程序和制度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对群众来信来访,要逐件、次登记,弄清信访的内容、性质、要求。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呈领导阅批、立案查办、按职责分工交有关部门查处等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转文给村(居)委会或企事业查处的信访问题,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限期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对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问题,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写出查处报告送领导审阅、上报。需要答复来信人的,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答复。
第十六条 重要信访问题在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正式和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应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地区信访的实际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工作研究制度。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分析信访形势,研究部署检查信访工作。
(二)领导接待、阅信制度。党政领导同志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采取不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待群众来访,认真阅处群众写给自己的来信,必要时亲自给群众复信。
(三)信访业务制度。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呈阅、立案、办案、结案、复信和信访信息的搜集、调查、反馈制度。
(四)目标管理制度。把信访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工作目标管理的内容,统一考评;
(五)立卷归档制度。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将信仿文书和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在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或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应受理而不受理或故意拖延的;

(二)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问题,顶着不办的;
(三)泄露检举揭发内容或将检举揭发材料转给被检举揭发的单位或个人的。
第二十条 来信来访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党委或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理纠缠,聚众闹事,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携带凶器、爆炸危险品威胁工作人员的;
(三)捏造或歪曲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