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小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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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小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小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府办〔2007〕7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小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淮南市小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效率,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促进煤矿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7〕6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应遵循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体现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第三条 建立市级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工商、供电等部门参与。联合执法办公室设在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包括工作通报、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信息发布等四个方面。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工作通报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煤矿安全监管情况。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主要通报交流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监察执法情况。淮南市煤炭管理局主要通报交流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情况。其它成员单位主要通报交流对煤矿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执法情况。
  (二)对煤矿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
  (三)煤矿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证照颁发、注(吊)销情况。
  (四)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和质量标准化评比情况。
  (五)重大安全隐患监控整治与复查情况。
  (六)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监察、监管建议和意见的落实情况。
  (七)煤矿事故查处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情况及矿井建设项目核准、资源利用、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审批、项目竣工验收等情况。
  (九)煤矿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情况及考核结果。
  (十)煤矿企业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十一)各成员单位认为需要通报和交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工作通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电子文件或者座谈交流等形式。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一)对于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重大安全隐患监控治理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通报交流一次。
  (二)有关行政执法文书、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整改复查情况等随时通报交流。
  (三)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证照颁发(包括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的行政许可)、变更、注销或吊销情况、安全程度评估情况,每季度通报交流一次。
  第七条 为加强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建立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研究安全监察执法、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二)通报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三)通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情况。
  (四)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事项。
  (五)协调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制定加强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监管方法和措施。
  (六)通报煤矿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通报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情况。
  (八)通报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九)拟定下一步工作部署。
  (十)其他需要共同协商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九条 市级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各联合执法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并做好收集议题、起草会议纪要等事宜。
  重大议题,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要提前报告市政府。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监管内容相同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实施联合执法。
  市每半年组织1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必要时,经各成员单位协商,可组织不定期的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的主要事项:
  (一)事故多发煤矿和安全隐患严重的矿井。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复查。
  (三)事故发生后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四)煤矿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
  (五)超层越界开采、非法组织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整顿关闭的矿井。
  (六)煤矿企业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七)上级交办的或需要联合执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的内容和方式应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状况、事故规律和特点以及阶段性工作部署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的组织单位必须拟定联合执法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参加人员、时间安排等事项,并书面通知参加的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各执法主体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交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联合执法工作完成后,其组织单位应向参加的成员单位通报联合执法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联合执法情况的报告,对需要复查的事项要落实到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法生产行为、关闭矿井工作落实、安全控制指标完成、证照吊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责任追究情况以及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进行发布。信息由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市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发布。需要在媒体上发布信息的,由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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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国办发〔1998〕10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是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进行人员分流安排的基本原则。各有关高等学校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的意义,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此次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涉及人员多,而且时间紧、任务重。各校应本着为国务院机构改革积极作贡献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学习和培训的教学工作。各校应指定一位校级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院(系)应积极配合,衔接好工作的
各个环节。
三、为确保学习和培训质量与效果,各校应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认真设置课程和选择教材、安排师资力量。
四、如国务院各部门根据自身的特殊需要提出计划外的学习和培训需求,各校应挖掘潜力,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给予积极支持。
五、各种学习和培训形式的具体报名工作,另行通知。在报名工作结束后五日内,请各校及时将报名情况报我部学位办公室汇总。


(1998年7月11日 国办发〔1998〕104号)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 教育部 1998年7月8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
学习和培训,是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排的重要途径,是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开发人才资源、培养后备干部、建设一支适应多方面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的战略举措。做好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对于保证这次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分流人员的潜能,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和培训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形式多样,分类培训,按需施教。做到组织安排与个人选择相结合,统一安排与部门自行组织相结合,提高素质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结合。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和培训方式,满足分流人员的不同要求,使机构改革中尚未安排的人员都处于不同形
式的培训之中。力争用2-3年时间,全面完成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任务。
二、学习和培训形式
(一)统一安排的学习和培训。
统一安排的学习和培训的主要形式是,由人事部、教育部统一组织的定向专业培训、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研究生学历教育。培训时间为2-2年半。培训容量13000人左右。
定向专业培训。由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会计、金融、税务、法律、外语、工商管理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知识的正规培训。
具有高中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免试入学,培训合格者可获得专业培训证书。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由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及有关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培训。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一般要有学士学位),2年以上工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开设文、史、哲、经、法、理、工等多学科100多个专业的研究生课程。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免试入学,培训合格者可获得结业证书。其中,具有学士学位者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研究生学历教育。在1999年全国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总计划中,全国所有招生单位、专业均对分流人员开放,国家为分流人员单列计划,目前暂按2000人左右落实学校和专业。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大专学历并两年工龄、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历的分流人员都可按有关条件报名,参加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入学考试。
(二)自行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除统一安排的培训外,各部门可根据今后2-3年内本部门、本系统行业管理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分流人员进行本科学历教育、附件所列之外专业的研究生教育以及岗位和职业技能等多种形式的培训。
三、实施步骤
(一)“三定”规定印发后,各部门要抓紧进行定编定岗工作,同时确定需要参加培训的分流人员。
(二)参加定向专业培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分流人员,由各部门组织报名并于8月10日前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和专业报送人事部。人事部审核汇总后及时向教育部提供。教育部根据报名的专业和人数情况组织高等院校于9月初开班上课。
(三)参加攻读硕士学位的分流人员,由各部门组织报名,于8月10日前将名单报人事部。由人事部汇总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审核后通知各部门。报考者持通知到学校报名,10月底参加入学考试,考试合格者1999年春季入学。
(四)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分流人员,于11月4-14日到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为分流人员单独设立的报名点报名,1999年1月30日至2月1日参加入学考试。考试合格者,1999年秋季入学。
(五)考虑到各部门的人员分流工作已经启动,按照高等院校的培训计划和培训能力,有些培训项目1999年才能实施,为了使分流人员及时得到不同形式的培训,允许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培训的分流人员同时报考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如考取,届时可转换学习和
培训方式。
(六)根据需要,各部门也可提出附件所列学校专业之外的培训需求,报人事部、教育部汇总协调后纳入统一规划。
(七)部门自行组织培训需依托高等院校进行的,由各部门和有关高校协商确定。实施方案报人事部、教育部备案。
四、工作要求
对分流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分流人员的关心爱护。各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人员多、时间长、任务重。各部门要积极稳妥、扎扎实实地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尤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报名工作。要尊重分流人员的意愿,制订可行的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搞好衔接。
(二)对学习和培训费用,中办发〔1998〕12号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凡是纳入统一规划的培训,包括统一安排的和自行组织的,费用由国家财政统一安排。各高校应本着勤俭办学、为国务院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培训积极作出贡献的精神,编制合理的经费计划。由教育部进行统筹,
届时按有关高校、培训机构实际承担任务量核拨。
(三)加强对学习和培训的管理。承担学习、培训任务的高校和培训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对学习和培训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分流人员的思想动态,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培训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将分流人员的考试、考核成绩与培训结束后的推荐安排工作结
合起来。
(四)注重实效。要针对国务院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急需专业的要求,选择培训教材,设置专业课程,确保学习、培训质量和效果。学习和培训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培训合格的人员发给相应的结业或毕业证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承认相应学历或授予
相应的学位。
附件: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计划表(略)



1998年7月24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人事部门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业务指导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人事部门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业务指导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现将《关于人事部门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业务指导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人事部门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业务指导的意见
根据党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的宏观管理,使行政学院的建设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行政学院是培养和造就精干、廉洁、高效公务员队伍的重要基地,是本地区公务员培训施教网络的主体。
二、地方行政学院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中国国情,适合公务员培训特点的现代化的新型公务员培训基地。
三、地方行政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建立地方行政学院,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四、地方行政学院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人事部门指导地方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培训规划、培训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下达年度培训任务。
2.监督、检查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培训效果评估。
3.为行政学院提供培训信息、公务员培训需求、培训要求等必要的服务。
4.参与研究、协调解决行政学院建设的重大问题。
5.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参训学员的选送和考核工作。
五、地方行政学院主要承担本地区中、初级公务员培训的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2.围绕公务员培训和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提供咨询。
3.承担本地区其他公务员施教机构骨干教师的培训。
4.开展国内外学术、信息交流与合作。
5.接受委托,开展其他培训和科研活动。
六、地方行政学院建设要根据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政府工作的实际,在课程开发、教材建设、教学方法研究、职工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等方面逐步加以完善,形成特色,成为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的主体。
七、地方行政学院的培训教学工作,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突出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要求必备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培训效果。
八、地方行政学院培训课程要以政府工作为主,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不同类型培训的需要进行设置,逐步形成体现公务员培训特点的教学体系。
九、地方行政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方针和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原则。
专职教师要精干优化,参与教学管理,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改进教学方法,提高科研水平。兼职教师要从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公务员和专家学者中选聘。逐步形成一支熟悉政府工作,结构合理,相对稳定,适应公务员培训需要的教师队伍。
十、省级行政学院如具备条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教学及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十一、地方行政学院要把课程开发和教材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和教材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当地人事部门指导下,编写选修教材和参考资料。
十二、地方行政学院要紧密结合培训、教学和政府工作的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咨询活动;为教学服务,为政府决策和提高管理效能服务。
十三、地方行政学院要加强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信息等基础建设,满足公务员学习的需要,为公务员参加培训创造良好的条件。
十四、发扬艰苦创业、勤俭办事业的优良传统,搞好后勤保障。地方行政学院要建立、健全后勤保障规章制度,加强后勤队伍建设,实行科学管理,保证教学、培训、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19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