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13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等
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确定2013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的通知
农经发[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法制办、档案局:
按照2012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财政适当补助工作经费”要求,各地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积极组织2013年全国试点地区申报工作。经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确定北京市平谷区等105个县(市、区)为2013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名单附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要求,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情况交流,落实工作经费,及时帮助各试点地区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注意总结推广各试点地区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各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保障试点工作经费,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每季度末书面向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情况,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随时报告,2013年底前将登记试点工作书面总结报送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2013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名单
2013年3月1日
附件:
2013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 平谷区
天津市 宝坻区
河北省 平乡县
山西省 潞城市、孝义市、平鲁区
内蒙古自治区 科尔沁区、杭锦后旗、开鲁县、五原县
辽宁省 清原县、新民市、东港市、彰武县
吉林省 抚松县、蛟河市、九台市、洮北区、靖宇县、通化县
黑龙江省 北安市、克山县、方正县、阿城区、海伦市
上海市 金山区、奉贤区
江苏省 高淳县、兴化市、铜山区、昆山市
浙江省 建德市、平湖市、温岭市、绍兴县
安徽省 金安区、潜山县、黟 县、含山县、涡阳县
福建省 漳平市、永安市
山东省 肥城市、滕州市、乐陵市、沂水县、沂南县
河南省 通许县、民权县、永城市、平桥区
湖北省 建始县、黄陂区、通城县、汉南区
湖南省 岳阳县、溆浦县、双峰县、桃江县
广东省 高要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象州县、田阳县、灵山县、天峨县
海南省 东方市、三亚市、昌江黎族自治县、儋州市
重庆市 梁平县
四川省 江油市、安 县、米易县、泸 县、广安区、巴州区、剑阁县
贵州省 息烽县、花溪区、白云区、威宁县
云南省 弥勒县、剑川县、开远市、沾益县
陕西省 宜君县、甘泉县、阎良区、高陵县
甘肃省 宁 县、麦积区、红古区、临夏县
青海省 互助县、民和县、大通县、乐都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利通区、惠农区、盐池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市、沙湾县、阿克苏市、和田县、吉木萨尔县、塔城市
附件:
农经发〔2013〕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303/P020130308346327805055.ceb
关于加强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关于加强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的港口企业:
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产权交易”问题以来,有些企业开始研究和准备组织这方面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
2号)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关于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发〔1993〕516号)、《关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交财发〔1992〕41号)、《关于认真做好产权变动中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财发〔1994〕74号)的规定做好企业产权转让和
企业部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中的资产评估工作。
二、直属企业产权的转让、上市交易应经部同意(其中属特大型、大型企业需报国务院审批)后方可进行。
三、双重领导的港口及由中央投资形成的地方交通企业发生产权转让时,必须报经交通部同意后进行。中央投资部分形成的产权归中央。
四、转让企业产权的收入,首先要偿还银行债务和安置好该企业职工,其余部分按国家规定安排使用。任何企业都不得将转让企业产权的收入用于经常性支出或发放工资奖金。
五、严格禁止将企业产权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不准以赊销方式转让企业产权或股权。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照本通知规定,认真组织自查,如有违反的,必须立即纠正,补办相关手续。否则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及行政领导的责任。
199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