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做好国庆期间农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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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国庆期间农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国庆期间农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农市发[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国庆佳节将至,确保节日期间农产品上市数量充足、品种丰富、质量安全,努力营造放心、欢乐、喜庆、祥和的节日消费环境,是深入学习和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直接关系到发展、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各地对此务必高度重视,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产销衔接各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在会同有关部门有效开展奶制品全面检查和奶制品企业全面整顿的同时,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一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逐级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精心组织,严格落实种植养殖环节和农业投入品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从严查堵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漏洞。二要加强上市鲜活农产品监管。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针对节日消费量大的特点,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抽查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并依法及时处置。三要加强认证农产品监管。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等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规范用标,严厉查处假冒和乱用标识等行为。四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要畅通信息渠道,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掌握分析各类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动态和趋势,有效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发生。

  二、切实抓好农产品产销衔接。各地要切实加强产销衔接,搞好市场服务,千方百计满足节日期间的农产品市场供应。一要积极组织增加生产和供应,特别是要确保猪肉、禽蛋、食用油、水产品、奶制品、蔬菜、瓜果等主要副食品市场供应,做到市场货源足、品种多、质量优、价格稳,防止出现断档脱销现象。二要积极组织采购和调运,搞好市场流通服务,密切产销衔接,帮助农产品购销企业落实供货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货畅其流。三要切实加强监测和服务,密切监控市场供求平衡情况,及时利用网络等多种渠道发布市场信息,引导农产品合理流通,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坚持正常营业,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做到农产品上市均衡有序。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保证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岗、责任到人,要加强值班值守,保证信息报送畅通。要健全应急机制,遇有突发或异常情况,在积极应对、妥善处置的同时,及时上报。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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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83号
━━━━━━━━━━━━━━━━━━━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的通知》(粤机编[2000]3号),设置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
室(以下简称打私办),副厅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和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
订我省反走私及边防工作政策法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检查、协调、监督各地和各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综合
治理;承担边防管理和控制工作。
  (三)处理群众有关反走私、边防的来信来访和举报,组织协调各地有关部
门调查重大走私及相关边防问题的线索,督促、指导案发地有关部门查处举报的
走私贩私及有关边防案件。
  (四)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及有关边防的突
发事件。
  (五)调研、收集有关走私、反走私和海边防情报资料,分析研究和掌握走
私活动的特点、规律及有关边防形势等,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领导及通报有
关部门。
  (六)承担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省边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打私办设4个职能处:
  (一)秘书处
  负责草拟综合性文稿;负责保密、文秘、行政后勤、接待、财产财务、人事、
档案、工会、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反走私宣传教育。
  (二)协调处
  负责协调各缉私部门关系;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
斗争;联系、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检查、督促反走私责任
制的落实情况;协助处理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的突发事件。
  (三)调研督查处(挂省缉私行动督查队牌子)
  研究草拟反走私政策法规;负责反走私调研和统计分析工作;接待群众反走
私来信来访及举报;负责反走私信息情报网建设,掌握全省走私动态;组织协调
各地有关缉私部门调查重大走私线索,督促、指导案发地有关部门查处举报的走
私贩私案件。
  (四)边防处(挂省边防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边防管理和控制的日常工作;开展相关的调查
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边防管理经验。

  三、人员编制

  打私办行政编制22名。其中主任1名(由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2
名,正副处长8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陕西省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建发[2005]108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陕西省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建筑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风险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依照本办法实行工程建设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担保是指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

第四条 工程建设担保活动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建设担保的担保人可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也可以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其它企业法人。

第六条 业主(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其所提供支付担保的种类和额度,并同时注明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种类和额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工程建设担保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标人投标担保



第八条 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投标保证担保,保证一旦中标,即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九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第十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担保人出具的投标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也可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人已提交投标担保的,不再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限应当为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的30天至180天。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7日内,应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退回。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承包商保证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按期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工资而对业主所作的一种经济承诺。

第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人担保书等方式,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方式。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

第十五条 采用承包商同业担保时,担保人不得为资质等级或注册资金高于自己的其它施工企业提供担保。同一担保期内,两家施工企业不得互相担保或多家企业交叉连环担保。

第十六条 承包商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业主应当在承包商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7日之内退还承包商的履约担保。



第四章 业主支付担保



第十八条 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业主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按期支付工程款所作的一种经济承诺,业主支付担保须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

第十九条 业主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人担保书等方式,担保额度应与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相等。也可以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阶段担保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分段清算后进入下段。

第二十条 业主由于非承包商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商有权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向承包商提交支付担保。

第二十二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按合同约定全部工程款项支付完毕之日。

承包商应当在业主支付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7日之内退还业主的支付担保。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将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工程承包合同一并送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