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防抗台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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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防抗台风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2008年防抗台风工作的通知

交搜救发[2008]55号   2008年05月04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各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各直属海事局,各救助局、打捞局、救助飞行队,各地方海事局:


  根据中国气象局预测,2008年在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将有27-29个热带气旋生成,其中有7-9个在我国沿海登陆,生成个数和登陆个数均比2007年偏多,并可能有1-2个台风北上影响我国北部海域。为做好今年防抗台风工作,保障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做好在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防抗台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防抗台风工作的领导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第一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和新一届政府开局之年,也是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举办之年,今年我国大事多、要事多且政治敏感性高。特别是8月份,各国政府要员和运动员、记者会聚北京,人数多达2.5万人,且正处于防汛抗旱“七下八上”的关键时期。做好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对于保护改革开放的成果,落实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交通运输、海上通航环境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交通运输系统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认清做好今年防抗台风任务的艰巨性和面临形势的严峻性,要深入贯彻交通运输部第一次部务会议精神,加强对防抗台风的组织领导,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防抗台风的应急领导体系和组织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重点抓好检查、落实工作。


  二、因地制宜,完善和落实防抗台风预案
  要在认真总结历年防抗台风和今年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各自职责和行业管理特点,研究本地区台风的特点,完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各项防抗台风工作制度,完善本单位、本地区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做到应急指挥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应急处置规范、应急保障到位,并适时开展各种形式的防抗台风的应急训练与演练,使预案执行单位、部门、人员熟知职责和工作程序,为处置受台风影响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赢得时间,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三、提前部署,做好台风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要树立交通运输系统防灾抗灾一盘棋的思想,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从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方面认真部署,将防抗台风的各项措施做实、做细。交通运输系统各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海洋和地质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密切跟踪台风等极端天气的变化趋势,及时发布极端天气的预防、预警信息,提醒各相关单位做好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台风所带来的强降雨和大风,做好公路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抢通保畅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交通干道受阻的绕行方案,防止出现公路交通大面积瘫痪,确保救灾物资和旅客疏散的运输畅通。海事部门要加强台风期间船舶动态监控,提醒船舶进入安全水域避风,遇有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遇险人员组织快速有效的救助。专业救助船舶要按照关口前移的值班待命原则,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和强度适时调整值班力量,确保专业救助力量部署最优化,救助效果最佳化。港口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港口企业做好港口大型机械设备的防风加固工作,根据台风动态,合理调整船舶运力,保障台风影响期间水路电煤和成品油的供应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应建立应急值守制度,保障应急信息畅通,根据部网站“防台防汛”专栏发布的应急信息,及时部署防抗台风工作,加强对工程项目防抗台风措施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台风来袭之际,施工人员能够妥善安置,大型施工机具和大型临时设施防风措施到位。


  四、落实“三个服务”,全力做好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按照交通“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总体工作思路,灾情过后要配合地方政府迅速组织、指导相关单位恢复生产,全力支持灾区灾后重建工作,有效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公路部门要克服困难,千方百计调集人员、资金和物资,抢通公路,保障畅通。对一时难以抢通的路段,要及时制定绕行方案,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安排专人值守,并在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海事、港航和救捞部门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航道清障及助航和作业设施、设备的抢修恢复工作,并组织船舶迅速恢复运输生产。


  五、总结分析,做好防抗台风信息的上报工作
  受台风影响的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在每次台风影响辖区期间,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本单位防抗台风情况。受台风影响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水)上搜救中心要将每次防抗台风工作情况,于该次防抗台风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报交通运输部应急办,抄部内相关业务部门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防抗台风工作情况包括:辖区发生的险情和事故情况;出动人员、车辆、船艇的情况;值得推广的防抗台风经验或对防抗台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水)上搜救中心应于今年11月10日前将年度的防抗台风工作总结报交通运输部应急办,抄部内相关业务部门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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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语委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2001-08-27

教语信〔2001〕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应用研究,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的语言文字管理机制,以适应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需要,现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职责与构成》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立项的科研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语委的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工作,由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规划、部署。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指南和课题立项的论证,决定课题的立项。

  第四条 科研项目一般采取单位申请、任务下达的方式。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对承担单位的承担能力进行审核。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申请书中的项目设计要求(含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完成期限和成果形式等)及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组织项目组开 展研究工作。项目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须由项目组报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六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科研办”)对研究项目实施日常性的统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年度检查的要求及时向科研办报告项目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一年内完成的项目,需提交中期报告),并对后续工作如何按期完成作出说明。项目进行中遇有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科研办根据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精神,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及时进行科研成果的鉴定工作,鉴定组专家名单需报科研办审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领导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把承担的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研究工作实行项目组负责人制,要加强项目自我管理,以保证研究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九条 成果形式为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科研项目,须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制度,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回执所填账户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账户,由财务部门填写。项目组使用项目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账户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科研办。

  第十二条 列入科研经费支付的项目:

  1、科研管理费:按照年度科研经费的5-8%提取,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开支;

  2、劳务费:包括误餐补助、加班补助、外聘人员的劳务费和优秀成果奖奖金等;


  3、项目研究所需消耗材料购置费及仪器设备折旧、租赁、使用费;


  4、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差旅费、学术交流活动费、会议费等;

  5、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列入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一般在研究工作开始时和阶段成果检查合格后按照50%、40%两次拨付,剩余的10%在项目全部完成后拨付。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情况严重的,科研办有权终止合约,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

  2、擅自将经费挪作他用的;

  3、经审查,科研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或研制任务的。

第四章 成 果 所 有


  第十五条 项目成果归国家语委所有,以教育部、国家语委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国家语委赋予的其他权利(国家语委赋予的其他权利另文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职责与构成

  一、职责

  1、领导、规划、部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的科学研究工作,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科研方向,编制科研项目指南和科研规划,制定年度科研计划。

  2、决定国家语委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

  3、对国家语委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评估。

  4、制定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和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二、构成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语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担任,委员由国家语委各单位推荐一名成员及其他单位有关专家担任。另聘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成员若干名为顾问。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科研办”),科研办是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科研办设在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规划协调处。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1世纪第一届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顾问:许嘉璐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主任)

     朱新均(原国家语委党组书记、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江蓝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委员)
     陈章太(原国家语委副主任、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委员)

  组长:

     袁贵仁(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


  副组长:

     李宇明(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
     杨光(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

  成员:

     沈家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所长)
     史习江(语文出版社社长)
     王铁琨(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副司长)
     姚喜双(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副所长)
     黄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副所长)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陈敏(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规划协调处副处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2-8-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