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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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在从事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质押式回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独立、谨慎的识别与评估。
三、正回购方所出质的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质押券)应当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出现质押券不足额情况,逆回购方可要求正回购方追加或置换质押券。
如果正回购方未能在本金兑付日前追加或置换质押券,逆回购方可要求代理兑付机构扣留质押券应兑付的本金。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质押式回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本公告分别制定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以及质押券追加和置换操作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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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在充分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或有何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有关部署,为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中央财政设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投向中西部地区,兼顾东部地区。
  第三条 为明确责任,促进地方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对专项资金分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以奖代补的范围
  第五条 以奖代补范围:1.奖励范围为建成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   2.补助范围为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不属于第五条范围的项目;   (二)属于第五条范围但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第三章 以奖代补的核定原则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因素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本着鼓励快建、多建并早日投入使用的原则,多完成多奖励,少完成少奖励。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上一年度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量及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等计算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分配后,年度中央财政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若有余额,再按规划按因素法计算分配补助资金。东部地区只分配奖励资金,不分配补助资金。其中:   1.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标准:中西部地区每公里奖励4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奖励20万元。   2.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标准:每1万立方米/日奖励40万元。   3.实际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奖励标准:与“十一五”规划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减排目标挂钩,具体奖励系数设1、1.1、1.2三个档次。奖励基数为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之和。   4、补助资金分配按“十一五”国家规划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能力两个因素分配。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占补助资金的权重分别为70%、30%。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如下:   东部地区分省(市)专项资金分配额   =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 COD减排奖励   中西部地区分省(区、市、兵团)专项资金分配额   =(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COD等减排奖励)+[(规划内该地污水处理需配套管网总长度/规划内中西部地区污水处理设施需配套管网总长度合计)*(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70%)]+[(规划内该地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规划内中西部地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合计)*(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30%)]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将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到第五条范围的具体项目。奖励、补助标准如下:   1、配套管网已建成并使用的,中西部地区每公里奖励标准为4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奖励标准为20万元。   2、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每增加1万立方米/日奖励40万元。   3、完成及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年度COD减排目标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4、采取上述奖励措施后,当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用于第五条范围内的在建配套管网建设,中西部地区每公里补助2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补助10万元。   5、已享受在建管网每公里补助20万元或10万元的项目,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后每公里再奖励20万元或10万元。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第五条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合理排序:   1、优先考虑重点流域区域内污水处理能力大的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2、重点考虑水源地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3、兼顾废水排放量大的人口集聚地城镇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4、已纳入“十一五”规划在“十一五”前已建成和已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的管网完善工程建设。   5、第五条范围的其他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按规定范围、标准将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到省级财政部门,具体项目由各地确定。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具体实施项目,并及时将资金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所在地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2个月内将具体实施项目清单(或预算下达文件)报财政部备案。未按要求报财政部备案的,视同未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处理,情节严重的,扣减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快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完善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筹措配套建设资金,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规划目标稳步实施。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的各类资金,防止重复安排。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深化污水处理运营和管理机制改革,促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配套管网建设、收费制度、运行成本等各项政策综合配套协调,形成综合治理体系。
编辑本段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另发),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财政部汇总报送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另发)。经审核确认的绩效评价报告将作为奖励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财政部授权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成项目运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各类信息报告和评估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专项资金不能按规定时间落实到具体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以及不能及时并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等的地方,中央财政将适当扣减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于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7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论法官的修养

王姗姗


  在林林总总的职业中,法官这个职业也许是最为特别的了。法官们每天跟涉诉群众打交道,为群众排忧难、化矛盾、解纠纷。选择法官这个职业,就是与清苦为伍、跟压力作伴、和单调同行。然而,每天仍有数之不尽法官在坚守审判岗位、默默无闻付出,树立了一座座丰碑。
  人民法官作为一种职业,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主体,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职能,发挥着修复社会秩序,引领社会导向的重要作用,必需要有足够的权威。因此,国家和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要求就是理所当然的。司法需要权威是社会大众的共同期盼,现实是司法缺乏权威是大家的共识。党的十七大报告就强调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代表了中国人民的心声。权威不是靠权力让民众口服,而是靠品行和操守让民众心服。
  当前,法院公信力不高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提高公信力,不是空口说白话,而是来源于每一名法官的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文明司法和廉洁司法,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评价。一个法官的基本素质、起码的职业道德,应是建立司法公信与权威的最基本条件,《法官法》对法官任职条件的其中一条是“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我们要从他律走向自律,从自律走向自觉,树立法官群体的核心价值观,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加强法官队伍的品格修养。那么,人民法官应具备哪些共同的品格修养呢?我认为,除人们应普遍遵从的品格外,人民法官还应有公正、廉洁、忠诚等品格。
  公正是法官的生命。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正是由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近年来,法院系统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司法行为等一系列主题教育活动都收到了很好的成效。要做到司法公正,既要程序公正,又要实体公正,一要注重自身修养。两袖清风,一身正气,靠人格力量、道德典范赢得当事人和人民公众的信赖与尊敬。二要铁面无私。办理案件认法不认人,讲公正不讲人情,讲原则不讲关系。三要刚正不阿。有舍身护法的精神,以执行法律为天职,做到秉公执法,威武不屈。唯此,才能维护和树立人民法官公正执法、正气凛然、无私无畏的职业形象。
  廉洁是对人民法官的基本要求。“公生明,廉生威”。法院是社会的“校正仪”,如果“校正仪”精度不准,人们将无所信奉。正是社会容不得法院出错,就需要我们的言、行、思、断要谨慎。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法官都要牢记“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小德不修,大德焉存”。作为法官,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严于律己,管住自己,逐步地使自己成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具有高风亮节的人,一个经得住历史考验和人民评判的人。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作为法官,一定要谨慎择友,交友交心不交财,远小人、亲贤人,切不可轻贱人格,道德沦丧,授人以柄,拿法律当儿戏。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经得起金钱、美色、关系、权力的考验,诱惑面前不得越“雷池”半步,免得“一失足成千古恨”。
  廉而生威,贪而致腐,法律的天平,容不得金钱的砝码,否则,天平就会倾斜,法律的尊严、法官的形象甚至人格也随之殆尽!作为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原则,不为利诱,讲政治、讲正气、讲廉耻,勤于学习,甘于寂寞,乐于奉献。
  忠诚是一个人对组织应具备的基本品格,法官尤其重要,否则,我们手中的权力就会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我们从小就接受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教育,作为司法工作者,要切实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落实到一点,为人民司法。法官只要将自己摆在为人民做事的位置,心里始终装着群众,把当事人的疾苦当成自己的疾苦,把自己接待的群众当做自己的亲人,心底为民的自然驱动,会萌生出一种让当事人看得见、体验得到的温暖和亲近。
  确立了法官应具有的共同品格,仅仅是有了制度,还需要自觉遵守和有效监督。要使法官的修养真正的养成,还需要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通过行为训练、严格管理等各种教育手段,全面提高被教育者的“知、情、意、行”等素质,最终养成自觉遵守社会道德和行为规范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加强法官品格修养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要以法官行为规范、司法礼仪为依据,从小节、细节抓起,规范法官的言谈举止,使得法官举手投足间显示出一个社会精英所应具备的理性、沉稳、庄重、智慧和威严,处处体现严谨的作风,在形象上让人肃然起敬。为此,要以作风大检查为契机,下决心整治衣冠不整、言行粗俗、对当事人态度冷、横、硬、烦、随意出入与身份不符的场所等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以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为载体,号召广大法官把业余精力放到加强学习上来,鼓励法官将现有学历水平、司法水平再提一档,并为法官多读书、读好书、善读书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条件;以廉政文化建设为载体,号召法官家属、社会各界参与到监督支持法官洁身自律、提高品格上来,发动他们建言献策,从各个层面进行监督。
  一个人要真正赢得别人的敬重,一个领导干部要真正赢得群众的拥护,不在于他的能力有多强,而关键看他有没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优良的品行。做为人民法官就应该坚定理想信念,坚守精神家园,自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头脑,将崇高的司法事业作为毕生的追求,干干净净办案,光明磊落做人。
  总之,在审判日益走向独立、现代化司法理念日渐深入的今天,人民法官只有不断加强品格修养,严守职业道德和操守,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法院这一阵地上全面塑造提升自我,充分展现出自己良好的品格魅力,这样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成为“正义的化身”。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