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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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

1986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关于审判法庭的设计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审判法庭的建筑形式要实用、庄严、大方、体现审判场所的特点,要同礼堂、影剧院等建筑有明显区别。建筑标准可适当高于其它一般建筑。
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根据各自的情况,可以和法院办公用房分开单独建设,但不应相距太远,以致影响工作;也可以和法院办公用房合并起来,统一设计建造。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都必须符合对审判法庭的规模和配套设施的要求,都必须考虑法院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注意确保审判工作的安全,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关于审判法庭的规模和配套设施
(一)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千五百平方米,其中包括:
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八百个左右;
2.一个中法庭,设旁听座位三百个左右;
3.四至五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三十个;
4.配套用房;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外宾接待室、观察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四间)等;
5.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录像设备室、门厅、厕所等。
(二)中级人民法际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二千三百平方米,其中包括:
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六百个左右;
2.两个中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八十个;
3.八至十二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二十个;
4.配套用房: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观察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五间)等;
5.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录像设备室、门厅、厕所等。
(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包括:
1.一个大法庭,设旁听座位三百个左右;
2.六至十个小法庭,各设旁听座位不少于二十个;
3.配套用房: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证人室、物证保管室、法警室、当事人候审室(两间)、羁押室(不少于四间)等;
4.附属设施:灯光和扩音控制室、门厅、厕所等。
(四)京、津、沪三市、计划单列的城市以及对外开放地区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建筑面积和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应高于上述标准。
人口特别稀少的地区,审判法庭的建筑面积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该地区的发展规划,自行确定。
(五)各级专门法院的审判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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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税务机关,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分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所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本通知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相应废止。

  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技术要求)。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



附件2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本通知所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一、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

  二、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

  三、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

  四、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综合〔2010〕115号


各中央企业:
   为推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进一步落实全员业绩考核责任,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及《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为全面推动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最大范围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最大限度地调动、发挥中央企业各级负责人和广大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中央企业稳健科学发展,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及《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核查办法。
   一、核查内容
   根据《指导意见》,核查内容重点包括考核机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应用、监督检查、考核范围等五项。
   (一) 考核机构。
   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组织体系。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领导机构。
   2.建立工作机构。
   3.集团负责人担任考核机构负责人。
   (二) 考核制度。
   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强化业绩考核的机制和制度保证。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制定全员业绩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制度。
   (1)总部对集团领导班子副职考核制度。
   (2)对集团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考核制度。
   (3)对集团总部员工考核制度。
   (4)对所属二级企业负责人考核制度。
   (5)二级企业对领导班子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员工考核制度。
   (6)二级企业对三级企业负责人考核制度。
   2.建立、健全考核档案。
   (三) 考核结果应用。
   要高度重视业绩考核结果的应用和反馈,提出改进方向,引导先进企业、优秀管理者和员工不断创造卓越业绩,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结果的分级比例,避免考核等级的平均化倾向,促进企业深化内部制度改革。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挂钩。
   2.对各级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
   3.对各级领导班子副职的薪酬分配系数适当拉开差距。
   4.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和岗位调整挂钩。
   (四) 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实施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自查,强化督导检查,持续改进和提高全员业绩考核工作质量和水平,要注重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的统一,对考核过程中目标的执行、评价、反馈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等各个环节实施闭环管理。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考核办法及相关制度公开。
   2.集团对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督导检查。
   3.各级企业定期对考核工作自查。
   4.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对象反馈。
   5.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考核办法、考核过程受群众监督。
   (五) 考核范围。
   要切实加大业绩考核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实现考核的全方位覆盖,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和压力从上到下层层传递。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对集团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
   2.对集团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3.对集团总部员工的考核。
   4.对所属二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5.二级企业对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
   6.二级企业对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7.二级企业对三级企业负责人的考核。
   二、计分规则
   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第三十二条“对于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的规定,制定计分规则。
   (一)按照《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调查表》填报情况、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督察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扣减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最多扣1分。其中“考核机构”权重10%,计0.1分;“考核制度”权重20%,计0.2分;“考核结果应用”权重20%,计0.2分;“监督检查”权重20%,计0.2分;“考核范围”权重30%,计0.3分。
   (二)“考核机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应用”、“监督检查”4个项目中,每缺失1小项扣减0.1分。
   (三)“考核范围”项目中,每小项的覆盖率低于90%的扣减0.1分,最多将所属考核项目分值扣完。
   (四)对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企业,一经查实,直接扣1分。
   三、组织实施
   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一)请各中央企业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调查表》报国资委(综合局),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加强对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时报送相关情况。
   (二)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择机开展督查、指导。
   (三)监事会对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在充分调研、摸清实情的基础上,选取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效果好、有特色的企业,适当时候组织交流、研讨。
   附件:1.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调查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16/001e3741a2cc0dd32fe601.xls    

2.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评分标准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16/001e3741a2cc0dd32fea0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