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优抚工作方针,使我省农村优待工作进一步适应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的新情况,切实安排好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生产与生活,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巩固国防,促进四化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优待对象
优待对象包括: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军人(包括军事院校学员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家属;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
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系指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十六岁以下的弟妹,以及革命烈士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的其他亲属。革命烈士的配偶改嫁或再娶后,在政治待遇上和烈属相同;在物质待遇上,孤老或生活确实困难者给予优待,
不困难的不予优待。
革命军人(包括军事院校学员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家属,系指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依靠军人生活的军人十六岁以下的弟妹,军人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的其他亲属。对没有上述亲属的义务兵战士,优待本人。
第二条 优待标准
对义务兵战士家属,一般每户每年按一个整劳力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二,至少不低于二分之一的标准给予优待。个别困难大的户,按一个整劳力的全年收入给予优待。
对缺乏劳动力或没有承包责任田的军队干部和志愿兵家属,口粮有困难的,按本大队一般社员的口粮水平给予照顾。
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退伍红军老战士,一般参照对义务兵战士家属的标准给予优待。对其中孤老户,要高于义务兵战士家属的优待标准。
对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可视其生活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优待标准一般不超过一个整劳力的全年收入。对其中的孤老人员,可参照义务兵战士家属的优待标准给予优待。
在一个生活大队内,优待标准要统一,以免互相影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第三条 优待办法
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均以优待现金为主。以劳动工分计酬的地方,可以将工分折款进行优待。优待粮款由生产队提留,生活大队统筹兑现。对优待对象中的孤老人员,可以优待现金、粮食和烧柴。生活自理有困难的,生活大队要安排人护理,并由生产大队给护理人员以适
当报酬。对军队干部家属和志愿兵家属照顾的口粮,要按现行的国家统购牌价收款。
对义务兵的优待,可在其入伍时评定下来;对其他优待对象的优待,可在每年春季评定。评定后,要列入承包合同,夏、秋两季或逐季、逐月兑现,也可年终一次兑现。对孤身义务兵的优待,可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逐年兑现并负责储存起来,待其退伍后一次付给,以解决其安家等方面
的困难。对有直系亲属的义务兵的优待,如其家属同意,亦可采取这种办法。
优待的现金和粮食数额,经大队批准后,要张榜公布,并通知优待对象。对军人家属的优待情况,生产大队要通知军人所在部队。兑现时,要召开兑现大会,由队干部将优待金发给优待对象。
凡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的地方,除对义务兵家属进行优待外,还应同社员一样,划给义务兵战士一份承包土地,使他们退伍回乡后有土地耕种。划给孤身义务兵的土地,可由生产队安排耕种,待其退伍回乡后交由他们承包。
第四条 安排好优待对象的生产
对优待对象的生产,要妥善安排。在分工分业、专业承包方面,要因人制宜,给予照顾,尽量给他们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或做一些长期性活计,以确保他们增加收入。对缺乏劳力的优待对象,在划分承包土地时,要照顾一些近地、好地;在使用牲畜、车辆、农机具时,要优先安
排;在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要给予扶持,使他们种好责任田。要从优抚、救济款中拿出一部分,扶持优待对象发展家庭副业,开展多种经营,并从技术上给予指导。要把优待、安排生活和扶持生产结合起来,使优待对象和社员群众共同走上劳动致富的道路。
第五条 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优待工作的领导,每年认真抓几次。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使农村优待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要做好党的优抚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使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在和平时期做好优待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观念,积极做好
优待工作。要做好广大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他们珍惜荣誉,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保持和发扬革命传统,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对模范优待对象及优待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级民政部门要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组织检查落实。
1983年1月13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2.《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统计报表》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二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范围
2工作目标和任务
2.1工作目标
2.2工作任务
3检查内容和依据
3.1检查内容
3.2检查依据
4职责分工
4.1国土资源部
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工作流程
5.1工作部署
5.2工作准备
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
5.4制发卫片
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
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
5.7整改查处
5.8信息填报
5.9督查
5.10挂牌督办
5.11排序
5.12约谈
5.13通报
5.14验收
5.15奖惩
5.16组卷归档
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附录
1.名词解释
2.地块编号方法
3.判别标准
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1总则
1.1目的
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1.2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工作目标和任务
2.1工作目标
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2.2工作任务
2.2.1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内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
2.2.2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2.2.3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督促整改。
2.2.4分析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成因和深层次综合因素,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
3检查内容和依据
3.1检查内容
3.1.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3.1.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3.1.3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3.2检查依据
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职责分工
4.1国土资源部
4.1.1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遥感监测,部署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1.2组织开展督查、挂牌督办和验收工作。
4.1.3约谈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
4.1.4立案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1.5通报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1.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1.7制定和解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有关政策。
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2.1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2.2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督促落实国土资源部督查、验收意见。
4.2.3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2.4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4.2.5通报本行政区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2.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3.1核查监测图斑
组织核查监测图斑,区分监测图斑类别,确定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的坐标,调查基本情况,拍摄实地照片,制作适当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图(局部)等。
4.3.2审查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4.3.2.1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地块位置。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属于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图斑位置。
4.3.2.2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和供地审批手续。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其中应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是否依法办理。
4.3.3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4.3.4填写相关报表
根据土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的核查和查处情况,分别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图斑,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
4.3.5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5工作流程
5.1工作部署
5.1.1国土资源部确定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2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逐级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3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订购卫片数据,统一制作和发放用于卫片执法检查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
5.2工作准备
5.2.1组织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各相关业务部门确定专人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5.2.2装备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用于判读卫片的计算机及相关软件、制作卫片的绘图仪及相关耗材、外业核查的交通工具及测绘仪器等必要的工作装备。
5.2.3经费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经费。
5.2.4资料准备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文件、土地变更调查图件和统计台帐、用地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违法用地案件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矿产资源规划图件、矿区范围图件、矿山企业变更统一台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群众举报违法勘查开采的登记材料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土地利用变化图斑进行内业核查,提取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填写《土地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进行内业核查,结合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等基础数据和地质背景,区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延续图斑、新增图斑和关停图斑,提取疑似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图斑,填写《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5.4制发卫片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部统一提供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印制、分发卫片。
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
5.5.1区分地块
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区分卫星遥感监测图斑所涉及的地块范围,判定地块类别,做好相关记录。
5.5.1.1地块类别
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区分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军用土地三类。
5.5.1.2地块编号
一个地块对应一个地块编号。地块编号以图斑编号为基础进行编定(编定方法详见附录二)。
5.5.1.3坐标文件
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确定图斑所涉及的每个地块的范围,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的要求制作地块坐标文件并上传电子文件。
5.5.2地块判别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内外业核查成果,对图斑所涉及地块的类别逐一进行判别(判别标准详见附录三)。
根据判别情况,对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实地伪变化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地伪变化”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并以机要件逐级上报。
5.5.3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判定的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合法性审查”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4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图斑核查情况,判定违法类别,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5在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前,违法批准占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等类型的违法用地,已依法查处并复耕到位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
5.6.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的编号方法和坐标文件与土地监测图斑的处理方法一致。
5.6.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区分与疑似违法图斑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提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钻探区、坑探区、槽探区、井口、硐口、采区等)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信息;在与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数据综合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初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
5.6.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审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逐个进行合法性审查,填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矿产资源核查”相关栏目。
5.6.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判定违法类别,填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7整改查处
5.7.1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核查情况和整改查处建议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7.2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按照管辖权限立案查处,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立案情况”相关栏目。
5.7.3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整改查处结果,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落实情况”相关栏目。
5.8信息填报
5.8.1实时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检查情况和数据。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在完成实地调查后,实时将《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相关信息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传实地照片和相关执法检查结果文件。
5.8.2按行政管辖逐级报送检查情况和数据。
5.8.2.1纸质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及《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5.8.2.2在线上报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数据。
5.8.3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土资源部的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5.9督查
5.9.1督查主体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督查。
5.9.2督查任务
5.9.2.1了解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9.2.2核查自查上报成果中图斑所涉及地块性质判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9.2.3选取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5.9.2.4提出整改意见。
5.9.2.5提交督查工作报告和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材料。
5.10挂牌督办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查处到位。
5.11排序
综合考虑土地违法严重程度或比例变动趋势等因素进行排序。
5.12约谈
根据土地违法严重程度,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责令整改。
5.13通报
5.13.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总体情况。
5.13.2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5.13.3违法用地排序及约谈情况。
5.13.4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5.14验收
5.14.1验收主体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验收。
5.14.2验收标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5.14.2.1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5.14.2.2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5.14.2.3应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的。
5.14.2.4组织整改不力的。
5.15奖惩
5.15.1奖励
5.15.1.1通报表扬。
5.15.1.2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奖励措施考核依据之一。
5.15.1.3推荐表彰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先进单位。
5.15.2惩戒
5.15.2.1通报批评。
5.15.2.2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处罚措施考核依据之一。
5.15.2.3依法实施问责。
5.16组卷归档
5.16.1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信息填报后,应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果进行组卷归档。
5.16.1.1归档原则为一个地块一个卷宗。
5.16.1.2归档内容包括: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卡、实地照片、相关审批文件材料、违法案件处理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5.16.2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统计汇总表及各种相关文件材料按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年度进行组卷归档。
5.16.3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对每年度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所有电子成果进行归档,并将数据导入“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
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6.1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6.2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卫片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简称卫片。
2. 图斑编号
图斑编号是对监测区域内图斑编定的序号,以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定。
3.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
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所实际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占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的比例。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包括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有权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录二】
地块编号方法
一个监测图斑为一个地块的,以图斑编号为地块编号。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既有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又有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的,先分割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在图斑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分割前图斑编号为5,分割成两个地块,则地块编号分别为5-1、5-2。
一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涉及多个用地单位的,按不同用地单位的界线范围对地块进行分割,在分割前的地块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
相邻多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为一个地块的,将这些相邻的地块进行合并,以相邻地块编号中最小的作为合并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为10、11、12,则合并后地块编号为“10”,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以逗号分隔,填入“图斑编号”栏目。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的,按多宗计算地块宗数;多个图斑实为一个地块的,按一宗计算。
【附录三】
判别标准
1. 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判别
监测时段内土地实际用途由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判定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监测时段起始时的土地实际用途和地类面积以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因监测时段起始前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而变更了土地利用现状图的,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
在监测时段内为实施建设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2. 实地伪变化的判别
因各种原因导致卫片反映地形地貌发生变化,但监测时段内土地的实际用途未发生改变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状况也未发生改变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转变为农用地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3.军用土地的判别
军事单位使用的土地,判定为军用土地。
4.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判定
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建设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供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因用地主体不明确而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公路用地、公园与绿地、河流水面等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且在批准使用时限内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5. 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违法用地类型分为违法批地和违法占地。违法批地分为违法批准占用、违法供地;违法占地分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而擅自批准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占用。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供地的,判定为违法供地。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者未申报用地报批手续,或用地申请材料虽已申报但由于用地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等原因,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未予受理,即擅自占用土地的,判定为未报即用。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申请材料已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但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或虽已批准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批准文件,即开始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边报边用。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已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始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判定为未供即用。
6.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型分为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违法勘查分为无证勘查、越界勘查等;违法开采分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地下越界除外)、以采代探、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擅自改变开采矿种等;违法转让,分为违法转让探矿权、违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审批,分为违法批准勘查矿产资源、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越权审批探矿权、越权审批采矿权、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等。
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判定为无证勘查。
矿业权人超越批准勘查的区块范围进行的勘查活动,判定为越界勘查。
未按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对象,擅自勘查其他工作对象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勘查工作对象。
探矿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或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的,判定为以采代探。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及未经批准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无证开采。
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的采矿活动,判定为越界开采(不包括地下越界)。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方式。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擅自开采其他矿种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矿种。
违反探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探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探矿权。
违反采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采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采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批准勘查矿产资源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勘查矿产资源。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探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采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采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探矿权的,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采矿权的,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
【附录四】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1.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2.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3.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4.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5.土地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6.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7.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
8.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9.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10.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11.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
12.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13.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卫片规范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0年2月20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