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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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东府〔2003〕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以园区促发展”战略,加快我市镇区工业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管理,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遵循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业园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开发的面积不少于3000亩的集中连片土地;
(二)不具备3000亩连片土地用于园区建设的镇区,可办一个集中连片土地不少于1000亩的工业园区;
(三)符合镇区城镇总体规划及用地规划,有规划图,有模型;
(四)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规划;
(五)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计划、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组成审核组进行联合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第三条 坚持总量控制、适度开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禁止借园区圈地,各镇区要严格控制园区数量和规模,在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社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划出工业园区并高效利用。必须保留足够的城镇绿地,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区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工业园区的统一建设与管理。镇级工业园区一般由镇政府(区办事处)牵头兴办,鼓励有实力的外商和民营企业家以独立或参股方式开发建设园区。
第五条 园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最低价自行定价。
第六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牵头兴办的工业园区,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开发建设。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园区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审核进入园区的企业和项目;
(五)统一办理园区企业的有关事务;
(六)组织园区的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活动;
(七)协调有关部门在园区设立的办事窗口;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外商或民营企业家独立投资或参股兴办的工业园区,其园区管理机构的职权由镇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镇区可委托园区管理机构承担一定的职责。
第八条 各村不再独立兴办工业园区,其工业用地统一纳入镇级工业园区。村可以土地入股等方式参与园区开发。不在园区范围内的村可通过土地置换,获得园区用地。镇区村的利益分配方式由双方商定解决。
第九条 部分土地资源较少的镇区,可以考虑由几个镇区联合组建一个工业园区。

第三章 建设、投资与服务

第十条 工业园区开发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环境先行,按照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招商条件、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实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符合镇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批。园区规划要注重综合功能配置,规模较大的园区,应独立设置工厂区、生活服务区。
第十二条 工业园区应编制环保和消防规划,应进行严格环保和消防评估,报环保和消防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用地实行分次报批,基础设施先行,项目填空。
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内的环保、消防、电信、供水、电力等基础设施必须同步建设,做到“六通”,即路通、水通、排污管网通、电通、电讯通、有线电视通。
第十五条 镇区工业园区要突出产业个性,发展特色园区。园区内项目布局要相对集中,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滚动式推进。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要有明确的产业发展重点和方向,着重引进:
(一)国家鼓励外商投资项目及其配套产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或为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
(三)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等产业;
(四)研发、物流等产业服务业;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独立品牌的其他产业。
第十七条 申请入园的企业应向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园区管理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入园的决定。
第十八条 在园区内设立的后勤服务机构,一律实行公司化运作。要明确职责,精简高效,为入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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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河南龙门石窟门票价格的批复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河南龙门石窟门票价格的批复
国家计委



河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洛阳龙门石窟门票价格的请示》(豫价房字〔1998〕3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龙门石窟门票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龙门石窟西山门票价格调整为每张35元,东山门票价格调整为每张15元;东西山联票实行淡、旺季价格,淡季每张40元,旺季每张45元。淡季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底,旺季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二、对中小学生、现役军人等实行优惠票价,具体价格在上述票价的50%的幅度内由你局核定。
三、普通门票和联票由游人自愿选择,不得强制购买。
四、要认真做好新票价的实施工作,东山、西山门票及联票价格,均应在售票处显著位置用中、英文进行明码标价,并相应公布售票办法。
五、新票价自1999年2月1日起执行。



1998年11月2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9月12日《关于应以商标注册人的鉴定作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认定的最终依据的请示》(浙工商标〔1997〕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



199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