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5月10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 张 和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适应,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和已被新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7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1、唐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令(1989)2号
2、唐山市城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89)3号
3、唐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政府令(1989)4号
4、唐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政府令(1989)6号
5、唐山市建设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89)7号
6、唐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令(1990)1号
7、唐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1)9号
8、唐山市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1)10号
9、唐山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2)11号
10、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政府令(1992)12号
11、唐山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2)13号
12、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暂行办法 政府令(1992)15号
13、唐山市建筑装修防火管理暂行规定 政府令(1993)1号
14、唐山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令(1994)4号
15、唐山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政府令(1994)5号
16、唐山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 政府令(1995)7号
17、唐山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政府令(1995)8号
18、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5)1号
19、唐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条例 市政发(1985)96号
20、唐山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市政发(1985)129号
21、唐山市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5)130号
22、唐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5)134号
2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5)139号
24、唐山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政发(1986)43号
25、唐山市征收城市综合配套费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6)57号
26、唐山市辖区内开采石油的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6)75号
27、唐山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6)103号
28、关于推行技术承包责任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7)24号
29、唐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市政发(1988)3号
30、唐山市住房基金筹集和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8)6号
31、唐山市公有住房出售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8)6号
32、唐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8)8号
3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发(1988)49号
34、唐山市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8)56号
35、唐山市农村五保户供给暂行办法 市政发(1988)74号
36、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规章的暂行规定 市政发(1988)76号
37、唐山市废金属回收冶炼加工行业管理办法 市政发(1989)21号
38、唐山市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资源补偿费征收暂行办法 市政发(1990)24号
39、唐山市乡镇自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市政发(1990)30号
40、唐山市城镇集体商业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发(1990)37号
41、唐山市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市政发(1990)38号
42、唐山市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1)9号
43、唐山市鼓励搞活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1)20号
44、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1)37号
45、关于加强婚丧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1)40号
46、唐山市贯彻《河北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规定》的实施办法 唐政发(1992)2号
47、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3号
48、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5号
49、唐山市劳动仲裁庭制度试行办法 唐政发(1992)14号
50、唐山市“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卫生责任制规定 唐政发(1992)15号
51、唐山市商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25号
52、唐山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2)27号
53、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唐政发(1992)34号
54、唐山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2)38号
55、唐山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3)11号
56、唐山市关于用房改资金建设住房的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3)16号
57、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唐政发(1994)16号
58、唐山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唐政发(1994)19号
59、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若干规定 唐政发(1994)24号
60、唐山市乡镇档案管理若干规定 唐政发(1994)27号
61、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对外开放的奖励规定 唐政发(1995)31号
62、唐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发(1996)3号
6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唐政发(1996)19号
64、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办法 唐政发(1996)21号
65、唐山市含金银三废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办(1988)29号
66、唐山市集体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市政办(1988)48号
67、唐山市原二轻局所属集体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办法 市政办(1988)65号
68、唐山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高级职员的工资差额各项补贴及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办(1989)6号
69、唐山市工程建设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唐政办(1992)32号
70、唐山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唐政办(1992)33号
71、唐山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暂行办法 唐政办(1995)3号
72、唐山市“安居工程”实施暂行办法 唐政办(1996)3号
73、唐山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唐政办(1996)13号
74、保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通告 市政府批准,部门发布。
广东省自然科学学科、科技带头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自然科学学科、科技带头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做好我省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队伍由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强;专业工作经验丰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独到的学术见解;对本专业的发展动向和前沿有全面的把握;
(二)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成果卓著,在全国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三)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组织才能;有开拓、创新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后备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基础扎实,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对本专业的发展动向和前沿有一定了解,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至少有一门外语达到四会;
(二)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成绩显著,在省内同行中有较高的声誉,在全国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已受聘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 自然科学各学科领域确认的学科、技术带头人不超过3人;后备人员确定2至3人。
第五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各行业的主管厅、局和各省级学会按照条件,分别推荐各自专业领域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候选人名单;
(二)在广泛听取专家和所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若干学科评议组分别对各学科、技术领域的候选人进行评议,并提出各自的初选名单;
(三)由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评审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人员进行评审;
(四)由省科委、省科技干部局汇总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与有关单位进一步协商,最后确定上报人选,报省政府确认。
省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评审委员会和各学科评议组成员,由省科委、省科技干部局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有关单位应为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提供比较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
(一)凡向省、市有关部门申报的科研项目,可优先立项,并在经费安排上给予照顾;
(二)所在单位优先安排在国内或国外的考察、进修学习;
(三)联系工作和收集科技信息,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
(四)按不低于行政处级干部的住房标准优先安排住房;
(五)享受广东省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津贴。带头人每月100元,后备人员每人每月50元,不计工资调节税。
第七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经省政府或科委批准下达的重点科研攻关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人才培养以及科技咨询等任务。
第八条 省科技干部局负责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联系工作,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每5年选拔一次。对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后备人员每两年由所在单位同主管部门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干部局,为下一次选拔提供依据。凡在下一次选拔未被确认为带头人或后备人员者,不再享受有关津贴及待遇。
第十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健康状况等方面发生变化,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干部局。
第十一条 对一些缺乏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自然科学学科、技术领域,由省科委、省科技干部局同有关部门提出引进计划,做好引进工作。
第十二条 各行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各市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队伍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199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