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利用公有住房开办第三产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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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利用公有住房开办第三产业暂行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本溪市利用公有住房开办第三产业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尉端恩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日

         本溪市利用公有住房开办第三产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有住房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国家财产和收益不受损失,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辽宁省禁止转租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境内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房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凡改变公有住房用途,以其开办第三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利用公有住房开办第三产业,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审批、合理使用、服从管理”的原则。凡座落在繁华地段和商业区内的临街一层公有住房已改作第三产业用房的,产权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通过商业街整体改造,对住户予以调迁安置,腾空住房统筹改建,以利于多行业、多门类、多功能商业区的形成。


  第五条 改建公有住房为第三产业用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损害房屋使用寿命。
  (二)不影响产权单位修缮房屋。
  (三)不影响相邻居住环境。
  (四)不影响交通、消防、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损坏市政设施,不毁坏树木草坪和绿化设施。
  (五)不得擅自安装动力设备。


  第六条 凡将公有住房改为第三产业用房的,使用人均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产权单位同意后,双方签订改变用途后的租赁合同。
  (三)持租赁合同,报市房产局审批,凭审批证件分别到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证件,领取营业执照。
  (四)使用人需要改变住房原有格局、拆改门窗、增添设施、装修门面等,应在提出书面申请时,同时提交改装图纸,经房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论证审批后,统一由产权单位改装,并向使用人合理计收费用。禁止使用人自行施工改装。拆改水、电、煤气、暖气设施,须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公有住房改作第三产业用房后,租金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产权单位按月征收。其中土地收益金由有关部门按房屋租金全项因素构成比例评估后,由房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统一上交地方财政。市中心和商业繁华区(地段)的房屋,可实行公开招标租赁。
  市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年初会同市物价部门按地区分类核定一次房屋租金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公有住房改作第三产业用房,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营业之日起,使用人须按新的房屋用途及有关规定,缴纳水、电、煤气、暖气费用。


  第九条 凡改建装修公有住房开办第三产业,使用人均须向产权单位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额按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地区类别每平方米不得低于一百元,由产权单位专户存储。使用人歇业或迁出时,对经批准的改装设施不得拆除,产权单位不予补偿。违者,产权单位按房屋设施的损坏程度,从保证金中扣缴相应的经济赔偿费。使用人歇业,经履行有关手续后,退回保证金。


  第十条 租赁合同期满,使用人与产权单位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重议租金。使用人如歇业或迁出时,应提前一个月到产权单位办理退房手续,解除租赁关系,自下月起,按民用住房标准征收租金。否则,仍按市场调节价格计收租金。


  第十一条 使用人利用或借助公有住房主体建筑的外通廊、门斗及其它附属设施从事经营的,视同公有住房改作第三产业经营场所,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擅自改变公有住房用途或私自转租、转让、交换和变相买卖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在本暂行规定公布前已将公有住房改作第三产业用房的,必须在本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补签租赁合同,重新履行审批、发照手续,并按市场调节价格缴纳租金。否则,按上款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利用其它公有房屋开办第三产业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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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全面推进、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


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全面推进、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同志们:



  在举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大好形势下,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第四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总结三年来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成绩和经验,部署下一步改革工作。李岚清副总理将作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岚清同志的讲话精神,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贯彻落实。



  下面我就三年来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展情况及下一步的改革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新型的高校后勤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为了消除制约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保证新世纪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1999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有力地推进了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之后,根据国务院领导每年都要开一次会议推动改革工作的指示,又分别于2000年12月和2001年12月在武汉和西安召开了第二、第三次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李岚清副总理三次亲临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对推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程,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三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办公厅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改革、保证改革健康进行的文件与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加强了领导、统筹和规划,各省会城市大力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努力组织实施,高校主动参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保证了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稳妥、健康地推进,到今年年底基本实现了1999年上海会议提出的三年改革预定目标。一种新型的、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校办学规律的高校后勤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有效地缓解了制约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因素,保证并支撑了我国高等教育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改革在整体上实现了突破性进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



  1、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力地促进了高校办学活力的提高。到今年年底,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校后勤服务模式已被基本打破,各普通高校普遍实现了后勤服务系统与学校行政系统的规范分离,并按照后勤社会化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成新型的后勤服务实体。这些新型后勤服务实体在用人办法、资金筹措、日常运营与管理、内部分配与激励制度等方面,都采用了既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又坚持为高校服务的新机制。通过改革,实现了原有高校后勤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序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初步形成了竞争机制。各地和学校在实践中创造了不少成功的做法,积累了许多新鲜的经验。在政府投入不多、没有增加学校负担的情况下,高校的后勤服务质量、规模、水平与效益,均不断扩大和提高。一种既坚持为高校服务,又不断探索社会化改革,实现形式多样化的高校后勤保障格局正在形成。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我国高校的办学活力;改革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高校后勤领域里的体现。我国高校原有的后勤体制,是历史形成的,是计划经济的必然结果。过去高校长期由“学校办社会”,高校教职工中约有1/5是后勤职工,教职工住房与学生宿舍、食堂及其它生活设施占学校总建筑面积一半左右。按照旧的模式,每扩招一个大学生,国家就需投入4.5万元左右。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这种后勤机制,不仅使高校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也是高校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严重制约了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最大成果,就是彻底打破了落后后勤模式所形成的体制性障碍,促进了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办学模式的转变,促进了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高校的办学活力,为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2、学生公寓、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展。加快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突破点和重点。三年多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领导、统筹、规划下,各方面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与实施,认真落实各项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在学生公寓、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史无前例的进展。据初步统计,自1999年至今年年底,四年内全国新建大学生公寓3800多万平方米,改造1000万平方米;新建学生食堂约500万平方米,改造130万平方米。四年新建的学生公寓和食堂超过1999年前50年建设的总量。河北、浙江等省近三年的建设量超过了改革前50年建设总量的3倍。全国新建的学生公寓和食堂,约可解决400多万大学生的食宿问题,有力地支撑了这几年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可以说,如果没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巨大成就,这几年我国高校的扩招工作是无法顺利完成的。



  3、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促进了校园面貌和周边环境的改善及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各地和各高校都十分注意以后勤社会化改革为契机,改善校园面貌和周边环境。例如,上海、武汉和西安等地结合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下大力气整治了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等一大批高校的校内外环境,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北京市近年来投入大量资金,对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等学校的周边环境进行治理,改变了原来脏、乱、差的状况。去年,在四川省委、省政府和成都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支持下,电子科技大学周边环境得到了彻底治理,解决了这一长期困扰学校的老大难问题。长沙市政府投资5亿多元,改造岳麓山周边的基础设施,加快道路建设,为位于岳麓山的多所高校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广州市政府共投入3亿元专门用于解决中山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的环境问题。这些举措,在师生中和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不少高校还抓住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机遇,对校园进行重新规划,将一部分教职工住宅和后勤设施,有步骤地向校外置换,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还注意不断加强和改进学生公寓的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公寓内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4、改革总体进展平稳、健康、顺利,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在李岚清副总理的亲自关心、推动下,在国务院办公厅的协调、指导下,中央有关部委和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狠抓落实,始终注意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认真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精心指导高校后勤服务系统与高校行政体系的规范分离,不断加大对学生公寓、食堂建设进度与质量监督、检查,认真妥善地处理高校原有的后勤职工问题,保证了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近几年来,由于措施得当,不但保证了高校后勤系统原有职工基本没有下岗,还接受了学校其他部门部分分流人员,并在建筑、餐饮、商业、绿化、保洁、物业管理、社区与家政服务等方面创造了一批就业岗位,为缓解社会人员就业压力做出了贡献。上海市的教育超市,为社会提供了上千个就业岗位;华中科技大学后勤集团为社会新提供就业岗位900多个;西安交通大学后勤服务集团为社会下岗人员提供了1500多个就业岗位。三年来,改革总体上按国务院的要求与部署,稳步健康地向前推进,维护了高校的发展与稳定。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带动并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的投入,极大地推动了学生食堂、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据初步统计,仅学生公寓一项,三年来就拉动社会资金投入330亿元。今年,我国各类高校在学学生人数约1600万,年消费总额约1200多亿,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各地在改革的实践中,创造、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归纳起来,主要是: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扬开拓创新、实事求是、奋发有为的精神;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及时研究、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坚持政府统筹、领导、规划,省与省会城市协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精心组织,高校主动参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实施机制;推动并落实政府必要投入与制订各项优惠政策并举的措施;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千方百计加快学生公寓、食堂及其它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强指导、管理与监督,着力建立保证新型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持续、健康运行的体制。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我国高等教育史上的一大创举,能取得上述巨大成绩是各方面大力支持、共同努力的结果。我谨借此机会,向一贯支持、关心这场改革的各级领导,向为改革付出艰辛劳动、做出贡献的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各高等学校、各有关社会企业和机构,表示衷心的谢意!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大力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对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务,也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1、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任务还十分艰巨。预计从现在起,到2008年前后,每年普通高中毕业生将增加80万以上,普通高考报名人数将增加100万以上。我国高等教育在今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既要重视质量,又要持续发展。为此,各项改革、必要的经费投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必须跟上。今年我国普通高校在校生已超过900万人。这几年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新建的学生公寓和食堂,均被扩招的学生“吃掉了”。目前在校学生还有相当一部分的食、宿条件并未得到改善,脏、乱、差的状况还大量存在,8人甚至10人住一间宿舍的现象在一些高校还相当普遍。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诱发事端、影响学校乃至社会稳定的情况就难以避免。今后几年,即使按照正常的增长速度,到2005年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和研究生预计将接近1300万人。按争取达到“421”标准计算,到2005年,学生公寓缺口约4800万平方米,学生食堂缺口约760万平方米。因此,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设施不足,仍然是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要保证我国高等教育在“十五”期间和到2010年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抓紧建设,尽快补上在学生公寓、食堂方面的缺口。所需的近千亿资金,全靠国家投入既不可能,也是行不通的,必须通过社会化改革的模式来实现。



  2、改革发展还很不平衡,管理和运行机制急需抓紧巩固、完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大局,只能成功,不能失败。但有些地方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不到位,对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领导、统筹、规划缺乏力度;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组织实施不落实,改革工作进展缓慢。少数高校领导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还需进一步转变,对改革的内涵缺乏全面的理解,改革积极主动性不够。



  此外,目前新形成的高校后勤保障体系,只是初步的,水平还较低,也很不完善,在改革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尚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各方面的责、权、利关系尚未进一步理顺、理清;运营成本与效率还潜伏着不少不稳定的因素,距离产业化、集约化、专业化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必须抓紧巩固和完善。



  3、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尽快研究解决。随着改革的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要进一步探索实现社会化的方式,完善加快建设学生公寓、食堂建设的思路,加强和改进学生公寓、食堂的管理、监督机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机制。总之要抓紧出台全面深化改革、巩固扩大改革成果的措施。



  三、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开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新局面



  党的十六大对我国今后的教育工作做了精辟的阐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指明了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我们要抓住机遇,再接再厉,全面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做出新的贡献。



  下面,我结合高校后勤社会化面临的形势与任务,针对当前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讲几点具体意见。



  1、全面理解改革的方针政策,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姓“教”的原则,坚持为高校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这既是后勤社会化改革必须始终把握的方向,也是组织实施改革的根本指导思想。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重视以下几点:一是要全面准确把握社会化改革的内涵。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的,是要改变过去一切后勤都由高校包办的机制,用社会化的新思路建立新型的高校后勤保障体系。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实现完全意义上的社会化目标需要一个过程,社会化的概念也并不是绝对的。不顾条件与可能,不加区别地把高校的后勤完全推向社会,不是我们要求的社会化改革。这场改革一开始,我们就反复强调,要加强政府的领导、统筹与规划;强调改革要因地、因校制宜;强调改革要精心操作、稳妥推进;强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对今后的后勤工作不是不管了,而是管的方式变了。后勤系统从高校行政体系中规范分离出来后,虽然高校与原后勤系统变成了甲乙方关系,但学校做为甲方,要切实履行甲方管理、监督的责任与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继续履行对本地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二是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认真严肃地对待价格、质量与学生承担能力的问题,始终警惕并坚决制止靠涨价推动改革的各种错误倾向。质量要上去,价格要稳定、合理,这是衡量后勤改革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学生是否认同的一个根本标准。最近一个时期,少数高校擅自提高住宿和食堂用餐标准,已诱发了一些事故的苗头,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对学生食宿方面的服务价格和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要努力兼顾经济和社会两种效益,当两者发生矛盾、一时难以协调解决时,要首先考虑社会效益。由此产生的资金缺口应由学校或政府予以补贴或承担。公寓、食堂的经营者,应坚持微利、保本的经营思想,要看得远一些,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谋取暴利,要千方百计从降低服务成本、提高经营效率、扩大经营规模中找出路,找效益。三是各方面要加大对改革在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力度。任何改革都需要一定的投入,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也不例外。高校后勤社会化这样一场广泛而深刻的改革,没有各方面必要的财力、政策支持,是不可能成功的。各级政府已经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方面的文件,要认真地落实和完善、补充。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和高校对改革在财力上支持不够。一些本应由政府或学校财力支持建设的重要后勤设施,或重大基础性生活设备,都转由后勤服务实体或相关社会企业承担,既影响后勤服务实体和社会企业参加改革的积极性,也提高了经营成本,最终必然又通过不同方式转嫁到学生身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总体上已经减轻了高校迅速发展过程中的负担,但政府和学校对发展投入一定的财力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且在情理之中。学校要调整校内经费支出结构,对后勤改革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决不能简单地“甩包袱”,甚至急于求“回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深化。



  2、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快学生公寓和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学生公寓、食堂建设,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重点,也是我国高等教育继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上海会议之后,各地制订了学生公寓、食堂建设的三年规划。这个规划到今年年底已经完成。考虑到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关键时期,学生公寓、食堂的缺口还很大,还必须再狠抓几年。各地在这次会议之后,要结合今后五年高等教育的发展需求,努力按“421”的标准,把帐算好算准,制订2003-2008年高校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建设与城市发展规划,统筹组织实施。根据岚清同志的指示,今后,高校的招生规模要与各地对高校的投入力度、改革进度及后勤保障条件挂钩。凡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设施缺口大的高校,要限制招生规模。教育部已于去年发了有关文件,并已向各地打了招呼,今后要坚决贯彻执行。



  3、因地、因校制宜,努力加快改革的进度。高校后勤改革的最终目的是社会化,但具体实现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很不平衡,各高校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坚持改革的大方向、大目标与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地、各高校应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大胆探索,不断创新,推动改革的深化。



  学生公寓、食堂的建设,在继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同时,有些可以委托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按社会化改革的要求承建。在加快学生公寓、食堂建设方面,高校要发挥更大的作用。凡学校尚有用地的要优先用来建设学生宿舍;教师住房向校外置换后腾出的房屋,要改为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宿舍;校内的破旧房屋或陈旧设施拆除后产生的用地,也应主要用来建设学生宿舍。高校还要积极调整校内经费的支出结构,加大对学生公寓、食堂建设的经费支持。学生公寓要建在高校的周围,尽量建得离学校近一些,以方便学生。为便于管理,不提倡建设由几所高校共用的大片学生公寓(城)。学生公寓还是要“一校一片”、“一校一寓”。要千方百计降低造价。新建的学生公寓要按筒子楼形式建设。厕所、浴室等公共卫生设施,一律按公用方式安排,不进宿舍房间。另外,电话、电视机也不进房间。这件事,李岚清副总理已讲了多次,教育部也发了文件。提出这样的要求绝不是小题大作,是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从有利于降低造价、减轻学生负担,有利于育人,有利于管理,有利于长远改革考虑的。希望大家认真执行。学生公寓、食堂建设,要坚决贯彻“坚固、实用、安全”的原则,一般盖多层(6-7层),不盖高层,更要禁止盲目攀比、竞相提高标准、提高成本和收费。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改革成本,防止向学生转嫁矛盾。关于新型后勤服务实体的运行模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校而宜。有些地方只有一所高校,这所高校的后勤工作,就不能完全照搬高校比较集中的一些地方的做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几所学校组成联合后勤服务集团;有些高校,可以连人带市场托管给其他高校办得好的后勤实体或社会优质企业;在高校比较集中、能形成一定市场的大、中城市,可以组织跨高校的后勤物资配送中心,或实行连锁经营。关于在省级范围内组建跨地区、跨学校的后勤服务集团的问题,要谨慎,条件不具备或时机不成熟时,不要匆匆组建。



  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学生公寓、食堂的管理和监督。三年多来,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迅速推进,绝大多数高校的学生公寓和食堂,均采用新的运营、管理机制,学生的食、宿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服务质量与态度逐步改善,价格基本稳定,受到了学生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但也陆续暴露出不少矛盾和问题,少数地方还诱发了一些事端,影响了高校的正常办学秩序,波及学校的稳定,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关于改进并加强学生公寓、食堂的管理与监督问题,教育部已发出几个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在这里再强调几个问题。



  关于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当前有些高校食堂在管理监督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管理、监督不到位;二是一些食堂经营者经营思想不端正,就餐价格偏高或擅自提价;三是食品卫生与安全存在漏洞。应该强调,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虽然改变了学生食堂的运行机制,但并没有改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管理、监督责任。高校必须承担应承担的责任,绝不能“以包代管”,“一包了之”。各高等学校要正确认识,妥善处理好深化食堂改革与加强管理、监督的关系。学校的行政和党委,都要有一位领导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学校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发现、反映、处理问题,坚决防止并杜绝诱发事故的苗头和隐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把对高校学生食堂的监督、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常抓不懈。



  高等学校食堂的主要功能是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具有明显的公益性。高等学校食堂的运作、经营,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立足于为师生服务;既要考虑经营者的利益,更要兼顾广大学生利益,决不允许经营者为谋取更大利润而随意提高价格。各地、各高校在加强学生食堂的管理监督方面,首先要管住价格。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食堂的就餐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学校也不能一下子完全断掉对学生食堂的必要支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食堂该补贴的,还得补贴,以确保食堂的健康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第二要加强对食堂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的管理、监督。要严格学校饮食经营准入制度,对食堂经营者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对食堂的承包要实行严格的公开招标制度,各有关方面(包括学生)均应有代表参加招标工作,坚决禁止暗箱操作及其他不正之风。高等学校与中标方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质量要求和处罚办法。对未参与投标已进入高校从事餐饮经营的一些单位与个人,也应按上述原则补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要严把卫生准入关。教育行政部门要商请卫生部门加强对高校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条件发放卫生许可证。要严把质量准入关,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的,不得批准开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的卫生、保洁设施,必须达到有关标准,经高校验收合格、卫生部门审查通过并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尚未达到要求的食堂,应按要求抓紧完善,限期达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根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经常组织人员查找漏洞与隐患,并进一步完善、健全相关制度。学生食堂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对食堂的评估指标体系,并加强日常检查、评估。高校食堂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坚决更换食堂经营者。要全面推行饮食物资招、投标和集中、定点采购制度。高校的食堂必须到合法经营单位采购饮食物资,确保食品安全。各高校的职能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监督措施,对采购的全过程进行严密的监控,坚决杜绝腐败行为,发现问题迅速严肃追究处理。



  关于学生公寓管理。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学校管理工作不到位,思想政治工作不落实。在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加强对学生公寓内学生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高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决不能推给其它单位。各高校要切实负起责任,作为学校的一件大事来抓。对学生公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机制,做到责任、人员、机构、制度落实。党支部、团支部要进公寓,政治辅导员也要进公寓。各高校要按学生的人数比例,选派优秀的干部和政治辅导员与学生同住,负责学生的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把学生在公寓的表现与学生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及奖学金的评定等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在公寓内开展各种健康的文化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进驻学生公寓的干部和政治辅导员要建立并强化激励机制,要将其在学生公寓的工作表现,作为一项重要的业绩进行考核。当前要特别重视并抓好对校外学生公寓的管理。校外公寓常由不同学校不同年级的学生共同使用,管理难度较大,管理工作相对薄弱。有些这类公寓出现了一些事故苗头。对此,各地、各高校,必须格外重视,切实管好。凡由几所高校共同使用的学生公寓,在学生管理方面,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出面,同各校协商,建立统一的管理协调机构,及时协调学校、业主、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要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的规章制度。学校、学生、业主、物业管理等各单位和人员都要严格按契约规定办事,以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保证各项生活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公寓内的正常的生活秩序。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公寓各项收费的管理,高校和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要切实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对学生公寓的住宿、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等方面的安全工作,要明确机构,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高校和物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要落实责任追究制,杜绝一切可能诱发事端的苗头和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5、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坚定不移地全面深化改革。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各方密切协同、配合,是我们在改革实践中取得的一条基本经验。这几年我们的改革之所以能取得巨大成绩,主要靠的是这一条,今后改革的全面推进、深化,还得靠这一条。希望各地、各高校、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上海、湖北、陕西、北京、浙江和其它有关地方、高校的成功经验,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筹领导规划下,抓紧研究、部署今后几年的改革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应负的责任,精心组织本地区的改革,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努力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落实各级政府制订的有关优惠政策。高校是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各高校的党委书记、校长要提高认识,亲自抓改革,认真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齐心协力,继续推进改革的深化。



  同志们,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高等教育领域里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这项改革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完成了阶段性目标。今后的任务虽很艰巨,但只要我们有一个好的精神状态,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就一定能取得更大的胜利。让我们在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保持蓬勃朝气和昂然锐气,克服困难,勇于实践,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为全面实现国务院所确定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各项目标而努力奋斗。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徐州市富祥木业有限公司与宝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案件要旨
2005年8月25日,富祥公司与宝厦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宝厦集团为富祥公司承建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工程,工程内容为新建车间钢结构工程的材料供应及安装,单栋厂房造价126万元,主钢构应使用宝钢集团生产的Q345钢材,2008年8月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立案受理了宝厦集团诉请富祥公司支付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工程的工程款的纠纷,富祥公司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以宝厦集团无故拖延工期且未按合同的约定使用宝钢钢材提起反诉。针对钢材材差款部分,富祥公司反诉称,双方合同约定使用的钢材是上海宝钢钢材,而宝厦集团安装使用的却是鞍钢等非宝钢钢材,共使用864吨,每吨差价350元,合计302400元,后富祥公司在庭审中将该钢材差价款变更为172400元。2009年8月4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在“本院认为”第5项载明,对于富祥公司主张的钢材差价,虽然存在宝厦集团未按合同的约定使用钢材的情形,但富祥公司未提供计算差价款额的依据,故无法认定,富祥公司可另行解决。 2010年1月19日,富祥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请求依法判令宝厦集团支付富祥公司主钢构、钢材差价款871856元,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差价款313200元,合计1185056元。
宝厦集团辩称,第一,富祥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已经过徐州中院和江苏省高院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应当按照申诉处理,所以富祥公司不应再重复起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富祥公司可以就在该案中主张的钢材差价另行解决,且未在该民事判决书中就富祥公司关于钢材差价的主张作为判项予以驳回,说明富祥公司就钢材差价的主张尚未通过法律程序作出实体处理和解决。另富祥公司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中主张的钢材差价款先是302400元,后变更为172400元,而在本案中富祥公司就此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185056元,故两次诉讼并非同一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提出同一诉讼请求,富祥公司启动本案的诉讼程序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实质内容是指诉争的纠纷业经法定程序进行了实体判决,且判决已生效,当事人不得再就本纠纷基于相同的事实与诉请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诉争的材料差价款纠纷曾在本院(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中作为反诉予以受理,由于当时该纠纷事实难以查明,法院基于保留当事人诉权的角度出发,在判决书中告知富祥公司就此纠纷另行处理,且在判项中未作实体判决,因此,富祥公司就此纠纷享有的实体权利并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并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法院在(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判决书中对材差款纠纷未作实体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受理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诉讼案件,法院只对其中部分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只对部分诉讼请求作出了实体判决,而对其余部分判决明确告知原告因纠纷无法认定,另案处理的,原告就该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审理的,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因此,原告就该部分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审法院受理原告提起的请求被告赔偿建设工程使用钢材料差价的诉讼请求,是否违法“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富祥公司就钢材差价的主张尚未通过法律程序作出实体处理和解决。另富祥公司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中主张的钢材差价款先是302400元,后变更为172400元,而在本案中富祥公司就此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185056元,故两次诉讼并非同一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提出同一诉讼请求,富祥公司启动本案的诉讼程序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实质内容是指诉争的纠纷业经法定程序进行了实体判决,且判决已生效,当事人不得再就本纠纷基于相同的事实与诉请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诉争的材料差价款纠纷曾被本院在判决书中告知富祥公司就此纠纷另行处理,且在判项中未作实体判决,因此,富祥公司就此纠纷享有的实体权利并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并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法院在(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判决书中对材差款纠纷未作实体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受理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案件来源
邳州市人民法院(2010)邳官商初字第8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民终字第628号

三、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5日,富祥公司与宝厦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宝厦集团为富祥公司承建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工程,工程内容为新建车间钢结构工程的材料供应及安装,单栋厂房造价126万元(其中材料费1197135元,建安费62865元),八栋共计1008万元,双方另在报价单中就该工程应使用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单价、总价及相关备注情况作出详细约定,其中:主钢构应使用宝钢集团生产的Q345钢材,每栋计58吨,单价为5700元;屋面外层板应使用宝钢0.5mm镀铝锌原色板,每栋计3663m2,单价为49元;屋面内层板为宝钢0.4mm厚镀锌彩板PE烤漆,每栋计3663m2,单价为32元;墙面外层板为宝钢0.5mm厚镀锌彩板PE烤漆,每栋计1878m2,单价为38元;墙面内层板为宝钢0.4mm厚镀锌彩板PE烤漆,每栋计1878m2,单价为32元。双方在合同中并对付款方式、工程期限、工程延期、工程变更、保修责任等作出约定。
  2008年8月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立案受理了宝厦集团诉请富祥公司支付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工程的工程款的纠纷,富祥公司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以宝厦集团无故拖延工期且未按合同的约定使用宝钢钢材提起反诉。针对钢材材差款部分,富祥公司反诉称,双方合同约定使用的钢材是上海宝钢钢材,而宝厦集团安装使用的却是鞍钢等非宝钢钢材,共使用864吨,每吨差价350元,合计302400元,后富祥公司在庭审中将该钢材差价款变更为172400元。宝厦集团就富祥公司钢材差价部分的反诉答辩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钢材缺乏,双方商议并经富祥公司同意后,宝厦集团变更使用了其他钢材,宝厦集团自始至终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09年8月4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在“本院认为”第5项载明,对于富祥公司主张的钢材差价,虽然存在宝厦集团未按合同的约定使用钢材的情形,但富祥公司未提供计算差价款额的依据,故无法认定,富祥公司可另行解决。富祥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12月17日,富祥公司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2009年12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苏民终字第024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富祥公司撤回上诉。
  2010年1月19日,富祥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宝厦集团为富祥公司承建徐州美林森木业有限公司车间钢结构工程,主钢构材料及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上海宝钢钢材、钢板,在施工过程中偷梁换柱、以假充真,使用鞍钢、本钢、新余钢铁、营口五矿、上海仲鼎钢铁有限公司的钢材,富祥公司发现后,随即与宝厦集团就此事进行交涉,宝厦集团推托钢结构已做好,钢板已使用,以后愿就钢材差价进行补偿。后双方就补偿数额协商未果,请求依法判令宝厦集团支付富祥公司主钢构、钢材差价款871856元,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差价款313200元,合计1185056元。
  宝厦集团辩称,第一,富祥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已经过徐州中院和江苏省高院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应当按照申诉处理,所以富祥公司不应再重复起诉。第二,富祥公司原来在徐州中院主张的材料差价款是17万余元,上诉主张的也是17万余元,现在本案中主张的材料差价款118万余元和原来的主张不相符。且经过宝厦集团审查,彩板没有差价,彩板都是宝钢厂的。主钢板的材料因工程施工的时候货源短缺,所以就使用了其他大型钢厂的材料,而且也与富祥公司进行了口头协商,不存在什么差价。故请求法院驳回富祥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富祥公司于2010年6月1日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要求对宝厦集团实际使用各种钢材的具体数量以及与上海宝钢的钢材相比单位差价是多少进行鉴定。2010年12月13日,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函告原审法院:因提供资料中没有用于建设该厂房钢材的购货地点及价格,无法进行计算,鉴于上述情况,现将委托材料退回,待能够提供完整鉴定资料后,再继续进行鉴定。宝厦集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提供“关于美林森材差说明一份”,其中载明:1、彩涂卷材料。我公司采购的材料产地符合合同承诺均为宝钢产,见附件(略)。2、主钢构材料。工程实施阶段,由于市场宝钢货源短缺,故选用国内大型钢厂产材料。同期宝钢产材料价格市场价为3850元/吨,其它厂价格为3730元/吨。464吨×(3850-3730)元/吨=55680元。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富祥公司提起本案的诉讼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首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富祥公司可以就在该案中主张的钢材差价另行解决,且未在该民事判决书中就富祥公司关于钢材差价的主张作为判项予以驳回,说明富祥公司就钢材差价的主张尚未通过法律程序作出实体处理和解决。另富祥公司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中主张的钢材差价款先是302400元,后变更为172400元,而在本案中富祥公司就此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185056元,故两次诉讼并非同一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提出同一诉讼请求,富祥公司启动本案的诉讼程序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第二,关于富祥公司主张的相关材料差价款是否成立;如果成立,该差价款应该是多少的问题。宝厦集团对于涉案工程的主钢构没有使用上海宝钢钢材这一事实予以认可,可以确认宝厦集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非宝钢钢材替换宝钢钢材的情形。富祥公司主张主钢构材料存在差价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宝厦集团虽然辩称其用其他钢材替换宝钢钢材已征得富祥公司方同意,但是并未就该主张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于宝厦集团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宝厦集团虽在“材差说明”中自认主钢构材料差价总额为55680元,但其在“材差说明”中明确认可同期非宝钢厂钢材价格为3730元/吨,同时认为主钢构同期宝钢产材料市场价格为3850元/吨,而原宝厦集团双方就厂房主钢构应使用的宝钢Q345钢材每吨单价为5700元已明确达成合意。故宝厦集团在“材差说明”中主张的同期宝钢产钢材价格为3850元/吨显然与合同约定价格不符,则本院认定涉案主钢构钢材差价款应为(58吨×8栋)×(5700元/吨-3730元/吨)=914080元。富祥公司举证的本钢钢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不宜作为认定涉案主钢构钢材差价的计算依据。富祥公司就主钢构的钢材差价款诉请数额为871856元,故对于超出富祥公司该诉请数额的部分不予保护。富祥公司主张的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差价款31320元证据不足,宝厦集团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宝厦集团给付富祥公司钢材差价款8718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富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受理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富祥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三、富祥公司有关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材差款是否应予支持;四、一审判决认定的主钢构材差数额是否合理?
  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受理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实质内容是指诉争的纠纷业经法定程序进行了实体判决,且判决已生效,当事人不得再就本纠纷基于相同的事实与诉请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诉争的材料差价款纠纷曾在本院(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中作为反诉予以受理,由于当时该纠纷事实难以查明,法院基于保留当事人诉权的角度出发,在判决书中告知富祥公司就此纠纷另行处理,且在判项中未作实体判决,因此,富祥公司就此纠纷享有的实体权利并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并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法院在(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判决书中对材差款纠纷未作实体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宝厦集团认为材差款纠纷业经法院(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判决进行实体处理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受理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关于富祥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宝厦集团应当承担证明富祥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责任。宝厦集团认为,工程已于2006年5月12日竣工验收,富祥公司亦签字盖章认可竣工验收合格,且宝厦集团于2006年5月9日向富祥公司邮寄工程决算单,证明富祥公司应在2008年5月12日之前主张材料差价款,但富祥公司在二年期间内,没有主张任何权利。宝厦集团在2008年8月6日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时,富祥公司才提出相关主张,显然富祥公司的诉请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丧失胜诉权。富祥公司提出,在宝厦集团追讨工程款的过程中,其一直未放弃对材料差价款的主张。法院认为,从(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宝厦集团2008年8月6日提起诉讼之前,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多次交涉,虽然双方交涉的内容不明,但相对于富祥公司对材料差价款享有的实体权利,宝厦集团仅以工程决算单邮寄证明、竣工报告证明富祥公司的材料差价款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此外,一审中,诉讼时效未作为案件争议焦点,宝厦集团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对宝厦集团有关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就富祥公司不服法院(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作出(2009)苏民终字第0249号民事裁定书。2010年1月19日,富祥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关于富祥公司有关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材差款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富祥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涉案工程所用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未使用合同约定的宝钢板。富祥公司未能在一审、二审中举证证明宝厦集团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中,宝厦集团向法院提供了购货合同、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约定,在涉案工程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上使用了宝钢板,富祥公司亦未有相反证据推翻宝厦集团的主张。因此,法院对富祥公司有关屋面外层板、内层板,墙面外层板、内层板材差款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主钢构材差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宝厦集团在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材差说明中明确认可同期非宝钢厂钢材价格为3730元/吨,同时认为主钢构同期宝钢产材料市场价格为3850元/吨,自认主钢构材料差价总额为55680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厂房主钢构应使用的宝钢Q345钢材每吨单价为5700元已明确达成合意,涉案主钢构钢材差价款应为(58吨×8栋)×(5700元/吨-3730元/吨)=914080元。宝厦集团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对主钢构材料的计算有失公允,因为5700元/吨的钢构价格不仅包含钢材原材料的价格,还包括将钢材原材料加工成钢构的其他费用。法院认为,宝厦集团这一上诉理由应当支持。主钢构的材差款应以宝厦集团购买的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价款与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价款为计算基础。
  因宝厦集团对于使用了其他厂家钢材的事实认可,故对富祥公司所主张的差价应予支持,但富祥公司应对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售价承担举证责任。而富祥公司对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售价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于宝厦集团的责任,由于宝厦集团未按合同约定在主钢构上使用宝钢产Q345钢材,其应当对购买的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价款承担举证责任。宝厦集团在一审中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仅在二审庭审后补充提交五张购买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发票,其中Q345钢材总计368.943吨,在不计主钢构加工损耗的情况下,与合同约定的主钢构464吨(58吨×8栋=464吨)仍相差约100吨钢材,对钢材吨差部分,宝厦集团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仅表示差额部分为库存钢材。富祥公司认为,上述五张发票宝厦集团在(2008)徐民一初字第69号案件、一审中均未向法院提供,不是新证据,且发票上所购钢材无法确认是否用于涉案工程建设。庭审中,宝厦集团主张主钢构不是自行加工,而是委托案外人加工,但其不能提供加工费用发票予以证明,因此,法院认为宝厦集团应对购买非宝钢产Q345钢材价款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主钢构材差款的计算基础无法举证,法院酌情予以认定。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主钢构Q345钢材规格、数量无法确认,法院以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与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作为计算基础。关于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结合宝厦集团向法院提供的2005年10、11月份的购买钢材的发票,及其自认用于涉案工程主钢构的非宝钢产Q345钢材价格为3730元/吨,法院认为这一价格可以作为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对于富祥公司提出非宝钢产Q345钢材价格应以一审举证的本钢钢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格(税前单价2491.4761421元/吨)来认定的主张,由于双方都认可主钢构不仅有本钢同类钢材,还有其他钢企的钢材,不宜仅以本钢2005年8月30月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价格认定非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故对富祥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对于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宝厦集团所提交的上海市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于2005年10月20日发布的《上海市2005年九月份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市场信息(一)》显示,热轧厚钢板的价格有五种,分别为4832元/吨、4732元/吨、4632元/吨、4532元/吨、4432元/吨。本院从中计取综合单价为4632元/吨。根据通常认知,同等情况下,宝钢产的钢材价格不会低于上海市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上述市场价格。由于双方的建设施工合同签订于2005年8月25日,法院认定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为4632元/吨。对于宝厦集团自认的同期宝钢产材料市场价格为3850元/吨,因与上海市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价格相差甚远,且与宝厦集团向法院提交的上海港冶钢材贸易网站发布的《2005宝钢四季度出厂价格调整信息》差距较大。《2005宝钢四季度出厂价格调整信息》显示,宝钢四季度价格政策在三季度价格政策基础上进行调整,其中热轧产品(SS400)普下调800元/吨,现3.0*1250直发卷价格为3884元/吨(以上价格不含税价)。因此宝厦集团关于同期宝钢产材料市场价格为3850元/吨的主张不予采纳。根据本院认定的非宝钢产Q345钢材综合单价为3730元/吨、同期宝钢产Q345钢材的综合单价为4632元/吨,经计算,双方争议的涉案工程主钢构材差款为(58吨×8栋)×(4632元/吨-3730元/吨)=418528元。
  综上,根据宝厦集团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法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纠正。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0)邳官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2010)邳官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被告宝厦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徐州市富祥木业有限公司钢材差价款8718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为
  “宝厦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徐州市富祥木业有限公司钢材差价款4185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与案件及类似案件有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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