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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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10〕3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39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预算反映整个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预算信息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的具体体现。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社会各界对预算信息公开的期望和呼声也越来越高。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积极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已向社会主动公开预算信息的地区和部门,要继续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还没有向社会主动公开预算信息的地区和部门,要认真按照《条例》要求,抓紧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在此基础上,还应按照下列要求,进一步大力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预算公开主体。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
  (二)主动公开预算、决算。
  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以下简称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决算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的预算、决算,一要完整,原则上应包括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等。二要真实,预算、决算要真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要将本地区从上级获得的转移性收入按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决算,同时在本级预算、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三要细化,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的收支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收入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基本编列到款级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按照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编列。
  (三)积极推动部门预算公开。
  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主动公开。中央部门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原则上应将报送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中的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5、附件6),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最基本格式和内容先行公开。
  (四)各级人大对于预算、决算报表以及部门预算报表的格式和内容有其他要求的,或要求另行报送其他报表的,按人大要求报送。
  (五)大力推进重大民生支出公开。
  按照十七大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对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等,要积极主动公开。
  除上述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预算公开的实际情况,按照《条例》要求公开其他预算信息,积极主动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认真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预算信息的,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一)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接受申请人申请的预算信息公开事项,核实申请的相关信息,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同时,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二)认真研究依申请公开内容。
  要对申请内容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预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三)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
  要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有关问题,改进依申请公开服务。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对于按照《条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及时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办理延期答复手续。不能公开的,应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的申请。
  四、切实做好预算信息公开相关基础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深化预算改革,完善制度机制,共同推进预算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高度重视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掌握《条例》和文件的实质和精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打牢思想基础。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配合。
  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人大、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反馈。要完善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三)深化预算改革,夯实公开基础。
  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结转和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为预算信息公开提供技术保障。
  (四)健全披露制度,强化公开责任。
  建立健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档案馆等途径,拓宽公开渠道。强化预算信息公开责任制度,制订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落实责任,加强考核,确保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略)
     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略)
     3.地方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略)
     4.地方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略)
     5.中央部门收支预算总表(略)
     6.中央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略)
                         财 政 部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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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府〔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阳江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阳江核电厂(以下简称“核电厂”)周围限制区的环境和公众安全,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引导周围限制区经济和社会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核电厂周围限制区是指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为五千米的限制人口数量机械增加、对新建和扩建项目按本规定加以引导或限制的地区。

  第三条 核电厂及其周围限制区以及与限制区安全保障和环境管理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核电厂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安全运行。

  核电厂应当具备保障其工作人员、周围公众和环境免遭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核辐射照射和放射性污染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 核电厂应当在厂区设置隔离带和明显标志。无关人员禁止擅自进入厂内。

  第六条 核电厂应当定期对固体废物和气体、液体放射性排放物进行监测。排放物监测的内容包括排放总量、排放物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及主要放射性核素浓度的分析等。监测报告在报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抄报阳江市环境保护部门。

  第七条 核电厂及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执行。

  第八条 核电厂应当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积极配合阳江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及市核管办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培训等形式对附近的公众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九条 核电厂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核事故应急的规定和国家确定的比例交纳场外应急准备资金和核应急设施的运行维护资金,用以建设和维护核应急设施。

  第十条 核电厂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限制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主动与限制区居民搞好关系。

  限制区的居民应当支持核电事业,协助核电厂搞好限制区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核电厂运行期间,发生可能危害公众安全和环境的事故,必须迅速查明事故发生的部位和原因,及时进行处理,控制放射性物质向周围环境释放。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市政府核应急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事故危害。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一年内制订出限制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制定发展规划,应当考虑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确保核事故下应急计划的实施,达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十三条 限制区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迁入常住人口或者进入暂住外来工作人员,但是不得超过限制区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总控制人数。

  第十四条 限制区内禁止设立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等对核电厂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

  第十五条 限制区内鼓励发展养殖业、种植业、旅游业、捕捞业、海产品加工业和适合当地发展的第三产业。但不得违背上述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限制区内允许发展符合限制区发展规划及本规定第十四条禁止以外的非劳动密集型和非重污染型的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有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运行的运输石油、液化石油气、爆炸品及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化学品的船只禁止在限制发展区海域内航行。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核电厂场外的环境管理工作行使检查监督权。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资料。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为被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供核污染资料,必要时市政府可以发布环境影响公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招用劳务工或招调外来工作人员进入限制区的,由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作出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在限制区内设置禁止项目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作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应急办、环保、国土、住建、发改、农林、科工信、人社、税务、工商、公安、海事等部门和核电厂所在地的县、镇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督检查权,确保核电厂周围限制区环境与公众安全。

  第二十二条 核电厂在运行过程中对周围公众和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周围地区环境严重污染或者人身伤亡或者核电厂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各地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进行。2000年7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又明确要求各地不得自行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有关工作按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但是,仍有部分地区未经国务院同意,自行提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有的地区甚至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也盲目提高标准。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国家有关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而且增加了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困难,同时引发了地区间的攀比,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必须予以制止。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要求,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能出现新的拖欠。未经批准,各地区不得自行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目前正在酝酿自行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地区,要立即停止,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部分地区自行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所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二、今后,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调整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三、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也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比例。确需调整统筹项目和企业缴费比例的,要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增加和财政支持力度的增强,国家将逐步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在国家统一政策出台之前,地方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200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