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26:32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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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第三条 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在本市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公路客运的公共交通车辆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由市政府在灾情发生以后视灾情程度确定减免期限和数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对本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本市乘用车辆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第五条 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由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确定。

  第六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有关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对于本市车辆办理注册、转移登记、定期检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地税局制定。
  第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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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5〕72号)发布以来,各级地震部门积极组织认定和资格考试,一批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奠定了基础。为保持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资质管理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决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的实施设立过渡期。现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

二、在过渡期内,原甲级、乙级、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继续有效。持有上岗证书的人员,在取得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后,应及时将其上岗证书缴回原发证机关。过渡期满后,上岗证书停止使用。

三、过渡期内,持有上岗证书或者取得注册证书的人员,均可担任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负责人。过渡期满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负责人必须由取得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

四、过渡期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应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的要求。

五、过渡期内,专业技术人员条件未达到8号令要求的单位,其资质证书暂予保留。有效期延展、变更和资质审查等,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应符合《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震发防〔1998〕004号)的要求,在审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时,应将取得上岗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数合并计算,其中,一级注册证书对应甲级上岗证书,二级注册证书对应乙级上岗证书。过渡期结束后,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8号令要求的单位,其资质将予以降级或终止。

六、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已经符合8号令要求的资质单位,应按照《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各省(区、市)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相关规定的要求,组织本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进行注册,并按照8号令的要求,于2009年1月31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资质证书。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的顺利实施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地震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和服务,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平稳过渡。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震害防御司联系。





中国地震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部分出口产品,不含黄金、铂金成份,要求继续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下列产品出口,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彩色粒子、硅藻土、混配制冷剂、十八烯酸、邻对甲苯磺酸胺、UV粉、鱼石脂、蔗糖脂肪酸酯、鞋用固化剂、非六价铭酸皮膜钝化液、C18-16醇、共沸化合物、包衣粉、聚合氯化铝、有机粘土流变助剂、氯芬新乳油、植物多糖、聚合氯化铝、化学锚栓。
二、本通知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