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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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 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 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继续开展以落实科学发观为核心的综合改革试验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顺德区开展以大部制改革、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和省直管县试点改革为重点的综合改革试验工作,是在新形势下破解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率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发展模式的重大探索。依法支持和保障顺德区科学发展、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其综合改革试验区的示范作用,对本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科学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顺德区作为省直管县体制的试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地级市管理权限,可以行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三、顺德区实行县镇事权改革的街道办事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行使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权。
四、省人民政府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加强对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支持指导,加快落实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顺德区应当以综合改革试验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改革创新,为全省深化县镇体制改革、推进科学发展、建设服务型政府探索经验和提供示范。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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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1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铜陵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居住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本辖区的声环境质量。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商业经营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受理有关环境噪声污染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铜陵市区域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要求,科学规划、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督促、指导、协调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其职责;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情况的监测和检查;

(四)统计分析本建成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机动车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以及偶发性强烈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交通运输(铁路)和海事部门具体负责火车、船舶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以住宅楼或者商住综合楼为经营场所,从事五金加工、机动车辆修理,文化娱乐、餐饮以及在建筑垃圾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因建筑施工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预审;在颁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其许可施工的建设项目推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减少现场搅拌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在审批安排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据铜陵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和《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充分考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发展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公路、铁路等市政设施的防护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和文化管理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对核发相应的许可证照的餐饮、文化娱乐服务场所监督。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各类设施:

(一)对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和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噪声敏感区域。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专家意见;如果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经许可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对策、措施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对噪声污染进行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正式投产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及配套的供水、供热、通风、空调等可能对外部环境产生噪声影响的公用设施,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其隔声情况进行监测。未经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治理。

第十七条 在高、中考期间,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商业经营、娱乐场所及建筑装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活动,作出作业区域、时间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生产设施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轻环境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十九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港口和码头等利用皮带运输设备产生的噪声污染应当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皮带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排放的环境噪声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规定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因工程爆破等作业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提前7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项目。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的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三条 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7日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建成区内禁止夜间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因建筑施工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预审后,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前3日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将批准的《夜间施工许可证》以及作业的原因、内容、时间及联系方式通过施工所在地街道或居委会公告附近居民。对抢修、抢险作业需要即时施工的,应当在事发后3日内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建筑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建筑垃圾(含土方)运输作业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与施工前3日通过施工所在地街道或居委会公告附近居民,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施工作业期间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提出要求,并对其落实措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生产混凝土。符合《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现场生产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在现场生产混凝土。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以及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需要,具体划定机动车辆禁鸣的区域、路段和时间,并设置警示标识,向社会公告。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在禁鸣的区域、路段和时间内不得鸣放喇叭。

第二十九条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必须保证正常和有效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和使用特殊性能的喇叭和报警器,应当符合公安部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市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限值,各类营运车辆禁止使用扬声器招揽乘客。

第三十一条 火车、机动船舶鸣笛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凡进入市区(水域、码头)禁止使用汽笛。

第三十二条 在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装隔声设施等防止交通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措施。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他人的音响器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但应当控制音量。

(一)经依法批准的大型社会活动;

(二)各类学校、幼儿园等举办运动会,组织升旗仪式、广播体操等活动;

(三)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宣传、礼仪庆典等商业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加工、维修、餐饮、娱乐、超市等经营性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文化娱乐服务场所,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工商、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相应的许可证照。

饮食、文化娱乐服务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音响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的音响器材或者实施产生噪声的行为,必须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避免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八条 设置在住宅楼内的电梯、供水、供热、空调、通风等公用设备,其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开发商或者业主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位于住宅区内的大型配电设施、排水泵站等公用设备应当独立设置并与住宅保持适当距离。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以住宅楼为经营场所,从事金属、木材、石料加工,机动车辆修理,歌舞娱乐、餐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商住综合楼内从事前述经营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临近层所有住户和非近临层80%以上住户同意,并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十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从事其他室内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四十一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对周围造成环境污染。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进行可能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噪声防治义务,构成行政违法的,由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属于《铜陵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三十四规定噪声污染行政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公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为主的区域。

(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工业生产设备、机械施工设备、空调、冷却塔、发动机设备等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

(四)“夜间”是指晚22时至次日晨6时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

(六)“固定设备噪声”一般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中的机电设备;商业经营活动中的空调机、冷却设备以及饭店、酒店等在室内使用的大型音响设备。

(七)“非固定噪声设备”是指外挂或者外置音响设备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5年2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保险产品清单
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平安团体定期寿险
2、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1999)
3、平安幸福定期保险(B)(1999)
4、平安聚宝盆两全保险(A)
5、平安聚宝盆两全保险(B)
6、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
7、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
8、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0)
9、养老金保险(利差返还型)
10、平安如意久久团体年金保险
11、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
12、平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9906)
13、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
14、平安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1、红葵花少儿两全保险
2、团体年金乙款
3、管理式团体健康保险
4、利好多两全保险(A款)
5、利好多两全保险(B款)
6、团体人身保险(1999年6月)
7、师生团体人身保险
8、利好多两全保险(C款)
9、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
10、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小康之家·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12、世纪红两全保险
13、睿恒企业年金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14、鸿福来年金保险(A款)
15、鸿福来年金保险(B款)
16、鸿福来年金保险(C款)
17、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18、步步高增额附加养老保险
19、太平安康寿险(B款)
20、学有所成返利综合保险
21、幸福人生递增终身寿险
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2、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3、国寿相伴永远养老年金保险
4、国寿幸福之家两全保险
5、国寿幸福相伴定期寿险
6、国寿安泰团体定期寿险(2004版)
7、国寿公安干警团体定期寿险(2004版)
8、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9、国寿鸿禧年金保险(分红型)
10、国寿裕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国寿康友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型)
12、国寿康友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型)
13、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A型)
14、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
15、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4版)
16、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17、国寿附加康馨重大疾病保险
18、国寿附加康馨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四、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l、友邦防癌疾病保险
2、友邦附加安康保重大疾病保险
3、友邦附加世纪英才十八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4、友邦附加世纪英才十九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5、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二十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6、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二十一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7、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二十二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8、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二十三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9、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二十四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10、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二十五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11、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三十周岁储备金两全保险
12、友邦附加守御神六十周岁重大疾病保险
13、友邦附加守御神六十五周岁重大疾病保险
14、友邦守御神重大疾病保险
15、友邦利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16、友邦附加智尊宝儿童豁免基本保险费定期寿险
17、友邦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18、友邦附加十八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9、友邦附加十九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友邦附加二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1、友邦附加二十一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2、友邦附加二十二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3、友邦附加二十三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4、友邦附加二十四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5、友邦附加二十五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6、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7、友邦御防宝疾病保险
28、友邦附加防癌疾病保险
29、友邦世纪英才两全保险
30、友邦五年期理财宝保证续保两全保险
31、友邦养颐保六十周岁两全保险
32、友邦养颐保六十五周岁两全保险
五、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友邦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2、友邦附加十八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友邦附加十九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友邦附加二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5、友邦附加二十一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6、友邦附加二十二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7、友邦附加二十三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8、友邦附加二十四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9、友邦附加二十五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0、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1、友邦金钥匙抵押贷款定期寿险
12、友邦附加儿童豁免保险合同费用定期寿险
13、友邦*定期寿险附加合同(*分别为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二十五年期、儿童二十二周岁期满、五十五周岁期满、六十周岁期满)
14、友邦安心保终身寿险
15、友邦附加智尊宝儿童豁免基本保险费定期寿险
16、友邦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合同(附加于友邦金瑞保证年金养老保险)
17、友邦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附加于20PM)
18、友邦安康保两全保险
19、友邦附加安康保重大疾病保险
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团体儿童计划免疫健康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