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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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1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2年10月2日





阜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大、中(含中专、中技)、小学生(含入托入园儿童)、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

第四条 居民医保坚持属地管理、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医疗费用实行分担机制。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居民医保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居民医保的经办管理以及对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财政专户的管理、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基金的划拨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入托入园儿童的参保组织、协调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身份认定,协助做好参保缴费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身份认定,协助做好重度残疾人的参保缴费工作。

公安、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第七条 居民医保基金包括: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校大、中、小学生,入托入园儿童每年个人缴费30元(其中残疾人20元);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年个人缴费50元(其中残疾人30元);

(三)18周岁以上城镇其他居民每年个人缴费130元(其中残疾人100元);

(四)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个人不缴费,由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从当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补助。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所需的个人缴费,由当地残联负责审核后,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助。

(五)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九条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提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做相应调整。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十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和入托入园儿童,统一在其所在的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按学年或学制缴费。跨地区就学或办理转学的大、中、小学学生,不再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医疗保险。已在原户籍地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逾期不予登记。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

第十三条 建立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从当年筹集的居民医保基金中按参保人数每人50元标准提取。

参保居民在本人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一次门诊医疗费用30元以上、160元以下的,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最多享受四次普通门诊医疗报销待遇。

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拨付高校包干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高校自行制定,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患病需住院治疗时,凭医疗保险IC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院登记,经医院核对参保居民个人基本资料后办理入院手续。治疗结束后,医保费用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需支付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医疗费用,其余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和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共同负担:

(一)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在本市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4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5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参保居民在市内三级、二级、一级医院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70%、75%、80%。其中,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脑瘫等特大疾病,在以上报销比例基础上再提高5%。

(三)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一个年度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四)参保居民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与住院治疗未间断的门、急诊抢救费用,与住院治疗费用合并按一次住院结算。

(五)参保居民患病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三级或专科医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可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在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减少5%。

(六)参保居民患病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应在入院后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

(七)大学生实习和寒暑假或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大学生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执行。

(八)参保居民实际报销金额与实际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40%的,按40%支付比例兜底报销。

(九)参保居民患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过重者,可申请社会医疗救助。大学生可申报省大学生医疗调剂金补助。

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一)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国产药品按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支付。乙类国产药品、甲类进口药品、乙类进口药品及进口体内置换人工器官和置放材料,个人分别先自付10%、20%、30%以后,再按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支付。

(二)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以及高值医用耗材的准入,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三)参保居民因病在本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分别为10元/天、15元/天、25元/天;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床位费支付标准为40元/天;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危重病人在重症监护室治疗等特殊情况床位费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患以下慢性病需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冠心病、中风后遗症、依赖性糖尿病、恶性肿瘤、肺心病、高血压病、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活动性肝炎、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血友病、癫痫。

(一)患以上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填写《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由所在社区或学校签署意见,并附两年内在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等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半年(或一个季度)鉴定一次。经市医保慢性病专家组鉴定合格并确定治疗方案后,发放《慢性病治疗证》,慢性病患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或在医保慢性病服务部购药治疗,并即时结算费用。

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可直接进入门诊慢性病治疗。

(二)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三个病种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设起付费标准,按80%的比例报销;其余病种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报销。

(三)门诊慢性病患者需住院治疗时,应中止门诊慢性病治疗,出院后即时恢复。

已享受门诊慢性病治疗的,不再享受普通门诊治疗。

第十八条 以下九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居民医保范围:

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识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参保居民需实行医疗康复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到定点医疗康复机构住院治疗。

对持有《残疾人证》(不含3周岁以下)且实际年龄不大于6周岁的儿童,患脑瘫、听力语言障碍(限置入人工耳蜗或者佩戴助听器)实施抢救性康复治疗的,纳入城镇居民门诊医疗报销范围,并按训练周期予以定额补助。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因病呈植物人状态、四肢瘫痪以及患帕金森氏病晚期、恶性肿瘤晚期等,连续住院3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可以设立家庭病床。在家庭病床治疗和护理的方案由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执行。所需诊疗、药品等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按季度结算。

家庭病床的日常治疗和管理由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十条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育龄妇女生育费用,顺产的按照1000元,剖宫产按照2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连续两年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根据基金结余情况,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健康体检计划,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后,可以免费健康体检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三)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经有关方面确认后,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本人或近亲属可以持有关确认资料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确认其参保资格后,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居民医保实行市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提取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县(市、区)当年基金总量的5%,达到当年总量的15%后不再提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居民医保。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医保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保险政策,履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认真核对入院参保居民信息,做到人证相符,严格掌握疾病入院指征和住院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居民住院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记载参保居民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相关数据,并向参保居民提供住院“日费用清单”,建立医疗费用计算机查询系统。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参保居民因病确需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参保居民出院时,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结算清单须经参保居民或家属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采取虚假住院、冒名住院、挂床住院、诱导住院、降低入院标准、虚开药物和诊疗项目、将居民医保用药目录以内的药品换成目录以外药品或其他物品以及过度治疗等方式套取居民医保基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解除医疗服务协议,取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参保居民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居民医保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下发的文件及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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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京高法字第173号《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刑事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负哪些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在目前情况下,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根据案件事实,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确系犯罪分子,如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视其情节,已构成犯罪的,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窝藏罪,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保证人明知其逃匿下落,但拒绝提供被告人去处或者拒绝将被告人找回,以及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的,可由保证人承担应由被告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989年7月3日

国家商检局产于印发《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产于印发《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1〕27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十三日在江西召开了“全国出口纱线检验技术交流会”。现将会议通过的《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何和意见,请及时上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        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种类表内的出口本色棉纱线、本色涤棉纱线、本色苎麻纱线(包括本色苎麻混纺纱线)、本色亚麻纱线(包括本色亚麻混纺纱线)的检验管理。

  2 检验依据

  2.1 贸易合同(包括成交样或确认样)、信用证及有关单证;贸易双方签定的质量标准。

  2.2 2.1条中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按现行最高标准检验(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若严于现行标准也可采用。

  2.3 2.1、2.2条中各款规定不明确的,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检验。

  2.4 预验按2.2,2.3条进行检验,出口前按2.1条进行核对相符后,方可出证或放行。

  3 检验方式

  3.1 凡需出具商检证书或国外对产品质量反映大的商品,商检局必须批批自验。

  3.2 商检检验人员与工厂检验员在工厂进行同检验。

  3.3 对质量稳定,不出具商检证书的纱线,在生产、经营部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工厂(或经营部门)检验结果,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抽验。

  4 检验要求

  4.1 审核单证

  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审核有关单证是否齐全。

  4.2 取样

  4.2.1 同一合约、同一发票、同一生产批号为一检验批

  4.2.2 本色纱线每批取样数量按下表:

  4.3 检验

┌───────┬─────────┬─────────┬──────┐

│全批货箱(包)数│公量样箱数,不少于│品质样箱数,不少于│品质样筒数,│

│       │         │         │不少于   │

├───────┼─────────┼─────────┼──────┤

│ 300及以下  │    10    │    10    │   10   │

├───────┼─────────┼─────────┼──────┤

│ 301~600  │    15    │    15    │   15   │

├───────┼─────────┼─────────┼──────┤

│ 901及以上  │    30    │    30    │   30   │

└───────┴─────────┴─────────┴──────┘

  合同、现行标准有规定的按合同、现行标准检验,合同、现行标准没有规定的按下面规定检验。

  4.3.1 外观质量

  棉纱线、涤棉纱线的外观质量按附件一《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其它纱线类品种可参照此方法检验或另行制订。

  4.3.2 麻棉混纺的定量分析按照《进出口麻棉混纺纱、织物的定量分析方法》进行检验。其它混纺产品按相应的方法进行检验。

  4.3.3 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

  合同要求检验,但没有规定检验方法的本色棉纱线、涤棉纱线按附件二《出口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的检验方法》检验,其它品种的纱线可参照上述方法检验。

  4.4 合同规定或国外确认低于一等一级(若现行品质标准要求评等的纱线,低于一等品)的纱线,出证或放行前必须在每箱(包)外上,标明实际等级。

  4.5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出口棉、涤棉纱线检验换证凭单的具体检验项目内容填写见附件三、四,其它品种的纱线另行制订。

  5 统一检验目光

  为使标准掌握一致,减少目光差异,商检局之间,工、贸、检之间要定期统一检验目光,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6 复验

  报验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按国家商检局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和“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7 批次管理

  7.1 大批量以600箱(包)及以下为一批,超过600箱(包)分批检验。

  7.2 拼批或分批出口要批次分清,货证相符。

  8 产地查验和口岸局查验。

  8.1 产地查验

  8.1.1 经商检局预验合格的商品,换证前须逐批查验、查验内容包括:批次、唛头(标记)、数量、包装。预验时未进行检验的项目应补验。

  8.1.2 做好每批查验记录。

  8.2 口岸局出口前查验

  8.2.1 凡经内地商检局检验合格的纱线到达口岸时,口岸商检局凭内地商检局的换证凭单正本进行查验。如发现换证凭单的结果与合同(信用证)不符,或有漏验项目时,口岸局应及时与产地局联系,取得妥善处理后,方可放行。

  8.2.2 查验内容包括:商品检验的有效期、批次、唛头(标记)、数量、包装破损、污染、水渍等情况,对包装受损可能影响品质的,要开箱查验品质。

  8.2.3 做好查验记录

  9 商品检验的有效期

  9.1 纱线检验的有效期为半年或一年。各局要根据当地气候(湿度)不同情况应分别规定时间。

  9.2 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纱线,要重新检验。

  10 样品存查

  10.1 成交样(确认样)均由生产、经营部门保存,必要时商检局签封,以便备查。

  10.2 商检对检验的样品一般要保留至商品商检有效期满,对外出证的纱线,还要保留至索赔期满。

  11 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

  每批检验做好原始记录 质量统计报表。认真做好半年一小结。全年一大结的统计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分析,半年和全年的质量分析及统计报表分别于7月底前和次年一月底前报国家商检局检验外。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五。

  12 质量分析和商品档案

  每个品种纱线要分别作出每月质量统计报表作为检验资料积累。对重大的质量案例或国外反映要随时核查上报。有关检验情况、质量分析、统计报表及生产厂的质量情况等,应建立商品档案,并使之成为一种制度,作为加强检验管理的一种形式。

  13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试行)

     二、出口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的检验方法

     三、出口棉纱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

     四、出口本色涤棉纱线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本色气流棉纱线参照此凭单)

     五、出口纱线类质量统计报表(略)

 


附件一      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试行)

 

  1 适应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纯棉、涤棉环锭纺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筒重偏差检验。

  2 取样

  结合品等品级样品的抽样,从所开箱数中按表1规定随机抽取外观检验筒子数



 

                                表1

──────────┬────────┬────────┬───────

  全批货物筒子数 │ 外观检验筒子数 │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N    │    n    │   Ac   │  Re

──────────┼────────┼────────┼───────

   ≤3600    │    50    │    2    │   3

   3601-10000  │    80    │    3    │   4

   10001-35000  │   125    │    5    │   6

   >350001   │   200    │    7    │   8

──────────┴────────┴────────┴───────

  3 出口筒子的外观检验

  3.1 筒子外观检验条件

  在北向自然光或500±50LX青色或白色日光灯下进行检验。检验强案高

80cm,台案大小适合放置50个筒子。

  3.2 检验方法

  对所取样品进行逐个检验,并以最能显示疵点程度的角度进行观察,筒重偏差

在所抽样品中进行称重。

  4 筒子外观的质量要求:

  4.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疵筒计

  4.1.1 小头攀长度4cm以上者、2.5-4cm超过一根者或2.5

cm以下成网状者(三根以上成网)。

  4.1.2 大头攀:细支不论长度及根数、中粗支2.5cm以上者。

  4.1.3 侧面重叠;端面反边、卷边长度超过5cm或宽度超过0.3c

m者。

  4.1.4 小辫子纱、绕管攀。

  4.1.5 生头纱长度短于13cm或有结头、油、污渍者。

  4.1.6 商标、支别票签错贴、漏贴、重叠贴。

  4.1.7 筒管、筒身、有油、污渍、筒身有浆糊。

  4.1.8 筒子纱内包装夹带飞花、回丝及其它什物。

  4.1.9 菊花芯:程度掌握:细支纱小头距管壁1cm,中粗支纱距管壁

1.5cm。

  4.1.10 筒子表面明显凹凸者。

  4.1.11 筒管用错、筒管破损、筒管明显变形者。

  4.1.12 轧断头。

  4.1.13 平头筒子(指距筒管壁1cm内纱线与筒管平齐)。

  4.1.14 煤灰纱;色纱。

  4.1.15 明显压印。

  4.1.16 凹槽。

  4.1.17 松筒。

  4.2 筒重偏差要求按表2执行,称重筒子数量不少于外观抽样数的50%



                               表2 

──────────┬────────┬────────┬───────

   装箱情况   │每箱公定重量100 │每箱公定重量50公│ 允许偏差

   (只/箱)   │磅时,单只筒重 │斤时,单只筒重 │

──────────┼────────┼────────┼───────

    18     │   2520g   │   2778g   │ ±100g

──────────┼────────┼────────┼───────

    24     │   1890g   │   2083g   │ ±75g

──────────┼────────┼────────┼───────

    30     │   1512g   │   1667g   │ ±75g

──────────┼────────┼────────┼───────

    36     │   1260g   │   1389g   │ ±75g

──────────┼────────┼────────┼───────

    48     │   945g   │   1042g   │ ±50g    

──────────┴────────┴────────┴───────

  4.2.1 超过允许偏差者作疵筒计

  4.3 对外销合同中有特殊规定按合同规定执行。

  5 筒子外观合格的判定

  5.1 累计疵筒数≤Ac时,全批合格。

  5.2 累计疵筒数≥Re时,全批不合格。

  5.3 霉变纱、黄白纱、错规格、包装材料纤维纺入一经发现,全批不合格



 

附件二:      出口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的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环锭纺纱线。

  1 检验设备:1332型倒筒机。

  2 倒筒机工艺要求:

  2.1 车速:2400R/m±200R/m

  2.2 予加张力:根据各厂实际情况自定。

  2.3 隔距:以纱线直径的4倍为基础,平板隔距适当放宽0.05mm。

  2.3.1 纱线直径为0.037号数

  2.3.2 隔距公差×0.05mm。

  2.3.3 数字计算至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至二位。

  2.3.4 正常结头的断头,不计断头。

  2.3.5 凡经电子清纱器的筒子,不应在装有电子清器的机台上倒筒。

  3 考核指标:

  3.1 检验指标:(见表三)

  3.2 检验股线时,行折算成单纱再计算。

  3.3. 筒子不论一次或二次成型,均按本方法考核。

                               表三

┌───────┬────────┬────────┬────────┐

│检验数量(筒)│号数(英制支数)│ 棉纱线不断头率 │T/C纱线不断头率 │

│       │        │ 不小于(%) │不少于(%)  │

├───────┼────────┼────────┼────────┤

│   10   │  32号-192号  │    60    │    70    │

│       │  (18/1-3/1)  │        │        │

├───────┼────────┼────────┼────────┤

│   10   │  30号-20号  │    50    │    60    │

│       │ (19/1-28/1)  │        │        │

├───────┼────────┼────────┼────────┤

│   10   │  20.4-10.7  │    40    │    50    │

│       │ (129/1-55/1) │        │        │

├───────┼────────┼────────┼────────┤

│   10   │  10号及以上  │    30    │    40    │

│       │ (56/1及以上) │        │        │

└───────┴────────┴────────┴────────┘

 

附件三:出口棉纱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

 

             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正  本          字第  号

                              年 月 日

┌───────┬──────────┬─────┬─────────┐

│  报验单位  │          │ 批  号 │         │

│       │          ├─────┼─────────┤

├───────┼──────────┤ 生产日期 │         │

│  品  名  │规格及名称     ├─────┼─────────┤

│       │          │ 生产单位 │         │

├───────┼──────────┼─────┼─────────┤

│  产  地  │省或直辖市     │合同总金额│         │

├───────┼──────────┼─────┴─────────┤

│报验数量/重量│×××件(箱,包) │标记及号码:         │

│       │×××磅(吨)   │               │

├───────┼──────────┤               │

│抽样数量/重量│×××件(箱,包) │               │

│       │×××磅(吨)   │               │

├───────┼──────────┤               │

│  检验依据  │×××合同及国际  │               │

│       │GB×××-××  │               │

├─┬─────┴──────────┴───────────────┤

│ │包装情况:内包装塑料,××只/箱,外包装纸箱,×道塑料腰,“#”│

│ │型打包完好。                          │

│检├────────────────────────────────┤

│ │品质指标:      回潮率:                 │

│验│重量不匀率:     公量偏差:                │

│ │重量偏差:      筒子外观成形:符合国家商检局的规定。   │

│结│黑板条干:                           │

│ │棉结杂质粒数:××粒/克                    │

│果│                                │

│ │                                │

├─┴────────────────────────┬───────┤

│评定意见:符合×××合同及国际GB×××-×× ×等│主任检验员  │

│     ×级                   │       │

├──────────────────────────┴───────┤

│检验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检│          │备│                   │

│验│          │ │                   │

│方│          │ │                   │

│式│          │注│                   │

├─┴──────────┴─┴───────────────────┤

│上列商品经预验合格,有关商检机构凭此单正本所列检验结果查验核对予以放│

│行或换发检验证书。                         │

├────┬──────┬─────┬────┬─────┬─────┤

│    │分批出口数量│ 结存数量 │    │ 分批出口 │ 结存数量 │

│    │      │     │    │  数量  │     │

│换证日期├───┬──┼──┬──┤换证日期├──┬──┼──┬──┤

│    │ 件数 │重量│件数│重量│    │件数│重量│件数│重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四:出口本色涤棉纱线换证凭单内容填写样本(本色气流棉纱线参照此凭单)

 

             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正   本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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