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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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是《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全国律协研究制定了《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全国律协和地方律师协会维权工作职责,并对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和进一步提高维权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始终站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不断增强做好协会维权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坚持依法维权、规范维权、理性维权、有效维权,充分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解决本地区维权案件。要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加强对维权工作的指导,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律师协会维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律师行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各地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3年3月29日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是《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国律协和各地方律师协会在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行业维权工作指导思想,积极探索和改进维权工作方式方法,研究解决带有普遍性的维权工作重点问题和典型个案,为完善和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为创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也要看到,当前维权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维权机制不健全,维权渠道不畅通;二是全国和地方律师协会维权工作职责不明,致使维权工作效率不高;三是一些地方律师协会对维权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四是侵犯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案件仍然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意义
1.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客观要求。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担负着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保障律师充分履行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中的工作职责,能够有效促进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力,防止司法不公;能够促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全民守法,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
2.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是确保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律师事业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新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断推进,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目前,我国律师队伍发展迅速,律师人数已达2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近2万家,律师执业活动已涵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能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关系到律师社会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关系到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度。因此切实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对律师充分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意义重大。
3.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是促进法治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措施。律师执业权利的首要价值在于对基本人权的有效保障和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不懈追求,这也正是法治文明的精神实质。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程度不仅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司法制度健全和完善的体现,更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国家律师职业化水平和法治文明建设的程度。律师执业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充分行使,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对社会矛盾化解以及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实现国家法治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之一。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着眼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眼于依法、充分、有效地发挥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任务和职责,保障律师能够真正、全面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主要任务:进一步完善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新形势下维权工作机制;加强全国和地方律师协会维权工作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为维权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进一步明确全国和地方律师协会工作职责,切实增强律师协会维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加强和改进维权工作,创造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良好条件和环境。
基本原则:
1.依法维权原则。律师协会维权工作要在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允许的框架下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引导广大律师以律师协会为主渠道和主阵地,依法有序地开展维权工作。
2.规范维权原则。律师协会要把政策维权、制度维权和个案维权紧密结合,在注重对律师执业权益和人身权益维护的同时,积极参与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为更好地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3.理性维权原则。律师协会和律师的维权行为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防止过激行为甚至是引起不稳定、不和谐情况发生。
4.有效维权原则。律师协会维权工作要讲求实效。要认真分析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找准协会维权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集中精力逐步加以解决。要从一件一件实事做起,逐步提高维权工作的整体效果。
三、进一步明确全国律协和地方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职责
全国律协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维权工作的基本规章、制度及政策措施;
2.负责涉及中央有关部门协调的和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个案的处理;
3.配合司法部建立健全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4.对地方律师协会遇到的重大维权事项进行指导。
省(区、市)律师协会主要职责是:
1.依据全国律协制定的维权工作基本规章、制度及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负责全国律协督办的维权案件及本地区重大和有影响维权案件的受理、立案与处理;
3.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实保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4.负责就承办的维权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5.及时总结维权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全国律协报送维权工作报告,就维权工作提出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6.协助和指导地市级律师协会开展维权工作。
地市级律师协会主要职责是:
1.接受省(区、市)律师协会交办的维权事项;
2.负责本地区维权案件的受理、立案和处理;
3.及时反映、报告辖区内维权工作情况,积极组织开展维权工作;
4.做好维权信息统计报告工作。
四、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机制
1.建立公、检、法机关和律师协会信息交流和协调联动机制。做好律师维权工作要得到各级党政机关、相关司法、执法机关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律师协会要积极作为,发挥协调和纽带的作用,与相关部门建立畅通的沟通体制和对话平台。特别要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建立多层次、经常性的沟通机制,互相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对律师维权突出问题进行调研;对典型侵权案件联合督办,共同处置。
2.建立健全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配合机制。律师协会维权工作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工作会商和重要情况沟通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维权工作水平。
3.建立维权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研究制定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应急预案,确保律师协会能在案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赶到第一现场开展维权工作。要强化突发事件的汇报程序、汇报制度和沟通机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掌控和处理能力。要建立快速调查、快速决策、快速落实的应急快速反应通道,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三级架构整体维权的合力,切实保障维权案件得到及时高效的解决。要把快速处置工作与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相结合,与加强舆论引导相结合,提高对重大、敏感案件的快速处置能力和水平。当前,重点要加强省(区、市)律师协会“枢纽型”特别是应急联动型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建设,及时高效地完成快速调查核实,上报下达和回应媒体及当事人问询等问题。
4.建立健全律师协会之间协作机制。各地方律师协会之间应当坚持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建立健全律师协会之间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协作机制,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为切实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对于跨区域律师申请维权的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地律师协会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妥善处理,并协助被侵权律师执业注册地律师协会开展维权工作。
5.建立维权案件信息统计报告机制。要健全完善维权案件和维权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要从侵犯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案件的具体数字、侵权主体以及被侵权方式等方面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具体状况,增强统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要在扎实的数据统计基础上,及时总结分析本地区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维权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形成年度维权工作报告,定期向全国律协报送。对发生的重大、敏感侵犯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事件以及重大律师违法违纪案件等要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全国律协通报。
五、进一步提高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水平
1.要进一步提高做好维权工作的思想认识,增强维权工作主动性。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始终站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协会维权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以更加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能、发挥优势;要克服长期存在的“维权难、难维权”的思想,始终以攻坚克难、勇于实践的精神,在实际工作中自觉主动地做好维权工作,更好地凝聚广大律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2.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维权工作的组织优势。各地律师协会在年度工作安排上要突出协会维权职能,在资源调配上要尽量向维权工作倾斜。要进一步加强地市级律师协会维权机构和队伍建设,打好维权工作的基础。建立并严格执行个案维权的立案、结案及报送制度,将维权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要进一步强化维权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在人员组成上吸纳人大、政协、地区政府、政法委、公检法、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以及专家学者进入维权委员会,增强维权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提高维权工作实效。律师协会会长和分管维权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要定期听取维权委员会维权工作汇报,对影响较大的侵权案件要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支持、引导行业维权工作健康开展。
3.要创新维权工作方式方法。建立维权基金和维权网络热线。全国律协在中国律师网设立维权热线,各地律师协会要在本地区内建立维权热线,与中国律师网连接,形成覆盖全国的维权网络系统。各省(区、市)律师协会要做好网络申请维权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可在形成调查意见后报送全国律协,申请支持和协助维权工作。全国律协和地方律师协会要设立维权专项基金,用于维权工作支出,专款专用。要充分发挥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通过积极参与立法、修法工作、提交议案等方式,从源头上切实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要更好地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作用,及时有效地向党政机关反映律师诉求。
4.要教育引导律师增强执业风险防范能力。通过业务培训,提高律师风险防范的意识和技能。各地律师协会在每年的新执业律师培训和律师专项业务培训中,要聘请专家或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讲解办理各类案件应注意的事项、应防范的问题、从业技巧及律师侵权事件的特点、动向等,提高广大律师防范风险的意识和技能,从根本上预防案件的发生;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指导工作,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5.要加强舆论正面的宣传和引导。注意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律师队伍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宣传广大律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让社会更加客观、全面地了解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发布制度,针对一些涉及律师权益维护的重要案件,各地律师协会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及时与主流媒体沟通协调,争取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客观、公正的信息。要通过舆论宣传,加强媒体对律师服务质量的有效监督。
6.要坚持维权和惩戒工作相结合。查处惩戒少数违规违纪律师,就是对绝大多数遵纪守法律师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各地律师协会要一手抓律师维权工作,一手抓依法严肃查处工作,在维权中发现律师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决不护短。
7.要加强维权工作的调查与研究。各地律师协会要关注和重视广大律师的呼声和要求,紧贴行业实际发展,针对不同时期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主动地开展调研,为创新加强维权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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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逃汇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并定于200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在出口收汇系统试运行后,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核销单的申领。
自2001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上网申领新版核销单(即加贴或加印了“条形码”的纸质核销单)。自6月1日至8月1日,新版核销单与旧版核销单(即现行未加贴“条形码”的核销单)并行使用,旧版核销单将于8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企业应当在9月1日前将空白旧版核销单交回外汇局注销。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于6月1日起对全国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账数据联网核查。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两者中较小数,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企业领单时可以不用当场在新版纸质核销单上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新版纸质核销单仅需在正式使用前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核销单的报关前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新版核销单,企业不能变更备案。
(三)出口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手工交单,但必须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企业应当在报关后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出口合同、报关单、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收汇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四)收汇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关于核销单遗失。
企业遗失空白新版核销单,应当立即自行上网挂失或向外汇局申请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六)关于核销单注销。
新版核销单填错或发生破损的,如未用于出口报关,可退回外汇局进行注销。
(七)关于核销单综合信息查询。
企业可以在网上对核销单的领取、使用等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以了解本企业核销单的运转情况,加强核销单管理。
(八)企业如遇到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账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账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九)因特殊原因未能申领IC卡和新版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在7月31日之前,仍可使用旧版核销单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8月1日以后,所有企业必须使用新版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及收汇核销业务。
(十)出口收汇系统的企业操作指南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fe.gov.cn)的“业务指南”栏目中,企业可上网免费查询及下载。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热线值班电话:(010)68518956
海关总署热线值班电话:(010)65195656


2001年5月29日

成都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8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统一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卫生安全,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水箱、水池、水塔等储水设施或水泵、无塔上水器等加压设施,将城镇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站)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饮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由市自来水公司具体承办;其他区(市)县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由当地城建部门负责,并接受市公用局的指导。


  第五条 市和各区(市)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监测管理工作。
  (一)市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二次供水卫生监测管理工作;
  (二)区(市)县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属以下单位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卫生监测管理工作;
  (三)铁路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系统二次供水卫生监测管理工作,国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口岸二次供水卫生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级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应经公用(城建)部门、卫生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场所选定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周围半径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并要有防护设施;
  (二)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规定,必须无毒无异味;
  (三)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并有防水质污染的措施;
  (四)储水池溢水管要设防污染装置,并不得与下水管直接相通,溢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条 单位设置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公用(城建)部门、卫生部门验收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现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按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卫生许可证》每年复审一次。卫生部门应自收到申报、复审申请之日起两月内检验、复审完毕。


  第八条 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由设置该设施的单位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所有的,由共同所有单位负责。


  第九条 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储水箱、池必须加盖、上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管理。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监测和公用(城建)部门的管理,保证用水卫生、安全。
  未经许可,不得以淹没式方式向储水装置放水。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工作由市公用局负责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负责清洗效果的监测。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将清洗消毒工作的进度安排及时报送卫生防疫机构,并将清洗消毒的情况按期报送卫生防疫机构和公用(城建)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直接管理和清洗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及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健康带菌者,或其它有用水质卫生的疾病者在治愈前,不得从事设施直接管理和清洗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监督人员在执行监督监测任务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可随时向被监督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行现场监测、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公用(城建)部门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公用(城建)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下列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市和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健康合格证的,处以一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拒绝现场监测、检查或隐瞒有关情况的,除责令其纠正外,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水质污染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并责令暂停使用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 对违反下列规定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由公用(城建)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二)未按第十条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第十七条 因水质污染致人疾病、残废、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区别不同情况,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医疗费、误工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或工作(城建)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