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完善/张安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2:35   浏览:8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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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完善

张安腾*


一、引言
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环境和发展研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正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从而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
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仅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繁荣,也造成了许多环境问题。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1下文将就我国现行的环保法的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有关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环保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环保法体系的缺陷及原因
关于我国环保法体系的划分方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普遍都认为环保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一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纺织、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体系。2但由于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且我国的环保法体系相当一部分带有浓厚的计划体制色彩,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上述这些缺陷日益阻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迫切要求加大力度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以下将从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出发,分别论述之:
㈠、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新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不断出现,必然要求新的环保法的制定实施,再继之便是环境司法要适应新的环保法体系的要求。体现在外部层次上,即为立法上的空白,亦可称为滞后性。所谓滞后性,指环保法在时间上总是落后于环境问题的要求及实践发展。滞后现象已为各国环境法的发展历史所证明。有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这种滞后性:3⑴、国家权力观念。环境问题只有发展到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时才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⑵、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环境意识。一般说来,环境意识落后于环境问题的发展程度,而环境意识在行政管理领域又直接制约着管理制度,这必然带来滞后性。⑶、反馈机制自身的限制。系统的复杂性,反馈环节的多元化及立法程序上的时间限制都会引起这种滞后性。从解决方法上看,滞后性只能事后进行完善,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当然,立法时在现实可行性基础上充分考虑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使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也是可取的。
㈡、体系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
从环保法体系内部来看,作为体系组成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都会相应地改变环保法体系的内容和影响环保法的执行。而且,从整体上看,我国现有环保法体系的结构还不完整,子系统不周全,导致系统功能不完善,使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中的某些环节尚无适当的控制手段。具体说来有:
1、功能不协调。从实践上看,它表现为某一环境问题未被调整或进行了互相矛盾的调整,亦即有的环境法律系统间作用互相矛盾或存在空白点。初步看来,这有两个原因:⑴、系统结构不完整,某些应有的法律制度尚未确定。(这和立法的滞后性是有根本区别的)⑵、系统结构不合理,有的制度间未能很好地配合。如排无收费和水源利用政策及市政工程管理等方面就存在着配合不周的问题。
2、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环境问题首先作为一个技术经济问题而存在,其产生原因是各类技术的不合理运用,最终解决也只能依靠技术进步。环保法要产生有效的作用,它本身必须合理,即:⑴、内容满足技术合理性。许多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内技术规范的发展,应符合环境科学的规律和要求。⑵、结构满足操作技术合理性。环保法是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控制的一种工具和方法,必须有适应的结构和程序保证操作上的合理性,使之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4但是,目前我国环保法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某些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共参与问题、现场检查制度问题、“三同时”制度问题,等等。总的看来,作为技术性很强的环保法,在我国并未体现出这一特点,而更多的是一般的原则制度的规定。
三、环保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段期间也是政治、经济、社会变动最大的时期。环境立法问题就在这高度变迁的时空中,不断受到试炼,不断受到调适。由此而形成的环保法,也就因而带有浓厚的动态气息。现阶段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㈠、环境立法对完善环保法的前提作用
这里所讲的立法,仅包括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没有环境立法,就没有环保法体系,环境司法更无从谈起。因此,完善环境立法是完善环保法体系的一个前提条件。而“立法的发动、进度及内容未必单纯是事理与民意的结果,而会因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静态结构和动态发展而有不同的演变。”5目前,尽管环境立法领域空前活跃,但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看,还未能完全跟上。因此,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环保法体系,促进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鉴于环境问题的四项特色即科技关联、利益冲突、隔代平衡、国际关联,6当前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我国环保法体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⑴、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规律。环境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因此,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与发展。⑵、环境立法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环境问题使经济发展的产物,各国实践证明,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环境立法时,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的要求,以环境保护来促进经济的发展,用法律来教育人们提高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关系的认识,以环保来促进经济的发展。⑶、环境立法要体现“地球一体”的观点。在国际关联的特色之下,环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等现象,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7故环境立法应从整体角度考虑环境问题,把我国的环境问题纳入世界环境问题的范围内进行考虑。
此外,在立法的进程中,应见贤思齐,认真学习环保先进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并可以有条件地援用欧美、日本等国环境法律所通用的管制手段,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
㈡、健全现有制度,协调体系内部的功能
1、从技术上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这是改善环保法体系的重要措施。首先,应加大处罚力度。可适当引用不同程度的刑罚,但应认识到环境问题多元因应的执行手段中,刑罚只是其中的一种,且适用刑罚不得背离环境问题的特质与刑罚最后手段的定位。其次,应加强科技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事实上科技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建议在现行环保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中加入“科技促进”一项,以彰显科技的重要性。再次,“公共参与”这一原则在立法中虽得到体现,但在现实的决策运行中,却往往抛开公共力量而自行决策,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公共的利益。故有必要将公共参与落实到实处,如通过听证、质询、述职等途径将之制度化。但同时也应注意不宜一味主张多参与,而应在参与的时机、范围、方式与效力上,妥为规划,并由整体的角度出发,健全相应辅助措施,以免造成公共参与的错置。
2、协调各制度的功能。各制度的协调依赖于其内容衔接和控制手段的协调,即⑴、内容衔接,不留任何空白点,控制环境行为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⑵、内容协同,功能协调,制度间不应有矛盾点。这是由环保法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性所决定了的。
显然,当前形势下,要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必须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以求更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作者单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1 韩德培著:《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三版第61页。
2 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一版第55页。
3 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著:《环境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一版第74页。
4 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著:《环境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一版第78-84页。
5 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73页。
6 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88-91页。
7 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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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6〕5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本市所辖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不


服,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人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申请复查(复核)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


(四)属于梅州市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


(五)信访人应在收到处理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四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有权处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或复查意见、申请复查(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


第五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请求经市政府信访局审核后,符合受理条件的,送市政府领导审阅,由市政府信访局向申请人出具《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由市政府信访局向申请人出具《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市政府信访局应在决定受理复查(复核)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访材料向市政府相关部门转送,要求就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二)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并由市政府信访局和信访事项相关部门组成复查(复核)小组,对信访人申请的内容进行复查(复核);


(三)复查(复核)小组应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对信访事项进行专门研究,然后由市政府信访局对研究情况进行综合,草拟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并送相关单位会签,最后送市政府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市政府公章,形成正式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应在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八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核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的复核期限内。


第九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一式多份,分送复查(复核)申请人、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领导、广东省信访局各一份。


第十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挂号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并由经办人填写《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表》。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上访的,由作出复核意见的复核机关给予解释,信访部门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违反《信访条例》规定无理缠访闹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部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放思想讨论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部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放思想讨论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学组办[2008]5号


机关各单位:

  现将《部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解放思想讨论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部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活动解放思想讨论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和要求,按照《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制定开展解放思想讨论活动的方案。

  一、开展解放思想讨论的目的

  开展解放思想讨论的目的,是在学习培训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把思想认识从那些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观念、做法和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机遇意识;开阔眼界和思路,在事关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和本单位要不要科学发展、能不能科学发展、怎么样科学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

  二、解放思想讨论的主题

  解放思想讨论要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联系当前经济形势,联系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党员干部思想实际进行。讨论以“如何进一步更新发展观念、转变发展思路,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主题,结合总结近年来实际工作的经验教训,深入讨论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工作思路、工作作风方面存在哪些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问题,存在哪些因循守旧、满足现状等思想,如何开创思想解放的新境界;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讨论中央赋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以及贯彻落实的新思路新举措;结合分析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深入讨论住房城乡建设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新任务,以及应对的主要措施,在事关住房城乡建设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各司局也可围绕主题,结合本司局实际确定具体讨论题目。

  三、时间安排

  解放思想讨论安排在10月底至11月上旬,主要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讨论活动。

  1、党组以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的形式,围绕主题开展一次讨论,时间为半天。

  2、各司局根据本司局情况组织2-3次讨论活动。具体方式可根据本司局情况确定。

  3、11月上旬,组织两次讨论会。一次是机关、直属单位和社团司处级干部讨论会,一次是青年干部讨论会。两次讨论会分别由党组成员主持。

  4、11月上旬,组织召开学习交流大会,交流学习体会、调研成果和解放思想讨论成果,部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参加。

  四、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把解放思想讨论作为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好。在筹划安排上要留足准备时间,便于大家深入思考、做好准备;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党员干部思想实际,精心设计讨论的具体题目。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组织本单位的讨论活动。

  2、要紧紧围绕我部及本单位的实际和个人思想实际展开讨论,做到理论与实践、思想实际与工作实际的结合,避免空谈。要加强对讨论活动的引导,紧扣主题,把握导向,推动讨论活动深入开展。

  3、创新方法手段。各单位在总的要求下,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讨论活动以及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讨论的质量和效果。

  直属单位和部管社团参考本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