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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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现发布《北京市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以及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
其他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应当遵守邮政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禁止个人经营特快专递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快专递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海关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特快专递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对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认定按照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申请代为办理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的,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一致后,按照规定向市邮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资格证件。市邮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经市邮政管理局批准取得经营资格证件后,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与邮政企业依法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取得经营资格证件的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市邮政管理局办理年度审验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其经营资格证件自行失效。
第七条 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需要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与邮政企业依法签订合同。
第八条 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中断、终止正常的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二)收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收寄国家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四)私拆、隐匿、毁弃寄递物品或者从寄递物品中盗窃财物。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有权进入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营业场所或者专业处理场所进行调查或者检查。经营者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对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无经营资格证件或者取得经营资格证件不按照规定经营的,由市邮政管理局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并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擅自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由市邮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市邮政管理局按照《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199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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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1999]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购付汇管理手续,现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以下简称《通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通知》中规定需审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通知》中规定需审核的其它凭证不变。
二、对于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批准的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通知》中规定需审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
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通知》中规定需审核的其它凭证不变。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的其它规定不变,继续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所在地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馈。



1999年9月28日

关于印发《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深组通[2001]4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杜绝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
  第三条 测评必须遵循的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具体职位具体分析原则;程序化与规范化原则;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测评工作分制定方案、实施考试、组织考察三个主要环节。

第二章 制订方案

  第五条 在测评工作正式实施之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须对拟选职位进行职位分析,并按规范要求制定职位测评方案,作为整个测评工作的依据。
  第六条 职位分析是指对职位说明书所列示的职位要求作进一步的分析,把握职位要求中的关键性因素。
  第七条 职位测评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选职位名称。
  (二)职位的主要职责、基本学历经历条件、主要知识能力要求和其它要求。
  (三)测评方法和加权计分权重比例。
  (四)测评组织与程序。

第三章 考 试

  第八条 考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单位亦可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试重点测试申报人履行所申报职位职责的能力,即分析和解决职位职责问题的能力。要通过对能力的测试了解申报人的相关知识、理论素养、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相关技术,一般不考纯理论题和纯记忆题。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项。
  第十条 在局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中,当同一拟选职位具备申报资格的人数达到4人以上(含4人)时,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中,具备申报资格的人数达到3人以上(含3人)时,该职位的考试方可进行。所有具备申报资格的人员均有权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笔试重点测试申报人履行职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题型主要有选择题、案例分析题、议论题和竞职设想等。
  第十三条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120-180分钟。
  第十五条 笔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笔试考官组负责评卷工作。每一考官组由9-11人组成。每位考官须独立审阅全部笔试试卷。计分时,首先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加总平均其他考官的给分作为考生得分。
  第十六条 笔试成绩经全体参评考官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按笔试成绩高低取前6名进入面试;当参加笔试人数等于或少于6名时,不实行淘汰,全部进入面试。
  第十八条 面试的主要形式有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和情景模拟测验等。
  第十九条 面试重点测试申报人履行职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综合反应能力,含计划能力、决策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等。
  第二十条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一条 面试时间一般为40-60分钟。
  第二十二条 面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面试考官组负责评分工作,每组考官9-11人。每位考官须独立评分。计分时,首先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加总平均其他考官的给分作为考生得分。
  第二十三条 面试得分经全体考官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考试总分按申报人的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加权计算。按考试总成绩排序,从考试总成绩位居前列者中录取初步入围人选。要用淘汰的方式确定初步入围人选。初步入围人选最多不得超过6名。初步入围人选进入组织考察程序。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考察工作。考察的重点是政治立场、道德品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
  第二十六条 考察的重点有二项:
  (一)民意测评。了解单位民意对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表现的评价。
  (二)组织考察。考察单位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候选人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民意测评和考察情况,结合拟任职位的具体要求,进行综合比较,排出名次,报上级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此前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