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列车及夕发朝至列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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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列车及夕发朝至列车管理办法

铁道部


快速列车及夕发朝至列车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7年3月12日

铁运[1997]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在运输市场的竞争力,适应旅客需求,创出铁路的名牌产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快速列车为采用快速动力和快速车辆,旅行速度达90km以上的列车。夕发朝至列车为运距在1500km以内,旅行时间在12h左右,16点至23点之间发车,次日5点至11点到达终点站的列车。

第二章 设备备品

第三条 列车车辆应采用造型新颖高雅,舒服,有性能良好的空调设备以及方便旅客旅行生活设施的25型或优于25型的新型车辆。编组中编挂普通型车辆时,应按该车辆的价格售票。

第四条 列车内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好用。照明、消防、空调、电茶炉等设施必须处于良好的运用状态。

第五条 列车硬席车厢应有质地良好的坐套、小台布和遮光帘、纱帘。

第六条 硬卧、软卧的走廊和包房内应有地毯。车窗有纱帘、遮光帘。铺位上有质地良好的纯棉布棉褥(毛毯)、褥单、棉被、被罩、枕蕊、枕套。茶桌有台布、不锈钢盘。软卧还应有衣架、拖鞋、衣刷、不锈钢暖瓶(防倒架)、带盖细瓷茶杯、卫生桶。

第七条 卧具应整洁。被单、褥单应洁白无污迹。直接接触人体的卧具应消毒烫平使用,

做到一人一换。。卧具使用周期不超过半年,污损的应及时更换。

第八条 餐车应有棉、麻台布、细瓷餐具、四味架、牙签盅、口纸杯、椅套、车窗有遮光帘和纱布,墙壁悬挂工艺字画。橱窗内的摆设应丰满、美观大方、讲求艺术。瓷餐具破损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 车内的各种装饰应典雅,色调协调。车内的广告应与车内的环境相协调。广告应符和《广告法》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归定。

第三章 人员

第十条 列车乘务人员应选派五官端正、体态端庄,身体健康,政治素质好,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的学历,能够熟知和运用铁路客运规章,女身高1.64m左右、男身高

1.72m左右(正负在2cm以内,对南方局选聘的身高条件可适当放宽、年龄在18至28岁之间的优秀职工,通过选聘,竞争上岗。各单位在控制职工总量,完成部下达的减员计划前提下,原则上应从符合条件的现员中优先选用。

第十一条 客运乘务员应熟知列车沿途的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地方物产、风土人情等。软卧列车员至少能用英语为旅客服务。

第十二条 客运乘务员执乘时,应着装高雅、大方、统一,仪容整洁,精神饱满,佩带规定的标志,女乘务员可施淡妆。

第四章 安全正点

第十三条 要加强对“两炉一灶一电”的管理。“两炉一灶一电”必须有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操作。锅炉清灰时不得离人。锅炉队近严禁堆放易燃物品,电源、刀闸处严禁挂、防物品。

第十四条 要加强旅行安全常识和禁带危险品的宣传。发现危险品应及时妥善处理,消除危险。

第十五条 列车乘务员应熟知消防器材、紧急制动阀的性能及使用、操作。对列车上发生的紧急情况应会做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餐车排烟罩应及时清理。列车运行中严禁大量油炸食品,小量过油时,油量不超过容器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其它行车各有关工种应认真贯彻部围歼旅客列车事故100条细化措施,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

第十八条 各级行车有关人员要维护列车正常秩序, 各级调度人员要精心指挥,必须按等级会让,重点掌握列车运行情况,确保正点。

第五章 服务

第十九条 应积极主动为旅客服务,对旅客在旅行中发生的困难应千方百计予以解决。对重点旅客应重点照顾。

第二十条 服务时应礼貌、热情,讲普通话。讲话时应音量适当,用语准确得体,简洁清晰。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运用恰当的称呼。

第二十一条 举止端庄,行动稳健,在卧铺车行走、讲话、关门要轻。回答旅客提问应站稳,坐着时应起立,双手自然下垂,目视对方,保持距离,不用手势。

第二十二条 执行职务时不准挠痒、吸烟、吃东西、掏耳朵、抠鼻子、剔牙、叉腰、手叉衣兜。不准高声喧哗、说笑打闹、勾肩搭背。

第二十三条 执行职务4h以前和在执行职务中不准吃生葱生蒜等有异味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 进入包房时,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入内。离开时,应退出包房后转身离去。客人离开包房时应及时整理包房卫生。

第二十五条 卧铺车的卧具必须在旅客下车后收取。其他作业程序应遵循部颁《列车乘务工作标准》。

第二十六条 餐车上餐具、上饭菜、撤餐具要托盘化。上菜时应报菜名,服务动作不要过大,不准探身过远、隔人递送物品,举止、手持物品不得高于客人面部,动作要轻、稳、准、快。对到餐车用餐的 客人应来有迎声,走有送声。

第二十七条 车内温度冬季应不低于22'c,夏季不高于26'c,应保持空气新鲜。非空调车内的温度执行《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广播应及时转播新闻联播。其它节目的编排应符合旅行特点,健康、轻松、活泼、亲切。

第二十九条 列车应免费向旅客发放标准不低于5元的快餐或旅游纪念品、消闲食品、饮料。

第六章 环境卫生

第三十条 车容庄重整洁、美观大方、标志鲜明。行李架物品摆放整齐牢固。各种工具备品、餐料存放定位、隐藏。方向牌、内外顺号牌、活动顺号牌、各种服务标志齐全整齐。

 第三十一条 车厢内外整洁,窗明几净,四壁无尘,无鼠、蟑、臭虫。厕所无异味。

 第三十二条 列车始发做到:车厢无死角,坐席铺位无积垢,地面、暖气管洁净,厕所无臭味,镜子、瓷件、电镀件洁净光亮,各排水孔畅通,餐桌、橱、柜、冰箱、炉台、作业台无油垢。

 途中做到:地面无垃圾,窗台、茶桌无杂物,洗脸间,厕所无积水、不堵塞,茶炉间、锅炉间无积灰,站站擦扶手,停站按规定锁厕所,餐车台面、炉台、作业台、地面保持清洁,餐具使用一次一消毒。

 终到做到:粪便、污水、垃圾三不带。

  第三十三条 车厢内不准吸烟并设有宣传标志。吸烟处有设施。

  第三十四条 垃圾一律装袋处理并按照部、局规定处理地点投放。

  第三十五条 餐车出售的商品和自制品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第七章 运输组织

第三十六条 列车运输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部铁运[1994]118号文件的规定,列车票额严格由计划室统一管理,直接投放窗口的票额不少于80%。为避免双优列车虚糜,必要时,可分配一定数量的无座号。

第三十七条 对售票的发售办法、预售时间,应采取各种方式大张旗鼓的向社会宣传,窗口的剩余票额即使向旅客公布。

第三十八条 对固定订票户使用票额的兑现情况,车站应予以考核,对有倒卖车票行为的户头应坚决予以取消。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铁路功用乘车证订票的管理,对使用情况追踪考核,对浪费票额的按照全程全票价的标准进行罚款。

第四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大考核售票日班计划兑现率的力度,检查票额浪费的原因,坚决杜绝浪费票额的现象。站车要认真做好信息传报和客流组织工作,保证运能合理运用。

 

第八章 其它

第四十一条 列车全程运行时间在12小时以内的,原则采用单班乘务制,不编挂宿营车和餐车。

第四十二条 列车乘务员的工资应按照高于普通列车乘务员的原则确定。

第四十三条 各级客运主管部门应对本办法规定的列车进行定量检查并做出抽测质量记录。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列质量问题之一项时,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取消票价上浮部分或部分或降低上浮幅度。

1、设备备品缺失、损坏影响旅客正常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善的;

2、服务质量较差,有旅客投诉、舆论暴光或在上级部门检查后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善的;

3、卫生有死角,灭鼠、蟑、臭虫不达标的;

4、季度正点率不足80%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部颁规章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夕发朝至列车中的普通列车也要提高服务质量,改善设备设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档次。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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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超期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司法机关,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届满后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超期羁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这个问题已成为妨碍公正执法的一大顽症,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关键词:超期羁押 犯罪嫌疑人

超期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司法机关,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届满后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超期羁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这个问题已成为妨碍公正执法的一大顽症,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因此,监所检察科应该把预防超期羁押案件的发生做为重中之重来抓,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下目前超期羁押中存在的问题及杜绝超期羁押案件发生的对策。

一、当前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原因

分析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上的原因。调查发现有相当数量的超期羁押案件与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完善、不科学有密切的关系。甚至可以说由于法律上的原因,使得一些案件的超期是必然的。

2、制度上的原因。除了法院上的原因制约案件的审理期限外,现行指导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制度的不健全甚至弊端,也是造成超期羁押的重要原因。如:第一,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不及时。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所有死刑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都要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死刑案件多,审委会委员很难召集齐,且多数是院领导,事务性工作多,不能保证合议过的案件及时研究。许多重大案件超期,这是一个主要的原因。第二,汇报、请示、协调环节过多,且缺乏明确的规范制约,造成请示无期限的局面。从调查情况来看,由于请示上级法院或者提交有关领导部门协调造成案件超期羁押,这是法院系统案件超期羁押的比较主要的原因。第三,集中宣判、执行制度。有不少案件超期羁押,是由于需要集中宣判、执行所致。

二、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对策

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和执法实际,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具体说,主要应作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法律,预防问题产生。

一是针对法律制度的疏漏,结合执法实际,对易产生超期羁押的环节作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减少不同办案部门实际操作中的分歧,实现诉讼的有序、协调和完整。二是对被羁押人实现救济权利的程序、途径、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的、有实质意义的规定,让其对羁押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可供选择的权利,而且其选择的救济权利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实现。三是考虑设立羁押问题司法审查或听证制度,对羁押本身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防止羁押措施的滥用。

(二)强化监督,建立各项机制

一是建立预警机制,实施事前监督。监所部门可考虑利用微机治理诉讼时限,在羁押到期前的一定时限,立即通知办案部门,使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超期羁押的出现。对于通知后仍不采取措施的,羁押到期即应释放在押嫌疑人,同时通知上级公安机关和办案部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造成超期羁押的责任人承担。通过最大限度发挥预警机制的作用,变事后纠正为事前监督,从而对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进行有效遏制。二是强化事中监督的合力。要完善现有监所监督的方式,将监所部门的单一监督改变为侦查、检察、审判等部门的共同监督,充分发挥共同监督的整体效益,促使羁押问题在各个诉讼阶段都能得到有效监督。三是实施责任追究,落实事后监督。要把纠正超期羁押纳入办案责任制中,实施执法质量的“一票否决”,同时对超期限办案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的、行政的甚至于刑事的追究,从而以严厉的事后监督向执法实践中的超期羁押敲响警钟。同时,要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权力机关、上级部门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等方面的外部监督,坚持做到有错即纠,增加羁押问题的透明度,从而减少和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三)分清责任,明确其管辖权

超期羁押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超期羁押尚不够成犯罪的应当由谁来监督,对于构成犯罪的由谁来追究,这些问题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从现有机制来看,看守所和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以及驻看守所检察室,是监督超期羁押的主要部门。依据二者的工作职能,仍由他们负责监督超期羁押工作是合适的,但这两个部门分别隶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缺乏独立性,而监督者没有独立性必定影响到监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因此笔者认为看守所应从公安机关分离出去,成为一个独立部门,这有利于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领导人的影响而对各办案机关实施有效的诉讼监督。由于看守所对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基本能做到全程登记、全程审核、全面掌握,因此由看守所实施对超期羁押的监督、立案侦查较为现实和可行。就检察院而言,其负责起诉和对看守所是否履行监督职能实行监督,对看守所有案不立实行立案监督;而看守所对有证据证明检察院对内部超期羁押案件拒不起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四)大力宣传,确保各知情权

要预防超期羁押就要让各执法人员知道超期羁押的危害性,因此就要大力宣传,针对一些办案单位可能出现超期羁押的问题,可以印制小册子和、等宣传资料,将各诉讼环节的法定期限、特殊情况下的法定期限及适用法律条款,违法必究的措施、办法等清清楚楚地印在表上,发放到公检法办案科室和办案人员手中。让他们在执法过程中明确自已的责任,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还可以利用电子屏幕设立宣传栏,以“动态”的形式定期公布执法中违法现象及办案单位超期羁押情况,促使所有办案人员时刻清楚办案期限,严格依法办案。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

联系电话:15033182238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职能的解释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职能的解释


(2004年2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请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职能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二、区、县消费者协会改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后,区、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区、县消费者协会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