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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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

1990年3月17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堵塞管理漏洞,杜绝客运工作中以票谋私和其他凭借职权营私牟利现象,提高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铁路客运部门及有关部门和职工要牢固树立“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坚持旅客至上,礼貌待客,优质服务,自觉抵制以票谋私和其他凭借职权营私牟利行为。
第3条 加强站车售票、补票管理,堵塞以票谋私漏洞。
(一)车站售票窗口的固定票额要向旅客公布,并严格按公布的票额售票。
(二)车站售票人员和客运人员,都不得借职务之便,利用客车座卧号捞取好处,更不得进行或参与倒卖车票活动。
(三)列车上剩余卧铺和其他席别客票的补票业务,由值班列车长或指定人员在列车办公席,本着既照顾重点,又考虑登记顺序的原则,集中办理。办理补票业务,不得索要和接受旅客钱物。
(四)旅客列车客运乘务员、公安乘警和车辆检车员均不得在值乘中为旅客代购卧铺票,遇有需要重点照顾的旅客,可向列车长提出,由列车长统筹考虑和安排。
(五)严禁旅客列车客运乘务员、公安乘警、车辆检车员和机车乘务员私带无票旅客。
第4条 对待铁路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企业开办的旅馆、饭店办理的代购票业务,要与地方同类行业一视同仁。
第5条 严禁铁路单位和个人利用旅客列车进行或参与贩运倒卖卷烟活动。
第6条 旅客列车客运乘务员、公安乘警、车辆检车员等出乘退乘实行背包化,所带物品以自用为原则,严禁以经营为目的的捎买带。
第7条 严禁旅客列车客运乘务员、公安乘警、车辆检车员等与走私分子、小商贩和围车叫卖人员相勾结或为其提供方便。
第8条 旅客列车餐营服务,必须遵守法规,便利旅客。
(一)餐车供应饭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到质价相当,不得乱涨价。
(二)不准偷拿和私分餐料。
(三)不准在餐营中对任何人搞特殊照顾。
第9条 站车开设客运服务项目,必须以便利旅客为目的,严禁断水售饮料以及搭售商品等营私牟利行为。
第10条 铁路职工或单位违反本规定,除追缴或没收营私牟利所得外,要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路籍等行政处分。问题重大的,上级主管部门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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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三条第一项中的“或出售全血、成分血”。
2、第五条修改为:“采血单位不按规定的标准、规范等进行血液检测,造成血液质量不合格的,或者向医疗单位供应质量不合格的血液,按其等量输血费金额的3至5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3、删去第七条中的“或不按规定证件供血的”。
4、删去第九条、第十条。
5、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在“按200毫升输血费金额的20至30倍处以罚款”后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