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20:39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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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9月13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讨论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察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
案期限。
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第一条规定办理。



198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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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职能作用

刘顺涛


  2009年12月18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强调,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这即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又对今后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因为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为更好地适应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是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抓好发展这个硬道理和稳定这个硬任务,全面推动政法维稳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准确把握新时期政法工作规律,深刻总结近年来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有效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治本之策。能否做好这三项重点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在会议上提出,全国法院要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那么在今后法院日常工作中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职能作用呢?笔者认为,我们法院必须要坚持改革创新的这条路。
  多年来,我们各级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过程中是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这些好经验好做法今后仍要继续坚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一些新情况新任务的出现,一些老经验老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如果一味地按照老做法处理现在的新问题,不敢改革创新,就不可能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职能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法院是处理各种矛盾的最终机构,所以把法院推向风口浪尖。法院如何化解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除了要继续坚持原来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外,就是要认真做好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落实,不断推出符合当前审、执工作需要的新机制新办法;同时必须坚持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日常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坚持狠抓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队伍素质,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在健全完善审判管理机制上,在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机制上,在健全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上,在健全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上取得新进展;坚持抓好基层基础建设,切实打牢法院工作基础。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化解不断增多的社会矛盾。另外还要不断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同时要时刻把解决当事人的纷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对当事人要亲切地接待、真诚地理解、热情地服务、妥善地安置,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灵活有效的调解方式,努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协调、社会调解和司法调解解相衔接的“大调解”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做到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最终毕免矛盾的扩大,和当事人上诉、上访,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随着社会各种矛盾交织出现,法院参与社会管理模式也必须要随之更新完善。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法院就是要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能动司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要创新服务经济意识,转变被动司法的观念,积极、主动、高效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要以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出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难点。要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司法救助的范围和力度,给当事人更多的人文关怀,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作为基层法院必须要大胆创新,及时把基层探索创造出来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和机制,推动社会管理不断发展进步。
  随着社会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一定要主动适应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开展审、执活动的环境,着力解决制约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创新制度规范建设,使各项廉政制度进一步完善。强化法院为大局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理清新思路,以更加有力的措施为大局工作提供司法保障;不断增强法官的群众意识,坚持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爱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法院中广大法官的公平正义意识,坚持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另外还要创新法院文化建设,通过法院文化尤其是廉政文化建设,进一步打牢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要创新廉政监督机制,大力推进“阳光执法”,除法律规定保密的情况外,审判程序、结果都要公之于众,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全面提升政法队伍整体素质,切实加强法院组织建设。坚持以党建带队建、抓班子带队伍,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警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干警队伍在永葆先进性上取得新进步。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在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职能作用,笔者认为,创新是关键,坚持思维创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执法观念,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推进工作的新途径,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新机制,推动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只要是能促进三项重点工作落实效果的做法,我们都应该大胆地尝试。各级审判机关只要深刻理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与全面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就能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危化函[200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按照《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15号)"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单位,以及2006年3月31日之前未能获得经营许可的单位,要依法关闭。"的要求,现将下一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常规工作,加快颁证工作进度

  各地区尤其是河北、内蒙古、上海、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和云南等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工作任务较重的省(区、市),要切实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超常规工作,确保2005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并具备发证条件(含整改后具备发证条件)的单位在2006年4月1日前取得经营许可证。

  二、及时进行公告,确保关闭工作实效

  要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司函危化字[2005]40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关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公告工作,并及时将公告情况上报我司。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形式不同,采取以下针对性措施:一是对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专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包括化学试剂商店、加油站等),要吊销或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将该单位情况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关闭,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建议其依法吊销其他相关有效证件;二是对不具备发证条件的非专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包括农资、建材商店等),要吊销或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并将该单位情况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建议其依法变更或吊销其他相关有效证件。

  三、加大监管力度,巩固工作成果

  对已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如发现这些单位或个人有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我司近期将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关闭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计划在4月下旬召开全国危险化学品处长工作座谈会对全国危险化学品许可工作进行总结。请各单位务必将本辖区内所有没有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和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单位的名单、地址等情况,于4月14日前上报我司。

  联系人:陆旭

  联系电话: 010-64463356 (带传真)

  电子邮箱:luxu@chinasafety.gov.cn

  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