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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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7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陈良宇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者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震设防)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安评工程范围)
前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
(一)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23-95)中的甲类工程;
(二)国家地震、铁路、交通、广电、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发布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与国家地震部门联合发布,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23-95)中部分乙类工程以及其他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市地震局提出,经征求市建委、市计委等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安评单位要求)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本市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外省市单位从事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向市地震局备案资质证书。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九条 (安评单位收费标准)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安评单位的禁止性规范)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 (安评报告评审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安评报告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本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安评报告,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安评报告,由市地震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安评报告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安评报告不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市或者区、县有关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的义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超出现行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建筑,市建委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抗震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发现未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抗震设计审查的同时,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计算书中有关抗震设计的材料,报市地震局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的义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一并验收;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已建工程的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委托抗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八条 (新技术应用)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采用新建筑结构体系的,该建筑结构体系应当具备抗震性能。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将设计计算书中有关抗震设计的材料报送备案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已建工程在改建、扩建时,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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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2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制定的《吉林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吉林省应用信息技术
改造传统产业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方针,紧密结合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国企改制,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把应用信息技术提高传统产业生产力水平作为主要方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取得经济效益为目标,加大政府协调、引导、促进和推动力度,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在我省传统产业领域的应用,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提升我省传统产业的持续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信息技术在传统制造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传统工业50%以上的信息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重点大中型企业50%以上实施企业资源计划(ERP),40%以上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60%的流程型企业初步实现管控一体化,生产过程主要环节采用集散控制系统(DCS);离散型企业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应用普及率达到90%,计算机辅助制造(CAM)应用普及率达50%;资源型企业全面推广安全生产预警、环保监测、生产调度指挥、资源数据库等先进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主要方向

(一)信息技术应用的重点。

改进企业的生产过程,实现技术创新;改造企业的运营模式,实现管理创新;改造传统产品,实现产品创新。

(二)信息技术改造和应用的重点行业。

1.机械制造业。重点围绕汽车、轨道客车、装备制造等行业展开。汽车及行走机械行业主要推广应用以下信息技术:燃油喷射电控装置(EFI)和节油环保型电子点火装置等;电子控制自动变速器、电子控制悬架系统、防抱死制动系统、汽车导航系统、汽车动力转向和巡航系统等;汽车防撞系统、防盗系统、安全带及安全气囊系统等;车载通信系统、各类显示系统、自动跟踪系统、汽车网络设备等;汽车空调、灯光、音响、冰箱、电视、带记忆功能的座椅、中央门锁控制和有关仪表等;汽车设计、制造与试验系统及软件;汽车电脑及传感器应用。

2.石油化工行业。重点推广应用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生产设备的改造及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应用能满足现有沸腾炉、链条炉改造需要的信息控制技术,对全行业数百台经常性运行的锅炉实现微机控制。对化工生产过程实施计算机监测监控,实现闭环控制,提高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程度。建设省内规模炼油、化工企业计算机集散控制系统,逐步实现开放式的智能控制。

3.冶金制造行业。重点推广应用生产过程高速控制系统,发展冶金生产工艺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技术,鼓励开展智能技术在系统设定与控制、质量检测与设备诊断等方面的研发和应用。鼓励智能化成套工艺装备的国产化和产业化,以及引进系统的二次开发。钢铁生产过程,主要推广应用高炉多媒体计算机集散监控、转炉炼钢终点动态控制、电炉炼钢智能控制、连铸机结晶液面监测控制和二冷段汽化冷却控制、连铸坯质量控制、钢铁工业炉智能燃烧控制、带钢热连轧控制、带钢冷连轧控制等系统。

4.建筑建材行业。重点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计算机辅助施工技术在建筑设计、建材生产、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应用。水泥企业实现生产全过程的计算机控制。

5.轻工制造行业。食品、制糖、酒业、饮料等行业以生产过程自动化、发酵罐控制、工艺过程控制和企业管理信息化为重点,建立采购、库存、配送、市场、信息等一体化系统;塑料行业以注塑及复合膜生产工艺控制为重点;造纸行业以实现控制连续蒸煮、烘干、水分、定量等为重点,逐步推广集散控制系统(DCS)应用。

6.纺织化纤行业。纺织服装行业推广应用PLC可编程序控制、提花织物CAD/CAM系列产品、印花激光制网CAM系统、圆网和平网印花机传动系统控制、染色工艺参数在线检测、数字式喷射印花技术、计算机测色配色和数码纺织印染等系统。

7.医药行业。重点是实现中成药灭菌和抗生素发酵等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和药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建设全省药品连锁经营及配送中心网络系统和药品采购招标网。医疗行业信息技术应用以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为重点,发展远程医疗网络。

8.煤炭、森工等资源型行业。重点推广应用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现高度集约互动;煤矿生产要建立安全和生产信息实时处理、综合调度决策支持、生产指挥等为一体的综合监控调度指挥系统;采矿业要建立动态三维电子矿图,对矿井运输、提升、通风、排水、救灾、通讯等动态系统,实施对采掘关系的动态数据及图形管理,实现瓦斯动态图形监测、矿山压力动态图形监测等。

9.农、林、水利行业。重点应用自动控制、监控、遥感、数据库等技术。完善粮食收购、存储、调运和管理全过程的计算机管理和控制系统。建立和完善农、林、水利的基本数据库群。建立水利工程监控及管理、水质自动监测、水域及水库群洪水预警、防雹实时监测等系统。

10.流通与社会服务行业。推进大型商贸企业自动化、网络化及商场和流通过程信息的网络化,大、中型卖场广泛应用电子收款机、POS系统、电子数据交换(EDI)、条形码技术、无线射频识别标签(RFRD),对商场进、销、存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推动交通运输、商业物资、邮政等物流配送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旅游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实现旅游信息资源共享。完善金融和保险的电子支付、客户信息服务系统。建立环境监测与城建、道路管网与国土资源管理、产权管理等信息系统。

(三)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点城市。

1.长春市重点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汽车、机械、建材、轻工、食品深加工、仪器仪表等行业,建设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培育长春软件园。

2.吉林市重点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化工、电力、冶金、轻工、纺织、机械装备制造等行业,形成一批市级信息资源平台。

3.通化市重点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医药、食品、冶金、轻工等行业,提升特色行业的产品开发水平。

4.延边州重点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机械、医药、森工、轻工、林产品加工等行业,加快制造业企业生产装备的数字化水平,提高数控装备和软件的研发与生产能力。

5.省内其他城市也要结合传统产业发展的实际,确立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方向和任务。

三、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供组织保障。

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工作,由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省信息产业厅、发改委、经委、科技厅等部门分工组织实施。各市州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和本行业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确保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实效。

(二)加大投入,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供资金保障。

强化企业投资主体意识,加大对信息技术应用的投入。发挥金融机构作用,加大贷款投入。积极稳妥地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优先推荐重点示范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公益性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的导向性补贴。国债补助项目等向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倾斜。各市州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对列入国家“倍增”计划和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计划的重点项目和企业给予支持。

(三)加强培训,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供人才保障。

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要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加强信息技术人才培养。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规模以上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工进行培训,提高企业员工信息化知识水平。加强高水平专业人才的引进,营造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发挥人才作用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供环境保障。

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技术中心、软硬件服务商等方面的作用,培育信息技术推广、咨询、培训、监理、服务机构,建立网络化的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建设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各类物流中心,引导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加强信息化法制建设,加快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个人和政府信用系统,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若干思考

石长城


摘要:在现阶段,农村宅基地问题显得日益突出,现在三农问题提得很响,我们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为争宅基地而产生的矛盾,就需要我们改变体制,完善立法加以解决。同时我们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合理利用土地,集约用地,同时改善农村居民生存生活环境,加快实行农村现代化。要在坚持“一户一宅,不超标准”的前提下,改进宅基地分配方式,要允许开展宅基地整理的村庄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要实行《宅基地权益证书》制度。
关键词:宅基地 整理 规划 土地使用权 继承
一 . 农村宅基地的历史演变
从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归属历经一系列演变,可归纳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土地改革初期。根据《土地改革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将依法没收或征收得来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作为土地改革的成果,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
第二阶段,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没有变更,依然是农民私有,但是土地的经营已经由个体农民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在这一时期,农民的宅基地仍然由农民保有绝对的所有权,对其自由处分没有禁止性规定。
第三阶段,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出现。伴髓高级农业合作社的产生,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转变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宅基地所有权也收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有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我国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阶段,1979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以后。《土地管理法》、中发(1997)1l号文对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同时,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出租、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在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用途作出限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同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出租、出卖的处分。
二 .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及其法律基本特征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基地以及附属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辅助用房、庭院和历年来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以及生活用房中的生产场地。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及于地下。
1、集体所有。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2、使用主体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3、法律规定取得方式的单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样性冲突。
4、一户一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从字面上看这条规定再明白不过了,如果一户农民拥有了两处以上宅基地当然就构成违法。
5、不可流转性。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也不可以抵押。
三 农村宅基地的热门话题
1.宅基地能否继承。答案是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的。但是宅基地上有房屋,森林的除外。
2.宅基地私自买卖是否有效。宅基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转让无效。宅基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转让无效。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应符合法律对其“转让”的严格限制条件,必须依法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转让无效。
3.城里人是否可以购买宅基地。宅基地不得卖给城里人。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一文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四.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弊端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农村住宅法律制度以及农村宅基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产物,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一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不适应农村人口消长变更之势;三不适应以家庭为经济单位的传统习惯;四不适应农村产业结构改革的客观要求;五不适应改善农民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最大的弊端是阻碍了我国城市化进程。
1.宅基地的审批划拨权为乡(镇)及村干部所操纵,越权划拨,以权谋私的现象严重。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秩序混乱,背离了《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3.一户多宅”、乱占地建房、多占地建房的现象盛行,“空心村”现象明显。
4、法律规定的单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样性冲突。
5在有一户多宅的情况下,还有许多农民没有宅基地一家几代人居住在一起,这就是几户有一处住宅。甚至不经申请就抢占耕地建房,当地主管机关也无可奈何。
6.旧宅基地的收回及其具体规范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五..如何规范宅基地的管理和制度建设,克服弊端。
1.加强立法,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对已有的阻碍正确引导,管理,监督宅基地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废除。要着重参股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其一,正确处理农村宅基地的福利性和财产性的关系,全面反映农村宅基地的属性。
其二,正确处理国家和农民集体的关系。在宅基地的审批过程中,农民集体没有对宅基地的处分权,这与农民集体的所有者地位极不相称;另外,也没有赋予农民集体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督、管理权。法律对宅基地所有者的漠视使得所有者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其三,正确处理国家干预和市场机制的关系。
2.立法的核心的核心是允许完善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其买卖,抵押等并且要给这些行为一定的限制,例如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归本村居民所有,那就意味着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外村人只能将它转让给本村居民,但要遵循等价有偿原者则,不得强制将其收回。
3.完善制度建设,既然城市由房管局,农村也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关,主管农村的建房,宅基地的申请,使用和转让和收回。现在虽然乡镇有土地办,但发挥的作用不大。我们应该像对待城市市民买房一样设立登记机关,记载该户农民的宅基地的实际面积和大体位置,发给农民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民转让宅基地必须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也就越是说登记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唯一合法要件。即使申请新的宅基地也必须登记。应做到城镇农村一体化,不应区别对待。
4.在新的制度下,应该突破一户一宅的原则,建立以一户一宅为原则,特出情况可以拥有两块以上的宅基地,并给以法律的明确规定。首先说明户的概念,就是以一对夫妇为核心的家庭单位或者以单亲父母为中心组建的家庭单位,或者以一个或几个孤儿组成的生活单元都叫一户。在现实中有不少一户多宅的情况,对此应特别对待,使其合法化,同时应该每年对此收取一定的税收,也叫土地使用费,督促其将多余的宅基地的转让给北村其他缺乏宅基地的用户,加强自动调节功能。同时,允许一定年龄的男青年拥有一块宅基地,男子的结婚年龄是22周岁,最起码应该是20周岁,一边提前盖房,这也符合中国的传统美德和现实需要。

5.对人均宅基地面积全省统一规定一定的范围,再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标准,报省人大备案。各地都应该按照规定执行,对于超越宅基地规定的,每年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要考虑到即将结婚的男青年和新婚夫妇,应给以特定的宽恕范围,如男青年不应超过4倍(自己已经拥有一处住宅),无儿女的夫妇不应超过两倍。收取的费用,交给改县级市的主管机关保存,作为该村的基建基金,专款专用,不得随便提取。
6.关于许多专家说的不准城镇户口的人购买宅基地,我很赞同。但也应该考虑到一些实际,本村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给以合法保护,不应一概而论。特别是失业人员跟放应该给以妥善安置。
7.对于申请取得宅基的用户以后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要有偿使用。这也是民法草案讨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尽量使其购买农村的闲置宅基地,荒地等。并且要根据需要宅基地的多少,适当调高拥有多处宅基地的用户的使用费用(超过的收取),使供求关系达到一个适度的平衡。
六. 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整理规划
农村宅基地整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农村宅基地整理规划指的是村庄整理规划,即对某一村庄宅基地的利用进行重新安排,包括原有宅基地利用的调整,腾出宅基地的利用,规划扩大宅基地的定位等。
必要性:首先,规划是宅基地整理的龙头,只有以规划来统领宅基地整理工作的全局,才能少走弯路,防止“拆了建,建了拆,拆了又建”的重复建设和浪费。纵观村庄建设现状,之所以杂乱无序,其原因就在于规划,或规划时间滞后,或规划层次不高,或规划朝令夕改,或规划与建设两张皮。
再次,宅基地整理规划展现的是村庄建设发展的蓝图,编制好宅基地整理规划有利于统一村民思想,做好思想动员和引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