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表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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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表彰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表彰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表彰办法
为鼓励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他们爱国爱乡的高尚行为,根据《福建省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的对象
凡自愿捐赠款物,直接用于本省兴办科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交通等公益事业及救助自然灾害的华侨(包括个人、社会团体,下同),均可按本办法表彰。
捐资兴办教育、卫生事业的表彰办法仍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表彰的标准
(一)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足5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银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
(二)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不足100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金质奖章(镀金工艺制作)、奖匾和荣誉证书。
(三)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除授予金质奖章(镀金工艺制作)、奖匾和荣誉证书外,另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在其捐建的主要建筑物上立碑及举行有关仪式,但应事先征得捐赠者的同意。
(四)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由受赠所在地区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三、表彰数额的计算
(一)华侨在本省不同地区、不同年度、不同项目捐赠的款物可合并计算。
(二)对多次捐赠者可以重复表彰。其重复表彰金额从上次表彰后起算。
(三)以外汇(币)捐赠折算的人民币价格,按收汇当天所在地的国家外汇兑换牌价;以实物捐赠折算的价格,比照受赠时国内同类商品价格。
(四)凡归属明确,审批手续完备,以设立基金方式捐赠的金额,以进入基金帐房的本金为准。
四、表彰申请、审批和管理
(一)凡申请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的,凭捐赠款物清单、受赠批文、县级以上受赠单位主管部门捐赠款物到位证明,奖励申报表,向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请表彰。
(二)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办理表彰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具体工作。
在本省不同地方捐赠款物的,可按捐赠人意愿由捐赠人原籍地或接受捐赠款物较多地方的侨务办公室负责统一申报。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表彰的,授权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和统一制作碑、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
五、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仪式一般由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举行,并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捐赠者或委托人颁奖。发奖的形式、规模、授奖时间须事先向省侨务办公室通报。
六、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归侨、国际友人或社会团体、及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归侨、国际友人的国内眷属在我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可参照本办法给予表彰。
七、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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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甘肃省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投标资格的函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发[2004]15号



关于恢复甘肃省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投标资格的函


甘肃省交通厅:
2003年5月22日,由甘肃省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甘肃省兰州至临洮高速公路第11合同段发生边坡坍塌的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部对负责该合同段施工的甘肃省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予限期整改的处理 (交公路发[2003]229号),在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活动。你厅也对该公司提出了整改期限为半年的处理决定。
整改期间,该公司强化了安全生产意识,认真落实了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按照部的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并通过了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你厅的联合检查和考核。
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决定恢复甘肃省天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鞍山市城市房屋设施拆改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鞍山市城市房屋设施拆改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0月9日市政府第12届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张利藩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鞍山市城市房屋设施拆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提高房屋使用效能,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规范房屋设施拆改行为,依据《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设施拆改分为非简易拆改和简易拆改。非简易拆改是指涉及房屋基础、内外承重墙、楼板等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设施拆改;除此之外的拆改称为简易拆改。


  第三条 城市房屋设施拆改应当做到安全适用,并符合城市规划、建筑、市容、公用、消防、电业、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 凡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产管理单位,是指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直接从事房产管理的房管所、房产科(处)、物业管理企业等基层管理单位。


  第五条 鞍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设施拆改工作的主管部门,鞍山市房产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设施拆改的具体管理工作。建设、建筑、城建、公用、消防、电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设施拆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的拆改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上下水、煤气、供电线路和供暖管道等设施的拆改,按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下列拆改行为:
  (一)对所有权尚未确定的房屋进行拆改;
  (二)对整个建筑可能造成危险的房屋进行拆改;
  (三)危害毗连房屋安全的拆改;
  (四)影响市容、市貌的拆改;
  (五)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规定的。


  第七条 房屋使用人申请拆改房屋设施,应先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拆改后的修缮和补偿等内容。
  拆改房屋设施时,拆改申请人应向房产管理单位交纳补偿费,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请拆改异产毗连房屋的设施时,须先征得毗连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毗连房屋所有人应本着方便、协同的原则予以配合。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拟对房屋设施进行拆改时,必须向房产管理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依附房屋主体搭建建筑物或附属物,必须经房产管理单位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后,方可到其它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拟对房屋设施进行简易拆改时,须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及拟拆改方案,由房产管理单位负责勘察、审批存档备案。
  房产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房屋设施简易拆改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拟对房屋设施进行非简易拆改时,须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及拟拆改方案,经房产管理单位同意,报市房产行政管理办公室,经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拆改方案及使用安全进行鉴定后,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设施非简易拆改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市区内面临主、次干道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拟对临街一侧的房屋设施进行拆改,如拆扒门窗、安装防盗防栏、封闭阳台等时,除正常办理房屋设施拆改审批手续时,还应到市容、规划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房屋设施拆改审批。
  新建房屋在向房产管理单位移交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设施负有保全责任。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批准对房屋设施拆改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方案。


  第十六条 拆改房屋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和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组织施工,施工队伍应办理相应的放工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经批准后拆改的房屋设施视同房屋的合法设施,房产管理单位有责任按原标准进行维修养护。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申请按拆改后的房屋设施标准维修,必须承担相应的维修材料费。
  房屋设施拆改后,公有房屋的计租办法不变。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因拆改后的房屋设施干扰房屋的正常维修工作。房产管理单位正确维修房屋,涉及拆改后的房屋设施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房产管理单位对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非简易拆改的房屋设施,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转让或搬迁时一律不得拆除。


  第二十条 因进行房屋拆改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理堵塞、渗漏水、停漏电、物品毁坏等,由房屋拆改申请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区别情况,责令补办手续、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房屋设施进行拆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单位批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房产管理单位及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搭建建筑物或附属物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未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房屋设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批准的方案拆改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阻碍房产管理单位对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拆除非简易拆改后的房屋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批准拆改房屋设施或未尽房屋设施保全责任而导致房屋设施被拆改的,视不同情节处2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拆改房屋设施过程中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房屋拆改申请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建设、建筑、城建、公用、消防、电业、环保等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城市房屋设施拆改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下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