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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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市卫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城市各工厂、机关、学校、街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广大居民,要共同努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城市公共卫生,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臭虫及虱子、跳蚤、蟑螂等病媒害虫,保持大街小巷、公共场所、单位内外、居民住户的清洁卫生,为建设整洁
、卫生、文明、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城市贡献力量。
各单位和居民的卫生工作,由所在区、街道、居委会统一领导,要加强管理,划定卫生责任区,订立卫生公约,实行督促检查,并把卫生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之一,使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条 保持街道和公共场所的整洁。街道由环卫专业队每日清扫保洁。主干道的人行道由环卫专业队清扫,临街单位和居民负责管理保洁。非主干街巷由区和街道的清洁人员或卫生责任区的单位、居民清扫保洁。
机场、车站(包括公共汽车起止站)、码头、公园、影剧院、体育场、菜场及集市贸易等公共场所,由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流动、定点商贩要备有清洁工具和废物容器,随时清扫,保持营业场地清洁。
第三条 公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污水,不准乱抛纸屑果壳,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在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图书馆、幼儿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吸烟。
第四条 加强城市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垃圾箱、废物箱、街道痰盂、公共厕所、垃圾站及下水道等,均由城建部门统筹建设。卫生、房管、城建部门应经常检查公共卫生的设施状况,维修疏通,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
第五条 禁止在主要道路两旁堆放建筑材料及做煤球、晾晒蔬菜、衣被和有碍市容整洁的物品。禁止在街巷两旁堆放柴草、搭盖角棚和鸡屋等。禁止挖掘、损坏街巷路面;埋设地下管道应及时修复路面。备单位、住宅的明、暗水沟必须通入下水道,不准引流路面妨碍卫生。
一切机动车辆和人力车均不准在街道上洗刷和抛撒废物。垃极运输车辆不得污染街巷,牲畜和畜力车不准进入市区主要街道。
市区居民禁止养猪、养狗(警犬和科研单位实验用犬除外).饲养少量鸡、鸭家禽者,必须圈养,并注意保持环境清洁。禁止在居民区街巷两旁挖地种菜。
第六条 公共厕所和私人厕所分别由环卫部门和户主负责保洁,统一消毒、灭蛆灭蝇。粪池必须密闭。不合卫生要求、影响环境而又无法改善的厕所,应予取缔,废旧建新。粪便统由环卫处管理,静市时清运;粪便装运工具要密闭不漏,不得在市内任意停留。严禁乱设厕所、乱掏粪便
和粪便转运转厕。对水上粪便要加强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每日清除。建筑和生产垃圾、炉渣及下水道淤泥等,由本单位负责清运至指定地点。
第七条 工矿企业要坚持文明生产,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渣不得与生活、生产垃圾堆放一地。新建、扩建企业的主体工程必须与“三废”治理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污染环境的企业要限期治理。
卫生医疗及科研实验单位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传染性排泄物,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实验动物尸体应自行焚化或作无害处理。
垃圾、造肥场的设置地点要远离市区,不得污染环境、水源和影响居民区卫生。
第八条 城建部门要大力兴建街头花园,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场地,种花、种草、种树,绿化、美化城市。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花草树木。
第九条 饮食、食品行业和各单位食堂的食品加工、运输保管、销售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主管理条例》和食品卫生“五四制”的规定,切实加强管理。要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污染的卫生设施,严格食具消毒。严禁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凡供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
用工具售货,干净纸张包装,制作、包装、销售等人员要严格注意个人卫生,便后要洗手。
卫生防疫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要经常进行食品卫生知识教育,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饮料等,—律不准出厂销售。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烹调、包装和销售工作。
第十条 浴池、理发店、旅社要有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室内外和设备清洁,做到无臭虫、无老鼠、无虱子。浴池要施行三巾制(面巾、澡巾、披巾),面巾、澡巾每日营业前后要进行清洁消毒.浴池要保持清洁,皮肤病患者不得入浴。对头癣患者要专备理发用具,用后消毒。
第十一条 卫生、城建、公安、工商、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和卫生基本建设,大力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对维护市容整洁、搞好城市卫生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和一日以内的
卫生劳务处罚,有的单位可经主管部门批准,停业、停产整顿.对不服从教育、管理,欧打、辱骂监督管理人员和破环城市卫生管理的人,可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惩处。
罚款所得款项,可用于兴办公共卫生设施、奖励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执行。各市人民政府(革委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县镇可参照执行。




198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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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铁道部关于下达铁路运输部门实行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财政部 等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铁道部关于下达铁路运输部门实行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6年10月12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铁道部

《铁路运输部门实行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铁道部将根据上述“实施办法”,本着既要调动广大职工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又要通盘考虑,防止连锁反应和引起新矛盾的原则,制定详细、周密的实施细则,另行下达执行。

附:铁路运输部门实行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批准铁道部从一九八六年起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同时在铁路运输部门实行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以下简称工资含量包干)。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工资含量包干基数,以一九八五年完成的换算吨公里和支出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减不应支出的工资和增加按政策规定应该增加的工资后,核定如下:
工资总额基数为三十一亿一千七百一十五万元(不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节约原材料、能源奖,堵漏保收奖)。换算吨公里基数为一百零五万三千零九十一百万换算吨公里。
因此每万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为二十九元六角。由铁道部在此限额内根据各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核定其工资含量包干系数。
二、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有关政策,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5〕29号)规定办理。铁路运输企业按工资含量包干计提的工资总额,全部列入各有关成本开支,企业不再提取奖励基金,并相应降低企业的留利水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超过规定幅度时,要按照《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
三、在实行工资含量包干期内,遇有全国性的较大的工资、物价改革,以及因新线、复线投入使用必须增人增工资,需要合理调整工资含量时,由铁道部商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由铁道部商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另行研究解决办法。
四、铁路运输部门实行工资含量包干,要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微观搞活的同时,必须加强宏观控制。国家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不得突破;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要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企业工资标准,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能自行确定。
五、为了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铁道部对所属企业规定其它经济考核指标,主要是:运输服务质量、上缴税利、成本、消耗、安全等。要严格进行考核,完不成考核指标的,要按一定的比例扣减包干工资。
六、实行工资含量包干,还必须加强企业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搞平均主义,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总承包任务。


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安监管办字〔2003〕136号

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国庆节即将来临。据预测,“五一”黄金周由于非典型肺炎影响而被压抑的旅游需求很可能在“十一”黄金周期间释放,旅游规模将超过以往。“十一”黄金周后,又将迎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做好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为此,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国庆节前,要集中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交通和旅游安全。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把长江沿线尤其是三峡库区航运安全作为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的重点。要认真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的布置和落实情况,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解决。要对事故隐患认真排查,对重大危险源加强监控,并逐一落实防范措施。
二、要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工作。地方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要严格对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性能的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客运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既要组织各类运输企业根据客流量合理调整车次、船期、航班等,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杜绝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严禁车船超载、超速及疲劳驾驶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现象。要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强化安全检查措施,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坐交通工具,确保交通运输安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日前召开的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紧整治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路段,必要时采取特别措施,以确保行车安全。
三、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的管理部门要按照接待容量,合理安排游览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高峰时段游人总量,并安排专人进行合理的人流量疏导。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备的安全检查,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同时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要采取各种措施,使广大游客了解安全注意事项,防止游客发生危险行为。
四、要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要加强检查、检修,整改隐患,确保安全。
五、产煤地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号文件和36号明电,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十一”前,要召开一次专门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组织力量,对管辖范围内的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一通三防”隐患严重的国有煤矿、超通风能力生产而拒不整改的煤矿、国办58号文件下发以来发生过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小煤矿和3人以上事故的国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要立即关闭所有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小煤矿,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各煤炭企业要充分利用“十一”长假,安排好煤矿停产检修,保证煤矿设备和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转。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加大监察力度,做好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同时监督企业做好防治水工作,遏制近期水害事故上升的势头。
六、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及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家庭作坊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置关闭或停产烟花爆竹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严禁使用童工、未成年工以及在学校生产烟花爆竹。
七、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要加强管理,特别要狠抓容易发生事故的运输环节,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
八、要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库、尾矿库、炸药库、采石场、混汞法选金设施和金矿露天氰化堆浸场的管理,严防停产整顿矿井未经验收擅自生产,以及关闭取缔矿井死灰复燃。要加强西气东输工程等大型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节日期间领导同志值(带)班和生产安全事故专报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请各省(区、市)于2003年10月7日12时前,将本地国庆节假期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主要是伤亡事故汇总数据)传真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动传真:010-64234662;联系电话:010-64211843)。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