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试点企业宏观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4:36   浏览:8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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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试点企业宏观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体改委


股份制试点企业宏观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5日,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


各级计划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股份制企业的试点工作,做
好股份制企业组建和试点的宏观规划,主动转变职能,改进宏观管理方式,促进股份制企业组建和试点的顺利进行。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以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其它经济成份适当发展的方针,国家按照不同产业领域和不同经济类型,对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试点进行分类指导,实行不同的股权结构。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开采等行业,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的企业或行业,不进行股份制试点。
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可以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但公有资产股份在这些行业的企业中必须达到控股地位。
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发展的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或规模经济要求高的行业,奖励进行股份制试点,国家可视需要进行参股或控股。
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内,欢迎和鼓励外资入股组建股份制企业。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不得设立外资入股的股份制企业。
二、凡采取联合投资新建项目和国营企业改、扩建项目,经建设项目有权审批计划部门会同体改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立股份制企业。
按有关规定在提出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同时提出股份制企业的组建方案,经计划、体改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设立。在建设过程中可以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规定申请发行股票筹集建设资金。董事会即建设项目的业主,负责编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建设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全过程的业主责任制。
按政企分开的原则,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可委托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地方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向建设项目股份制企业进行股份投资,并负责委派董事。
建设项目因故停建、缓建或撤销,应报经建设项目审批机构批准解散董事会或吊销执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资各方承担,有关善后事宜处理由董事会负责。
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项目股份制企业投资各方按参股比例分享收益。
建设项目设立股份制企业的具体实施按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制定的《建设项目股份制试点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营企业经批准可进行股份制改组,对其中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国营企业和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进行股份制改组时,需作好指令性计划任务的衔接工作。具体改组方案,由有关体改、计划部门审定。
对利用国外贷款建成的项目或企业,其进行股份制改组的方案,报原项目审批机构及有关部门审定。
已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转为股份有限公司,需经原审批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原外商入股部门不得转为A种股票,其股票转让只能在外国、港、澳、台投资者之间以B种股票进行。
四、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民经济计划指导和有关法规的约束下,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决策。国家主要通过制定、实施宏观政策和指导性计划对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对原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组后,国家逐步采取国家订货方式来改造和取代指令性计划,股份制企业有义务优先保证完成国家订货任务。
股份制企业用工和内部工资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对股份制企业逐步取消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主要通过劳动就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进行间接调控。
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指导下,股份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凡不需要国家提供资金,又不需要国家平衡条件的项目,国家不再审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行承担投资责任。
五、国家主要通过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以参股、控股方式进行国有资产股份投资,并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组织国有资产股权收益的回收,继续用于国家重点投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国家要加强对股份制企业发行和上市股票的规模和结构的管理,做到统一规划,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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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关于加强铁路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若干规定

计划管理是政府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推进铁路政企分开,加强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实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分散与集中的关系,落实企业计划自主权,防止盲目决策、滥用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及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是指投资主体为达到投资收益的目标,按规定程序所作出的投入建设资金的决定。
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和铁道部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规定,铁路企业拥有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权限是:
基本建设—企业自筹资金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
更新改造—企业享有设备更新改造投资自主权。
机车、客车购置—铁路局享有机车、客车购置权。
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投资主体所作出的投资决策,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铁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如下: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和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不论何种款源,不论哪级机构决策,可研报告要逐级审查后,报经铁道部审核,再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
3000万美元及以上外商直接投资和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可研报告经铁道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可研报告报部审批。
企业用自有资金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筹措资金(不需使用铁路建设基金或部管其它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凡建设和生产条件能够自行平衡、投资额在限额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研报告报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企业自行决策,并办理审批立项手续,其中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铁道部核备。
凡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大小,资金来源何处,是生产性或非生产性,按照铁道部对外合作司、计划司《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1998〕37号)要求,属于使用国内投资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均须由部发展计划司办理审批手续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对未按国家、铁道部规定审批程序审批立项,自行实施投资建设的项目,要追究主要决策者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项目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般为三个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建设。凡国家、铁道部和国有铁路企业投资的基本建设大中型及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以上程序。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
铁道部作为投资主体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由铁道部计划部门组织进行,按照部规定程序作出投资决策,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立项;部审批权限以内的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按照部内有关规定办理。
合资建设的大中型铁路项目,在符合铁路规划的前提下,由投资各方共同提出项目决策意见,报铁道部计划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国家计委审批实施。
地方铁路项目,在符合铁路规划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项目决策,按规定审批实施。
铁路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由企业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按前述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外,均由铁路企业负责项目决策,开工时间由企业自行决定,并按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程序办理。建设规模需要纳入年度计划规模。
直接利用外资建设的铁路项目,按国家规定由相应部门审批立项、实施。
三、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是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铁道部及所属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机车车辆购置等计划。铁道部所属企业根据不同建设内容上报铁道部或地方计划部门纳入相应计划,由部或地方计划部门按照要求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部属各单位向部申请建设项目、增加投资、购置设备,要求调整部管更改项目概算等,应由各单位计划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按程序充分论证,做到资料齐全、可靠,达到规定的深度,由计划部门主办,经本单位第一管理者(或分管计划工作的副职)签发上报。
为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便于各单位安排工作,对必须调整的计划,实行集中报批、集中审理的办法,即各单位对必须调整的项目计划,于每年五月份、九月份集中报部,部统一研究。特殊情况的项目可以随时报部。
四、投资规模及建设资金管理
必须严格执行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计划规模。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购置设备,由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资金证明,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由计划部门纳入计划规模。
凡属部管理的投资项目,未经部批准不得自行调整投资或超计划投资。
部下达的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债券、更新改造资金、银行贷款等各种国家投资款源,必须严格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弄虚作假,变更计划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对于部明确投资总额、由建设单位包干使用的建设内容,要严格按计划要求执行,严禁将投资挪作它用。计划、审计、财务、建设、设计、监理等有关部门都要严格把关。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增加投资部分由该单位承担,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部收回全部投资,并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项目建设
部属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安排非生产性项目时,必须按规定审批。发现建设单位未经审批动用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资金安排非生产性项目时,要由该单位第一管理者写出检查,上级单位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酌情核减当年或次年该单位的相应资金和规模。
继续执行部计划司《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等有关规定》(计综〔1998〕46号),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和小轿车购置,不准新建或购买、装修办公楼,也不准以搞多经和建业务楼等名义变相新建或改建办公楼;原已决定停、缓建(购)或取消的项目,未按有关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
各单位的住宅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文件,不得擅自扩大面积,提高装修标准。
六、严格管理向路外投资
各单位不得用基建、更改资金向路外投资。凡发现挪用上述资金对路外投资,除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外,由部收缴相同数量的资金。各铁路企业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资产经营责任制有关规定办理;各铁路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要执行部关于《铁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铁财〔1993〕88号)。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暂行规定》(铁计〔1995〕20号)、《关于严肃计划纪律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的通知》(铁计函〔1995〕36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7年6月19日)
深环〔2007〕191号

  为贯彻《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环境执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
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各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以及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的举报除外。
  第三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信访办)统一受理公众举报。
  第四条 公众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众举报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经市环保局审批,擅自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
  (二)废水、废气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市环保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正式生产或使用;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废水、废气;
  (四)通过暗管、抽水泵、软管、三通阀等隐蔽方式不正当排放废水;
  (五)被市环保局责令停产治理、停产停业或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
  (六)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增加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或回收利用设施;
  (七)非法转移、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
  (八)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
  (九)其他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环保局信访办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市、区环保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职责分工负责对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举报内容经市环保局现场监察人员查证属实,且市环保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的,市环保局根据举报人协助调查取证的情况和被举报对象的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0元/件的奖金奖励。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第九条 举报并查实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2000元奖励:
  (一)未经市环保局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除外;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废水、废气排放超标的;
  (三)因贮存不规范,引起危险废物撒落、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的。
  第十条 举报并查实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奖励:
  (一)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废水、废气未经有效处理超标排放的;
  (二)通过抽水泵、软管、三通阀等隐蔽方式偷排、直排废水的;
  (三)被市环保局责令停产治理、停产停业或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的;
  (四)废水、废气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市环保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正式生产或使用的。
  第十一条 举报并查实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20000元奖励:
  (一)未经市环保局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
  (二)私自埋设暗管偷排、直排废水的;
  (三)非法转移、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
  (四)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
  第十二条 举报人积极协助市环保局查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对防止或降低环境污染、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奖励。
  第十三条 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累积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 公众举报奖金在财政部门的环保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市环保局信访办受理举报后,应及时转送各调查单位。各调查单位处理完举报案件后,应在行政处罚或限期治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对查实的违法行为案件提出奖励建议,由市环保局信访办统一核定并发放有奖举报奖金;有奖举报奖金在10000元以上的,应经市环保局办公会审定后发放。
  市环保局信访办在核定奖金后,应将有奖举报的立案、查处材料及有奖举报奖金核定通知书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信访办应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的60日内到市环保局信访办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 举报人领取有奖举报奖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领有奖举报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及代领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填写市环保局统一印制的公众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应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市环保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市、区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串通他人,通过公众举报获取举报奖励或者在举报管理、查处过程中通风报信、推诿拖延或者泄露举报人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区环保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2003年2月10日颁布的《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深环〔2003〕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