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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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3]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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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两工"和"一事一议"操作程序,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切实巩固改革成果,保持农村稳定,根据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一事一议"试点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事一议"基本政策必须严格按照赣府发〔2002〕17号文《江西省村级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九府办发〔2002〕100号《关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生产、公益事业一定要做到有事必议,没有经过规定程序由农民评议的筹资筹劳项目,农民有权拒绝接受,县级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有权查处。
 三、"一事一议"程序要严格按照下列七个步骤规范操作。
 第一步:议事立项。由三个以上村民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村民委员会拿出立项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的渠道、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和减免对象。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二步:项目评审。村民委员会立项报告经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形成正式议案,并明确责任人,即发给全体村民酝酿讨论,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表决。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同意并签字认可,形成"一事一议"决议。由特困户个人申请减免事项一并在会上讨论确定。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三步:项目审核。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定形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原件等相关资料报乡经管站审核。乡经管站对村上报的筹资筹劳决议及附件要认真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主要审核议事范围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分摊对象是否适当,筹资筹劳标准是否超限额,签字是否真实等。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四步:项目审批。乡经管站将审核后的《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审核意见报乡政府审批。乡政府根据《决议》等有关材料指定项目实施监督人。对重大项目要实地察看。审批后的《决议》报县级减负办备案,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按规定分解到户,造好到户花名册,并在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填写。花名册要一式三份,县、乡、村各留存一份,以备核查。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 第五步:项目管理。"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由村民委员会依手册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合法票据,收取资金须于3日内缴乡经管站管理,实行村有村用乡代管。乡经管站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县级减负办和乡纪委监督。村民委员会统一到乡经管站领取专用票据。
 第六步:决算公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完成后,村委员会须在30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经管站交决算报告,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经管站审定后,向农民予以公布。公布内容的重点是:计划筹资筹劳情况、实际筹资筹劳情况、减免情况、资金使用项目及金额。决算报告须报县级减负办备案,以备审计监督。
 第七步:审计监督。乡经管站要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群众意见较大的反映较强烈的,县级减负办应组织专门力量重点审计,对确有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以上七项程序可根据所议事项的繁简程度合并进行,每个程序所需时间要因事制宜,但最多不能超过各程序所核定的最长时间。
 四、在"一事一议"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一是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由他们在"一事一议"工作中"唱主角",属于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事,任何人不能自以为是,越俎代庖。
 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注意及时解释和引导,使农民把"一事一议"同他们切身利益、农村未来的发展和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紧密联系起来理解,使广大农民能积极参与、大力支持这项工作。
 三是因事制宜,创新工作方法。对大村和小村议事如何组织;常年外出劳力比例较大,如何扩大受益农民的参与面等问题,要在实践中摸索、完善,要切实做到既符合政策,又有可操作性。
 四是工作要做细、政策要把准。对动态的人口数据,按政策减免的对象和农户申请减免的对象等,都要做过细的工作,务求把情况查明,并建立完备基础数据档案。
 五、严格执行"两工"的政策规定。"两工"只能由农村劳动力承担,不准按人口平均分摊,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以资代劳的工价,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不同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二月底前由政府向农民公布。2005年"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
 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坚决查处。《 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赣纪发〔2002〕6号和九纪字 〔2002〕12号)明确规定:"违反'一事一议'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或筹资金额突破人均控制每年15元上限标准,或收取资金没有定向使用或超越范围用工、强行要农民以资代劳,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开除党籍处分。",凡违反此规定的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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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1984年9月27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乡镇、街道企业(包括校办企业和工厂、机关办的知青企业以及农工商联合企业)正在迅速发展,对于繁荣城市经济、安置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部分乡镇、街道企业还存在着产品选择不当、布局不合理、技术装备差、缺少劳动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造成资源和能源的很大浪费,并严重污染和破坏了城乡生态环境。这是在乡镇、街道企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必须认真、及时地加以解决。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调整企业发展方向
乡镇、街道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根据本地资源情况、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全面规划,合理安排,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行业。对于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的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和强致癌物成分的产品,如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放射性制品、联苯胺、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生产和经营。
乡镇、街道企业不准从事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如石棉制品、土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和染料等小化工,以及噪声震动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已建成的要进行调整,分别采取关、停、并、转措施。关、停确有困难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国发〔1983〕20号文)进行整顿、改造,限期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专业化协作生产和改组中,有关企业的主管部门要积极组建行业专门化协作中心,把分散的、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电镀、热处理、铸锻、制革等厂点合并集中,并在集中以后做好污染治理工作。
凡是排放工业“三废”及产生噪声污染的乡镇、街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并督促其限期治理,限期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停止其生产。
二、合理安排企业的布局
在城镇上风向、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内,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乡镇、街道企业。已建成的,要坚决采取关、停、并、转、迁的措施。
三、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或转产的乡镇、街道企业,都必须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当地计委、农办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银行不予拨款、贷款,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对于不执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破坏矿藏、文物、水土、森林、草原、生物物种和风景资源的活动,要严加制止。
四、坚决制止污染转嫁
严禁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对于转嫁污染危害的单位有关人员以及接受转嫁的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五、加强对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领导
乡镇、街道企业所在地的县、区、乡(镇)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加强对乡镇、街道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调整发展方向,合理安排布局,对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要认真进行处理。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督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对乡镇、街道企业定期进行检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加强农村建筑企业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加强农村建筑企业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经研究同意省建委、乡镇企业局草拟的《福建省加强农村建筑企业管理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建筑企业是建筑业和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更好地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必须加强对农村建筑企业的管理,以适应城乡建设的需要。各地、市、县要依照本暂行办法对所辖
的农村建筑队伍进行认真清理、整顿,促进我省农村建筑队伍的健康发展。

福建省加强农村建筑企业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建筑队伍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好地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建筑企业,是从事各种房屋修缮、土木建筑工程、预制构件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乡(村)、镇建筑企业及以它为主组成的建筑工程联合公司。
第三条 农村建筑企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经批准登记开业的农村建筑企业是法人组织,企业经理是法人代表。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农村建筑企业和国营、集体建筑企业之间依靠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与正当手段,开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竞争,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农村建筑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对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企业可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参加工程投标,独立承包新建、扩建工程,或分包部分施工任务。在自愿、互利平等的原则下,提倡多渠道的联合。
第七条 农村建筑企业要努力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增进效益,既要为城乡建设服务,多创优质工程,又要为农村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筑队伍。
第八条 农村建筑企业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乡镇企业管理局。各级乡镇企业局应设置职能部门,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农村建筑企业的行业管理归口建筑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开办企业应写明组建企业的理由、规模、机械装备、资金、各类技术人员、职工概况等,由村、乡(镇)申请,报县乡镇企业局审查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否则,不得开业。
第十条 农村建筑企业具备了下列条件,经县乡镇企业局签署意见后,向建筑业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核发资质证书。
1.组建企业的批件;
2.有独立的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机构;
3.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4.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和流动资金;
5.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办法,能独立进行核算;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的手段和措施。
第十一条 农村建筑队伍组成联合经济实体企业时,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经济联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由乡镇企业主管局批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管理局应主动配合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建筑企业资质进行资审、复查,视其实际施工能力、水平,提出申请升级降级的意见。
第十三条 农村建筑企业必须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要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施工。要配备有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施工员、质检员。要建立自检、互检、交接检等质量管理制度。凡没有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准上岗,从事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暂行规定》,施工企业的经理要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负责,并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企业技术负责人要协助经理管理好质量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农村建筑企业要重视智力投资,加快人才开发,提高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应用多种形式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要从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提取适当比例的经费作为智力开发的专项费用。
第十六条 农村建筑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管理人员。要按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购置、使用必须的安全设施。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及时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将
结果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农村建筑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社会信誉。不准出卖资质证书、银行帐户,或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与越级承揽工程,高估冒算、粗制滥造、坑害用户的必须严肃处理,直至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农村建筑企业应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预算定额和有关规定,直接费执行同类国营企业的同一标准。施工管理费、独立费的取费率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计取的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作为利润上交或分给个人。
第十九条 允许农村建筑企业进城参加投标,承揽施工任务。各有关部门应象对待国营、大集体建筑企业一样,政治上一视同仁,法律上受到保护,管理上平等对待。
第二十条 农村建筑企业进城、跨区施工,本着“打破封锁,保护竞争,搞活经济”的精神,应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获准外出或转移施工队伍的同时,向县企业局报告,以便登记备查。承担工程任务必须持有“四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手册和建筑业主管
部门的证明函件。
第二十一条 积极鼓励农村建筑企业跨省承包工程任务。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联系、介绍、办理手续。如遇到困难时,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办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建筑企业应按政府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 农村建筑企业必须执行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关于乡镇企业财务制度》和省政府闽政〔1986〕19号《“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以及我省《乡镇建筑企业会计制度》、《工程成本核算办法》。统计报表应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上报。


第二十四条 上缴上级管理费按省计委闽计(1984)施字第13号文件规定:按工程直接费的0.4%(跨区按0.6%)上缴。其中由县企业局收取总额的40%、建筑业主管部门收取总额的60%。乡镇企业局系统所收的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县乡镇企业局自留70%后,分别
上交地(市)乡镇企业局20%和省乡镇企业局10%。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助未列入编制管理人员的经费开支、会议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建筑企业除照章纳税、按规定向主管部门上缴上级管理费以及税后利润不超过30%交给乡(镇)政府外,任何部门不得向农村建筑企业进行摊派,无偿平调劳力、财产、资金。否则,企业有权拒付。对于隐瞒、挪用、欠交税金和上级管理费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提
请银行冻结帐户。
第二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章加强对农村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大力表彰优质服务的先进企业,及时查处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农村建筑企业因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发生严重私分集体资产和资金的,除如数退赔外,还要给当事人和企业负责人以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获奖或被处罚时,应如实记入营业管理手册,作为企业资质复查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试行。凡与本《暂行办法》精神不符的,均按本文为准。解释权属省建委和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198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