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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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年第20号》


党办〔2003〕29号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马鞍山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15日



马鞍山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1、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皖发〔2003〕5号)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2、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及其协调发展,以工业化推动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建设一支靠得住、有本事、作风正的高素质农村党员干部队伍,牢固筑起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切实把风气搞正,把作风搞实,按规矩办事,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服务,为实现我市“两个率先”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3、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农村党的基层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农村党员干部和基层涉农部门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农村党员干部素质明显提高,党群、干群关系日益密切;党员领导干部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公道正派,勤政为民,廉洁自律;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农民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得到认真纠正,从而为推动农村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发挥坚强的政治保证作用。
4、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工作对象:乡镇机关及所属部门干部、村两委干部、基层站所干部。
二、农村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5、农村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行为准则和上级规定,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成为勤政廉政的模范。(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2)不准用公款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3)不准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在入党、提干、提职等方面搞权权、权钱、权色交易;(4)不准借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聚敛钱财;(5)不准违规用公款进行吃喝和用公款参与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6)不准挪用、侵占、截留扶贫和救灾资金及其实物;(7)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8)不准利用职权借用公款逾期不还;(9)不准参加封建迷信活动;(10)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6、农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以上行为规范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制度
7、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定,等等。
8、充分发挥县(区)、乡镇基层党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要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校教育的重点内容,并把学习教育纳入乡镇培训规划和县(区)、乡镇、村组织建设“三级联创”体系。同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县(区)、乡镇党委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抓好落实,力求实效。
9、建立健全乡镇、村主要领导干部任职、任期和进修等培训制度。县(区)、乡镇每年应当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一次。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黑板报、宣传橱窗等媒体,通过开辟专栏、利用现有信息入村的基础,开展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日常性教育,促使农村党风廉政法律制度深入人心。通过深入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决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使农村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四、坚持和完善案件查办制度
10、查办案件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内容,农村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做到: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任务,加强指导,抓好督查,总结工作,推动落实。
11、农村办案工作要围绕乡镇机关、村两委、基层站所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行贿受贿、以权谋私、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违纪违法问题,重点查处经济案件、道德案件、弄虚作假案件、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案件,以及农民反映强烈的热点案件和坑农害农案件。
12、县(区)纪委对办案工作要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自办案件,以此带动乡镇办案工作;一手抓对乡镇办案工作的督查和指导,从而推动农村办案全面发展。
13、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从工作上政治上生活上支持、关心、爱护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并对办案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交通、通讯工具等问题给予支持,努力为办案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14、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和有案不查责任追究制。乡镇党委书记是办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对不抓办案、不支持办案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甚至说情干扰办案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当年没有自办案件的乡镇党委书记要到县(区)纪委说明情况。对办案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规范和完善纠风治乱及政务、村务公开工作
15、农村纠风治乱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既要治标又要治本,既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又要加强教育,完善制度。
16、要把抓好乡镇各部门、各基层站所的行风建设,作为农村纠风治乱工作的重要方面,把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农收费和对农民吃、拿、卡、要问题,作为农村纠风治乱的重点内容,切实加大查纠力度。
17、要以开拓创新和优质服务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认真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活动,大力加强农村基层站所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
18、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群众反映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现象进行督查的力度,对一经查实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制度,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9、认真贯彻执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将其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拓宽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方式。
20、要建立健全“三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制度。通过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通过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预公开制度、定期审计制度以及成立政(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村)务监督信箱以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等,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21、要把政务、村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推行“公开”制度不力或不称职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对拒不推行“公开”制度及有其他违纪行为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22、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规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3、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县(区)、乡镇党政一把手是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党政班子其他成员负主要和直接责任。
24、每年初,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计划,并进行责任分解,明确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责任单位、协同责任单位的责任与要求。同时,党政一把手要与分管领导及所属地区、部门、单位和行政村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每年底,通过听汇报、看材料、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检查考核年度责任制工作情况。同时,党政一把手要在本级党委(总支、支部)会议或中层干部会议或机关全体人员会议上进行述廉述职报告,并向上级党委、纪委书面报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考核结束后,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5、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即凡不能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抓得不力,以致发生重大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都要受到责任追究,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七、组织实施
26、县(区)、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并做到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同时支持县(区)、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履行教育、监督、保护和惩处职能。
27、县(区)、乡镇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其本职工作以纪检工作为主,可分管与纪检工作相关相近的工作;纪委副书记一般由党委委员担任,原则上不参与党委分工。
28、乡镇纪委可加挂监察室的牌子,不增加编制、人员,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乡镇机关、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都要设立纪检委员,并做到有人管事、有人办事,从而形成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网络。
29、县(区)、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各项任务中,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按照四项职能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各项工作。
30、县(区)、乡镇人大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前移监督关口,强化事前、事中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政府各部门和基层站所依法行政情况,农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监督检查采取组织巡视组或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
31、县(区)、乡镇财务(农经)部门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坚持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特别要抓好“收支两条线”、村帐乡管、公务接待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制度的贯彻执行,防止和反对暗箱操作、铺张浪费。凡拖欠工资的乡镇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购买、更换小汽车,领导干部不得出国(境),不得用财政资金建办公楼和上新的建设项目。
32、县(区)审计机关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按照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乡镇党委、政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村两委、基层站所、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和运用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33、县(区)、乡镇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和要求,做好农村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要把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与开展以创建“五个好”村党支部、“六个好”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区)为内容的“三级联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坚持和完善进村入户制度、干部住勤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切实解决部分干部“走读”问题,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八、附则
34、本实施办法由中共马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马鞍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35、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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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2年7月11日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基本概念
  第二节 规划范围
  第三节 发展环境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主要目标
第三章 基本公共教育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六章 基本社会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七章 基本医疗卫生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八章 人口和计划生育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九章 基本住房保障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政策
第十章 公共文化体育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十一章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第二节 基本标准
  第三节 保障工程
第十二章 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一节 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节 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三章 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第一节 明确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二节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第三节 健全财力保障机制
第十四章 创新供给模式
  第一节 建立多元供给机制
  第二节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第三节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五章 规划实施
  第一节 明确责任分工
  第二节 加强监督问责

序  言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对于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对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编制,主要阐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明确基本范围、标准和工作重点,引导公共资源配置,是“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构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综合性、基础性和指导性文件,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基本概念

  基本公共服务,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
  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既定目标而对基本公共服务活动所制定的技术和管理等规范。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机会均等,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和无差异化。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指由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资源配置、管理运行、供给方式以及绩效评价等所构成的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安排。

第二节 规划范围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为突出体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本规划的范围确定为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
  “十二五”规划纲要还明确了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两个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重点任务,包括:行政村通公路和客运班车,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全覆盖;行政村通电,无电地区人口全部用上电;邮政服务做到乡乡设所、村村通邮;县县具备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环境监测评估能力;保障城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等。这些内容分别纳入综合交通运输、能源、邮政、环境保护等相关“十二五”专项规划中,不在本规划中予以阐述。



第三节 发展环境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建设,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十一五”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施,公共教育体系日趋完备,国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年。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初步建立起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险制度逐步由城镇向农村、由职工向居民扩展,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福利体系基本形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建设,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基本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综合文化站,广播电视全面覆盖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逐步向社会免费开放。全民健身稳步推进。公共服务财政投入显著增加。从总体上看,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人民群众上学、就业、就医、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难点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但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基本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农村、贫困地区和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尚未得到充分保障;体制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区域间制度设计不衔接,管理条块分割,资源配置不合理,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比较单一,基层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以及监督问责缺位等问题较为突出。必须深刻认识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不仅难以保障发展成果惠及全民,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而且还会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关键时期。从需求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加快转型升级,各类公共服务需求日趋旺盛。从供给看,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财政收入不断增加,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从体制环境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深入推进,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体制条件不断完善。要牢牢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努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基础。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着力保障城乡居民生存发展基本需求,着力增强服务供给能力,着力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把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是我国公共服务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创新。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公民都有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必须着眼制度设计、系统规划、整体推进,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要求是: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服务的提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政府主导,坚持公益。牢牢把握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地方政府为主、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强立法、规划、投入、监管和政策支持,有效促进公平公正。
  ——统筹城乡,强化基层。打破行业分割和地区分割,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一体化建设,大力推进区域间制度统筹衔接,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力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覆盖全民。把更多的财力、物力投向基层,把更多的人才、技术引向基层,切实加强基层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改革创新,提高效率。完善财政保障、管理运行和监督问责机制,形成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积极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节 主要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作为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安排、加快构建再分配调节机制的重大任务,并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和任务紧密衔接。“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是:
  ——供给有效扩大。政府投入大幅增加,基本公共服务预算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体系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健全,各项制度实现全覆盖。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发展较为均衡。资源布局更趋合理,优质资源共享机制加快建立,县(市、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服务方便可及。以基层为重点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建立,设施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居民能够就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
  ——群众比较满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有效建立,服务成本个人负担比率合理下降,绩效评价和行政问责制度比较健全,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
  经过努力,“十二五”时期,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明显缩小,争取基本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章 基本公共教育

  国家建立基本公共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国民基本文化素质。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九年义务教育,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提供免费住宿,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
  ◆为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为农村学生、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提供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提供资助;
  ◆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第一节 重点任务

  重点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一年教育,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多种方式并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统筹规划学校布局,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保留必要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加强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公共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倾斜,实行县(市、区)域内城乡中小学教师编制和工资待遇同一标准,以及教师、校长交流制度,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重点校和重点班。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证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研究制定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资源共建共享和对口交流支援制度。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巩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推进双语教学。提高中小学教育信息化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和教学方法改革,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提高义务教育师资队伍能力水平,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队伍建设。
  ——高中阶段教育。加强政府统筹,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促进办学体制多元化,扩大优质资源。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完善产学合作机制,全面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普惠性学前教育。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资助。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充分考虑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配套建设城镇幼儿园。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积极发展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为保障服务提供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实行全国统一的基准定额。校舍建设、设备配置、师资配备、教学管理规范等具体标准,由教育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拓展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免费 适龄儿童、少年 免学费、杂费以及农村寄宿生住宿费,免费向农村学生提供教科书;农村中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通小学不低于500元,普通初中不低于700元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
寄宿生生活补助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年生均补助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在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每生每天营养膳食补助3元(每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 地方政府负责,国家试点地区中央财政承担,其他地区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高中阶段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免费 农村学生、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 免学费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使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每生每年不低于1500元,资助两年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每生每年1500元,地方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具体资助方式和标准由地方确定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5%

第三节 保障工程

  根据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体系的需要,实施一批保障工程,着力加强薄弱环节,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有效缩小城乡区域间教育发展差距。
  ——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师资、设备、图书、体育场地基本达标。
  ——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建设农村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周转宿舍。
  ——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扶持一批优质特色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实习实训设施条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民族教育发展工程。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高中阶段学校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
  ——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建设一批乡村幼儿园。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

  国家建立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制度,为全体劳动者就业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环境,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充分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劳动就业公共服务:
  ◆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
  ◆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
  ◆为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等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为重点服务对象,全面提升就业全过程公共服务能力,努力创造平等就业机会,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就业服务和管理。完善并全面实施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免费服务,推进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拓展服务功能。推进分类服务和管理,加快推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名制,尽快实现一人一证、全国通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加强失业动态监测预警。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开发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助残服务、交通协管、保洁、绿化等公益性岗位。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整合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服务的公共资源,推动就业信息全国联网,提升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能力。
  ——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对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培训费补贴,并对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统筹使用,提高效率和效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市场监管和资源整合力度,引导协调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有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研究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
  ——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着力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全面推进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作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全面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案件办理协查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办案程序。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劳动就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劳动就业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劳动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加强劳动标准体系建设。适时修订完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标准,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就业服务和管理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享有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
创业服务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享有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介,获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为500万人次提供创业培训
就业援助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免费享有公益性岗位配置和政策指导、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就业岗位即时服务、就业培训等,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帮助500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 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残疾人等享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新成长劳动力享有6—12个月的补贴性劳动预备制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享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为1亿人次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就业率不低于60%;为7500万人次提供技能鉴定
劳动关系协调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免费享有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查询、劳动关系政策咨询、集体协商促进等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
劳动保障监察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免费享有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 监察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免费享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50%以上案件在基层调解组织解决

第三节 保障工程

  按照整合、补缺、标准化的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加强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等服务设施建设,形成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就业服务网络,提高服务和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全面加强县、乡两级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开展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人事人才、劳务输出等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发、关系转移等经办服务。街道(乡镇)服务站、行政村(社区)服务窗口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省、市(地)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省、市(地)级人力资源综合服务设施,改善综合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的条件。
  ——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工程。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就业失业信息监测网络,完善就业信息统计和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开展就业需求预测,适时发布就业需求和失业预警信息。

第五章 社会保险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社会保险服务:
  ◆职工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享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享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职工享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享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和适应流动性为重点,着力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统筹层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以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先保后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重点提高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巩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提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医院。逐步提高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做好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衔接。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逐步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健全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办法,适度提高待遇水平。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康复资源,加强工伤康复基地建设。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研究建立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以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等为重点,扩大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建立农民意外伤害保障机制和覆盖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障机制。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全民,并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险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险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金 用人单位缴纳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8%,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数3亿人左右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6周岁以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并逐步提高标准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个人缴费部分政府适当补贴 参保人数4.5亿人左右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并逐步提高标准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个人缴费部分政府适当补贴 参保人数5000万人左右
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左右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2%,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数2.6亿人左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左右 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360元,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非从业居民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左右 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360元,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
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职工 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数1.6亿人左右
工伤保险 职工 基金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及护理待遇、5—6级伤残津贴待遇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数2.1亿人左右
生育保险 职工 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用人单位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数1.5亿人左右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保障工程,改善服务设施条件,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经办服务。
  ——省、市(地)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省、市(地)级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配置必要的设备,改善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异地就医结算等经办服务条件。
  ——社会保障卡建设工程。逐步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完成发放8亿张,覆盖60%以上人口,实现其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应用,并与就业服务、劳动关系、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重点在国家、省、市(地)三级建设社会保障卡中心及其支持系统。

第六章 基本社会服务

  国家建立基本社会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物质帮助,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有尊严地生活和平等参与社会发展。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社会服务:
  ◆为城乡困难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
  ◆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为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提供救助;
  ◆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
  ◆为残疾人、孤儿、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为优抚安置对象提供优待抚恤和安置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婚姻登记服务;
  ◆为身故者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第一节 重点任务

  着力健全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拓展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逐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加强优抚安置工作。
  ——社会救助。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健全收入核查制度。加强城乡低保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和扶贫开发等政策的衔接。将专项救助逐步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重点解决其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困难。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逐步实行诊疗费用即时救助,降低医疗救助起付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评估调查、信息发布、应急救援和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助技术标准和补助项目。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加大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社会福利。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拓展孤儿安置渠道,鼓励家庭养育。扩大福利机构收养能力。加强贫困和重度精神疾病患者收养和治疗服务。推动婚姻登记标准化和全国信息联网,推行婚姻免费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向城乡基本生活困难家庭发放基本殡葬服务补贴,提供遗体运送、火化和绿色安葬等服务。加快实施免费地名公共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基本养老服务。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实行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适度提高供养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居家养老,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增强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能力,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运行。
  ——优抚安置。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各项优待政策,确保军人的抚恤优待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实施残疾军人辅具改造。改善优抚设施条件,健全孤老优抚对象和重残退役军人集中供养制度。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政策,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社会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基本社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基本社会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社会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各类基本社会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以及服务对象资格认定等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社会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 保障标准按照能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年均增长按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实施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自然灾害救助 因自然灾害致使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灾后12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医疗救助起付线逐步降低或取消,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免费享有临时基本食物、住处、急病救治、返乡及安置服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城区均设有标准的救助机构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流浪未成年人 免费享有生活照料、教育和职业培训、医疗救治、行为矫治、心理辅导、权益保护、返乡及安置等服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城区均设有标准的救助机构
社会福利
孤儿养育保障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各地按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机构养育标准高于散居养育标准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新增孤儿养育床位20万张
农村五保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由地方政府确定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集中供养能力达到50%以上
殡葬补贴 推行火葬地区不保留骨灰者和低收入家庭身故者的家庭 不保留骨灰者骨灰撒海等服务免费;有条件的地方为低收入家庭身故者遗体运送、火化以及安葬等提供补贴 地方政府负责 使火化率提高到50%
基本养老服务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失能半失能65岁及以上城乡居民 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和家庭收入情况评估,确定补贴标准 地方政府负责 目标人群覆盖率50%以上
优抚安置
优待抚恤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负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退役军人安置 退役军人 自主就业的,在领取退役金后,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第三节 保障工程

  按照应保尽保、应助尽助的要求,实施一批基本社会服务保障工程,提升基本社会服务水平。
  ——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建设工程。结合建立收入信息监测系统,指导地方通过资源整合,加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及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
  ——综合防灾减灾工程。重点推进国家自然灾害四级应急救助指挥系统、救灾物资储备库及综合应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加强社区减灾工作,开展防灾减灾专业人员特别是灾害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培训。
  ——孤残儿童保障服务工程。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救治和康复设施,培养培训2万名具有资质的孤残儿童护理员。拓展流浪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功能,发挥庇护救助作用。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专业化的老年养护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增加养老床位300多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支持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实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培养培训具有资质的专业养老服务人员。

第七章 基本医疗卫生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和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为公众安全用药提供保障,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一节 重点任务

  按照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质量水平。
  ——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疾病防治工作需要,逐步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能力。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及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体系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系。依托县级医院实施农村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医疗服务。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大病不出县”、“小病不出社区”的要求,加强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协作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扩大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力度,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和全科医生首诊制度。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完善人事分配制度、考核和激励机制。积极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院管理体制、法人治理机制、补偿机制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制定实施鼓励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的政策措施。推动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统筹利用中西医卫生资源,加强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的服务能力。
  ——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逐步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在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动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完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目录。鼓励提供与使用中医药。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办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建立健全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完善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强化快速通报和快速反应机制,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发布制度。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医疗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衡发展,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和药品生产流通等具体标准,由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居民健康档案 城乡居民 为辖区常住人口免费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
健康教育 城乡居民 免费享有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城乡居民具备健康素养的人数达到总人数10%
预防接种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传染病防治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相关人群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免费享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儿童保健 0—6岁儿童 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儿童系统管理率达85%以上
孕产妇保健 孕产妇 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老年人保健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老年居民健康管理率达到60%
慢性病管理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70%
卫生监督协管 城乡居民 免费享有食品安全信息、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咨询、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等服务与指导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70%以上
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
基本药物制度 城乡居民 享有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并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
药品安全保障 城乡居民 享有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物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药品出厂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一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程,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健全服务网络,同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机制,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重点改善卫生监督、精神卫生、农村应急救治、食品安全等专业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应急救治处置能力。
  ——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加强省级妇儿专科医院、边远地区市(地)级综合医院、县级中医医院建设,使每个地级市都至少有一所综合医院达到三级医院水平,每个县(市、区)都至少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平。
  ——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为实践基地,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通过转岗培训和规范化培训等多种途径培养15万名全科医生。
  ——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工程。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建设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远程医疗系统,加强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
  ——药品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改善省、市(地)两级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条件,重点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检查和不良反应监测等药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

第八章 人口和计划生育

  国家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等服务。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
  ◆为育龄人群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再生育技术服务;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奖励扶助。

第一节 重点任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计划生育服务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为重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保障城乡育龄人群身心健康,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计划生育服务。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理念和模式。增强基层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依法拓展服务范围,加大流动服务、上门服务工作力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建立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免费制度,完善避孕药具发放等的服务管理办法。推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实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覆盖到全国31个省(区、市)。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广泛宣传男女平等观念,制定实施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继续实施和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三项制度,扩大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探索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老年扶助制度和长效节育奖励制度。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服务提供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人口计生委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计划生育服务
技术指导咨询 育龄人群 免费获取避孕药具,免费享有查环查孕经常性服务、术后随访服务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教育、咨询服务 免费避孕药具支出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其他服务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本地常住人口目标人群覆盖率100%,流动人口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5%
临床医疗服务 育龄夫妇 免费享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避孕节育免费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再生育技术服务 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 免费享有再生育相关的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宣传服务 城乡居民 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家庭覆盖率达到90%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妇 奖励费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120元 中央、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负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80%以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年满6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奖励扶助金夫妇每人年均不低于960元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95%以上
“少生快富” 特定农牧区可生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并已落实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一次性奖励每对夫妇不少于3000元 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覆盖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有目标人群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符合条件的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 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110元的扶助金;给予节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人员适当补助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90%以上

第三节 保障工程

  ——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改造部分市(地)级、县级和乡(镇)中心站基础设施,更新、增配必要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和相关设备,提高信息化水平,使每个县和中心乡镇都有一个符合国家标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第九章 基本住房保障

  国家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维护公民居住权利,逐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住房保障服务: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9)41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清远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开发利用,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建设是指与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的建设。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全市电子政务标准规范,协调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组织协调市级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各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规划和实施监督。其它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电子政务规划与投资
第六条 市科技信息局根据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直各行政机关根据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科技信息局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投资时,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按《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章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国家、省和市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注重应用实效。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交换系统和行政审批系统等跨部门网络应用系统,并逐步将各相关系统数据纳入电子监察范围,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应用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市信息化装备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为各级行政机关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跨部门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建立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充分利用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电子政务安全规范,由市科技信息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加强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建设,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连接和利用政府统一门户网站,加强公众网站的内容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在公众网站上公布管理事项,实行网上审批,并接受网上监督与投诉。

第四章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整合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其执行政府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政务信息,应当以电子化形式向社会公开,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也要尽可能在政府内部实现信息共享。政府公开和共享的信息,原则上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 根据政务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要求,行政机关凡是与行政许可和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市科技信息局依据此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行政机关拟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和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内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化装备办公室负责统筹建设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的信息,行政机关必须向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二十四条 跨部门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市科技信息局审核同意,方可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其他信息资源库由业务部门负责存储。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因业务需要,依照信息交换协议,可通过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共享相关信息资源。

第五章 电子政务效果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规范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应用实效,市科技信息局根据电子政务建设情况,组织电子政务效果评估。
第二十七条 事前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立项前进行的效果评估。行政机关在申请电子政务项目立项时,应同时将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提交市科技信息局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事后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建设完成后进行的效果评估。行政机关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将建设情况报送市科技信息局。根据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市科技信息局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事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和财政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应用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运行、应用过程中进行的效果评估。根据电子政务发展与建设情况,市科技信息局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应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效果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市科技信息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根据《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电子政务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督、验收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与市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和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
清远市直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各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 清远市科技信息局、清远市信息化装备办公室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规划、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申报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要有具体的应用需求,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清远市数据共享规范与接口标准;
(四)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
(五)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需填写《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方案建议书》(附件2),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申请立项为本年度电子政务项目。
第七条 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需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提交市科技信息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八条 市科技信息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评审。
第九条 市科技信息局于每年5月份组织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将作为本年度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对于特殊项目需求,应项目建设部门申请,市科技信息局可临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条 专家审查电子政务项目时,应当对项目规划布局、网络基础平台、安全保障体系、信息资源利用、技术标准、效益评估等内容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 对于市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科技信息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项目技术论证。

第四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对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科技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按重要性、效益性以及先急后缓的原则安排资金。对于已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而未能列入年度资金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在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批准建设项目的经费划到政府采购专户,市科技信息局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协同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政府和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政府(部门)网站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我市政府网络中心资源,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深度和广度,丰富互动交流方式,切实提高在线办事能力和水平。其实施和运维费用由市科技信息局和市财政局在每年预算中优先考虑。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监理制度。
第十七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的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公开采购,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采购后,建设单位需在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书复印件(需盖章确认)提交市科技信息局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3)提交市科技信息局备案。
第二十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要同时提交《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专家验收报告》)、《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4)和《清远市电子政务项目监理报告》提交市科技信息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的应用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以及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为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市信息化装备办公室组织建设和管理政务数据交换中心,项目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和市信息资源利用规划,提供有关政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市电子政务重点项目,除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外,项目建设单位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采购、建设、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等整个项目建设阶段和应用过程的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建设单位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提高项目的建设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自筹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以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