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樊德玲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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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樊德玲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樊德玲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1981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依法决定罢免樊德玲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樊德玲原担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当然随着他的代表资格的罢免而相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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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0月15日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
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
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
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