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33:55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1月4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章 单位领导责任和保卫组织
第四章 公安机关职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依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原则,制定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公安机关和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单位行政领导人具体负责本条例在本单位的实施。

第二章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法制教育、敌情教育、保密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动员和依靠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各项具体措施;
(三)协助公安机关或者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组织查破刑事案件和查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四)维护单位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五)负责单位内部各种临时工的治安管理;
(六)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
(七)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
(八)办理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事项。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以下有关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现金、票证、物资、产品、商品、重要设备和仪器、文物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武器、弹药的登记、保管、领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的生产、使用、运输、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七)单位内部公共场所和集体宿舍的治安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九)单位需要建立的其他治安保卫制度。
第七条 单位应当正确划定本单位的要害部门、部位,制定和落实要害部门、部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要害部门、部位的职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配备,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要害部门、部位应当安装报警装置和其他技术防范装置。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技术预防设施,纳入投资项目。项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派人参加。
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应有工程治安保卫条款,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职责,落实工程治安保卫工作的经费和措施。
第九条 单位评比先进和企业升级,应当将治安保卫工作列入考核范围。因工作过失发生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消当年评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企业升级的资格。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考核,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派人参加。

第三章 单位领导责任和保卫组织
第十条 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纳入单位领导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企业管理责任制。
单位行政领导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单位保卫组织;
(三)检查、落实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四)研究处置突出的治安问题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建立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兼职保卫干部。单位保卫组织设置和人员配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单位保卫组织的变动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二条 单位保卫组织在单位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建立护厂、护校等护卫组织和义务消防组织。重要企业和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建立经济民警、专职消防组织。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为保卫组织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并安排必要的业务经费。

第四章 公安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单位正常的治安秩序,及时查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保护职工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单位领导人依法执行职务。对阻碍单位领导人依法执行职务和扰乱单位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单位保卫干部进行政治、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单位保卫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职责是:
(一)督促单位按本条例建立、健全保卫组织,落实治安保卫制度和措施;
(二)检查单位行政领导人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职责的情况;
(三)指导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对防范工作中的漏洞、隐患提出意见,督促整改;
(四)追查单位发生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和原因,对单位行政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依法作出处罚裁决。
第十九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组织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开展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预防案件、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努力预防和制止治安灾害事故、案件的发生,或在治安灾害事故、案件发生时奋力抢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对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查处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四)认真调解处理各种治安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或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一条 奖励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列支,企业单位在职工奖励基金或工资增长基金列支。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行政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治安保卫制度,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对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在公安机关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予以消除的;
(三)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治安保卫制度松弛,内部治安秩序混乱,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对单位行政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和给予行政处分,分别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决定;罚款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裁决。
罚款、赔偿款由被处罚人个人承担,不得在单位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单位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可能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经公安机关或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责令其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天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十五天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责令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整改不服的,在申诉、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物被盗、被诈骗,故意隐瞒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追回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82年12月30日公布的《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同时废止。



1989年11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为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共同制定了《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



为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要求,全国“三支一扶”计划领导小组就2007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内容



在2006年工作基础上,2007年全国共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



二、招募计划



4月20日前,全国“三支一扶”计划领导小组根据各省(区、市)2007年基层需求情况,研究确定2007年全国“三支一扶”大学生招募计划。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下达的计划,面向社会公布招募岗位和数量。



4月30日前,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制定本省(区、市)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经省级政府批准后,进行工作部署,并分阶段实施。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三、宣传动员



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贯彻落实 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三支一扶”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根据本地的具体工作部署和安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发布招募信息,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三支一扶”计划,并公布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地址、报名电话,确保毕业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要动员高校充分利用广播台、校园网、公告栏等途径在校内广泛发布招募信息,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四、招募及培训上岗



(一)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通过考核或考试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



(二)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网络报名等方式。在专业上以农村急需的农业、林业、水利、医学、师范、经济类为重点。要突出对较高学历毕业生的招募,在招募的毕业生中,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要占一定的比例。



(三)体检要严格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办公室制定的标准(见附件一),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体检过程中,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确保体检质量。



(四)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对体检合格的毕业生进行审核后确定人选,同时组织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见附件二),并将确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名单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登记表可以从人事部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www.chrm.gov.cn)下载。



(五)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农村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工作业务等。



(六)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招募、培训、上岗的时间进度。全年招募工作应在2007年10月底前结束。



五、服务管理



(一)各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 “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规定,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要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要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随时掌握动态信息,作为发放生活补贴的依据。



(二)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要在每个接受“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乡镇择优选拔1-2名条件适宜的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协助县团委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



(三)服务单位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

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专业“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第一年须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为期一年的就业见习。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确定“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见习医院。见习期满,由当地卫生部门安排“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四)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应要求“三支一扶”大学生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并明确在服务期间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离开服务单位。服务期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不再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五)参加“三支一扶”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户口应统一由学校迁转到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指定的有关机构,或根据本人意愿迁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服务期满后,凡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三支一扶”大学生中的党员、团员在服务期间按照当地农村党员、团员的标准缴纳党费、团费。



六、考核评估



(一)服务单位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考核。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2006年度“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主要针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工作表现、服务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其中对于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大学生在团委工作岗位上的表现情况要进行专门考核。



(二)省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在2007年7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2006年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年度总体绩效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公室。



七、经费保障



各地要切实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的经费保障工作。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的各项生活、交通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各项费用以及各地“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经费问题,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中央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各地人事、财政部门要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省级“三支一扶”工作主管部门每年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八、组织领导



“三支一扶”计划要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在各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各地人事部门在“三支一扶”计划领导和工作机构中要发挥牵头作用,要及时向省(区、市)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更多支持。要加强协调,与“三支一扶”计划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密切合作,会同教育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宣传动员和组织招募工作;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地方财政的经费支持,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经费预算,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加强与农业、卫生、扶贫、共青团等部门的合作,推动各部门对本系统用人单位进行指导,协助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要加强调研和指导,制定好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及时了解计划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映沟通,及时加以解决。



附件一: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



有以下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留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以下情况外均不能参加: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除上述病例外,有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能否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由各省“三支一扶”办研究确定。



附件二: 表样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



学校所在省(区、市): 学校名称: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码


学 历

院(系)

专 业


入学前户

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家庭通信地址及电话


服务意向
□ 教育 □ 农技 □ 卫生

□ 扶贫 □ 青年工作 (限选一项)

是否服从分配 □ 服从 □不服从

服务去向

(服务地、服务单位)


服务期限
□ 2年 □ 3年

个人简历


大学期间

奖励和处分


本人承诺


1、本人自愿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保证本人相关信息真实。

2、本人将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地报到,并服从岗位分配,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服务期间,本人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4、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并做好工作交接。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院系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此表可复制 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制



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质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和组织,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恩施州清江质量奖(以下简称“清江质量奖”)是州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本州行政区域内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清江质量奖的评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进行,坚持从严掌握、宁缺勿滥。

清江质量奖每两年评定1次,每次授予获得清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1家;对入围候选企业或组织,可设置不超过3名的清江质量奖提名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授权州质量兴州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清江质量奖评审活动,并决定清江质量奖评审的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恩施州质量兴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领导小组设立“清江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依照本规定负责清江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专家评委会管理办法由州质量兴州工作领导小组制订。

第六条 专家评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清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二)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三)审议清江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应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并根据工作需要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遴选评审员: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掌握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二)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5年以上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创造性工作能力;

(五)公正严明,廉洁自律,有敬业奉献精神。

评审员不得参加与自己利益相关企业或组织的评审工作;不得传播影响评奖公正性的错误或误导信息,不得泄露相关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本州及各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业或组织的发动、培育、推荐和申报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九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清江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5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3年以上,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生产经营性企业或组织近5年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管理水平居本州同行业领先地位,且生产性企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非盈利性组织的社会贡献位于本州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由本州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政府推荐。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清江质量奖的参评对象: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内产品被抽查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有违反社会保障、税收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清江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应当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专家评委会参照《湖北省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结合本州实际,制订清江质量奖评审的具体标准和行业评审实施指南。具体标准应当将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湖北省名牌产品称号以及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社会贡献等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章 评审和奖励



第十二条 专家评委会应当在开展清江质量奖评审30日前,在中国·恩施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清江质量奖的,应当如实填写《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本州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或者经县市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专家评委会办事机构。

专家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专家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专家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清江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

专家评委会召开会议审议、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拟定清江质量奖和清江质量奖提名奖名单。

第十六条 清江质量奖和清江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名单经州质量兴州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专家评委会在中国·恩施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异议。征求异议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专家评委会复审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专家评委会将清江质量奖和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的拟奖名单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对批准授予清江质量奖和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予以表彰,颁发奖杯、证书,并向获得清江质量奖和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清江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由专家评委会提请州政府批准后撤销其清江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取消其4年内申报清江质量奖的资格。

第二十条 专家评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评审组及评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活动,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州监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清江质量奖评审活动的监督,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应当依法依纪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并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与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促进全州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请清江质量奖应于3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清江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