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抓紧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52:25   浏览:9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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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抓紧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抓紧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实行粮食收购许可制度是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和消费者利益的关键环节,也是国家掌握粮食生产、购销情况的必要手段。目前早籼稻收购正在进行,中晚稻收购在即,为了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保护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需要尽快建立粮食收购许可制度,依法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具体办法,开始受理审批工作。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既要鼓励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粮食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规定,制定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具体办法,明确粮食收购审核的程序,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尽快规定、印制本地有关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等材料的格式文本,及早向社会公布。
二、依法规范审核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受理粮食收购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条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开展办理粮食收购许可“一站式”窗口服务。进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不得向申请者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后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粮食收购是整个粮食流通的关键环节,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最容易出现问题。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仅要搞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而且要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与工商、质检、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强粮食收购中持证经营、照章纳税、质量监督等各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粮食收购市场“放而不乱、活而有序”。
近期,国家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开展督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粮食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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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联通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中国联通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中国联通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联通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
制的请示》(中国联通人字〔2001〕4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中国联通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电信运营企业开展正
常有序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考虑到电信运营工作的特点,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具体实施范围是:

(一)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

1.总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地市级分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正、副职)。

2.电信网络业务有关的外勤人员。

(二)从事网络管理、运营、维护、计费结算、客户服务岗位有关人员,实
行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
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
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
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们应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
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二○○二年二月一日

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4〕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北京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组建水务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4〕3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市水务局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15号),组建北京市水务局(简称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是负责本市水行政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北京市水利局承担的全部水行政管理职责。
  (二)原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承担的管理本市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方面的职责,以及负责本市规划市区以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本市水务发展战略,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方面的论证工作;参与制定有关流域水资源规划。
  (二)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管理水文工作。
  (三)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供水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本市自备井的管理;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
  (四)负责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组织拟订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水质监测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河道、水库、湖泊、堤防保护的管理工作;监测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研究提出水功能区的划分、限制排污总量和水环境治理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本市水务工程和水务设施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国家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八)组织、协调本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工作。
  (九)参与水务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参与本市水价管理和改革的有关工作。
  (十)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区县之间的水事纠纷。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1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接待联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起草本市有关水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区县之间的水事纠纷。
  (三)研究室
  负责本市水务发展战略研究;负责有关水务发展与改革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四)综合计划处
  研究提出本市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重点水务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立项申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参与本市水价管理和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五)水资源管理处
  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组织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组织拟订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城乡水资源供需平衡;负责编制全市用水的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取水和凿井的许可制度;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研究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和建议;监测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量、水质,监督水源防护工作;负责协调流域水资源保护;指导全市水文工作。
  (六)供水管理处
  负责编制本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水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制订供水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指导、监督供水行业的服务质量;负责公共供水企业、乡镇以上集中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管理。
  (七)北京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节约用水政策;负责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有关节水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参与重大节水项目的设计审查与工程验收。
  (八)排水管理处(再生水利用管理处)
  负责编制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研究提出再生水利用的政策建议;制定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乡镇以上排水与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雨洪和再生水的利用及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水质监测的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
  (九)工程建设与管理处
  组织协调本市重点水务工程基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研究拟定并监督实施水务工程建设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施工的规程、规范;组织有关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河道、湖泊的管理及其综合开发和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大中型水务工程及规定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工作;负责重点水务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
  (十)农田水利与水土保持处
  负责编制本市农田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负责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的组织工作;指导基层水务工作。
  (十一)科技教育处
  负责编制本市水务系统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水务科研、新技术开发应用以及水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本系统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十二)宣传处
  负责本市水务宣传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理论学习和职工的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三)财务处
  负责编制本系统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各项水务专项资金;负责本机关财务、资产的管理。
  (十四)审计处
  负责对各项水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效果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十五)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工会、团委)。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 77名,另核定纪检、监察编制3名,老干部工作机构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