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为非中国银行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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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为非中国银行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为非中国银行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大连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青岛市、宁波
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中国银行自1997年4月试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后,促进了结售汇业务的发展。而且随着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非中国银行客户也表示出与中国银行办理此项业务的愿望,特别是一些境内外资银行纷纷为其客户前来咨询该项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中的非中国银行客户仅指? 炖碓镀诮崾刍阋滴袷蔽丛谖倚锌⒄嘶У木衬诳突В蛩翘峁┰镀诮崾刍阋滴袷墙徊酵贫镀诮崾刍阋滴瘢┐笾泄薪崾刍阋滴袷谐》荻畹挠行侄巍? 为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为非中国银行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总行作出如下规定:
一、非中国银行客户在中国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10%外币交易金额的等值人民币金额。与总行签订有关协议的银行介绍其客户在中国银行叙作远期结售汇业务可免缴履约保证金(已签订协议的银行由总行陆续通知分行)。
二、客户与中国银行叙作远期结售汇业务须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见附件)。此协议书对交割资金收付做了明确规定。
三、远期结售汇交易到期与客户办理资金交割时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划拨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除按上述要求执行外,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中银资[1997]58号)。请各行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并做好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通过办理非中国银行客户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将中国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再推进一步。

附: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

编号(F):
协议甲方:中国银行____分行
协议乙方:________公司
为防范汇率风险,经协商,甲方与乙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远期结汇/售汇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按照本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叙作远期结汇/售汇。
第二条 乙方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逐笔填写“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向甲方申请办理远期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条 乙方保证在交割日甲方营业时间内,支付委托甲方购买/售出货币所需的全部人民币/外汇资金。
第四条 甲方在收妥乙方应付的全部人民币/外币交割资金后,即于收款日支付乙方应收的人民币/外币交割资金。
第五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要求提前办理交割。
第六条 乙方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割,可向甲方申请推迟交割。甲方只受理交割日前三个工作日前乙方提出的推迟交割申请。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汇价损失,并可主动借记乙方在甲方的保证金账户,若乙方无法承担,该损失由乙方担保银行承担:
1.乙方未在交割前提交全部有效凭证及/或有效商业单据,及/或
2.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交割(包括推迟交割),及/或
3.收、付汇金额小于乙方申请金额。
第八条 远期结汇/售汇交易成交后,甲方应主动向乙方寄送“远期结汇/售汇交易证实书”。如成交后10天内乙方未收到甲方寄送的证实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如交易成交后30天内未向甲方查询,该交易以甲方的记录为准,甲方亦不再负责补寄证实书。
证实书寄至: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第九条 乙方可授权其有关人员与甲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授权委托书应使用甲方规定格式,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条 乙方提交的“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某笔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积极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方能生效。甲方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业务章;乙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司法人章。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对于届时尚未完结的业务仍受本协议约束。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99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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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主权外债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主权外债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国开展主权外债工作30年来,在利用长期优惠贷款资金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强对外财经合作、优化外债结构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通过不断探索和努力,各级财政部门初步建立了涵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全过程的管理体系,管理水平和效率逐步提高。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工作中仍存在不足,主权外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一些贷款项目操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以及债务拖欠问题仍有发生。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有关批示精神,认真履行财政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主权外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转变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主权外债全过程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转变主权外债管理理念,实现从重贷款借用向重贷款管理、从重项目数量向重项目质量、从重前期审批向重中后期监督管理的转变。要认真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要求,以资金、财务、债务为主线,全过程参与管理工作,结合本地情况,进一步完善涵盖贷款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制度体系,明确操作细则,严格执行到位,形成贯穿项目始终的管理链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形成协调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全面推进主权外债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二、坚持做到举债有度,切实把好贷款项目评审关

  各地财政部门要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增长,统筹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债务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编制长期可持续的债务规划,坚持做到举债有度,避免盲目举债,实现国外优惠贷款资金支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目标。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刻吸取历史项目审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教训,从项目源头抓起,以贷款使用方向和债务可持续性为切入点参与项目规划和立项审批,主要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把好立项审批关,提高项目成功率。

  三、加大贷款项目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财政部门要大力加强对贷款项目实施各环节的监督,着力抓好项目采购、资金使用等薄弱环节,防止招标采购不合规、财务管理不规范、配套资金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杜绝通过各种方式套取、骗取、挪用贷款资金。要积极借助审计、监查等部门力量,探索有效的监督检查办法,完善定期报告、项目审计、经常性检查等制度,细化步骤、量化指标,及时发现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强化责任意识,从思想上防止各类问题的发生,对违反规定和不能尽职尽责的要严肃查处。

  四、认真落实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效益

  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有关制度要求扎实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要把握工作目标和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贷款项目绩效评价体系,探索建立项目动态监控体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贷款项目绩效。要建立评比奖惩机制,不断总结教训和推广先进经验,在促进项目自身改进的同时,提高其他项目乃至整体贷款管理工作水平,全面提升资金效益。要争取早日将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和债务管理纳入整个财政管理信息体系,实现管理、业务和技术的一体化。

  五、积极稳妥推进偿债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各地财政部门要督促还款责任人严格遵守转贷协议,按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要按规定设立和管理还贷准备金,达到比例要求,满足未来到期债务周转垫付需要,维护地方政府信用。要切实增强信用意识和加大监督还款力度,避免出现新增拖欠,并尽快解决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提前偿还贷款意愿和条件的项目,要予以支持,确定提前偿还方案,稳步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地方政府外债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实施债务指标动态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实现主权外债“借得来、用得好、还得起”的良性循环。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审查和批准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2000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1年中央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