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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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13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一年七月八日两国政府代表关于文化交流和合作的换文,就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智利(一九八六年提前执行);智利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中国。

 二、双方互派一个小型艺术团。

 三、双方相互在对方国家举办一个艺术展览。

 四、智利一个三至五人的图书馆代表团访问中国。

 五、双方互相翻译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

 六、中国教育代表团一九八八年访问智利;智利大学校长代表团一九八七年访问中国。

 七、双方互换四名奖学金留学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和智利共和国公共教育部关于互换奖学金生的备忘录”的两名),学习期限为两年,具体专业通过外交途径另商。

 八、中国一名文学学者到智利考察访问;智利两名文学学者到中国考察访问。

 九、双方鼓励互换广播电视节目,所交换节目应附西班牙文或英文解说词。

 十、双方注意在对方国庆时播放对方国家的广播电视节目。

 十一、中国广播电视代表团或采访组访问智利。
  财务规定:除关于留学生的费用已有规定外,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代表团、艺术团、展览和人员,由派出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运费,接待国负担其在该国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演出、展览等各项活动所需款项以及临时需要的医疗费。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遇问题或困难,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三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宋木文          塞尔希奥·科瓦鲁维亚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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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3年部分节假日休息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3年部分节假日休息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2]27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安排好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2003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放假调休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休息。

二、春节:2月1日一7日 (即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七)放假休息,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2月1日 (星期六)、2日 (星期日) 的公休日分别调至2月4日 (星期二)、5日 (星期三) 休息,2月8日 (星期六)、9日 (星期日) 的公休日分别调至2 月6日 (星期四)、7日 (星期五)休息,2月8日、9日上班。

三、“五一”:5月1日一7日放假休息,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4月26日 (星期六)、27日 (星期日) 的公休日分别调至5月6月 (星期二)、5月7日 (星期三)休息,5月3日 (星期六) 的公休调至5月5日 (星期一)休息,5月4日 (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26日、27日上班。

四、“十一”:10月1日一7日放假休息,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9月27日(星期六)、28日 (星期日) 的公休日分别调至10月6日 (星期一)、10月7日 (星期二) 休息, 10月4日,(星期六)、5日 (星期日) 照常公休,9月27日、28日上班。

放假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喜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假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旅游话动,切实搞好廉政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
2002年12月12日  


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

审计署


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

审法发[1996]37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提高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辅助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将计算机作为辅助审计工具,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计算机应用系统实施的审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应用系统,是指被审计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 审计人员将计算机作为辅助审计工具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业务所需法律、法规的辅助检索;
(二)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辅助分析;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应用系统进行符合性检验;
(四)分析审计风险和确定审计范围;
 (五)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检查;
(六)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七)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八)对审计资料的管理;
  (九)对审计项目计划的管理;
  (十)对审计档案的管理;
  (十一)对审计业务的综合、统计和分析;
(十二)其他内容。
第四条 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应当由具有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承担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审计人员组织专业进修和岗位培训。
  审计机关应当鼓励或组织审计人员,参加人事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或水平的统一考试。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时,可以聘请计算机审计专家参加。
第七条 为便于审计机关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审计机关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给审计留有数据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间。该数据接口应当能将计算机应用系统中应用的数据转换成审计机关指定的格式输出。
为便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使用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对其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会产生影响,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计算机应用系统开发的验收报告、申请使用该系统的报告、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计算机应用系统变动情况等资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提供审计监督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文档资料和电子数据,必须严格遵守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数据使用、管理的规定,并履行使用手续。使用被审计单位的电子帐表数据,应视同使用相应的纸质帐表资料。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时,不应当影响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应用系统的运行和损害该系统,不得向该系统中写入或改写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组织推广使用商品化的计算机审计软件,应当根据该软件的应用范围,由相应审计机关的有关专业部门对其组织测评,并取得合法使用权后才能正式使用。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编制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案前,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应用系统软件、硬件的设置和系统的基本功能,以及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数据接口。
第十三条 编制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案时,除应当遵循《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拟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硬件配置,必须进行的测试项目及所需技术条件等。
第十四条 用计算机辅助实施抽样审计时,抽样审计中使用的随机数表或由计算机程序产生随机数的程序,应当由审计署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应用系统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审计人员应当检测计算机应用系统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以及对审计证据可靠性的影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