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3:13:53   浏览:9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现将《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基本医疗费用,使受工伤职工得到及时、必要的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市属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

市属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市属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市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其他事业单位,柳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区属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实施行政管理;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工伤医疗经费的管理和支付。

第四条 工伤医疗经费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划拨入市医保中心。

第五条 职工因下列情况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治疗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从事本职工作或经领导、有关管理人员指定同意的工作的;

(二)经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实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领导指定,但从事对本单位有利的工作的;

(四)职工因履行职责,遭致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的;

(五)从事抢险救灾或其它有利于社会和人民利益的工作的;

(六)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

(七)按正常路线上下班、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期间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的;

(八)因公致残后旧伤复发的;

(九)在生产工作环境中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引起的职业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规定)。

第六条 因下列行为造成伤残或死亡的职工,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及交通肇事;

(二)蓄意违章作业的;

(三)违法或犯罪的。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患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天内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同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申办工伤医疗手续。

第八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工伤的认定工作。工伤认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认定工伤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认定和医疗待遇申请书;

(二)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用人单位的工伤报告,或者市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四)有关的询问笔录和旁证材料;

(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损害赔偿调解书;发生火灾事故的,提供消防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生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职工工伤期间医疗待遇

(一)受工伤职工或患职业病职工治疗所需的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规定的实报实销。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因公致残旧伤复发时,由就诊医疗机构出具需要继续治疗的疾病证明,经市人事行政部门确认后,治疗期间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假眼等功能辅助器具,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十条 职工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的(如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等),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责任方已赔偿医疗费用的,市医保中心不再支付医疗费;责任方逃逸或者无能力赔偿医疗费的(需有关部门证明),可以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工伤人员门诊及住院治疗,凭医疗证、IC卡办理工伤登记手续,费用由单位垫支,治疗结束后,凭以下材料到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工伤医疗费用。

(一)工伤认定证明;

(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及相关资料;

(三)工伤人员的医疗证、IC卡交费有效票据。

第十二条 已办理工伤登记者,经认定不属工伤的,其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行为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一)以非工伤冒充工伤,弄虚作假的;

(二)将治疗非工伤范围疾病的费用记入治疗工伤的费用;

(三)工伤职工经过劳动鉴定部门确认完全恢复或恢复劳动能力,而要求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者;

(四)定点医疗机构擅自提高医疗规格,给予不必要的特殊检查及治疗的。

第十四条 职业病的诊断和其他有关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国际法看中美撞机事件

秦旭东


2001年4月1日,美国一架EP-3军用侦察机在中国东南近海海域(位于中国经济专属区内)上
空进行侦察飞行,中国两架军用飞机随即起飞对美机活动进行跟踪和监视。飞行中,美机同中
方一架飞机相撞,中方飞机坠毁,飞行员身亡。撞击事件在中美两国之间引起了一场外交争端
,在中国国内乃至国际社会引起巨大反响。本文将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分析,
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美机的飞行位于中国海南岛东南104四公里左右处的近海上空,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的规定,该空域属于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中国已经签署该公约,并进行了相关的国内立
法[#1#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因此,美机实际上是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飞行。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2
#至*年世界上已经有*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在国际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时至
今日美国尚未加入该公约。对此,是否可以认为美国不受该公约约束、不承认中国对其专属经
济区的权利呢?一般来说,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条约只对缔约当事国产生效力,但这不是绝
对的,在某些情况下条约对第三国以产生法律效果。一是条约的规定形成了国际习惯法规则[
#3#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应当认为第三国的权利义务的根据是国际习惯法而不是条约],
二是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了权利或义务,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或者默示接受(设定义务须经书
面明示接受),三是《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6)款之规定通常被理解为对非联合国会员国
也有效。[4参见《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P428]根据1
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之规定,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的经同意
或推定同意的,第三国如依此行使权利则应当遵守条约所规定或者依照条约所确定之条件行使
该权利[5参见《国际法资料选编》,王铁崖、田如萱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美
国虽然未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未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该公约设定的义务,但至少可
以认为其已接受了该公约设定的权利。如果有任何一个国家在美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攫取经
济利益,肯定不会为美国所容忍。既然已经依该公约行使了权利,就应当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承认他国同等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国际海洋法中有关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的规则和制度
“由于许多国家相继迅速采取类似行动,等到普遍的承认,”已经“成了国际习惯法原则、规
则和制度”。[6参见《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P14]因此,《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对美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美国不能否认中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权
利。

事实上,美国也并未这样做。他们认为根据国际习惯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机在公
海及排他性经济水域的上覆空域享有飞越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公海
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等;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其
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航
行和飞越的自由……”[7参见《国际法资料选编》],王铁崖、田如萱编,法律出版社,19
86年版]但是,中国方面认为,“虽然所有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都享有飞越自由,但
这项自由绝不是无限制的,各国在行使这项飞越自由时要受到国际法有关规定的约束。”[8
参见《从国际法的角度透视中美撞机事件》,李秦,《人民日报》2001年4月16日第四
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八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在本公约有
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
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本公约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园林局石家庄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定量考核公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2003〕10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园林局石家庄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定量考核公示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园林局制定的《石家庄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定量考核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
定量考核公示办法




  为加强城区绿化养护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园林局关于石家庄市绿地、街道绿化管理范围及责任区划分意见的通知》(市政函〔2002〕64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石家庄市城区街道、公园、广场、民心河河道两侧及二环路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按照《石家庄市街道绿化、公园、广场管护标准及考核办法的实施意见》实行定量考核,并向社会公示。
  二、考核内容
  (一)街道、民心河河道两侧和二环路绿化
  所有市、区管理一、二级养护街道及绿地为被查街道,考核组在市、区被查街道中临时抽签,确定3条一级养护街道、3条二级养护街道、2块市管绿地、1块区管绿地;对二环路管理处管理街道临时抽查不少于1000米的3段和2个桥区绿地;对民心河河道两侧绿化临时抽查2段绿地;对举报有擅自砍伐树木、侵占绿地和损毁园林设施、管理单位未及时发现和处罚的,以及考核途经街道也将列入考核内容。
  (二)公园、广场
  依据《石家庄市公园、广场分类分级标准》,按照《石家庄市街道绿化、公园、广场管护标准及考核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内容,重点考市、区各类各级公园的绿化管护、园容卫生、设施维护、服务经营、园容秩序等管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组织
  市园林局组织考核组,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每季度对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街道、民心河河道两侧和二环路绿化使用《石家庄市街道养护质量考核检查打分表》,公园、广场使用《石家庄市公园、广场管护质量考核打分表》进行现场打分,考核计分结果由市园林局负责汇总。街道考核分为明查组和暗查组。明查组由市内五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各1人)、民心河管理处(1人)、二环路管理处(1人)、
园林绿化管理处(1人)、植物园(1人)、园林执法大队(1人)、园林局绿化处(1人)组成;暗查组由市园林局绿化处(1人)、义务监督员(4人)组成。公园、广场考核组由市园林局公园处(2人)及相关处室(4人)组成,必要时将吸收义务监督员参加。
  四、考核计分
  街道(含民心河河道两侧和二环路)检查(明暗)总分=每份考核打分表总分之和÷考核计分表份数街道绿化养护管理总分=明查总分×40%+暗查总分×60%各公园、广场检查考核得分=每份考核打分表总分之和÷考核记分表份数。考核组应以书面和图像方式反映被扣分部位、主要问题及所扣分数。每次考核原始记录由市园林局存档备案。
  五、公示
  市园林局将考核结果在石家庄日报、市电视台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城区街道、公园、广场、民心河河道两侧及二环路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考核分数和存在问题。
  六、评比
  城区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依据。
  (一)市内五区街道
  年度内检查平均分低于75分(不含75分)的,为街道绿化管理质量不达标区。年度内检查平均分在75分至85分(含75分和85分)的,为城区街道绿化管理质量达标区。年度内检查平均分超过85分的,为街道绿化管理质量优胜区。年度内检查平均分超过90分的,为街道绿化管理质量优秀区。
  (二)市园林局直管街道、公园、广场按照《石家庄市街道绿化、公园、广场考核办法》规定进行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