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32:46   浏览:8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部、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

交通部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公安部

(二○○○年十月八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客货运输发展十分迅速,1999年完成的客、货运量在各种运输方式中所占比重分别为91.3%和77.2%,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突出,对促进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解决城乡人口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道路客货运输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收费项目繁多,有的地方对客货运线路和出租车经营权随意有偿出让,使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堪重负;二是营运车辆增长过快,车辆实载率严重下降,造成运力、能源的大量浪费和不正当竞争,同时非法营运屡禁不止,运输秩序较乱,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三是一些经营者经营行为不规范,存在粗暴待客和乱收费、乱要价等现象,运输服务质量不尽人意;四是车辆超载严重,道路交通事故较多,一些路段车匪路霸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道路客货运输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形象。因此,必须对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进行治理整顿。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

  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针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清理整顿,力争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规定实施。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未落实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后确需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报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确需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报财政部批准;重要的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

  (二)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强化对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行动,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对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的非法营运行为,必须予以取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搞好运力调控,防止车辆运力的盲目增长,确保营运车辆合理的实载率,减少车辆相向空驶,制止恶性竞争。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开业审查和年度审验,整顿期间,对经营业主进行一次全面审验。

  (三)规范客货运输的经营行为,提高道路客货运输服务质量。

  运输经营行为治理的重点是对那些无证无牌经营和宰客、甩客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尽快解决直接关系到旅客和广大用户切身利益的问题。对旅客、货主反映强烈的运输服务质量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力争在清理整顿后,运输服务质量有明显改观,投诉率有较大降低。

  道路运输特别是旅客运输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运输经营业主和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运输安全。要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站场载客、载货,加强搬运装卸业管理,严把超载源头关,预防并减少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长途客运,特别是高速公路客运必须严把企业经营资格等审核关。技术状况达不到规定等级的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对严重超载、直接威胁运输安全的车辆,一经检查发现,必须终止其运行,强制卸载,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要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培训,确保运输生产安全,切实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

  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业主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对已通过正常运价补偿的服务项目和应无偿为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降低服务标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四)加快法制建设,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道路运输管理体系。

  要加快道路客货运输的法制建设步伐,尽快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抓紧制订有关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准入、经营者经营行为、行政执法的规定,将道路客货运输的发展与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道路客货运输全体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的监管力度。要加强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实行办事、审批公开,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根据“精简、精干、高效”的原则,完善道路运政管理体系,优化人员结构。

  (五)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减轻经营业主的负担。

  已实行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立即停止执行。禁止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的技术进步。

  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尽快改变企业技术装备落后、科技含量低的状况,加快车辆更新和车型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淘汰老旧车辆,降低耗油成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形式和经济关系,做到责权一致、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完善道路客货运输网络,加快道路运输场站建设。道路运输场站有很强的公益性,在城市规划、征地拆迁、投资补助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并坚持政府投入与企业自筹相结合的发展路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公路主枢纽)的规划、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七)整顿道路交通秩序,打击车匪路霸,确保运输安全。

  公安部门要在交通、建设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整顿道路交通秩序,对车辆超载运行等妨害行驶安全的行为要从严查处;要加大对汽车客运站周围及运输干线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的整顿力度。当前特别要加大对车匪路霸的打击力度,确保运输安全。

三、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交通部负责全国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工作,并加强对地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交通部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地方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2000年底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基本完成清理整顿的主要工作。2001年一季度全面完成清理整顿的各项任务。

  (三)检查验收。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市(地)、县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交通部;交通部要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等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全国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情况汇总报国务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昨天到今天,各大网站、新闻媒体纷纷在头版头条传播“曝6月6日,一安徽民工在苏州工地突发脑溢血送院,因民工没钱,建筑公司又不肯付钱,未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数十名死者亲属及老乡在6月18日聚集工地讨说法时,老板报警后,淞泽派出所副所长张建林率警察赶到。在纠纷现场,淞泽派出所副所长张建林拔出配枪。”媒体矛头似乎口径一致,派出所民警不该拔枪对农民工。
但笔者认为,警察该不该拔枪,与对方是不是农民工没有任何关系。仅仅以对方是农民工,就一概要求警察不得拔枪不仅于法无据,也使警察处于渎职的边缘。本案中首先警察拔枪的地方是在建筑工地,并非在法庭上。如果说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到法院起诉,警察拔枪相对,干扰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这样的警察绝对应当开除警队,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在农民工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而是哄闹、围堵施工工地,打砸施工人员、设备,这就不再是农民工的维权行为,而是暴徒的流氓行为。对这样的行为警察如果不制止,甚至不通过拔枪警告就不能制止,警察就必须拔枪,否则绝对是失职、甚至渎职,同样应该开除警队。
笔者对这样的新闻有一个感慨,维护权益能否超越法律规定?无容置疑,本案中农民工兄弟在工地上脑出血死亡,即便不构成工伤,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地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给予一定的补偿,而非置之不理、一毛不拔。但是农民工讨要赔偿或者补偿,能否通过围堵工地、阻挠施工的方式进行?众所周知,双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但围堵工地、阻挠施工可以肯定也是违法的。我们不能以违法的手段来追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就是以暴制暴,就是对法制秩序的破坏,并不能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对这样的新闻还有一个感慨,现在的个别记者报道新闻根本不考虑真实性、全面性,而是断章取义、哗众取宠。正如在本案例中,这些记者对所谓的农民工“共30余人到工地采取断电、断水等方式讨要说法,并围堵工地大门、阻挠工地车辆进出。淞泽派出所张副所长带领民警和警辅队员即予制止,但死者家属情绪激动,抱住张副所长双腿,其余人员围攻警务人员”的事实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却仅仅看到了警察拔枪。笔者试想,如果有朝一日,这样的记者也被这样的农民工围攻的话,警察还该不该拔枪呢?!

中国与摩尔多瓦关于在21世纪继续加强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摩尔多瓦


中国与摩尔多瓦关于在21世纪继续加强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


  国家主席江泽民与摩尔多瓦总统彼得·鲁钦斯基2000年6月7日在北京签署了中国与摩尔多瓦关于在21世纪继续加强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关于在21世纪继续加强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摩尔多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为了继续发展各领域的合作关系,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国际法准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坚信继续发展并深化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友好关系的必要性,重申恪守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摩尔多瓦共和国联合公报,声明如下:   

  一、双方认为,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充分体现出多样化趋势和经济全球化特征,增强了各国利益的相互依存。双方重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有权主宰自己的命运,在参与讨论和解决国际问题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双方认为,谋求和平、稳定、合作与发展已成为当今国际生活的主要目标,但和平与发展仍面临挑战。指出各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两国愿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开展合作。   

  双方强调相互交换看法的重要性,两国外交部将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继续进行双边磋商。   

  三、两国领导人对在会谈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达成的高度谅解表示非常满意,认为深入发展两国关系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符合两国的国家利益,决心继续巩固并扩大两国在各领域的互利合作,愿意为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而共同努力。   

  四、双方重申愿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在国际组织,特别是在联合国范围内紧密合作。认为在世界稳定与发展、消除强权政治、摒弃使用双重标准、加强国家间互信、推动军控与裁军等方面,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应发挥主导作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尊重摩尔多瓦共和国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基础上,支持摩尔多瓦解决其东部冲突的努力,希望各调停国为尽快解决该问题而不懈努力,主张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作出的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决议得到切实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解和尊重摩尔多瓦与欧盟一体化的选择。   

  六、摩尔多瓦共和国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支持中国早日实现统一大业。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重申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官方往来,不支持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国际组织。   

  七、双方谴责一切形式的分裂主义,支持有关国家为反对这种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现象所做的努力。   

  八、双方认为,两国政府应积极鼓励各部门和地方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以继续推动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合作。   

  九、双方将采取措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在政治、立法、科技、农业、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领域的合作。   

  十、双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两国合作具有很大潜力。双方为深化经济和贸易合作,将加强中摩经贸合作委员会的作用,为其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商业公司、经济实体、银行、大型企业建立直接联系,为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利合作提供便利,包括通过共同制定与实施投资项目,创建合资公司等。   

  十一、双方认为,两国在农业与农产品加工工业方面合作潜力较大,制定一项合作计划,开展在农业领域的合作十分重要。双方愿推动科技领域的具体合作,在果树、葡萄和蔬菜种植、作物选种等双方感兴趣的领域进行技术交流,并共同开发合作项目。   

  十二、双方声明,保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摩尔多瓦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不针对第三国,也不损害第三国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     

        江 泽 民            彼得·鲁钦斯基

         (签 字)          (签 字)           


                      二OOO年六月七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