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54:05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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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建设部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 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六条 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 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景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 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十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一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其他房屋的买卖和房地产权属登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建设部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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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发表新闻公报

中国 阿尔及利亚


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发表新闻公报(全文)


  2004年2月4日, 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在阿尔及尔发表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新闻公报

  应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总统阿卜杜勒-阿齐兹•布特弗利卡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4年2月3日至4日对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布特弗利卡总统举行了正式会谈。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签署了旨在加强中阿合作的多项协定。双方认为,胡锦涛主席对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的国事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必将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新时期继续向前发展。

  双方高度评价建交45年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导下,两国传统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决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继续保持高层政治往来,深化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加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磋商,共同努力,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迈向更高水平。

  双方对两国在经贸等领域的合作成果表示满意,认为双方合作有着巨大的潜力和良好的前景,表示将认真落实已签订的合作协议,继续为促进双方在伙伴关系框架内各个领域的贸易、投资与合作创造条件并提供便利,重点加强在油气开发、基础设施、电信以及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合作,支持双方企业开展互利合作。中方重申支持阿方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阿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的一贯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方反对台湾当局包括“公投”在内的旨在改变现状、加剧台海紧张局势和导致“台湾独立”的任何举动。中方支持阿方为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国民经济所作的努力。

  双方一致认为,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双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加强磋商,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促进不同文明和不同发展模式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借鉴。双方强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及其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

  双方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表示关注,主张应努力使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获益,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也应采取积极措施,承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双方表示愿进一步加强磋商与合作,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双方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反恐应采取综合措施,标本兼治,加强国际合作,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双方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或宗教挂钩。

  双方认为,维护稳定、消除贫困是非洲国家面临的迫切任务。中方支持非洲联盟为实现非洲大陆的和平与稳定、推进一体化进程发挥更大作用,支持非洲国家通过实施“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谋求非洲的振兴与发展。中方对阿方特别是布特弗利卡总统为促进非洲的和平、稳定与发展所作出的积极努力表示高度赞赏。

  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及非洲国家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认为中阿合作论坛、中非合作论坛两机制是中阿、中非加强集体磋商、共谋合作与发展的重要平台。双方愿意在两论坛机制框架内加强合作,推动和充实中阿、中非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新型伙伴关系。

  双方认为中东地区实现全面、公正、持久的和平符合地区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双方表示支持巴勒斯坦人民包括建立完整主权国家在内的各项合法权利,并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东和平进程,为早日实现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双方认为,应尽快恢复伊拉克的社会安定,双方主张尊重国际法和安理会决议,实现“伊人治伊”,使伊拉克人民恢复行使主权,确保伊拉克的统一,切实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呼吁国际社会积极参与伊战后重建。

  双方回顾了西撒哈拉问题的发展情况,重申支持联合国和平计划、“休斯敦协议”、安理会决议以及联合国秘书长先生的私人代表为和平解决该问题、保障本地区安全与稳定而作出的努力。

  中方对胡锦涛主席以及代表团在阿尔及利亚逗留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深表谢意。胡锦涛主席邀请布特弗利卡总统在双方方便的时候再次访问中国。

  二00四年二月四日于阿尔及尔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12〕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增加社会监督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境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食堂等,均纳入量化分级管理和等级公示范围。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日常监管范围,具体承担餐饮服务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工作。

  第四条 量化分级遵照科学监管、依法行政、全面覆盖、量化评级、动态监管、公开透明、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二章 量化等级和评定标准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动态等级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检查评定结果的评价;年度等级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检查评定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 依照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状况,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第七条 动态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

  第八条 动态等级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动态等级评定检查表》确定。动态等级评分≥90分,为优秀;90分>动态等级评分≥75分,为良好;75>动态等级评分≥60分的,确定为一般。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的,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其中关键项1、2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评定动态等级。

  第九条 年度等级依照过去12个月期间动态等级平均分确定。年度平均分≥90分,为优秀;90分>年度平均分≥75分,为良好;75>年度平均分≥60分的,确定为一般。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对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待评定”字样。满3个月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照标准进行首次动态等级评定,并于1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动态等级评定检查表》(见附件1),检查现场情况,核查相关材料,填写检查表,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监督抽检、食物中毒、投诉举报及查处情况等各方面信息综合评定,确定动态等级。

  第十三条 动态等级评定为较低等级的餐饮服务单位,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向属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等级调整,监管部门予以复查,并按照新的审查结果确定等级。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12个月以上的动态等级评分及食品安全综合情况确定年度等级。动态等级评定未满12个月的不予评定年度等级。

第四章 餐饮安全等级公示

  第十五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检查评定餐饮服务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布其等级评定结果,同时在餐饮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监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动态等级公示。

  第十六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省局统一规定的模板和格式制作公示牌。公示牌名称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参见附件2、3),规格为宽42厘米×高60厘米或宽60厘米×高90厘米,背景颜色蓝色。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摘下或遮盖。拒绝悬挂或张贴、遮盖公示牌的,或故意违反分级管理制度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实施重点监管,并在新闻媒体或各级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地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评定结果在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网(http://60.216.97.244/fsd)及各级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公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的量化等级是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检查频次的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按照《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季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量化等级为B、C的,可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年度等级和动态等级确定检查评定频次。动态等级为优秀的,下次检查评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动态等级为良好的,下次检查评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动态等级为一般的,下次检查评定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但尚未参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动态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同时实施重点监管,2个月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连续2次以上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以及不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整改的,实施重点监管,满6个月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量化分级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或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整改中”字样。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变更、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影响原定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餐饮服务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应同时取消其量化评级资格。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优先推荐年度等级为A级的餐饮服务单位承担重大活动保障。

第六章 量化分级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人员须经过省或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考试合格。每次动态等级检查,应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具体承担。

  第二十八条 等级评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廉政工作纪律,不得要求评级单位报销任何费用或接受评级单位的钱物;不得利用评议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为个人或亲友谋私利、办私事;不得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评级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九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处理群众举报。

  第三十条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下级部门实施量化分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定级的,应责令其限期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取消量化分级评定资格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2日。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

  附件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张1)

  附件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张2)

  

http://www2.shandong.gov.cn/art/2012/6/7/art_4602_1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