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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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2005年)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农业部 文化部


中青联发[2005]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
(2005年5月2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充分发挥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重要意义

  1.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共产党创立和领导的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目前,我国7到14周岁的少年儿童约有1.3亿,他们都是少先队员。加强少先队工作,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的核心作用,对于实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这一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长期以来,少先队在党的领导和共青团的带领下,在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坚持实践育人,广泛开展“手拉手”、“雏鹰争章”和“民族精神代代传”等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活动,坚持用正确的思想启迪少年儿童,用科学的知识充实少年儿童,用生动的实践锻炼少年儿童,用先进的典型激励少年儿童,为促进少年儿童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面对全党全社会大力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形势要求,面对基础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必须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充分发挥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3.少先队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共青团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少先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少年儿童的主体作用,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少先队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争取各方面支持,为少年儿童的成长进步营造良好的环境。

  4.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要任务是:(1)教育引导少年儿童树立远大理想,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牢固树立起振兴中华的雄心壮志。(2)教育引导少年儿童养成优良品德,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养成文明礼貌、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的好品行。(3)教育引导少年儿童培养过硬本领,发愤学习,打好知识基础,积极参加形式多样的课外校外活动,不断培育创新精神,提高实践能力。(4)教育引导少年儿童锻炼强健体魄,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磨练勇敢顽强的意志,以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学习生活。

  三、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基础教育发展的总体格局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划本地区教育发展时,要把少先队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少先队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要参与同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工作。要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范畴,作为学校综合性督导评估的具体内容。

  6.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要把少先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考核目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目标的重要标准。要保证每周有相当于两个课时的少先队活动时间,少先队活动可与学校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要有必要的活动经费。把少先队基础建设作为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的一部分,建设好少先队队室、鼓号队、广播站、电视台、网站等。支持和指导少先队按照民主选举、定期轮流任职的原则,完善队干部的任职、培训和管理。支持少先队组织开展夏令营、冬令营、红色旅游、绿色旅游以及各种参观、瞻仰和考察等活动。

  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建立发展性评价体系、校本课程开发以及开展教学改革时,要充分发挥少先队的作用。要加强对少先队“雏鹰争章”活动的指导和支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争章实践活动,提高少年儿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把“雏鹰奖章”作为衡量少年儿童内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依据,推动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具有少先队特色的“雏鹰争章”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大力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少先队工作

  8.要把少先队社区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社区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建设作为社区党建带团建的重要内容,民政、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与共青团和少先队密切协作,积极参与社区少工委的建设。社区少工委要有专人负责。要把少先队社区工作作为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作为建立科学的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综合考评制度的重要途径。要督促学校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的少先队组织建设,动员广大少先队员到社区报到,参加少先队社区活动,鼓励教职员工在节假日担任少先队的社区志愿辅导员,创造条件在节假日向少先队社区组织开放校内活动设施。建立少先队图书室(角)、队室、宣传栏等,逐步建立少先队的社区读书屋、社区少年儿童素质培训点等。各级少年宫(家、站)等校外教育阵地要向社区少先队开放,鼓励社会各界结合自身实际提供各种活动和实践基地。

  9.要把农村少先队工作作为创建文明村镇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少先队在传播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上的独特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适应农村城镇化发展和教育资源逐步整合的形势,支持农村乡镇中心校的少先队组织建设,发挥其示范作用。要按照“有组织、有阵地、有活动、有队伍、有机制”的基本标准,加强对农村少先队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发挥少先队在“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组织优势,支持少先队广泛开展“手拉手”互助活动。教育、农业、科技等部门在农村学校劳动实践活动和场所建设中要重视发挥少先队作用,支持少先队开展以“争当科技小能手”农业实用科技实践活动和“争当文明小使者”倡导现代文明新风活动。加强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学校的少先队工作,支持少先队组织面向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开展的各项工作。

  五、努力建设高素质少先队辅导员队伍

  10.要认真做好学校少先队辅导员的选拔、聘任工作,选派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小学十五个教学班以上、初中一、二年级八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要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人员进行管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备案。大队辅导员要参加校务会议。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计入工作量,并相应酌减辅导员授课时数。省(区、市)、市(地)、县(市)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任职的标准在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设总辅导员。乡(镇)总辅导员可由中心小学大队辅导员兼任。

  11.要在政治、工作、学习、生活上关心学校少先队辅导员。重视推荐优秀辅导员加入党组织的工作,优秀的大队辅导员应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少先队辅导员,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类少先队奖励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在教师聘任、评选先进时要将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的业绩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少先队辅导员培训要纳入继续教育培训体系,保证他们参加培训的时间和经费。

  12.做好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考评和表彰等工作,纳入志愿者的整体管理体系。调动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性,力争实现城市学校每个中队、农村学校每个大队和城市社区少先队组织都至少有一名志愿辅导员。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在少先队活动中的作用。鼓励优秀青年人才担任县(市)、乡(镇)和农村学校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六、切实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13.要把少先队工作作为事关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全局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和指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的要求,以少先队活动为重要载体,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中的作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支持少先队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对少先队工作的投入力度。

  14.共青团要切实履行“全团带队”的职责。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明确少先队工作在共青团事业中的基础地位,把少先队建设纳入团建的总体规划,把少先队建设的目标任务纳入团建的目标任务,将团带队工作情况纳入团的工作考核指标。省级和副省级团委应单设少年部。要加强各级少先队工作学会的建设,重视少先队理论研究工作。各级团校和青少年研究所要设立少先队研究室。要重视发挥队报队刊在少先队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发展少先队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农业部
                    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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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物资计划与供应业务分工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物资计划与供应业务分工细则》的通知

1991年1月15日,交通部

部属及双重领导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
物资部、交通部〔1988〕物供字136号《关于交通部物资供销机构交接问题的协议》将交通部所属物资供应机构划归物资部,改建为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实行物资部与交通部双重领导,以物资部为主,并明确物资供应计划由交通部编制,实物由物资部组织供应。
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负责对交通部直属和直供单位物资分配计划的实施,组织订货供应、物资储存、调度调剂、进口出口、资源开发等工作,并以经营交通行业所需各类物资和设备为主,积极为全行业服务,对物资部和交通部负责。
交通部直属和直供单位所需国家计划分配物资与国家合同订购等物资的申请和分配计划;车辆购置附加费和货物过港附加费补偿贸易资源的分配计划,外资贷款建设项目的物资招标计划以及组织用料单位参加商务、技术谈判;物资统计、核销、监督、检查和物资节约代用等工作仍由交通部(计划司)负责。
根据上述原则,交通部计划司与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就物资计划与供应业务分工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交通物资计划与供应业务分工细则》,现印发给你们,今后有关物资业务工作,请按照分工分别与交通部计划司、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联系办理。

交通物资计划与供应业务分工细则
一、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
1.交通部直属直供单位生产维修、技术改造、科技教育、基本建设(不含经营性项目)和国家批准由交通部归口安排的地方生产建设任务所需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由交通部计划司(以下简称计划司)按国家现行物资供应渠道向国家有关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计划。
2.国家分配给交通部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由计划司负责按照任务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分配方案,下达分配计划。
3.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根据计划司分配计划组织订货和日常供应。
4.计划司对钢材、电线电缆计划只下达总指标,品种计划由总公司向物资部提报并下达用料单位,其他物资按主管物资部门要求计划管理深度办理。
5.国家指令性分配物资七十二个品种,计划司负责三十个品种(见附件)的计划分配,其他品种的计划工作委托总公司负责。总公司上报申请计划和下达分配计划均需会签计划司。
6.凡国家物资主管部门分配给交通部的资源,均由计划司纳入计划安排。总公司和所属地区公司筹集的资源由总公司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自行安排。
7.钢材定点定量指标,由计划司提出分配方案,总公司商各定点单位,提出需要品种、规格货单,并组织与供货厂签定供货合同。
8.周转物资的定量和管理:除钢材、有色金属外其他产品原则上不留周转量。钢材周转量控制在年度总指标的10%-12%。具体储存品种、规格、地点由总公司安排。
周转物资由计划司调度使用,总公司用于计划分配的用料单位的周转和衔接。
9.主要原材料(钢材、木材、水泥)需要留待分配时,数量不超过分配指标的5%,待分配量上半年应在当年三月底之前分完,下半年应在当年九月底之前分完。待分配资源如当年分配不完,计划司应商总公司,转入周转库存。机电产品原则上不留待分配量,如个别品种一时分配不出,保留待分配量时,除个别短线品种外,一般保留到十月底,过期由计划司与总公司商定处理。
10.国家计划指标下达后,计划司应及时进行平衡分配。预拨指标,钢材应在七天,其他品种应在十天内,年度指标应在物资部规定报送货单前30天内(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定),将预拨、年度分配方案正式通知总公司。年度分配计划与年度分配方案有出入时,计划司应通知总公司进行调整。
11.计划调整由计划司负责,总公司按计划司调整通知单办理。订货后追加的指标,总公司根据资源情况组织供应。
二、国家合同订购物资
1.国家重点成套项目需要的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计划工作由计划司负责。
2.国家重点成套项目以外的其他列入国家重点任务需要的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计划工作暂委托总公司负责统一管理。总公司上报申请计划需会签计划司,分配计划要优先保证安排交通部重点任务的需要。
三、交通部专用资金开发的物资资源
1.交通部以车购费、过港费等专用资金开发的钢材、水泥、电缆、电石由计划司负责分配。总公司应按合同规定,提供当年可供分配数量、供货单位、品种、规格、价格,分别于二月底、八月十五日以前通知计划司,计划司接到通知认可后,于十五日内提出分配方案通知总公司及用料单位。总公司负责组织订货供应。
2.总公司对上述补偿贸易物资协议负责执行。当年按合同供货的数量应交齐,如有欠供,总公司负责要求供货厂在下一年补齐。
3.使用单位如有退回指标,计划司应在接到使用单位正式报告后,半个月内进行调整并通知总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4.总公司应在每次订货后十五天内,向计划司提交订货总结,每年年终后一个月内,做出供应总结。并以文字说明欠交原因。
四、计划司与总公司的责任
1.国家分配指标不足,由计划司负责向国家有关物资主管部门反映,请求解决。
2.国家分配指标订货不足或品种不对路,由总公司负责向有关物资主管部门反映解决。
3.总公司在订货会议结束后十五天内,应将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和合同订购物资订货总结提交计划司一份,并附文说明(订货指标、订货情况、满足水平、存在问题、处理措施等)。
4.总公司应分上半年、全年做出分户供应总结,分别于次月内提交计划司。
5.库存资源及周转料在年末后一个月内核销一次。由总公司先做出核销资料,包括年度指标、实际订货(国内、国外订货,定点定量,上年结转)、对下供应数、年末库存、可供资源数等送计划司,双方进行核销。
五、其他
1.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由总公司负责申请、分配、订货、供应。
2.北京市石油公司供应交通部在京企事业单位生产用的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委托总公司向北京市石油公司申请、分配。下达分配计划时应会签计划司。
3.交通系统需用的船舶配件,交通部委托总公司负责编制需要计划,报交通部安排生产计划。
配件生产所需原材料,计划司根据总公司提出的要求结合资源情况,下达分配指标,由总公司组织供应。总公司负责组织配件的加工及供应,并于每年底将配件生产、供应总结抄送计划司。
4.物资部管理的轮胎翻修任务,由计划司负责安排计划下达任务。
5.部拆船办公室可将拆船业务直接委托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办理,该办公室向地区公司安排具体拆船业务时,同时抄送总公司。
6.交通部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物资分配的计划应抄送总公司。
7.计划司与总公司分别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应互相通知、派人参加,有关业务文件也应互相抄送。全国性订货会议,计划司可根据具体情况派人参加。
附件:交通部计划司管理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目录
一、燃润料及沥青:8种
原油、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重油、煤碳、沥青。
二、原材料:11种
钢材、木材、水泥、铜、铝、锌、锡、铜材、铝材、生铁。
三、化工和火工产品:7种
硫酸、纯碱、烧碱、橡胶、轮胎、电石、民爆器材。
四、机电产品:4种
汽车、各种改装车、电线电缆、发电设备。


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质监发[2004]639号



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的贯彻实施工作,保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规范运作,促进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0411-2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鼓励监理企业做专做强,逐步实现监理企业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监理人员有序流动,使符合条件、市场行为好的监理企业通过资质许可,不断提升监理企业整体实力与水平。
二、学习与宣传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站,特别是从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同时应加强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宣传贯彻中发现的问题于2005年1月底前报部质监总站。
三、岗位登记
为加强对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管理,逐步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信息档案,保证资质申报和审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厅公路字[2001]469号)和《关于对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持证上岗人员进行岗位登记的通知》(厅水字[2003]73号)的规定,部将组织对监理持证上岗人员进行岗位登记。岗位登记由各省级交通质监站及长航质监站负责受理、审核和上报,并于2005年第一季度进行,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过渡期资质管理
自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规定》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资质设立(含升级、定级、增项)的监理企业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律按《规定》进行申报。
(二)、监理企业现有的资质证书(含临时)有效期统一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
(三)、已定级的监理企业自2005年8月1日起按新《规定》申请新的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四)、过渡期内新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过渡期内资质复查工作仍按原规定进行。
五、资质申请材料
(一)、监理企业申请监理资质,应当按照《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填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见附件1),并报送资质许可部门一式两份,其他申请材料1份。
监理企业申请定期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填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具体要求见表内注释),并报送资质许可部门1份,《监理项目评定书》(见附件2)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二)、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和定期检验的监理企业,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中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监理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应当完整齐备、手续齐全、字迹清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应打印工整、装订成册,申报材料用纸规格为A4纸。如申报材料(含格式)不符合要求,资质许可部门可要求申报单位重新申报。
六、资质证书
(一)、通过资质审核的监理企业可获资质证书正本1本、副本2本,如有特殊需要,经说明理由后可增加副本1本。
(二)、监理企业甲、乙级资质证书加盖交通部公章后有效。丙级资质证书按照许可权限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章后有效。
(三)、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证书变更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监理企业申请变更文件、有关变更批准文件、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个人情况表、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工商注册地省级交通质监站审查意见等。
七、根据《规定》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准予许可的,许可文件应及时报交通部备案。




附件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申请(检验)表






申请企业____________(公章)

申请内容____________

现有资质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资质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监理企业概况表

企 业 名 称
企业注册地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企 业 类 型 传 真 号 码
注 册 资 金 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执照字号 法定代表人
企业人员概况 人员总数 高级工程师人数
高、中级经济师、会计师人数 工程师人数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职 称 专 业 从事专业年限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情况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学 历 从事专业 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建设年限
学 位 职称 职 务
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和专业)
工作简历 何年何月在何单位担任何职务
监理工作业绩 填写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在项目中何时担任何职务
本人签字: 人事部门(公章)
注:申请定期检验不填此表。

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 月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工 作 简 历 何年何月在何单位担任何职务

监理工作业绩 填写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在项目中何时担任何职务


本人签字: 人事部门(公章)
注:1、此表由监理企业中具有公路工程一类、二类、三类或水运工程大型、中型、小型监理工程业绩的人员填写,专项监理资质企业类推。
2、申请定期检验不填此表。

企业监理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称 从事专业及年限 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及专业 人事关系类别 现劳动合同年限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 监理工程师登记证号
















注:1、人事关系类别指:单位调动函、劳动合同、临时聘用合同。
2、此表只填写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监理人员。


企业管理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资格证书名称、编号及专业
















注:1、此表只填写企业经营、财务等内部管理人员。
2、申请定期检验不填此表。

企业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生产厂家及年月 设备净值
















注:申请定期检验不填此表。


主要监理工程业绩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项目总投资(万元) 受监的建安工程费(万元) 监理服务费(万元) 监理起止日期 监理业务工程等级 现场监理机构负责人 监理人员配备数量












省级交通部门审核意见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省级交通部门填写后直接报交通部
2、申请定期检验时只由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填写意见。
许可部门意见

评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许可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监理项目评定书
现场监理机构(公章):
监理项目评定书编号: 表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项目总投资
受监的建安工程费 监理服务费
监理起止日期 监理业务工程等级
监理机构负责人 监理人员总数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作情况及奖惩记录:
建设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公章) 年 月 日

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
表2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监理工作岗位及内容 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及专业 监理工作起止时间 备注






现场监理机构(公章) 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