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用工业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29:51   浏览:8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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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用工业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国家计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用工业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 中央军委

通 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用工业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用工业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民用工业承担的国防军工协作配套任务(包括提供的原材料、配套产品、技术设备和直接交付部队的军事装备,以下同),是实现我国国防现代化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防军工部门完成军品科研、生产、建设计划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证.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用工业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的管理工作,特就若干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计划管理问题
由于国防军工部门的科研、生产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所以民口相应承担的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任务,一般应作为国家指令性计划(具体项目目录由供需双方主管部门商定).
根据简政放权的精神,民口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的科研、生产计划,按国防军工部门所提需要,由主管的民用工业部门会同有关物资分配部门(按照国家物资管理体制的分工)综合平衡后,由主管民用工业部门下达.
主管民用工业部门要会同有关省(区、市)对下达的军工协作配套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负责协调、处理出现的问题.
为保证军工协作配套计划的稳定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有关民用工业部门除安排好年度计划外,要做好中、长期计划,逐步实行三年滚动计划.为此,军工部门和军队订货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中长期计划,向民用工业部门提出三年的协作配套物资和装备的需要计划,作为民用工业部门制订计划的依据.
二、物资供应问题
继续实行目前按“零”字户头申请分配的办法,即:民用工业部门承担国防军工协作配套任务所需国家统配金属原材料和部管物资,由本部门“零”字户头向国家物资局和产品主管分配部门申请,按计划优先分配供应.
三、价格、税收问题
(一)关于价格.在国家对军品价格未作全面调整的情况下,对民用工业承担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的专用原材料和专用配套设备的研制、生产发生亏损或利润过低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对其价格作适当幅度的调整:
(1)产品计划成本利润率低,甚至亏损的,结合产品供求情况,价格可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以产品计划成本利润率最高不超过15%为限;产品计划成本利润率高于同类民品的,价格应予适当降低.
(2)由于产品更新换代,技术指标已经提高的,则实行优质优价.
(3)订货数量过少、不足订货起点数的产品,其价格可由供需双方商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的调整,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关于税收.民用企业、科研单位为国防军工生产军品直接提供协作配套产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照顾;对为军工协作配套的新产品,可比照民用新产品的减、免税办法,享受减、免税照顾.具体的减税、免税规定,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四、用户择优选择供货单位问题
列入指令性计划的原材料和配套产品,原则上采取定点生产、定点供应的办法.定点供应关系一经确定,单方不得随意中断.若确需转点,必须做好衔接工作.用户在提出任务时,可以对供货单位提出选择的建议;民用工业主管部门在安排任务时,要充分考虑用户的要求,根据布局、经济效益、质量、进度、价格等因素统筹安排.用户若对安排厂点有异议,允许自选供货单位,但此任务不再列入指令性计划.
五、新产品研制和技术改造问题
(一)民口为军工协作配套研制所需经费,采用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1)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重点科研项目,由国家安排.
(2)由国防军工部门提出、民用工业主管部门安排的重点科研项目,其所需研制经费,除由民用工业主管部门和研制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或科技发展基金中安排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按有关规定由提出方预付一定比例的资金,预付资金可用研制产品偿还;一次性或需要量很少的产品和难度不大、所需费用不多的科研项目,研制费可摊入成本;难度较大的重点科研项目,研制经费不足的,由国家适当补助一部分.
(3)由国防军工单位直接委托民口研制单位安排的科研项目,可根据有偿合同制的原则,研制经费由供需双方议定.
(4)对于有较明显经济效益的科研项目,民用工业主管部门可试行将拨给的科研经费在项目取得经济效益后,收回一定比例,用于研制其它军工新产品,周转使用.
(二)民用工业承担军工任务所需技术改造资金采取以下渠道解决:
(1)民用工业部门和民用企业在安排本部门、本企业技术改造时,应本着“军民兼顾,统筹安排”的原则,对承担军工任务所需技术改造资金给予合理的安排,并纳入中、长期和年度技术改造计划.
(2)从军工专用生产线所提取的折旧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军工生产线自身的技术改造.
(3)国家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或贷款时,对民用工业部门承担军工任务单独划出一笔,作为应急措施.
国家在批准安排军事装备的重大专项工程时,按照系统工程管理办法,在经费中要包括民用工业部门为其配套的原材料及配套产品所需研制和技术改造经费.
六、生产能力的保存和调整问题
继续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军品生产线的规定精神.凡因任务不足需要保存生产能力的军品生产线的撤销和调整,要按一定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做好军品生产的长期计划,尽量保持军品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利于军品生产能力的保存.
民口为保存军工协作配套生产能力,最根本的办法是要贯彻军民结合的方针,尽量将军品推广于民用,做到寓军于民;或者是通过承接工艺相近民品的办法解决.个别难于军民结合,而又确需保存生产能力的军品专用生产线,则可报请国家批准予以封存,并由国家核拨一定的维护费.
七、管理体制问题
在部门和省(区、市)不再直接管企业的改革形势下,对民口的军工科研、生产如何管理问题,总的意见是:考虑到军工的特点,为了保证军工科研生产的行政指挥系统在民口不至中断或脱节,对现承担军工协作配套任务的民用工业部门和省(区、市),仍应保留一定形式的管理机构,负责归口管理本行业、本地区军工协作配套任务的计划下达和执行中的协调工作.
八、奖励问题
对民用企业、科研单位承担军工协作配套任务的奖励,不仅要看其经济效益,更应衡量其对国防现代化的贡献.各主管部门在评审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科技进步奖时,应注意照顾军工任务这一特点.
职工奖金问题,各企业、科研单位,对从事军品科研和生产的人员的个人奖金一般应不低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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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市区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04]119号),设立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商贸资金)。为规范商贸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管理办法如下:

一、资金来源和用途

市政府每年筹措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作商贸资金,2004年市财政安排金额为1000万元。该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市区重点商贸流通建设项目、商贸龙头企业培育及新型流通业态、流通方式的发展。商贸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二、资金支持范围

(一)在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的市区商贸企业,包括批发零售业、会展业、物流业、宾馆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企业,及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不含烟草、盐业等国家专营行业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华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市区商贸业建设重点的项目。

商贸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三、资金支持方式

(一)突出贡献奖励

对当年实缴地方税收(属地方部分)首次达到3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8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此项奖励根据市地税局、国税局提供的企业年度税收实缴情况确定。

(二)特大规模奖励

对年度经营规模首次进入全国批发、零售业同行百强或综合实力跻身全国同行前100名的,奖励30万元。

(三)建设项目资助

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含装修,不含土地投资)计算,新建大中型购物中心或超市物流项目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下同)以上,新建专业批发市场和会展中心3000万元以上,现有商业网点(含宾馆、餐饮)设施改扩建项目8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但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发展连锁、便利店奖励

1、凡连锁店总部注册在金华,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的,新开设连锁、便利店单家经营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含装潢)在200万元以上且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每新增一个网点给予奖励5万元;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的,每新增一个网点给予奖励2万元。

2、鼓励争创省“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连锁经营企业在乡镇每新设一个连锁超市门店补助5000元,被确认为省“万村放心店”的每个补助1000元。

(五)电子商务建设资助

对投资新建集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网上交易、资源统一配置和其他支撑辅助功能为一体的电子商务网站,商贸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电子交易等信息化建设和改造,其软件及配套硬件设施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予以一定的资助。

鼓励企业加入政府主管部门创建的电子商务网站,对在网络上宣传、推广金华企业及产品的有关活动给予一定的资助,对电子商务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六)创品牌奖励

凡被授予省级以上著名商号和著名、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省级10万元,国家级30万元。鼓励争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和星级宾馆,对首次达到四星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五星级的奖励30万元。

(七)申办展会奖励

凡争取国际组织、国家有关部门在金华举办,或省有关部门在金华举办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专业性展会,申办成功后给予奖励: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八)对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给予一定奖励。

四、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和提供下列材料:

1、《金华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样表附后);

2、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书;

3、企业决策层(董事会)的有关决议;

4、项目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单位应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分别报市内贸办、市财政局,婺城、金东区企业需经区商贸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市内贸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共同提出资助、奖励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和内贸办联合发文公布。

五、资金的监管

市内贸办、财政局要加强对商贸资金申请条件的审核,以及资助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确保取得预期效果。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的,要全额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取消今后享受财政资助奖励资金资格。

市商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金华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盖 章)

资助、奖励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批准机关


项目建设

起止年限


总投资

当年实际投资


申请资助额

企业法人代表
 (签字)

企业联系人

电话


企业地址

邮编


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商贸主管部门)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内贸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份,市内贸办、财政局各二份。


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2〕71号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的要求,现就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三、取消和免收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中央财政将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取消和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收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