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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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青海省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政办[2004]4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青海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
              二00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为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按照批准年度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凡在我省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因各项工程建设,改变林地用途或因铺设管线、架空电力线路划定保护区,限制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林地上种植、经营林木权力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属国家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省级财政、林业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征收标准减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以及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宜林地的,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二) 临时占用林地的,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对于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和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及属于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和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对属于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对属于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七条 林地地类的界定
  (一) 防护林林地是批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等林地,包括水源涵养林林地、水土保持林林地、防风固沙林林地、农田防护林林地、护岸林林地和护路林林地。
  (二) 特种用途林林地是批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森林和林木的林地,包括国防林林地、实验林林地、母树林林地、环境保护林林地、风景林林地、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林及自然保护区的林地。
  (三)用材林林地是批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的林地。
  (四)经济林林地是批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的林地。
  (五)薪炭林林地是批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林地。
  (六)苗圃地是指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七)未成林造林地是批造林后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株数80%,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播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八)疏林地是由乔木树种构成,郁闭度0.1-0.9的林地
  (九)灌木地是指由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构成覆盖度在30%(含30%)以上的林地。
  (十)采伐迹地是指采伐后保留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未5超过年的迹地。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林地地类难以划分或不明确的林地,由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划分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的政府性基金票据。票据的领购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三章 缴 库

  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其中,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州(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第十一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就地缴库办法。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后,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缴库手续时,应填制一般缴款书,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省林业主管部门在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 ;州(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填写。实行“收缴分离”管理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缴款。
  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时,应当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20%用于全省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和恢复森林植被;80%通过省补助地方专款预算分别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地州(地、市)、县级财政,用于当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其中: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县级财政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的10%用于州(地、市)植树造林和恢复森林植被。
  州(地、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时,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的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支出"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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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怎样才能受到商业秘密保护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何××进入××公司工作担任贸易二部部长,整个工作期间,何××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客户名单、行销计划、定价策略、进货渠道等经营信息。为了防止泄密,××公司与何××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有何××应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其后又与何××签订了××保密合同,具体约定了何××任职期间应保守商业秘密且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与其任职期内所接触的客户发生贸易关系等有关内容。此外,××公司还制定了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并多次在全体员工会议上强调了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2001年7月19日,何××因故离开了××公司,张×与何××系夫妻关系。通过其妻张×及其他公司的名义和××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公司认为何××违反保密合同的约定,侵犯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张×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停止与原告的客户发生贸易往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客户名单属于经营秘密的一种,客户名单还包含客户的交易习惯、具体要求等特定信息,掌握了这些客户名单,会增加交易的机会,减少交易的费用,为其带来实在的经济利益,所以客户名单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价值属性。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最易引起纷争,由于此类案件常常与雇员跳槽相联系。因此在实务中,确认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困难较大,单纯以侵犯客户名单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胜诉率相对较低。上述案件中××公司的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引发了争议。下面参照美国的一些规定 分析客户名单在怎样的情况下属于商业秘密:

一、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商业秘密必须是不易通过正当手段或途径取得的信息,易于取得的信息不允许独占使用,即不能构成商业秘密。之所以有如此要求,是因为易于取得的信息一般为公众信息,而且取得这样的信息并不需要付出劳动或努力,法律对之没有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这样,“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就成为判断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时所要考虑的又一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二、开发客户名单所耗费的人力财力

客户名单本身并不具备多大的创造性,而往往取材于从公共渠道收集的信息,如果客户名单仅仅包括众所公知的信息,且这些信息能被第三人轻易地获得,则该信息不被视为商业秘密。在以下情况法律对这类信息也加以保护:

1、权利人对公有信息进行了投资,为此耗费了人力和财力,权利人在编辑客户名单时,虽然只是取材于公共信息,而后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汇编成册,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则该客户名单应被视为商业秘密,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保护。

2、客户名单并非是单纯的客户名称的列举,除了客户名称之外,它还包括客户的联系方法、客户的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等,这些信息具有特定性。

三、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程度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不能是职业或者商业中的众所周知的知识或者一般知识。只要商业秘密所有人努力保持其秘密性,并防止外界知悉,就足以构成法律所要求的秘密性。在维持秘密性上,法律是根据是否已尽到合理的努力即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来进行判断的。那么怎样认定保密措施是否合理呢?所有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指防止第三人获取信息的措施和要求雇员、必要的生意伙伴保密的措施。而且这种保密措施,是指所有人依据具体情势而采取的合理的措施,而非过分的或极端的措施。比如上述案件中的××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先后采取了签订保密合同、制定保密制度、召开保密会议的方法,这些保密措施应当认为是适当的和合理的,可以认定××公司的客户名单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属性。
综上所述,××公司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应当受到保护。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注释:
1、评一宗商业秘密案,来源:中国电子口岸综合服务网
2、从美国最新判例看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


关于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发布后,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都按照要求采取了控制风险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最近国债期货交易中又出现了少数会员和客户超额持仓企图操纵市场等问题,市场风险加大。为加强国债期货交易
的管理,维护国债期货交易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债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
一、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中对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制度的规定。
二、严格限定会员和客户投机头寸的最大持仓限量和交割月份持仓量限额。同一客户在同一交易场所的不同会员处分别设立帐户,其总持仓量以各帐户持仓量总和为准。严禁利用他人名义为自己开设交易帐户或利用他人名义为自己进行交易等借仓行为。
三、交易场所不得允许其会员、会员不得允许其客户进行任何形式的透支交易。
四、建立风险基金制度,收取的风险基金不得低于交易手续费的20%。
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当事者及其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要根据《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并及时将国债期货交易中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绝不能姑息纵容。



199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