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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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7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包头市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日


包头市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农牧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促进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苏木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 卫生院应当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及自治区和本市相关政策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村牧区患者,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院的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的管理,并负责本暂行本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五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地理环境、交通条件、工作项目等因素,对卫生院进行合理布局,控制规模,核定编制,按规定落实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卫生院各科室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具体设置由卫生院根据医务人员实际资格情况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第六条 卫生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相应岗位任职资格。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其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护士以上资格。
  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生、护士必须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不得超范围执业。
  第七条 卫生院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合同制管理。
  卫生院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统筹管理。
  第八条 卫生院应当建立按劳取酬、奖惩分明、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结合岗位、任务、业绩进行定酬,严格岗位聘期综合目标责任考核。
  第九条 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和任用管理,院长实行公开选拔行政任命,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卫生院院长应遵循民主推荐、公开竞争、组织考察的原则产生。院长一般应由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卫生院院长进行管理技能和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卫生院院长的管理水平,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长的考核和监督。                             
  第三章 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法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卫生院必须设置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并按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规范的预防接种室,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计划免疫和开展免疫接种工作;
  (二)做好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登记和处理工作;
  (三)积极开展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四)做好公共场所、学校等地卫生指导与管理工作;
  (五)制定健康教育计划,针对重点人群,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促进农村牧区居民良好健康行为的形成;
  (六)开展老年保健、精神卫生和康复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妇幼保健管理,做好农村牧区孕产妇和儿童的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
  卫生院应当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
  第十四条 卫生院应当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辖区内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和医疗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解释和补偿审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 卫生院依法对所在乡镇、苏木中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医疗、中蒙医药、预防保健和卫生信息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对村卫生室的财务、业务、药品价格等工作统一管理;
  (三)定期组织乡村医生学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新业务、新知识、新技术,布置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任务;
   (四) 健全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并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对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暂不具备条件设置村卫生室的偏远村庄,卫生院应当定期派医务人员提供巡回医疗服务。
                           
  第四章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卫生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方案,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工作计划、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卫生院院长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卫生院坚持患者至上、质量立院、服务立院的宗旨,重视患者的需要和意见,尊重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制定患者投诉处理答复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医疗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落实首诊负责、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术前讨论、会诊、死亡病例讨论等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 ;
  (二)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操作规程、抢救常规,配齐常用急救药品、器材,保证基本医疗和抢救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三)严格医疗文书的书写和管理,加强病历保管。
  第二十条 卫生院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加强供应室、手术室、分娩室、治疗室建设,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严格消毒、保洁管理;做好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加强对药品的管理。药品保管存放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蛀、防鼠等措施;
  (二)药品摆设要分类有序,做到外用药和内服药分开存放,一药一标签。
  第二十二条 卫生院要重点加强产科、儿科、急诊急救、传染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建设,并能够达到以下技术水平:
  (一)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并能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掌握常见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术;
  (二)医护人员应当掌握徒手心肺复苏等常用技术;
  (三)对辖区内的急诊病例及时应诊(包括出诊)。院内病人能够立即进行抢救,院外病人能够在接到指令后10分钟内出发;
  (四)能对循环、呼吸、肾功能衰竭、急性中毒和休克及其他一般急危病人作出初步诊断,并进行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必要时组织好转诊;
  (五)能完成外科的止血、缝合、包扎、骨折固定等处理;能开展阑尾切除、疝气修补等常见的下腹部手术。
  第二十三条 卫生院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医疗服务全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医疗事故发生,保证医疗安全。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及时报告、分析并依法妥善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第五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卫生院应当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设备、器械、药品、耗材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维护财产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抽调卫生院的房产、设备等资产。
  第二十五条 卫生院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卫生院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应当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执行。 
卫生院应当加强对设备保管、保养,并定期进行维修,保证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设备等固定资产台账,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万元以上的设备要建立档案。
  第二十七条 推行县级财务集中核算(实行卫生院收支统筹管理,将卫生院的收入与支出纳入当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卫生院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发展项目经费等支出,逐步纳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预算)或卫生院会计集中委派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具体实施方案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卫生院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其经费来源由县级财政核定。对卫生院院长、防保人员、卫生监督人员经费应当全额拨付,其他人员经费按照服务人口核定(人口不足5千人补助100%,5千人至1万人补助80%,1万人以上补助不低于60%,边境、牧区、贫困地区补助提高10%),卫生院职工社保单位承担部分、离退休人员费用及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应当全额拨付。
  第二十九条 卫生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收费价格政策,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公开主要药品、检查及诊疗收费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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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试点中学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试点中学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15日,国家教委


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校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是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中学阶段是培养人才的重要时期,也是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阶段。九年义务教育是全民教育的基础。每个适龄少年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义务和权利。在中学进行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试点工作,必须遵循上述原则,在达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使有竞技才能的学生在中学阶段遵循教育的规律和学生的年龄、生理特点,接受科学系统的运动训练,真正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体育人才。
试点工作的开展,是对促进大中小学“一贯制”课余体育训练体系的建立,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体育事业的新路子所进行的一项改革。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步骤、扎扎实实地抓好试点工作,不断提高试点中学的质量。
为加强对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试点中学的管理,使试点中学工作有章可循,现将《试点中学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试点中学,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试点中学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试点中学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的工作,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中学生,保证学校运动训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1.各级领导要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管理细则。主管处、室要有专人负责。并经常深入学校督促、检查,协助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2.选择本地区体育工作基础好、传统项目成绩优异的重点中学作为试点中学。对试点项目要做出合理布局(有条件的地区要适当安排游泳、竞技体操、艺术体操项目)。要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对试点中学的招生工作,大、中(高中、初中)、小学的衔接,生源的输送,师资、经费和场地设施等问题应当统筹安排。
(二)学校领导的职责
1.学校应把试点工作列入学校教育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学校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关心并切实安排好学生运动员的培养教育工作。
2.学校应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负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教学、后勤、体育、医务工作的有关人员参加,组成领导机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试点的各项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可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3.处理好课余体育训练与学校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关系。试点中学在体育师资力量调配、运动场地器材使用及体育经费安排上,要统筹兼顾,不得偏废。
4.经常督促体育教研室(组)做好运动训练工作。
二、招生工作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思想品德操行合格、文化课学习达到本地区招生分数线的70%以上,专项成绩达到各项目选材标准(另行制定)者,可破格录取。
(三)试点中学招生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试点中学接受拟作为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培养的转学、插班学生,必须经过考核,并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方能办理入学手续。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将新入学的学生运动员基础情况,逐项填入“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校运动员档案卡”,报国家教委学校体育卫生司备案。
三、思想品德教育
(一)学校应切实加强学生运动员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教育学生运动员努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学校体育运动的骨干。
(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关心他们的成长,保证他们参加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的时间。结合运动队的特点,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三)体育教师要关心学生运动员的全面成长,思想品德教育应渗透到运动训练的全过程。
(四)学校应制定学生运动员守则,建立奖惩制度。要求学生运动员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教学与学籍管理
(一)要确保学生运动员达到学校的教育培养目标。根据运动训练规律及学生运动员特点,在保证大多数学生完成正常学习条件下,个别学生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一年,这类学生比例不应超过受训学生的20%。每一学段学习年限(初中、高中)不得超过四年。对运动成绩突出、品学兼优的合格高中毕业生,经国家教委批准,可保送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高校。
(二)学校对学生运动员所在的班级,应配备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责任心强、热心体育工作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并适当提高他们的教学工作量系数。因训练和比赛所缺课程,班主任应及时安排补课和辅导。
(三)应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运动员在校期间的政治、文化学习以及运动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如品德操行不合格,语文、数学、政治、外语四门课程中,两门不及格;在训练两年内仍未达到规定标准者,应及时调整。学校应设立学生运动员学籍管理专卷。
(四)应严格按照九年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的要求执行《义务教育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学生完成义务教育。要保证试点中学学生运动员稳定的学习环境,学生每年停课训练和参加各类比赛的时间,初中阶段累计不得超过四周,高中阶段不得超过三周。不得将学生调离学校参加未经国家教委批准组织的各项比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从试点中学抽调学生运动员;如有特殊情况,须上报国家教委学校体育卫生司审批。
五、运动训练
(一)坚持课余训练的原则,培养品学兼优的体育人才。
(二)立足于长远目标,坚持科学训练。各试点中学应根据中学生的生长发育特点和心理特征,制定切合实际的训练计划、训练大纲,采用符合学校和学生实际的训练方法,使运动训练符合青少年运动训练的规律。
(三)每天训练时间一般不超过两至三小时。防止和纠正为急于求成、快出成绩而片面实施专项化、大强度训练的做法,应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四)加强医务监督,避免运动损伤。建立健全学生运动员身体健康发育及身体素质档案,为科学训练提供依据。
(五)积极参加国家教委组织的全国和地区性的竞技比赛及有关运动训练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竞赛工作
(一)加强竞赛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关于组织全国大、中学体育竞赛的暂行规定》。
(二)凡未在试点中学学生运动员档案中备案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由国家教委组织的,只限于试点中学学生参加的各类比赛。
(三)竞赛一般安排在世界中学生比赛的前一年举行,同参加世界中学生比赛的选拔组队工作结合。竞赛计划提前两年公布。
七、教师
(一)从事训练工作的教师应是政治思想品德好,事业心强,认真负责,有较高专项业务水平,熟悉中学教学特点,有丰富运动训练经验的体育教师或体育工作者。
(二)任训教师由体育教研室(组)选拔、推荐,经学校领导机构审批决定。有条件的学校可设专职从事训练的教师或聘请有经验的校外专家协助指导训练。
(三)任训教师的工作量应与体育课教学工作量等同计算。
(四)学校应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从事训练的教师提供进修、业务学习和观摩的机会。
八、经费与生活管理
(一)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中学要保证开展课余训练所必需的经费,一般包括维修、添置消耗性体育器材、设备、运动服装经费、伙食补贴和参加比赛的经费。
(二)试点中学应保证课余训练所必需的体育场馆、设施,并经常做好维修工作。
(三)学生运动员伙食补助标准可参照执行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85)体计字464号《关于下发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规定的通知》中三类灶的标准;对少数品学兼优的尖子运动员可执行二类的标准。各试点中学在执行伙食标准时,均按修改后实物标准执行。
各试点中学也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达到二、三类灶营养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伙食标准。
(四)对在校集中住宿的学生,学校要有专人负责他们的生活管理,培养他们的独立生活能力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九、评估
国家教委对试点中学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对做出成绩的学校给予表彰;对工作差的学校进行批评或调整。(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版权局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执法检查证”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版权局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执法检查证”的通知

国权[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总政宣传部版权局:

  1997年,版权行政执法实行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执法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制度以来,对加强版权社会监管,规范版权行政行为,打击各种侵权盗版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六年多的实践,特别是随着我国版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现行的检查证的内容需要作适当调整。为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决定对“检查证”进行改版更换重新核发。改版更换检查证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国权[1997]19号文件精神执行。
请各省版权局将本省(区市)需要更换执法检查证的版权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学历及1寸免冠照片(两张)等相关资料汇总审查后,于2003年9月底之前报国家版权局,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办理新的执法检查证。原发的检查证待新证颁发后,由各省(区市)版权局统一回收,并寄送国家版权局销毁。


国家版权局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