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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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 [2004] 3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一日


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

为推进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的有效实施和落实,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黄冈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黄政发〔2000〕20号)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考核评分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与市政府签定《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的市直82个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即《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所签定内容,分为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两大部分,共计100分。其中职能目标占比分80%,共性目标占比分20%。为便于量化考核和计算,每部分以100分制量化计算。
(一)职能目标
职能目标是指部门主要职能工作任务及上级交办事项等。由市政府部门根据《实施方案》中有关目标设置的总体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要求,提出主要职能单项目标和任务(可量化指标)及目标值,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各单项职能目标分值合计为100分,其分值的分解详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二)共性目标
共性目标指市政府部门都应完成的机关内部建设和共同性任务。各单项任务分值合计为100分,其分值的分解详见附件四。
三、考核程序
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分4个步骤进行:
(一)部门自查
各部门于当年度12月至次年1月,对照《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实施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按要求填报自查得分表。
(二)县市区政府评议
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共性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评议打分。
(三)复核审查
由市政府目标办汇总各部门自查报告和自查得分、县(市、区)政府评议得分情况后,组织有关部门对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复核审查,确定复审得分。
(四)审定结果
由市政府目标办形成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情况报告,提交市政府审定。
四、考核评分原则
(一)职能目标分:
职能目标分=主要责任目标分+相关责任目标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分《黄冈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中每条具体责任目标条款即为单位目标。
单项目标分=指标分值+加(扣)分
加(扣)分计算方法:(目标实际完成值-目标值)÷目标值×指标分值(单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单项扣分最高不超过指标分值)
(二)共性目标分:
共性目标分=各单项目标分之和
共性目标分计算方法:
  部门自查分×30%+县市区评议分×30%+复核审查分×40%
(三)奖分项目:凡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单位,每项加5分;获得  省政府及国家部委表彰的单位,每项加3分。
(四)考核总得分:
考核总得分=职能目标分×80%+共性目标分×20%+奖励得分

附件:


1、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单位名单
(共82个)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计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交通局、市粮食局、市质监局、市乡镇企业局、市邮政局、市药监局、市烟草局、市体改办、市供销社、市供电公司、市石油公司、市电信分公司、市移动分公司、市联通分公司、市商贸协会、市建材协会、市燃化协会、市纺织协会、市轻工协会、市机械协会、市物资协会、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司法局、市人防办、市农办、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气象局、市农机局、市扶贫办、市国营农场公司、市招商局、市民宗局、市外经贸局、市外侨局、市旅游局、市开发区管委会、市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人行、市农行、市工行、市中行、市建行、市农发行、市信用联社、市人保财险分公司、市人寿保险分公司、市太保财险分公司、市太保寿险分公司、市平安财险支公司、市平安寿险支公司、市泰康寿险支公司、亚洲证券黄冈营业部


附件:


3、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有关职能目标内容

  各单位的目标责任书中职能目标的第二或第三款规定“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其内容设置为:
(一)值班工作。24小时有人值班,确保政令畅通。(3分)
(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2分)

附件:


4、2004年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共性目标内容及分值

一、领导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改革开放意识,带领干部职工开创工作新局面(20分)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坚持党组中心学习制度,组织健全,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8天,中心组成员参学率在80%以上,理论联系实际,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每人撰写一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的体会文章。(4分)
  (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成员职责范围明确,议事规划、决策程序规范。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民主推荐程序,认真听取机关党组织的意见。(4分)
 (三)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做到会前由机关党组织征求群众意见。会中开展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反馈情况,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两周及时报送会议记录。班子团结协作,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一年至少谈心一次。(4分)
 (四)加强机关党的建设。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各级组织,按规定设置办事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党务活动经费。加强和改进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听取机关党组织汇报,认真分析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针对存在的带倾向性问题,每年由党员领导干部集中进行一至二次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辩证唯物主义和无神论教育。(4分)
 (五)按照市委的要求,深入学习、宣传、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领导干部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得到干部职工公认,年度考核群众测评称职率平均在85%以上。(4分)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好,无违纪现象(20分)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5分)
 (二)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规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自觉申报收入、礼品、重大事项情况。(5分)
 (三)实施政务公开,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推行政府采购,无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行为。(5分)
 (四)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大党内外监督力度。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年度办结率95%以上;严肃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做到有案必报,有案必查,违纪必纠,当年结案率在90%以上。(5分)
三、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完成市区大事、部门实事情况(15分)
 (一)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5分)
 (二)对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事项,查办率和回告率达100%。(5分)
 (三)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率达100%,与代表、委员见面率达100%。(5分)
四、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实事,工作作风好,无重大渎职、失职行为(15分)
 (一)深入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严格机关管理、转变机关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3分)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映情况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调查研究有时间要求、调研重点和调研成果,并运用典型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3分)
 (三)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上级交给的任务能按时完成,完成率达100%;对基层请示和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认真予以答复和解决,实行审批限时服务。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2分)
 (四)推选民主管理和政务公开,机关民主渠道畅通。行政领导每年至少定期向干部职工报告一次工作情况。(2分)
 (五)认真完成“市长信箱”来信的办理工作,回复率达100%。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5分)
五、依法办事,无违法行为,无刑事犯罪案件发生(10分)
 (一)坚持公开公平和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处理各项政务。(3分)
 (二)严格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执法评议考核制,依法行政工作成效明显。(3分)
 (三)引导机关党员干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行政的环境明显改善,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无刑事犯罪案件发生。(4分)
六、“创文明单位”工作有新的发展(10分)
 (一)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科室活动,领导得力,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富有成效,被评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2分)
 (二)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和业务知识,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当好人民公仆。(2分)
 (三)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扎实有效,干部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提高,行业风气端正。(2分)
 (四)重视环境综合治理,卫生面貌良好,积极发展公益事业,干部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明显改善。(2分)
 (五)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精神文明创建中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参加社区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2分)
七、切实抓好系统计划生育工作(10分)
  内容见市直单位2004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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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批转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批转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
民政部同意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大批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地积极开展了服务管理工作。许多地区注意总结交流经验,解决存在问题,这项工作已初见成效。但是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关心和支持安置部门工作;要结合当前全党纠正行业不正
之风,对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解决。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一项新任务,希望各地边实践边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把服务管理工作检查情况和问题解决的情况,写出报告,于九月底以前报给我部。

附: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民政部:
目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已进入大批接收安置阶段。截止今年三月,全国已接收安置了一万二千多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为做好对他们的服务管理工作,各地陆续建立了服务管理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和部分车辆,积极开展了服务管理工作,较好地落实了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为他们安度晚年、发挥余热做了大量工作。
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虽已初见成效,但在人、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出现了 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
一、一些地区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有的干休所机构层次过多,干部比例大,工勤人员少;有的配备工作人员,没有贯彻改革精神,实行招聘制、合同制或雇请临时工,而是全部或大部安排为固定工,搞成了“铁饭碗”。如有一个干休所编制四十人,现
已配备四十二人,而且全部都是固定工,其中干部有二十八人。有些地方安置部门没有掌握配备人员的审查权,“开后门”安排进了一些老弱病残人员、亲朋好友。有的工作人员来所不到一年就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由干休所承担他们的住房和离休退休费用。一些离休退休老同志对此意见
很大,他们气愤地说,“这些人到干休所工作,不知谁为谁服务呢!”
二、一些地区存在占用或调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的不正之风。分配给安置办公室和干休所的车辆,是专门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但有些地区没有做到专车专用。有的被占用或调作它用;有的变成了“首长车”、“公用车”。有的地方来信反映,配给军队离休退休老干部
的车子,老干部一次还未用过,就已被用坏。有的地区民政部门把好车留用,不好的车分配给了干休所,如一个干休所,一九八三年以来已进住五十五名离休退休干部,到今年四月才给分配了一部已行驶近四万公里的破旧旅行车,这部车到所仅两个多月,就进厂维修了两次达四十多天,用
款两千多元,至今还未修好。因此,当干休所老同志一遇急病用车时,所领导只好到处借车,在求借无门时,只好用板车或三轮车,或由人扶着病人去乘公共汽车。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对此意见甚大,反映强烈。
三、一些地方挤占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用房。据了解,全国十四个省、自治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被占用了三百二十九套,现已退出七十九套。被占用的情况有三种,一种是由当地党委或政府批准占用的;另一种是民政系统的干部、职工占用的;还有的是一些部门非法擅自占用的。

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交接安置工作,在军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还有一些干休所任意扩大工作人员的住房面积,影响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附属建筑用房。
四、一些地区挪用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项经费。有的地区民政部门擅自占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经费搞其它建筑(包括给局领导修建住房);有的地区把几十万元经费交到劳动服务公司搞经营;有的将已建好的一些住房,廉价售出。还有一些地方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干休所工作人
员的专项经费,挪作它用,影响了专项经费的正常使用。
认真解决这些问题,搞好服务管理,不仅直接关系到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服务管理工作做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要组织力量,对服务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人、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已进住的老同志要普遍走访一次,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予以解
决;要积极开展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业务水平,使他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思想;要建立健全各种必要的规章制度,制定人、财、物管理使用办法,把服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有明确的责任制,哪一个地方的服务管理工作做不好,哪一个地方的
民政部门要承担责任;哪一个干休所的工作做不好,哪一个所的领导和领导干休所的安置办公室要承担责任。
(二)要纠正人、财、物管理和使用上的不正之风,严格用人、用车和财物管理的制度。选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要任人唯贤,择优录用;要贯彻改革精神,不要都搞成“铁饭碗”;要给各级安置办公室和干休所用人的自主权;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的老弱病残或不胜任
的人员,都要坚决予以调整。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分配给安置办公室和干休所的专用汽车,不得随意挪用;安置任务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安置办公室工作用车,一般不得超过一辆,多占的车要限期调给干休所的老同志使用。用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经费,
必须严格按照全国安置工作会议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已经挤占或挪用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如数退还,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违犯政策,擅自批准占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务必限期全部迁出;对于干休所工作人员的住房,要在保证老同志各项附属设施用房的情况下,从严掌握

(三)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各地要认真总结和推广服务管理试点经验,有条件的地方,下半年可召开服务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或先进单位、个人表彰会( 会后将典型材料报给我们),把服务管理工作向前推进一步。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级民政部门认真执行。
1986年6月30日



1986年7月4日

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
第三章 车辆与站点
第四章 经营者与驾驶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业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的单位和个人(下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旗、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客运出租汽车业的主管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业实施统一管理。
市公安、城建、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客运出租汽车业的管理工作,促进客运出租汽车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可以依法组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业协会组织。
第五条 公民对违反本办法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
第六条 凡申请经营和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下列手续方可营运:
(一)申请者必须持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填报有关登记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者,发给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者必须持经营许可证依次向工商、税务、公安、物价和保险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治安管理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三)申请者办理上述各项手续后,必须进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营运证和服务证。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歇业和变更经营者或者车辆的,应当及时向各管理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第三章 车辆与站点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是九座及以下的小型客车。客运出租汽车除符合公安部门对出租车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营运规定:
(一)整车技术性能必须经呼和浩特市机动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二)前车门外侧喷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记;
(三)车顶上装有统一的出租标志灯;
(四)车内装有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器;
(五)后车门玻璃贴有里程票价表和收费规定;
(六)前风档玻璃内侧放置出租汽车服务证;
(七)后风档玻璃十五公分以上禁止粘贴广告等;
(八)车尾标有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第九条 货车、拖拉机、摩托车(二轮、侧三轮)和柴油三轮车不准从事客运出租业。
第十条 在机场、车站、医院、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市区主要街道设立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

第四章 经营者与驾驶员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经营活动中,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安全运行,并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随车携带经营证照;
(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服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任务;
(四)依法纳税,照章缴费;
(五)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起租价和车公里运价,不准擅自提价、改变计费方法;
(六)使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不得转让、转卖、涂改、伪造或者使用假票、废票;
(七)每辆客运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两名;
(八)营运时应当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因道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确需绕道时,应当主动向乘客说明;
(九)营运时必须使用计程计价器,否则乘客有权拒付车费。计程计价器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技术监督部门报修,不得继续营运;
(十)在营运途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当向乘客说明。故障一时无法排除,请乘客改乘其他车辆,应当减、免车费;
(十一)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十二)与乘客发生矛盾和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报告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调解处理;
(十三)在允许停车地段,可以开展“招手乘车”业务。严禁强拉或无故拒载乘客;
(十四)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客运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和敲诈乘客;
(十五)对乘客遗失在车上的钱物,驾驶员应当在当日内交还失主或者交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
(十六)运送长途乘客或者在外地逗留过夜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经营者和驾驶员不准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十八)营运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 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拒绝无费乘车和乘客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未经市政府批准的一切形式的经济负担。

第十三条 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在营运中受到侵害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程序申报批准,擅自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的,暂扣车辆,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责令其在十五日内补办各种手续,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吊扣或者吊销驾驶执照;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营运规定,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其中对违反(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之一的,处50元罚款。对违反(一)项规定的,暂扣营运证照,并处100元罚款;
(三)对未安装计程计价器或者使用失准无效计程计价器的,暂扣营运证照,并处100元罚款。对有计程计价器不使用的,处50元罚款;
故意破坏计价器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使乘客遭受损失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200—500元罚款;
(四)对填开票据项目不全的,处50元罚款。对以各种形式提高收费标准的,除责令其退还超收部分外,并处超收额10倍的罚款;
(五)对伪造、涂改、倒卖、转让专用票据的,除收缴全部票据、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其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强拉或者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的,处50—100元罚款;
(七)对营运中不携带营运证照的,处100元罚款;
(八)对不按期限缴纳税、费的,暂扣营运证照,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且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对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税、费的,处500元罚款,并且吊销营运证照和营业执照;
(九)对非出租汽车驾驶人员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处100元罚款;
(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审验年度内,严重违章三次以上的,吊扣其岗位培训合格证,一年内不得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兼驾驶员的,同时吊扣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
(十一)利用公有车辆进行非法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暂扣车辆,并处2000元罚款;
(十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处50—200元罚款;
(十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三)、(七)、(八)、(十)、(十一)、(十四)项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100元罚款;
(十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经营者和驾驶员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管理部门分别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拒绝、妨碍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处罚时,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且要出据处罚决定书,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罚没款一律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时不停止对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外出检查、执行处罚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且出示检查证件。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违背职业道德,故意刁难、胁迫经营者和驾驶员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使国家和经营者、驾驶员、乘客利益受到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