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19:29   浏览:9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七月十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常委会(2003)15号会议纪要精神,组建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为市政府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1、原市建设委员会直接承担的有关城市管理职能;
  2、原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直接承担的有关城市管理行政职能(包括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管理职能,下同);
  3、路灯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城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起草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市政公用(包括市政府明确的有关城市河道、公共客运、供水、燃气、供热、公共照明等,城市绿化暂不划入,下同)、市容环卫等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综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考核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各行业协会的工作;配合市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编制城市管理专项资金及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年度维护和专项整治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及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景观(包括城市形象、夜景照明,下同)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渣土和犬类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有关生产、服务、安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和城市景观有关的建设项目相关设计方案的会审。
  (六)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完好状况监督和安全监督;负责组织市管的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大修工作。
  (七)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水平测评与城建项目后评估;参与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相关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会审工作;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接收与管理的交接。
  (八)负责市政、公用、环卫行业运营、作业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市政、公用、环卫行业经营和作业招投标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包括地下管线)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共客运经营权的有偿使用。
  (九)负责全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和水质管理;受委托负责城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核发取水许可证;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承担杭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信息和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行业应急情况的处置;负责组织城区防汛、排涝、抗台、抗雪等市政设施的抢险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管办设8个职能处室(正处级):
  (一)秘书处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草拟机关各项工作计划、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信访、接待及有关会议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办公自动化、目标管理和考核、对外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规划处(督查处)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生产、服务、安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和城市管理信息工作规划;综合组织、协调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城市管理重点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测评、评价与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县(市)城市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处
  负责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全市“洁化”工作;负责渣土和犬类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市容、环卫设施完好状况监督;参与编制市政、市容、环卫年度维护和专项整治经费计划,并负责实施和监管;组织实施市政、市容、环卫基础设施的维护性、恢复性等小型改造、整治项目以及应急抢修项目;组织协调畅通工程、交通改善工程等专项整治项目;负责占用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和涉及市容管理与市政、环卫设施管理的有关行政审批工作(不含涉及城市景观的有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城建项目后评估;参与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相关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会审工作;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接收与管理的交接;组织城区防汛、排涝、抗台、抗雪市政设施抢险工作;指导各区、县(市)的市政、市容和环卫工作。
  (四)市场管理处(杭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市政、公用、环卫行业运营、作业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制定市场规则,监督市场准入,规范市场行为;负责市政、公用、环卫行业经营和作业招投标管理;负责市政公用(包括地下管线)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共客运经营权的有偿使用;负责全市公用设施(含管线)完好状况的监督;参与编制公用事业建设计划;负责与占用公用设施有关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市政(道路、桥梁、河道、隧道、排水、排污)、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负责对进入市政、公用、环卫市场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市场行为、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全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和水质管理;受委托负责城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核发取水许可证;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承担杭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制定市政、公用、环卫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公用行业应急情况的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设施建设进行审核、审批;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市)的公用行业管理工作。
  (五)城市景观管理处
  负责组织制订改善城市形象、城市景观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政策性措施;参与和城市景观有关的建设项目相关方案设计的会审;指导重点区域、景区、广场及重点建(构)筑物的照明设计方案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亮灯工程建设;负责制订和实施市区重点区域夜景照明监控方案,督促和协调夜景照明实施情况;负责户外广告、宣传牌、标志牌及各类与城市景观有关的公共设施设置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城区景观、亮灯和公共照明管理工作;承担杭州市形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专项资金及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年度维护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规费的征收工作,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城市管理重大举措的事项进行资金安排和调配;负责城市管理资金平衡和计划调整;组织市政养护、环卫保洁等定额编制;对直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汇总直属单位财务、审计报表和城建统计报表,做好统计分析;指导和监督检查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七)政策法规处
  督促检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起草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性措施;组织起草供水、供热、燃气、公共客运、市政、市容环卫等行业的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属各部门,各区、县(市)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参与查处涉及管网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和违章建设行为;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对外法制宣传和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法制等重大课题的调研;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改革工作。
  (八)人事处(组织处)
  负责机关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组织、宣传、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管办编制为50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管办人员编制可暂时按成立时的实有人数确定,今后人员逐步分流到50名以内。在此期间,除组织调任、安置的干部以外,其他人员原则上只出不进。
  (二)将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杭州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和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划归市城管办管理,为市城管办直属的相当正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均维持不变。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十堰城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规(200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城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9日

十堰城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十堰城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十堰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茅箭区、张湾区及十堰经济开发区的全部辖区,面积为1190平方公里;规划建设区是指东起白浪黄莲垭,西至柏林阳南沟,北至汉江街办洪溪湾,南至百二河村的代家沟,面积为319平方公里。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林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禁止城市居民和外来居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造住宅。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七条 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委托,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以及审批工作,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意见,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分局应当制止本辖区内个人违法建设活动。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导并监督规划分局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建房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房户,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并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退出原有宅基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规划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影响消防、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 (风景林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三)禁止农村居民在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建造住宅。

  (四)在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已取得房屋产权的个人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危房的,按危房等级可实施维修,不得重建;确需重建且符合有关低收入标准家庭的,应向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并列入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计划,在得到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时退出原有宅基地。

  (五)因国家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统一拆迁安置的,由区政府、街办 (乡、镇)或拆迁安置部门申办安置小区规划、土地手续后,就近进入安置小区。严禁个人利用住宅建设变相开发商品房。

  (六)独立建设的农村居民住宅主体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第十条 申请办理农村居民住宅规划许可、房屋登记手续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l、书面申请并填写 《十堰市城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申报表》;

  2、所在村 (居)民委员会意见、街办(乡、镇、开发区)审查意见;

  3、土地权属证明;

  4、房屋权属证书;

  5、十堰城区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6、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7、其他相关的图件。

  (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申请由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并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区规划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政府 (管委会)审批。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 (居)民建设规划要求的易地新建、进入居民点小区的个人建房户,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委托区规划分局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含附图);实施维修的核发 《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 (应标明维修房屋的结构部位)。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许可图件审批前须在所在村 (居)委会和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农村居民新建、扩建、易地新建住宅,先向区城市规划分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凭用地批准书到区城市规划分局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后续规划手续。申请农村居民建房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完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并经区规划分局会同国土资源和市城建监察部门现场放线核位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四)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五)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180天内,建房者应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含附图)向区规划分局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符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认可证》;对不符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或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国土、规划、城建监察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六)农村居民建房者持市规划、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核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认可证》、 《土地使用证》和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红线图,申请放线、验线后施工建设。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造型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确需更改的,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在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审批不得超过两次。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第三章 村 (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

  第十三条 村 (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办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由辖区规划分局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具体规划地点须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编制村 (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 “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征用、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原则。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村 (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农用地转用、征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事先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村 (居)民点规划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到各区建设局 (园林局)办理绿线审批手续。建设完成后,应到各区建设局 (园林局)办理配套绿化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纳入村 (居)民点规划建设的,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凡农村居民新建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须委托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者选用通用图集。严禁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前须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落实 “四节一环保”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气息。

  第二十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建设施工队伍 (或工匠)资质(或资格)的审查,严禁无资质 (资格)施工。

  第二十一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居民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 (含300平方米)的,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手续。未办理的,不得开工。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村 (居)委会、街办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予以劝阻,并及时通报给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城建监察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 (单位)应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街办 (乡镇)、村 (居)委会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外观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城建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现场制止或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监察部门通知建设方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实施拆除。

  第二十四条 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房屋产权等行政许可证件属个人建房的法定要件,不得擅自倒卖和出让。否则,原许可发证单位有权制止其行为,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林业等部门 (单位)依照各自管理职责,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林业等部门(单位)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 《十堰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十政发〔2008〕59号)同时废止。


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00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998年4月6日制定2000年10月30日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设置和张贴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五条 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批和广告内容审查;负责广告发布前的登记和发布后的监督检查;负责会同规划等部门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审批。
  城管、环保、城建、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在指定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规格设置。路牌广告及大型霓虹灯、灯箱、电子翻盘广告设置完毕后,须拍照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第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被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广告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按规定查验客户证明,审查广告内容。证明不全、内容不实的,不得设置、张贴。
  第十条 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工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工商、物价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所制订的收费标准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核准范围内经营广告,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和会计帐簿,使用专用发票,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审批登记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经营户外广告,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经营广告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经营者改变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由举办人向市城管委申请定点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外地广告经营者在本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和介绍信,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在张贴的广告上加盖专用章后方可张贴。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外,还应当分别不同对象提交下列证明:
  (一)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
  (二)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四)个人应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场地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设置规划,遵守城市管理规定,有利于美化城市环境,不得妨碍交通和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市容景观和建筑物的采光。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定期清洗、油饰、维护户外广告。不得出现缺字、断行、污染、破损、锈蚀等现象。
  政府机关、名胜古迹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持场地图纸及广告彩图等有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结合广告设置地点的环境,对广告的外形、体量、表现形式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为两年,期满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设施申报单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发布前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手续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内容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店堂牌匾广告有缺字、断行、破损、污染、锈蚀等情况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成设置单位限期修整。设置单位逾期不修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城管监察队伍予以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类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利用、提供自用或者其经营管理的场地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为设置户外广告服务,其提供的场地或者设施所获收益,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 凡城市建设和整顿市容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由规划、城管部门事先通知广告设置单位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由城管部门强行拆除。

第五章 张贴广告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过批准,在本市张贴各类广告,必须按规定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不得在墙壁、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电杆上随意张贴,也不得在街道上随意散发。


  第二十六条 公共广告栏由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管理和维修。


  第二十七条 公共广告栏内张贴的广告,应当保持整洁美观,自张贴之日起五日内不得复盖。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或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城管监察队伍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户外广告或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专有设施发生坠落、倒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