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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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杨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2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市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为加强对引导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6年起,三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引导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范围及经费安排计划;

(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市发改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制度、项目指南、工作计划、项目评审论证标准、经费安排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现代物流业、大文化产业、大旅游产业、金融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业、技术服务业、职业教育等产业和领域;服务业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前期准备、服务业目标管理、服务业统计、服务业品牌&标准建设、服务业招商引资及服务业人才培养与引进等工作,以及与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等。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全市服务业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制造业及农业产业化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服务业项目;

(三)县(市、区)财政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

(四)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资助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九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扬州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条 根据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

(一)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额的20%。

(二)贷款贴息是指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的利息补贴。贷款贴息采用全贴息、半贴息方式,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市级引导资金使用领域和重点。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市发改委发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报告。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发改委(三产办)、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按照要求组织申报所属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市发改委。扬州地区的市直和中央部、省属单位、无主管部门企业也可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

各县(市、区)发改委(三产办)、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申请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市发改委、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市发改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由市发改委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联合下发引导资金项目计划。银行据此可优先安排贷款。



第七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发改委、财政局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改委、财政局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发改委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每年组织力量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意见,上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作为下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建立资金分期拨付制度,其经费由市财政局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投资补助类项目:首期拨付扶持资金的50%,待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贴息类项目:项目完成50%的工作量,经验收合格,凭银行贷款结息单,拨付贴息总额的50%,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贴息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引导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由市发改委、财政局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市发改委和财政局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市发改委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市发改委、财政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市发改委、财政局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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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2〕369号

关于印发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船使用税系地方税收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机关负责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公安、财政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委托公安交警部门代征机动车车船使用税,也可在公安交警部门派驻税务人员征管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公安交警部门履行委托代征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相关手续,明确权利义务。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单位及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委托代征完税凭证供应和税款报结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经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即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单位。在办理机动车辆年检审手续时,负责检查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缴纳情况。
  委托代征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代征车船使用税,不得随意减免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六条 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入预算管理,公安交警部门可按不超过代征车船使用税税款5%的标准计提手续费。财政部门将手续费定期拨付主管税务机关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公安交警部门。
  自治区公安交警部门可集中部分代征手续费,统一调控使用。
  第七条 各级地税、公安、财政部门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沟通情况,总结完善车船使用税代征工作,将代征工作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代征单位工作实绩进行奖惩。
  第八条 自治区以下地税、公安、财政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 本办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办高技[2005]2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方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我委将于2005年起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目标

  (一)推动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建设,引导电子商务推广应用。鼓励骨干企业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逐步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企业间电子商务,将电子商务贯穿于全社会的生产和流通过程。

  (二)完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创建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逐步实现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探索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引导金融企业及相关机构开展在线支付业务,为电子商务的纵深发展奠定基础。

  (三)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新面向公众、企业、行业和区域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模式,形成一批专业化、网络化、社会化的第三方交易与服务机构或企业,提高交易与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专项重点

  (一)企业内部信息化

  持续推进重点企业内部信息化建设,促进企业业务流程重组与优化,增强企业产、供、销协作能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企业市场反应能力、科学决策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大型企业(集团)电子商务应用

  支持基础条件好并在产业链中居于核心环节的骨干企业逐步开展企业间电子商务应用,通过成熟的电子商务技术,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构成业务协同的全程供应链,实现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的融合与集成。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对供应链关联企业提供培训和信息服务。

  (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

  支持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为依托,以资源共享为重点,面向企业、行业或区域服务的电子商务试点工程,提高社会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四)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建设试点

  鼓励依法设立的区域和行业认证机构之间的交叉认证,支持认证机构创新业务模式、拓展应用领域;支持金融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网上银行、在线支付应用服务,带动金融企业信息化;探索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选择基础比较好的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

  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建设试点项目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

  三、选项原则

  (一)有利于带动重点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在项目的布局和构成上,应发挥项目对重点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二)有利于促进产业链和支撑环境协同发展的原则。项目应对供应链关联企业、物流企业以及网上支付体系、安全认证体系等环境建设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推动电子商务各环节的全面应用与发展。

  (三)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项目应带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真正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服务,有效提高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竞争力。

  (四)有利于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则。项目应推动符合国家利益的、与国际接轨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和应用,对促进国家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具有重要支持作用。

  (五)有利于带动技术创新,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装备与软件产业化的原则,以促进我国相关产业发展。

  (六)有利于电子商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商务应用试点示范工程,促进标准、技术、咨询等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探索具有良好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发展模式。

  四、具体要求

  (一)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通知专项重点内容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范围,并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1)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在当地政府备案;(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3)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已开工项目需要提供形象进度,如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4)其它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配套条件。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有关部门或地方发展改革委(计委)联合经贸委(经委)组织申报,经评审后,于5月底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表一式三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附电子版),并附上主持部门评审意见、项目备案情况、自有资金情况、投资及信贷承诺等证明材料。

  (三)6月上旬完成初选,通过初选的项目于6月下旬参加现场答辩,请申报单位认真做好准备,接受专家组评审。具体项目名单、答辩时间和地点,将在专家初选后另行通知。

  本公告将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网网站(http://www.ndrc.gov.cn)上发布,供相关单位查询。

  附件:一、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二、电子商务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简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5/W020050613361030884799.rar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六日





附件一:

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础条件分析;

  (三)项目需求分析和必要性分析;

  (四)项目建设目标、主要内容和方案

  (五)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六)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七)项目实施与进度计划安排;

  (八)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

  (九)结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