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55:13   浏览:9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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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启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颁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定于2010年3月1日起启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执照》样式
  (一)《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均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规格为420mm×297mm;副本为折叠式,规格为210mm×297mm。两种副本均配有墨绿色塑料封皮。
  (二)《营业执照》正本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执照名称、登记事项、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和防伪标记,《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没有国徽图案,其他与《营业执照》正本相同。
  二、《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执照》内容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印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字样,并载明下列登记事项:注册号、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人、合伙期限、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签发日期(年月日)和须知等。
  (二)《分支机构执照》正、副本均印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字样,并载明下列登记事项:注册号、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签发日期(年月日)和须知等。
  (三)《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
  三、执照格式规范和印制
  (一)《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格式规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颁布。
  (二)《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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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晋城市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稳定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省、 市《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区划界定的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我市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界定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 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发展。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 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 本市境内的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生态效益补偿和保护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市林业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界定、管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第二章 生态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第七条 防护林,即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

(一) 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主要包括沁河、丹河、武家湾河等主要河流,以及第一支流和二级以上支流流程长度在1公里以上的河道两侧第一山脊线以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水库集水区第一山脊线以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二)水土保持林: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主要包括坡度在35度以上,森林采伐后会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土层瘠薄,岩石裸露,采伐后难以更新或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土壤侵蚀严重的黄土丘陵区、侵蚀沟、石质山区沟坡、地质结构疏松等易发生泥石流的地段;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各300米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三)护岸林:以防止河岸冲刷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主要包括沁河、丹河两岸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四)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雨、雪侵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主要包括长晋高速、晋焦高速、晋阳高速、高陵高速、环城高速、阳翼高速、207国道、沁辉路等两侧各200米以内和县乡公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第八条 特种用途林,即以保存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森林旅游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

(一)环境保护林:以净化空气、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主要包括环市、环县城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二)风景林:以满足人类生态需求,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主要包括森林公园,有纪念意义的景观林、纪念林。

(三)自然保护区林:包括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以保护、恢复典型生态系统和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及动物栖息地或原生地,保护自然遗产和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第三章 区划界定

第九条 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部署,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十条 县(市、区)林业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负责本县(市、区)的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区划界定成果上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统一汇总,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界定工作以乡镇、国有林场为单位开展,由县(市、区)林业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公益林的界定技术规程现场认定,确定四至范围,划出界线,明确林种、面积。界定完成后,由县(市、区)林业局与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使用权人签订现场界定书。

第四章 补偿标准和办法

第十二条 国有的市级重点公益林按每年每亩5元的标准进行补偿,集体和个人使用的市级重点公益林按每年每亩1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用于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使用权人为国有林场、村集体、单位或个人的,补偿资金分别支付给国有林场、村集体、单位或个人,由国有林场、村集体、单位或个人按照管护合同承担保护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县(市、区)林业局要根据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规定,组织年度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组织核查,核查无误后提交市财政局核发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 市林业局每年一季度要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办)人民政府、国有林场签订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责任书,并要成立领导组和具体办事机构,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县(市、区)林业局与国有林场和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签定管护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

第十九条 县(市、区)林业局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管护形式,制定管护细则,确保管护成效。

第二十条 县(市、区)林业局负责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域设置生态公益林公示牌(碑),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生态公益林的认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林业局负责科学指导林权权利人对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封、造、补、抚、管等具体工作,加快森林植被恢复,不断提高重点生态公益林质量,建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生态公益林区域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防火隔离带、组建灭火队伍,形成完整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体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生态公益林区域的森林病虫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有效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内从事放牧、开垦、开矿、采石、筑坟、挖沙取土、修建房屋(护林用房除外)、修筑道路(作业道路、防火线除外)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征占用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占用的,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征占用手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业、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对工作中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使用权人要按照合同规定,搞好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工作。对不履行管护责任,造成生态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关于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第11号

关于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便利运输委员会于2002年1月10日以第FAL.7(29)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修正案。根据该决议和公约第VII(2)(b)条的规定,该修正案拟于2003年5月1日生效,除非在2003年2月1日之前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不接受该修正案。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截止2003年2月1日,只有芬兰、意大利和西班牙三国政府正式表示不接受该修正案。因此,该修正案已于2003年5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是《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当事国,且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该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